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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房新规!支付租金超3个月,租金进入银行监管账户
9月1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一系列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设立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租金、押金,包括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都要存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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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超三个月
资金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能随意动用
在监管账户的开立方面,《通知》提出,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的开立情况,《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立监管账户,将开立监管账户的信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建部门报告,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未开立或未按期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承办银行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承办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理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承办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租赁当事人双方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承担损失。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小于三个月的,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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