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巴维克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Mises Daily: Wednesday, August 29, 2012
作者:庞巴维克
翻译:马丹丹 风灵
本文选自Karl Marx and the Close of His System (1896)
马克思承认,不同的商品在交换中是高于还是低于商品本身的价值,这取决于产品中不变资本所占比重是高于还是低于平均水平。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事实上,这些个别的偏差会相互抵消,从而使总价格与总价值基本一致。“占部分比例的商品以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则占同样比例的商品必然会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资本论》第三卷,第185页。)
“商品I至V (在马克思作为例子的表格中)的总价格因此会等于它们的总价值,因此,总价格实际上也以货币形式表现了商品I到V中所包含的劳动总量,包括过去和现在的劳动量。整个社会本身也正是如此,当我们考虑所有类别的产品总量时,所制造的一切商品的总价格与它们的总价值相等。”(《资本论》第三卷,第188页。)由这种观点差不多可明确地得出结论,对于总量中任何比例的商品,或者将社会视作一个整体,价值理论均可适用。
“同时,它也归结为——如果一种商品所含的剩余价值很多,则另一种商品所含的剩余价值相应很少,因此,隐藏于产品价格中的价值偏差互相抵消。将资本主义的生产作为整体,(价格)波动永不停息,其平均值也持续变化,普遍的(价值)规律只是以一种非常复杂和近似的方式,‘维持着它自身的统治趋势’。”(《资本论》第三卷,第190页。)
马克思著作中的这种观点并不新鲜。几年前,康纳德•施密特就已在相似的情境下提出并加以重点强调,其所用原理或许比马克思本人更加清晰。在施密特尝试解决平均利润率这一难题时,他虽然采用了不同于马克思的方式,但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不同的商品不能以其所附加的劳动量之比来进行交换。面对这一事实,他也不得不追问,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能否仍保持其正确性,而他支持前述讨论中马克思的正面观点。
我认为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反驳施密特时,我便持这种观点,而我今天没有机会与马克思本人联系,以便对我自己的论证作任何更改。现在我只能满足于逐字逐句地重复。针对施密特,我想问,既然实际上已舍弃了这么多,那么著名的价值理论还剩下什么呢?
“作者努力想要证明,任何情况下,价值规律都是有效的,但没有多少的东西能留给他来很好地说明这点。在他承认商品的实际价格不同于其价值之后,他重申只有在涉及不同商品的价格时,才会出现这种背离,当考虑到所有商品的总和时,背离即不复存在。(比如)全国每一年度的总产出,购买全国所有产品的全部价格加总后,确实与其中所包含的总价值完全一致。”
我不知道我能否充分展示这个理论的内涵,但至少我会尽力说清楚。
“那么,我们问,什么是“价值论”主要的目的呢?就实际看来,不过是要以之来说明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我们想知道,比如,为什么一件大衣可换得20码的亚麻布,或10磅的茶叶值半吨的铁,等等。显然,马克思自己就是这样设想的价值论解释目标。很清楚,在不同的商品之间才存在交换关系的问题。然而,一旦某人将所有商品当作一个整体,并且加总所有的价格,他必然会故意避免关注整体内部所存在的各种关系。加总时,内部的相对价格差异被抵消了。例如,茶叶比铁贵多少,铁就正好比茶叶便宜多少,二者相互抵消,反之亦然。在任何情况下,当我们在政治经济学中寻找有关商品交换的信息时,告诉我们相互交换物品的总价,显然答非所问,就好比,当询问某次大奖赛的冠军比他的对手快多少时,得到的回答却是,所有参赛者总共用时25分13秒。”
“情况是这样的:对(交换)价值难题的疑问,马克思的追随者首先用他们的价值论来回答,即,商品按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相交换。然后,当交换涉及具体商品时,他们或明或暗地撤销了这一答案,因为在此场合中,交换价值千变万化。而只有将全国产品加总时,他们才会竭尽全力地坚持价值论,但在此场合中,交换价值问题已没有意义,因此根本不该存在。作为交换价值这一严肃问题的答案,价值论与事实相矛盾,而在它唯一与事实不相矛盾的场合,它也不再是所需解决的问题的答案,最多仅可能是其他问题的答案。”
“然而,它甚至不是其他问题的答案,它根本不是答案,仅仅是同义反复。因为如每个经济学家所知,刺破引入货币(作为中介)的伪装后,商品确实永远与商品相交换。每个用于交换的商品的价格正是它所换得的商品。因此,商品的总和与支付给商品的总价是恒等的,或者说,全国产品的价格总和就是全国产品的本身。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付给全国产品的价格总和与它们的价值总和(或所包含的劳动量总和)完全相等,这非常正确。但是,这个同义反复的宣告并未增加真正的知识,也不能专门用于检测所谓价值论的正确性,即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成比例。按照这种方式,任何人都可同样地,更确切地说,同样错误地,证明他所喜欢的任何价值规律。例如,商品交换根据商品各自的重量来定。那么当然,分开来看,1磅金子不是换1磅铁,而是换得40000磅的铁;然而,购买1磅金子和40000磅的铁所支付的总价,不多不少正好是40000磅铁和1磅金子。因此,所值总价的总重量——40001磅——与包含在全部商品中的总重量40001磅完全吻合。那么,难道重量因此成了决定商品交换关系的真正标准?”
