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三水街坊,断缴社保,不仅影响五险待遇,还影响购房入户!详情→

→点击蓝字关注 三水发布 2021-07-01


年头离职,社保断缴了

你以为只是影响五险待遇?

其实还会影响购买房屋与积分入户!

快来看看吧!


影响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限购区域: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影响积分入户


新市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1.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

2.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提出申请的上一个自然月在佛山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即可)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不含港澳台居民)。


影响积分入住


新市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入住公租房:

1.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

2.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3.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


影响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生育保险是否缴纳满一年,对于生育报销也有一定影响。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其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其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其在异地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变更为市外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申请零星报销时,在扣除变更前选定的医疗机构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后,其余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的剩余差额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剩余差额的,按实报销。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影响生育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中,包括:

(一)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影响医疗报销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和以居民身份中途参保的特殊人群(新生儿除外)成功缴费的,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影响失业金申领


失业金申领条件:

非本省户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针对申领一次性失业金)。


影响一次性失业金计发标准


一次性失业金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1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按照本条第1款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下限为1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上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

3.失业人员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乘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之积。

4.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金额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往期内容




1、明确了!境外入粤集中隔离食宿费自理、未参保患者医疗费原则上自理

2、广东进一步强化境外疫情输入防控

3、重要通告!清明期间,佛山全市公墓、殡仪馆暂停祭扫





资料:佛山12345

编辑:佛山新闻网

了解更多三水新闻资讯,您还可以关注@三水发布微博,或下载“南方+”手机app并关注三水频道。


点“在看”,并转发分享给更多人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