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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自由——论“非法营运”的反法治立场

2017-01-24 风灵 风灵

 

文  风灵


(注:又值春运时节了,发一篇几年前关于春运的旧文。)

 

春节搭顺风车回家,遭遇“非法营运”的巨额罚款。(见中国网2月10日“回家顺风车被指非法营运相关标准亟待出台”及各大门户网站相关新闻),普通工人刘杰载了几个工友一同回家,被当成黑车罚款5000元。后来在记者的帮助下,加之公司发来了不能报销路费的传真,才侥幸得脱。

 

此事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大众的理智和情感都无法接受。当然这并不是“非法营运”的个例,不太健忘的话,早几年上海著名的“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激烈论战也正是基于“非法营运”这一“罪名”。

 

然而诡异的是,迄今为止,报道强调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非法营运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呼吁,缺失的非法营运标准亟待出台”。而当事人和网友们也多纠缠于此举是不是构成非法营运的细枝末节之中。

 

天朝的执法人员不懂法已是常态,以为穿上一身制服,便手握尚方宝剑,可肆意生杀予夺,但所谓的法律界人士亦如此糊涂,实在令人惊异。

 

不知道这些动辄要政府出台标准的法律界人士师承何方,就算是自学成才,也当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不错,这一常识正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法律不至沦落为专横命令的最低标准。即是说,个人行事的自由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而限制和禁止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只要法律没有对何为“非法营运”作出明确规定,即应认为,搭顺风车也好,拼车也好,单位报销也好,平摊费用也好,乃至在各方自愿前提下收取报酬,都可自由为之,不受禁止。

 

法律当然可能对自由设置种种限制,(为简化问题,暂不讨论这种限制的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但无论作出多少限制,在限制范围内,人仍有行动之自由。自由即使被关在了四面皆是高墙的狭小院子中,仍可随意走动,直到碰到墙壁为止。而判定“非法营运”的逻辑是,你只能站在原地,等待明确的指令,让你动胳膊你才能动胳膊,让你动腿你才能动腿,这指令就是“亟待出台”的标准。

 

显然,这是类似管制囚犯的心态,是一种针对公民个人行为的“有罪推定”。事先认定你做任何事都是有害的,非法的,除非得到了特别的许可。如果这也能打着法律的旗号,那任何践踏权利和尊严的暴行,都能在此种“法律”中得到一席之地。

 

遵循同样的逻辑,除了“非法营运”,也必有“非法吃饭”“非法喝水”“非法睡觉”,等等,不要笑,之所以我们吃喝拉撒还没有“被非法”,仅仅是因为执法人员一时还忙不过来而已。因为“非法营运”所侵犯的自由,和生命一样,是构成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财产的自由。

 

自学成才的法律人士也应知道,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任何人侵犯的权利。(各法治国家的表述有所差异,但内涵基本一致)总之,所有权意味着利用所拥有资源的自由,除非遭遇法律某种明确的限制。

 

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若能任意对车主所有权的行使(如拼车、顺风车等)进行限制,那么是否拥有所有权已无足轻重,重要的是凌驾之上的专断权力。车主花大价钱购置的,不是所有权,而是这种权力恩赐下残缺不全且飘忽不定的许可,随时都可能因不须言明的理由而被剥夺。

 

因此,我们须明白无误理直气壮地说出来,既然于法无据,就根本不存在什么“非法营运”,没有相关标准根本不是问题,因为这本就是每个人得以自由行事之地。

 

法治,绝对不是在无法处执法,亦不是忙于制定标准,编制密不透风的浩瀚法网,而首先是对个体自由的承认、尊重与保护。

 

违背“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的“执法行为”几乎不胜枚举,“非法营运”只是其中一例,余者可类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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