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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沙滩上建不成权利的大厦

2016-05-08 风灵 风灵


 

风灵

 

常州外国语学校校园污染一事,因其名校光环而备受瞩目,据说该校学生的家长非富即贵,颇有能量,却也束手无策。于是,网上又有人痛心疾首地大声疾呼,中国的中产阶级该醒醒了!

 

类似的呼吁在去年天津港爆炸后也喧嚣过一阵,不过似乎都没什么作用。大伙还是该干嘛干嘛,努力挣钱,买天价学区房,报课外辅导班拼娃,送孩子读名校然后出国留学,或者自己早发早移。雾霾来了戴口罩,奶粉有毒找代购,万一摊上常州、天津这种事,可能会抗议,可能会下跪,也可能去找关系,希望能解决问题,但不会争取普遍的权利。比如,常州封锁消息,学生家长不辞艰难去找上层关系曝光,但没有人争取普遍的言论自由。他们只是希望在有切身利害的这一具体事件中获得有利解决,其他都无所谓。

 

不仅是中产阶级,以访民为主体的所谓维权阶层,虽然人数众多,但所作所为其实不是维权,而是维利。其中不乏将生死置之度外而做出种种激烈行为者,但目的仍然是具体事务中的私利,而与争取普遍权利无关,与建立保障权利的制度无关。至于上层的富豪土豪呢,他们多相信花钱消灾,有事靠送钱、靠行贿、靠关系搞定,不行就想办法跑路,把钱把人弄出去就行。所以,上中下其实都一样地苟且,也不用单拎出中产阶级来说事了。

 

这种状况与恐惧关系不大,与觉醒关系不大,启蒙话语在这里并没有什么用。对每个人而言,其实这都是自然而明智的选择。具体事务中的私利实实在在,得失与共,休戚相关。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权利、制度什么的,又不能当饭吃,风险还特别高,为此出头,何苦来哉?

 

一些自由主义者天天打着权利的旗号鼓吹自私,鼓吹关你X事,关我X事,认为自私是权利的基础,实在是大错特错。人人自私的社会恰恰多有暴君的肆虐和眼前的苟且,而少有权利什么事。

 

权利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穆勒所说“当我们称某种东西为一个人的权利时,我们的意思便是他有正当的理由要求社会保护他拥有这种东西。”个人权利要得以存在,必须要有他人的合作。不仅要求他人不侵犯你的权利,而且暗含着当你的权利被侵犯时,会另有人来保护你的权利,不是只有你个人的抵抗。保障权利的制度是靠人、靠人的行动来建立和维护的,而非从天而降便臻完备的。如果人们没有权利意识,不愿意尊重和保护普遍的权利,权利要么不存在,要么只是一纸空文。

 

动物都是自私的,于是只能形成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形成不了保障权利的制度。自私的人也是同样。他人的权利关自私的人X事?为什么要尊重?要保护?更不用说为普遍的权利而斗争了。如果自私且强大,对个人最有利的方式是剥削、掠夺和利用他人,而不是尊重他人、和平交换;如果自私但不够强大,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除非迫不得已,最好是忍气吞声,以避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并尽力讨好强者,或许还能分到一杯羹;如果自私的人与和实力相当的人打交道,他也许与之交换而不是强占,但盘算的是如何尽可能占便宜,甚至不择手段地坑蒙拐骗。这便是霍布斯所谓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或者冉云飞所称的“互害社会”。

 

有人或许会说,保障权利有利于每个人长久的利益,所以自私的人就会选择尊重权利、争取权利。前半句话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正确的,但后半句话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却大谬不然。争取权利如果成功,则全社会每个人都会受益,但失败的风险却由个人承担。在权力肆虐的社会,这种风险极大,如阿Q那般“同去!同去!”,混在队伍中打个酱油都可能遭到杀身之祸!

 

照经济学的说法,确定和保障权利的制度是一种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依照其定义便是人人皆平等享有的,无法将不付出(搭便车)的人排除在外。因此,争取权利的行为(公共物品的生产)的成本、风险与收益不对等,正外部性极强。有多少人愿意火中取栗,为他人做嫁衣?

 

何况,人是短视动物,是在边际上做决策的,个人很难认识到什么是真正的长久利益,乃至于牺牲短期利益来维护这种利益。你说我侵犯了你的权利,有一天我也会倒霉而自食其果。但未来充满不确定性,这种因果报应最多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我现在欺压你就能得到实在的好处,为什么不?正如凯恩斯的名言:长久来看,我们都死了。再说,我夺取了你的财产,就增强了我的实力,我实力强大,甚至可以消灭你的生命,或者炮制出许多理论,让你自己都认为受剥削受奴役是天经地义,你又怎么能轻易翻身?又如,我不为你受迫害而努力抗争,便可立即避免被连累的风险,我为什么要看那么长远呢?