现在,我将这一(针对施密特的)判断运用于马克思自身,而不作任何增删,或许,除了方才在对马克思进行批判时,马克思另有一个错误,并不能归咎于施密特。在刚刚引用的第三卷第190页。马克思考虑到价值规律的运行方式,以普遍格言的形式,试图让其观点得到赞同,即虽然在单独的场合不适用,但价值规律仍可被认为是真正的权威。在谈到产品价格对价值的“背离”可互相抵消后,他加上了一句话,“将资本主义生产作为整体,普遍的价值规律维持了自身的统治趋势,但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以一种非常复杂和近似的方式,因为(价格)波动永不停息,其平均值也持续变化。”
马克思在这里混淆了迥然不同的两件事,上下波动的平均,和根本永远不会相等的数量之间的平均。许多普遍性法则皆可将持续的波动进行平均,则可符合该法则所宣称的规律,以此自圆其说。到此为止,这没错,因为每个经济学家都知道这类法则。比如,价格等于生产成本的法则——除了特殊的理由外,在不同的产业中,工资和利润率都有趋同的趋势,而每个经济学家都倾向于认为这些法则只是所谓的“法则”。也甚至因此,即使也许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情况下都不能完全精确地符合这些法则,但加总起来再一平均,如此操作的行为模式,获得了令人迷惑的强大影响力。
但是,想要支持马克思所用的这种令人迷惑的方式,情形则完全不同。在产品的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下,并不是波动的问题,而必然是永久的背离。
两种商品A和B,包含同样数量的劳动,但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并不会在同一平均点(假设为50先令)上下波动。而每一种商品都会有永久不同的价格水平。例如,商品A,在生产过程中只使用了少量的不变资本,只要少量的利息,定价为40先令;而商品B,使用了需要支付利息的大量不变资本,定价为60先令,它们只会在各自不同的价格水平上波动。如果我们只是处理在一个共同的水平上下波动,那么,商品A在某一时刻为48先令,B为52先令,另一时刻则相反,即商品A为52先令,商品B为48先令,因此,我们或许确实可认为两种商品的平均价格相同,或类似的结论。如果我们推广到更为普遍的情况,人们也许会发现,哪怕有波动,这一“法则”也能得到证实,即包含相同劳动的商品在共同的基础上交换,
然而,当两种包含同样劳动的商品,一种永久地有规律地维持在40 先令,另一种同样永久地有规律地维持在60先令,数学家计算的平均值则可能是两者的数字平均值50先令,但是这样的均值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或者更准确地说,对我们的法则毫无意义。一个数学均值总会在极不相等的数量的中间,而当平均值一旦确定,双方离平均值的偏差总能在数量上互相抵消。一方高于平均值多少,另一方必然低于平均值多少。但是,显然,只要其使用的资本构成不同,花费相同劳动量的商品价格必然存在永久性的差别。靠玩弄“平均值”和“偏差相互抵消”的把戏不能成为所谓“价值论”的证明,相反却是对它的驳斥。我们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证明这样的命题:“所有种类的动物,包括大象和蜉蝣,都有同样的寿命”,因为大象平均寿命为100岁,蜉蝣的寿命仅仅只有一天,那么我们可以取两者的均值,得到它们的平均寿命均为50年。大象比蜉蝣多活多长时间,蜉蝣就比大象少活多长时间。两者偏离平均值的数量之间相互抵消,结果就是,加总后再一平均,所有种类的动物都有同样的寿命,法则因此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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