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橘北枳:制度引进为什么会失灵?
(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
文 风灵
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之时,或多或少会从发达国家引入了各种制度。然而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即某些在发达国家看似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在发展中国家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其功效,甚至引发负面效应。
对此,经济学研究表明,制度远不只是纸面上的条文,而是一系列塑造社会秩序的规则,包括正式制度、成文法、社会惯例、非正式规范、共同信念,以及实施手段和行动组织等等。所谓社会秩序,则是社会中普遍的、持续反复发生的实际事态。
比如,发展中国家保护物权的官方法律,可能会因为对执法者激励不足而软弱无力;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可能因利益驱动的小集团寻租而大打折扣;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市场秩序因此受到破坏,投资被抑制,人才会外流。
此外,发展中国家还普遍存在人格化的治理。职能部门并不是根据其被授予的权力、按规定流程向所有人提供均质服务,而是按关系的亲疏之别进行差异化的对待。于是职能部门便不能发挥预期的效能,并且可能因为部门控制者更替,而更新和更替旧的关系网络,引起动荡和竞租的负面效应。
因此,纸面上的条文是一回事,人们预期社会实际会发生的事态又是另外一回事,后者才是影响人们行动决策的条件。
就历史上看,传统的自然国家,即人格化治理、小集团控制、寻租盛行等等权利限制秩序之下的自然状态的国家,自发地演化到权利开放秩序,即非人格化治理、权力和暴力受到有效控制、市场和产权得到保护的国家,成功的案例有限。除了第一批先发的发达国家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只有不多的国家和地区实现了顺利转型。
这是因为,自然国家下有控制力的组织,是黏合性组织,也就是成员间的互惠合作,足以自我实施,并不依赖第三方来激励其合作。而新的秩序即使从长期看对社会普遍有利,但如果会实际损坏有控制力的原有组织的利益,就要么不被引进,要么虽被引进,却成为一张废纸。而推动转型的个人,将由于黏合性组织的反对遭遇个人利益损失。自然而然,个人对损失的回避偏好是难以改变的,所以“找不到合作者”是此时分散的个人之间的合理预期、共同信念,进而实际制度的改进就困难重重。这实质上是一种公地悲剧。
先发的发达国家之特殊性在于,因为历史或者环境的多种因素,其社会存在各式各样的多种自我维持的组织,如国王、教会派系、各级贵族、工商业团体等,使制度改进可以成为个人能获得回报的俱乐部产品,而不再是公共品。“找不到合作者”不再是合理预期,小群体中存在能够找到合作者的共同信念,使制度创新的个体推动者可得到回报,改进型的合作演化秩序得以产生。
但不发达国家历史或环境因素,可能与先发国家迥然不同,因为它们缺乏社会组织,或组织单一化,比如,除了暴力集团构成的统治阶层之外,社会缺乏多层次的自组织。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知识的传播可以改变上下各阶层的偏好和预期,经济封闭的国家有可能就此转化为具有开放性的经济体,让国民上下普遍受益。但是小集团控制和人格化治理仍然是一大难题。有意识地培育多样性的社会组织多少可以起到一些作用,如商业组织、行业组织,这比个人有更大的力量推动改革不合理的市场限制和管制。
另外,先例对社会秩序的作用也值得重视。先例作为发生过的事态,影响人们的预期和信念。每一次有正面效果的先例都强化人们对下一次案例中合作性选择的信念,而负面效果的先例则会强化对背叛性选择的信念。那些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更是成为共同知识而被各方纳入考虑。在世界上极少数最不发达国家,因为现实中战乱屡屡发生,严重暴力冲突成为了众所周知的选项,和平作为最基本的合作秩序无法成为人们的预期。一般说来,共同信念并无可能仅靠个 54 28259 54 15232 0 0 988 0 0:00:28 0:00:15 0:00:13 2911人预测或者官方宣传而形成,只有多次发生的先例才会塑造和改变人们的信念。因此,在不发达国家,关系到社会规范的每一个案例都值得严肃对待。
中国作为有一定的改革成功经验的国家,也可以从当代经济学对制度的研究中获取启发。值得强调的是,立法并不等于有效的制度,只有通过持续的实际案例发出明确的惩罚和激励信号,法律才能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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