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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进一步明确!预售住宅时可同步预售停车位

4月30日,

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

有效解决成都市部分区域停车位布置不均衡等问题

成都出台通知

将科学设定机动车停车位配比

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

促进智慧停车和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加强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建设

科学设定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根据区域机动车停车位供需情况、不同建筑类型等,优化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向社会公布。

严格按标准建设机动车停车位。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程,积极扩建新增机动车停车位。

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当同步设置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预留相应安装条件,鼓励在配建标准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预售住宅时可同步预售停车位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办理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行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与住宅同步预售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占车位(人防车位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预售楼栋面积占该项目地上部分总面积的比例。

开发企业预售机动车停车位时,应按照预测绘报告确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变更已售机动车停车位尺寸、位置等,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并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要求书面通知买受人。

规范开发企业销售机动车停车位行为。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非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规划配比。因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公司注销等原因,办理车位整体转移的除外。

推进机动车停车资源共享利用

鼓励机动车停车资源共享。在首先满足业主(含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尊重车位产权人意愿、不影响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情况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程序决定后,可以向社会共享住宅区停车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鼓励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利用新技术、新装备开发车位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错时共享停车服务。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第二阶段指引

第二阶段销售条件为: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2年。

预留机动车停车位。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其他项目应至少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预留之后的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预留车位的销售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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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四川新闻网(记者 李丹)编辑丨赵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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