 

有人或许还会说,争取和保障权利就算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就算他自己付出了代价甚至牺牲了,也有利于他的子孙后代。真是这样吗?犹记得我们当初都学过的林觉民《与妻书》,满纸深情沉痛。林觉民赴难之时,长子尚幼,爱妻有孕在身,林死后她诞下了遗腹子。林觉民留下孤儿寡母三人,便是有利于子孙后代?林妻不久即郁郁而终。后来革命虽然成功,子孙仍不愿提及伤痛往事。如果林觉民不去争权利、当烈士,说不定还可与爱妻岁月静好,白头偕老。林所言“吾至爱汝,即此爱汝一念,使吾勇于就死也!”其妻儿可能谅解?普遍而言,一个人如果决心要争取权利,子孙同样也承担风险和损失,而他最担心的最歉疚的恐怕也正是妻儿家人。现实中,“明白事理”的人也往往以此利害关系来劝说放弃权利斗争。为子孙后代?那也只能是“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罢了。

 

经济史学家诺斯在考察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时,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历史上有些社会结构不合理却能长期存在,正是因为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对等,外部性过强,大多数人都指望他人去奋斗,自己“搭便车”坐享其成,社会便没有足够的动力产生变革。

 

哈耶克和米塞斯相信,社会的发展是基于观念的变革。要享有权利,要建立保障权利的制度,先得有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如何产生的呢?

 

首先是基于人类感受他人(或其他的生命)的喜怒哀乐,将自己代入到他人的境况中的本能。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亚当·斯密称之为“同情”,在其名著《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正是以“同情”为基础,建构了整个伦理体系。穆勒也谈到“人能够产生同情,不仅会同情后代,或是像某些高等动物一样会同情对自己友善的长者,而是会同情凡是有感知能力的一切生灵。”他认为这是人有别于动物的特点之一,也是正义感的来源之一。

 

同情是权利意识的起点。基于同情,我们能够理解他人,并尊重他人,便如尊重自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由此,便出现了权利意识的萌芽。

 

但是,如前所述,同情固然是本能,自私也是本能,趋利避害也是本能,是个体生存所必须的本能。“搭便车”的强大动机如何克服?形成保障权利的制度如何可能?要求人人只是出于同情,就宁愿冒着风险为全社会争取权利,显然不太现实。

 

虽然基于人类的本性,古代几大文明或多或少都萌生过权利的思想,然而,保障个人权利的政治制度却是现代的事,其成因可能有多种解读,但历史上宗教,主要是基督教尤其是宗教改革之后的新教,对强化权利意识和形成制度保障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宗教建立在信仰之上,内心深处的信仰是克服自私的功利计算的强大力量。

 

宗教改革之后,加强了对权力的制约,不仅是对世俗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对教会的制约。令强者有所忌惮而不能为所欲为。这一点最为重要,强者有所节制,有所忌惮,社会变革才能以较小的代价进行,不易陷入暴君和暴民的恶性循环。可以说,几乎所有成功的和平转型都离不开强者的克制。

 

另一方面,基督教也激励弱者,令弱者勇敢无畏而挺身斗争。权利因上帝之名,获得了神圣的地位,不容任何人侵犯亵渎。保护权利,就是尊奉上帝的旨意;争取权利,就是为了实现上帝的荣耀。最初的斗争主要就是打破宗教特权,争取信仰自由的权利。

 

现代政治哲学的先驱洛克在《政府论》中便是以上帝的名义阐释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正当性。美国《独立宣言》继承了这一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独立宣言》明文确认了保障权利是政治制度的目的所在,而美国宪法以具体的制度建构来实现这一目的。其背后,则是深入人心的“权利神圣而不可剥夺”的意识。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关于“看不见的手”的著名论述,常常令人误解。“不是屠夫、酿酒师或面包师的善行给我们送来了晚餐,他们只是在为自己的利益打算。他们不是出于仁慈而是出于自利,绝不要告诉他们,我们需要什么,而要告诉他们,他们能有什么好处。”人们多认为这段话是强调了人的自利性自私性,但斯密其实强调的是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机制要能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功能,须以尊重权利、保障权利为其伦理和制度基础。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阐述了这种伦理。《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经济学家斯密和伦理学家斯密,其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同样,马克思·韦伯在探讨资本主义精神时,也认为近代资本主义兴起时,资本家并非是出于自利而努力赚钱做生意,而是“因信称义”,是基于道义,是为了履行上帝所赋予的天职,这才是资本主义的核心精神。

 

自由主义者可能认为,不大张旗鼓地鼓吹自私自利,就会落入集体主义的泥潭。但自私同样也可导向集体主义,或者说,集体主义同样可成为实现自私目的的有力工具,实际上也往往如此。要抵抗集体主义,须弘扬的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区别在于,认为只有个人才是权利的主体、行动的主体,个人才有独立的意志,集体则没有超越其成员之上的意志和权利。至于个人是自私或无私,则在所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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