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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病人输人血白蛋白,结果竟然要赔 20 万!

2018-04-04 Ayohye11 临床用药


人血白蛋白是医生最经常用到的药品之一。但是,有家医院给病人用了人血白蛋白之后,却被索赔百万。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早在 2002 年,某市市民小郑因为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昏迷不醒,被送去了附近的一家中医院。在住了一段时间后,小郑仍然没有醒来,家属便又把他转去了市中心医院,他这才渐渐好转。


但是,就在小郑以为自己快好了,打算出院的时候,市中心医院的检查报告却显示他的肝功能有点不正常,他只得在内科又住了一段时间来调理肝功能。


谁能想到,在两年后,也就是 2004 年,市中心医院确诊小郑患了丙型肝炎肝硬化。随后几年,小郑也被多次确认为丙型肝炎肝硬化活动性。


小郑百思不得解,自己身体向来健康,也没有注射过血液制品,怎么会得丙型肝炎,还越来越严重了呢?


于是,小郑和家里人一起回顾了自己的病史,并翻阅既往所有的病历。结果竟然发现,就是最开始被送去的那家中医院,在没有告知他或其家属的情况下,擅自给他注射了人血白蛋白!



漫漫索赔路


人血白蛋白是临床急救的一种特殊药品。适应证主要为: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低蛋白血症等。


而中医院在向小郑输入人血白蛋白时,未征求他或其家属的意见,也没有讲解用药风险,事后仅告知他们说是营养品,没有任何副作用。


小郑认为,正是这瓶人血白蛋白让他感染上了肝炎,遭受了十多年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根据病历记录显示,在他刚住进中医院的时候,肝功能是正常的。


找医院理论,医院拒不赔偿


这种情况下,小郑首先想到的是中医院理论,并要求赔偿 50 万元损失。但该院上至院长,下至科室主任,均以中医院对其治疗没有过错为由,拒不赔偿。


找卫生局反映,却无法确定病因


无奈之下,小郑到当地县卫生局反映,要求解决。县卫生局委托了市医学会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分为 3 条:


  1. 传播途径不确定:丙肝疾病传播途径较多,该病例是经哪种途径传播尚不能确定;

  2. 白蛋白是否合格不确定:医方为患者输入的白蛋白因时间较长,来源无法查明,白蛋白是否合格无法确认;

  3. 有无因果关系不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感染丙肝是否有因果关系尚不能确定。


最终,市医学会作出结论:本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


告上法庭,终获赔偿


2012 年,索赔无望的小郑只能一纸诉状将中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中医院赔偿 100 多万。


对此,中医院辩称:


  • 医院的救护符合诊疗原则,没医疗过错;

  • 给小郑用的人血白蛋白系国药准字号药物,无禁忌证。

  • 医院对小郑的治疗行为已经过去十多年,即使医院有过错,按照法律上「人身伤害索赔时间为一年」的规定,小郑的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10 年,法庭不应再保护。


法院经两次公开审理后认为:


  • 中医院在未告知小郑或其亲属的情况下,给小郑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显属不当;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郑肝炎是人血白蛋白造成的,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中医院无法确认人血白蛋白是否合格,应对小郑的损失适当予以补偿。

  • 小郑 2011 年查阅病历时才得知曾被输入人血白蛋白的事实,于 2012 年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未超过「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要求赔偿不得超过一年」的期限。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小郑 20 万元。



站友看法不一


对于这家医院,丁香园论坛站友的看法各不相同,有人认为中医院确实有错,有人确认为中医院没错,应该上诉。


医院确实有过错


部分站友在看完案例后都觉得,医院不经患者允许就给输注人血白蛋白,赔偿是应该的。例如消化版的版主@wuhanp 就这样说:


病例资料欠完整,但从院方表述来看,是把白蛋白做为「营养品」使用。这完全属于一种常见的白蛋白误用、滥用,车祸所致外伤无使用白蛋白的指征。


不知道最初入院时是否查了丙肝抗体,但肝功能是正常的。入院后(输白蛋白后)发现肝功能不正常,此后又确诊为丙肝肝硬化。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院方无法证明患者之前就有丙肝,因此只能推断丙肝是输白蛋白所致。


综上,个人认为:院方滥用血制品,且不告知患者风险;入院检查又不完善,无法自证清白。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这个病例提示我们,诊疗过程一定要规范、规范、再规范!


药剂科的站友@俺村俺最刁也认为,医院的管理有严重的问题。


我们医院人血白蛋白控制的都是相当严格的,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医生开白蛋白的医嘱,必须向药学部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化验结果作为依据。否则药房是不会发药的。


奈何这家医院居然当作「营养品」用,且不说其有没有传染丙肝的可能性,用的也太随意了!医院管理有严重问题。


医院无过错


但不少站友也认为,医院没错,法院这种判决不是很合理。肝病科的站友 @kangfb 就提出,医院应该上诉。


本案例法院判决医院败诉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从专业角度来讲,显而易见,本案当事人的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第一,患者 2002 年住院,输人血白蛋白(姑且认为是风险因素),2004 年确诊肝硬化,从可疑感染 HCV 时间至肝硬化时间是 1 年零 7 个月。


事实上,慢性丙肝进展及其缓慢,这个时间远远不足以发展至肝硬化的。 


第二,虽然作为临床医生我们倾向于限制人血白蛋白的使用范围,虽然我不知该患者病情到底有多重,但外伤手术前后维持适当白蛋白水平的确有利于术后恢复,也符合人血白蛋白的使用说明书限定的适应症。


即使患者不够重,超出人血白蛋白的适应症,也只能算是用药不合理,和患者的肝硬化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人血白蛋白注射液虽然来源于人体血浆,但它是被国家药监局批准有正式批准文号的药品,不是血液制品,它不传染丙肝,不传染丙肝,不传染丙肝,重要的话说三遍!


如果你认为万事都有可能,怀疑某批人血白蛋白传染了丙肝,那也和医院没有半毛钱关系,请起诉制药厂和药品审批部门!


站友
@onsin 也提出,说医院滥用应该考虑到时代背景。


案件的审理应该顾及到当时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现在去谈白蛋白当营养品之类等等诸多应用及管理不合理的地方也太马后炮了。


要注意当时的时间是 2002 年,2001 年的时候我还没有小学毕业,记得当时家中老人在最后的日子里也是补充了白蛋白,对于当时的理解确实是「营养品」,能够延长老人最后的日子,现在回想起来也许只是家人的自我安慰。


请问各位前辈,现在病人输血甚至入院的时候都会不忘查感染指标(乙丙肝、梅毒、HIV),2002 年的时候会么?


现在我们知道白蛋白是在滥用,对于 2002 年的医疗技术发展情况而言,大家有这个意识么?


况且,医院输注白蛋白符合白蛋白的药品说明书,只不过向家属告知的时候有所欠缺;另外,根据病程上看,患者发现输注白蛋白后发现肝硬化,病程时间上并不符合丙肝肝硬化的病程时长。


支持医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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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丁香园            编辑 |  shamouer 紫烟  
题图 | shutterstock   投稿及合作 | sunzy@dx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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