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出台新政,补贴这些充电设施→
↓↓↓
按照成都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6月15日,市民或企业若有意见或意见,可将意见或建议加盖单位公章以邮件(邮箱cdsdlc@163.com)形式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一)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设施。
(二)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三)仅为自有品牌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
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或专用场站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立项备案主体。
(二)年度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20000kW及以上。若集团企业则需向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级监管平台备案,明确被合并申报的企业名单,同时附股权证明材料(申报主体持有被合并主体股份比例不低于51%,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且承诺三年内不得调整(被合并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更换申报主体)。同时,集团企业申报主体须满足年度自主投资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20000kW及以上。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六)公用类充电桩(用于贸易结算)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CMA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三)项目须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
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备案主体。
(二)年度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1000个及以上(按充电接口计)。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项目须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第三方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四)项目须符合“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技术要求,按规范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换电设备
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
(一)由符合条件的整车、动力电池、换电设备生产企业和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组成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联合体,编制申报材料,共同编制换电模式联合体申报材料,并通过专家评审和纳入试点范围。
(二)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实际控股股东或其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亿元;
(三)自身或实际控股股东拥有1年及以上的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经验;
(四)具有换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换电设施项目的发改备案主体;成都能源建议:具有换电设备的所有权,且是换电项目的运营主体。
(五)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六)项目应于试点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CMA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川妹推荐
吴谢宇弑母案二审开庭!择期宣判
新冠“二阳”来了吗?症状如何?听专家解读→
通报!四川这4家培训机构被查处
突发!广西一车辆翻下悬崖!11人遇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