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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还敢捕鱼?三水渔政部门:最严重可入刑

→点击蓝字关注 三水发布 2021-07-07


三水区位于佛山市西北部,珠江三角洲西北端,西江、北江、绥江在此汇流,境内河涌交错。三水水资源丰富,渔获种类繁多,具有悠久的渔业历史,是岭南地区典型的内陆渔民渔船集中地。


一个月后,珠江流域禁渔期将结束。届时,鲜美的三水河鲜将吸引众多等待已久的食客。


河鲜的丰收、渔业资源的稳定以及水域安全,都离不开禁渔期间三水渔政部门与广大渔民群众为渔业生态创造的休养生息的环境。部门重拳打击非法捕捞,渔民自觉遵纪守法,才能更好地为推动渔民持续稳定增收、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水区渔政大队在北江流域开展巡航检查。(资料图片)部门供图




禁渔期非法捕捞危害大


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珠江流域进入禁渔期。这一时期,正是多种鱼类进行产卵繁殖的季节。保护好鱼类的繁殖环境,不仅能够优化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同时也能让鱼苗得到充分生产,让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每年禁渔期前,三水区农业农村局均会发布关于三水区禁渔期制度的公告。根据今年的公告,三水区域范围内的禁渔区,包括北江、西江干流及支流,辖区内西南涌、芦苞涌等通江河涌。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在禁渔区开展所有捕捞作业。


“违法捕捞的危害很大,特别是在禁渔期间。”三水区渔政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有些人为了增强隐蔽性,选择在夜晚时间进行捕捞,更有人使用了电鱼工具。电鱼的手法,对于渔业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它让电机附近的鱼包括鱼苗,全部麻痹昏死。如果不及时遏制此类行为,珠江流域的水生生态系统将遭受极大破坏。如果电鱼时刚好有人在岸边游泳,更会对游泳者造成生命威胁。


如今,距离禁渔期结束还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区渔政大队呼吁,广大渔民要继续遵守禁渔期规定,确保渔船停泊到安全的停泊点,密切留意天气变化,不得偷捕,更不可进行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凡违反者,由区渔政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若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将移交区扫黑办。




多措并举筑牢渔业防线


定期巡航北江流域三水河段,是区渔政大队的日常工作之一。为确保禁渔期的安全稳定,区渔政大队在加紧日常江面巡航的同时,还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禁渔期宣传,敦促渔民落实禁渔期相关规定。


目前,三水目前在册渔船921艘,主要集中停泊在西南街道河口、金本、沙头河段,白坭镇波子角、解放沙河段,乐平镇黄塘河段,芦苞镇以及大塘镇河段。


在今年禁渔期开始之前,区渔政大队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禁渔期公告,包含禁渔期的时间、具体的禁渔规定以及违反禁渔期规定的处罚等,尤其强调有电鱼行为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制作了14副横幅,悬挂在各个镇街的渔民村委;通过手机短信把禁渔期信息发送给各个在册渔船船主,同时让船主签署禁渔期守法经营的告知书和承诺书,使其都充分认识到禁渔期间进行捕捞作业的社会危害性。在充分、有效的宣传下,大多数渔民都能提前上岸并系好渔船。


为了缓解禁渔期间渔民的生活压力,区渔政大队每年都会向渔民发放4个月的禁渔期生活补助。


此外,区渔政大队还会结合每年定期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强化禁渔期间非法捕捞的案例宣传,向渔民普及珠江流域常见的鱼类种类、保护鱼类资源的重要性等知识。在为珠江流域增加保护性鱼苗种类数量的同时,强化禁渔期规定的宣传力度,既保障了渔业生态资源的长效稳定,也为今年开放捕捞后渔民的增收增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违反者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俗话说,“劝君不吃四月鱼,万千鱼子在腹中”。尽管渔政部门明令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作业,但还是有人无视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知法犯法。


今年禁渔期以来,区渔政大队共查获非法捕捞行为5起,其中2起属于电鱼案件,涉案六人,已刑拘。目前这两起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在禁渔期期间于禁渔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相关渔业法律法规有明确而严厉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第一类第三条,也有“(内陆)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按照作业渔船的有无功率、船体材质、船长等指标开展相应行政处罚。


电鱼五公斤,罚款三千元


2019年12月17日10时30分,广东省渔政总队三水大队在西江金马大桥附近水域进行巡航检查时,发现有人疑似电鱼。执法人员在船主徐某某的配合下登船检查,发现船上有电鱼机1部、带电线网兜(5米长)、渔获物5公斤。执法人员当场没收电鱼机和带电线网兜,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件评析


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第一类第三条“(内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并使用机动非钢质渔船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罚款”的条款,徐某某电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处罚条款准确、适当。


(以上由区农业农村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梁欣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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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佛山日报梁欣莹,通讯员洪峰

编辑:佛山新闻网朱广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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