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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就德国言论自由的12个重要判决 (简明译介版)

2016-08-15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条:

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和传播意见以及不受妨碍地从普遍公开的来源中获取信息的权利。


出版自由以及广播和电影的报道自由受到保障。对此不得进行审查。


一般性法律、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个人名誉权构成上述权利的界限。艺术和科学以及研究和教学是自由的。教学自由不得免除对宪法的忠诚。



按照德国的基本权利教义学,《基本法》第5条是个“权利群”,是“广义的言论自由”。

第5条第1款由三句话组成,包括五项基本权利:第1句的前半句是狭义的言论自由(字面上是“意见的发表和传播自由”),第1句的后半句是信息获取自由;第2句第1项是新闻出版自由,第2项是广播自由,第3项是电影自由。

第5条第3款还规定了艺术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

第5条第2款规定了对第1款中所列自由进行限制的条件。在第1款中,还明确禁止对言论自由的审查(Zentur),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曾被马克思激烈抨击的“书报检查令”制度。

此外,在学理和实务上,《基本法》第8条所规定的集会自由被认为与第5条言论自由有天然的密切关系。《基本法》第8条规定如下:

(1)所有德国人均享有不携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集会无须事先通知或许可。

(2)对于露天集会的权利,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予以限制。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2个涉及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判决




《明镜周刊》案

——该案涉及出版自由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出版自由在代议制民主中的功能,出版自由作为个人权利与“制度保障”,出版自由与保障国家安全之间的权衡,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比例性等问题。



梅菲斯特案

——该案涉及艺术自由作为个人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的性质,艺术自由对“作品范围”与“影响范围”的保护,艺术自由的限制等问题。作为权利冲突的另一面,这一案件还涉及对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对死者尊严的保护等。艺术自由与人格保护之间的权衡是本案的要点、



雷巴赫案

——该案涉及一般人格权、肖像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宪法法院分析了对私人领域的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并指出针对相互冲突的私人利益进行利益权衡时,任何一项基本权利都不具有通常的优越地位。此外,该案还讨论了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限制之间的交互影响。这一案件在基本权利冲突的利益衡量和比例原则的运用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督教社会联盟:欧洲的国家民主党案(竞选案)

——该案涉及对言论概念的界定,言论中价值判断与事实论断的区分,对于显然的或故意的虚假事实论断不予保护,民主体制下对高度政治性言论的保护必要性等问题。



不合时宜的游行案

——该案涉及对侵害艺术自由刑事裁判的宽泛审查,艺术自由作为个人权利和原则规范的性质等问题。宪法法院在该案中指出艺术不存在普遍有效的定义,但对认定何为艺术给出了判断要素。该案还对一般人格权与艺术自由之间冲突的权衡进行了分析。



布洛克朵夫案

该案涉及集会自由的保护范围,组织者对集会地点、时间、方式和内容的自决权,集会自由作为民主代议制下保护少数派的要素,突发型集会的登记自由,“公共安全与秩序”的内涵,大规模示威游行的特殊性,集会的和平性等问题。



约瑟芬. 穆岑巴赫尔案

——该案涉及艺术自由对色情文学的保护,事先审查的禁止,立法者对于科学尚未解答的问题的评估特权,艺术自由的界限,艺术自由与青少年保护在个案中的冲突的“实践调和”等。



奥斯维辛谎言案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将《集会法》中的预防性禁止规范适用于倾向于否定对犹太人大屠杀的集会,是否侵犯了言论自由。该案涉及集会自由与言论自由保护范围的界分,集会中的(预防性)禁止规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保护人格权与限制言论表达自由之间的权衡等问题。



“士兵是谋杀犯”案 

——该案涉及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刑法作为限制言论自由的“一般性法律”,对刑事裁判的合宪性审查,对某个集体的戏谑诽谤的可允许性与界限。该案涉及言论自由与特定群体名誉保护之间的关系。



第二次摩纳哥卡洛琳公主案 

——该案涉及名人日常与私人生活照片的公布,涉及对公共传播保护和对私人领域保护的平衡,对于儿童的特别保护,基本权利对私法的辐射效果。该案在新闻自由的限制上具有重大争议性。



