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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通报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
运输企业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车主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司机负有直接责任,应以行为犯论处,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某某、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罐车冀E5476W实际车主高某群、罐车冀E6365Z实际车主刘某某等5人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涉事司机要某某、张某某,依法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参与开具罐车清洗虚假票据的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河北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罐车冀E5476W实际车主的三哥高某修等3人,依法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68万元; 对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51万元; 对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192万元; 对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 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 对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86万元; 对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