第二次法庭电视录制案 

——该案涉及信息获取自由的保护范围问题。该案指出,信息的拥有者(无论私人还是国家)享有对信息自由保护范围的决定权,但这并不就意味着对普遍可获悉的信息来源之侵犯,如果不注意这一区分,就有将信息自由扩张为“请求公开信息来源的权利”之危险。



纪念鲁道夫·赫斯集会案

——该案涉及为纳粹暴政辩护的言论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以及二者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否保护危险的和不正确的言论,宪法确立的价值观与个人意见自由之间的关系,仅针对纳粹言论的限制是否有违“一般性法律”的原则,《基本法》作为纳粹暴政的“对立方案”等问题。


特别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与《基本法》第5条相关的重要案例,在《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中已涉及。例如,吕特案实际上是关于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案例,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很多基础性理念,包括言论自由的公共性,言论自由在民主社会促进公共舆论形成的功能,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权衡,限制言论自由的“一般性法律”的界定,限制言论的法律与言论自由之间的交互影响(Wechselwirkung),等等。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阅读。


(以上部分摘选自张翔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2辑·言论自由 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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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超强作者阵容:


作者简介

陈征 1980年2月生于北京。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德法学家协会(DCJV)会员。2001年年初至2010年年初在德国学习法律,先后就读于海德堡大学和汉堡大学。在德国期间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2008年至今出版德文和中文专著各1部,先后于《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


赵真 1984年生,山东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财经法学》编辑,《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编委。2006年在山东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10~2012年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交流。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国家理论。在《读书》、《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出版译著《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论文曾获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七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冯威 1986年9月生,湖北武汉人。201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理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后,德国海德堡大学访问学者,同时在德国基尔大学攻读公法与法哲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法哲学、法学方法论、基本权利教义学。曾在《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光明日版》(理论版)等发表中文论文10篇、译文4篇,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篇。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6项课题。此外,发表英文、德文论文各1篇,参加德国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分会(帕绍)、德国施莱尔研讨会(曼海姆)等多次国际会议。代表作有:《法律体系如何可能?》、Radbruch’s Legal Philosophy and Four Dialogues Involved、Methodenfrag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China。


刘刚 1981年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公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国家学、政治代表理论、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著有德语专著《现代政治代表与政党的地位》。翻译卡尔·施密特的《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赫尔曼·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  社会主义与民族》、迪特·格林的《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与未来》。


张慰 1977年生,浙江义乌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硕士,德国图宾根大学博士候选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访问学者(2015年6~9月),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暨中德法学研究所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尤其是德国基本权利的释义学以及与文化(权)相关的宪法理论。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人大法律评论》、《德国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多次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课题等海内外科研项目。


王锴 1978年生,陕西汉中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德国弗莱堡大学访问学者(2013~2014年)。1997~2007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历史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主要侧重于违宪审查、基本权利、宪法基础理论、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总论。曾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公法释义学与比较方法》、《部门宪法研究》等多本著作,译著有《法国行政法》、《现代宪法论》等。曾获得北航“蓝天新秀”、“蓝天新星”、第六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第七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二等奖等奖励。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等。


赵宏 1977年3月生。1995~2002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2002~2005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自2005年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至今,现为该校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所教授。曾作为访问学者分别赴德国纽伦堡大学、慕尼黑大学、科隆大学和图宾根大学进行交流。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公法和比较公法,研究专长为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以及德国基本权利的法释义学。目前已出版专著2部:《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译著2部:《德国国家学》、《民族主义:历史、形式、后果》。在《政法论坛》、《法学家》、《比较法学研究》、《行政法论丛》、《法商研究》等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李忠夏  山东莱西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200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自2004年10月获戴姆勒—奔驰基金会资助附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留学6年,专业方向为宪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7~2010年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2010年10月起就职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对宪法学方法论尤感兴趣。近期关注基本权利、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法中“公共财产”的解释与适用、对土地流转的合宪性、宪法中的国家所有等问题。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张翔 1976年7月生,甘肃张掖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2004年),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学者(2009~2010年)。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治学以“志存闻道,必空所依傍”为座右铭,长期关注基本权利、宪法解释以及法学方法论问题,注重宪法研究的法学视角,强调以法教义学的方法处理实践问题以促进宪政法治之落实。2008年出版专著《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曾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类二等奖、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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