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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有着6个博士头衔的德国学者和他的法学注释人生

2016-12-19 马丁内克 法律出版社

我们都曾听闻过这样一句话

「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

兴许很多人都会说这话「有气势 我喜欢」

但此话转述至法学研究上却发现并不尽然

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门需要适时解释的学问

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其思想也是需要后人去注释

今天我们将为大家介绍这样一位

以法典评注和比较法学见长的德国法律学者

☟ ☟ ☟

[德] 米夏埃尔·马丁内克

博士、比较法硕士(纽约) 德国萨尔大学教授


马丁内克教授有着 6 个博士头衔

分别来自德国、法国、波兰、罗马尼亚和中国

重点涉足的研究领域包括了民法、商法、反垄断法比较法

其在德国曾先后出版过超过 25 本学术专著

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更是高达 300 余篇

在自己深耕的研究领域培养了 100 多名博士生


正是这位在学术上造诣非凡的德国法学家

却仍然坚持每天必须抽身出  4  个小时用来读书跟写作

除此以外,马丁内克教授绝对还是位法学界的文艺男

外形上总是扎着领结口袋里配饰着同色的手绢

多才多艺都已无法定义这位令人敬仰的萨尔学术大咖

除开擅长钢琴和小提琴以外这位教授是位地道的养蜂人

在他养殖的 17 种蜜蜂面前常自豪地说

「而我就是他们的国王!」


「用自产蜂蜜甜蜜你的法硕学习」

是则成为他微店的Slogan

他用卖蜂蜜的钱来偿付研讨课后和学生一起喝酒的钱


或者他的研讨课的资料费等等。

同样是这样一位文艺到骨子里杰出师长

秉持既为耳顺同龄之人又负民商同道之谊

在中国推出了他的第一本法律著作

其以 22 万字、1268 个注释的墨汁浇筑成书

拉近了我们与德意志法学先贤的光距

让我们得以最真切感知法学巨匠们法律人生和杰作


拉贝尔、耶 林、萨维尼、

吉尔克、拉伦茨、黑 克、温德沙伊徳

在马丁内克教授笔下他们每个名字都熠熠生辉

他们都是德国和世界法学历史上的耀眼之光

了解他们的成长轨迹、研究进路、学术观点

以及杰出作品与伟大贡献

☟ ☟ ☟

德意志法学之光


巨匠与杰作


米夏埃尔·马丁内克  著

田士永 译

吴汉东 教授

倾 情 作 序 


作为一本为你在这个寒假储备能量,零距离接触拉贝尔、耶林、萨维尼、吉尔克、拉伦茨、黑克、温德沙伊徳的新作,也将是你睹各位法学先贤们的成长轨迹、研究进路、学术观点、生平著述学术贡献必读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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熠熠生辉的德意志法学名家巡讲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生平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美茵河畔法兰克福(Frankfurt am Main)。父母较为富有,他是父母的二儿子。他的家族最初来自于洛林(Lothringen),在前黑森—拿骚(Hessen-Nassau)省是具有较高声望的旧贵族。父母和唯一的兄长在萨维尼14岁前去世。此后他就在监护人——位于韦茨拉尔的帝国法院陪审推事康斯坦丁·冯·诺伊拉特(Reichskammergerichtsrat Constantin von Neurath in Wetzlar)叔叔那里长大。父母留给萨维尼一笔可观的财产,其中包括在格尔恩豪斯的特拉格斯(in Trages bei Gelnhausen)的一座庄园。萨维尼后来曾经回到这里以促进其研究工作。萨维尼没有去过学校,只是在家里,后来在监护人那里,听过家庭教师的课。此外,在萨维尼向其监护人提出第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就已经接触到了拉丁语和法语。


萨维尼从16岁开始学习法律,最初是在马尔堡(Marburg)。他在这里受到了罗马法学家菲利普·弗里德里希·魏斯(Philipp Friedrich Weis)(1766—1808年)在法源上的指导,发现了自己在历史思考上的兴趣。后来他又在哥廷根(Gttingen)继续学习,此后紧接着又经过埃森纳赫(Eisenach)、魏玛(Weimar)、耶拿(Jena)、莱比锡(Leipzig)、德累斯顿(Dresden)和布拉格(Prag)学习。最终,他于1800年在马尔堡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并以该论文开始了其科学生涯。他选择的是一个刑法题目:《同一行为违反数项刑法的竞合问题》(De concursu delictorum formali)。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后,萨维尼以编外讲师开始了自己的教学活动。他虽然还开了两个学期的刑法讲座,但最终转向了罗马法。


学习结束后,他最初作为编外讲师开始教学活动,1803年起开始在马尔堡担任法学副教授。萨维尼著名的专著《占有法》(Das Recht zum Besitz)就是1803年在那里发表的。借此萨维尼开始为人所知,并远远超越德国国界而被称为“我们的第一民法学家”。同时,1803年萨维尼收到了海德堡(Heidelberg)大学的聘任,虽然他表示拒绝,但该聘任一直对他敞开着。不过,该聘任最终还是被取消了,这样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堡特(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而不是萨维尼才突然可能在海德堡庆祝其教学成果了。部里害怕对这两位伟大的法学家排名,但这对萨维尼来说显然是多余的。除此之外,萨维尼在1808年接受了巴伐利亚州的兰茨胡特大学的聘任,直到1810年他都在那里担任法律教师。


1842年萨维尼放弃了法学教授职位,同时担任了法律上诉部部长(Minister für die Gesetzesrevision)。他否定了审查《普鲁士一般邦法》的计划,却引导立法委员会走上了起草单行法律的道路。这是草拟1896年6月18日《民法典》(BGB)的基石。萨维尼主持该部制定了1848年《票据法》(die Wechselordnung)并在1851年制定了《普鲁士刑法典》(das preuische Strafgesetzbuch)。在后者基础上制定了后来的《帝国刑法典》(Reichsstrafgesetzbuch)。此外,他还在1847年10月被任命为国务委员会主席,几天后被任命为国务部主席(Prsidenten des Staatsministeriums),该职位可以与总理相比。


1848年3月20日,萨维尼的事业突然结束了,他由于突然爆发的革命而辞掉了所有职位。此后,他生活在柏林。离开政府后,萨维尼的学术活动持续到七十多岁。他完成了八卷本著作《当代罗马法体系》(System des heutigen Rmischen Rechts)(1840—1849年)后,又开始撰写《作为当代罗马法部分的债法》(Obligationenrecht als Theil des heutigen Rmischen Rechts),并出版了两卷(1851/1853年),当然很明显他计划的东西更多。最后他被授予功勋勋章(Pour-le-Mérite-Orden)。萨维尼于1861年10月16日去世,享年 82 岁。


代表作品:《当代罗马法体系》


《德国民法典》(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2015年版


马克内克教授对萨维尼先生的评述: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是他的时代最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学教师。不管是在法学还是在法律实践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迹。他的学说在当代虽然扮演着无关紧要的角色,但他的遗产对与德国法以及国家法都具有重要意义。萨维尼在当代不仅仅是作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而著名,他还经常被称为现代法学的缔造者。尽管欧洲法学被分为各个国家的法学,但萨维尼的思想涉及了整个欧洲。他划定了《法国民法典》的势力范围,并且继续遵循罗马法这一基础,这一点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大陆国家。萨维尼起决定性作用并参与形成的学说汇纂法学在后来对其他一些国家立法起到了作用,这里仅举出以下例子:奥地利、瑞士、意大利和所谓的斯堪的纳法学。萨维尼从开始就接受了将“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结合起来的要求,他是第一个发展出体系化的、内容广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确立同时就将其置于特定历史环境之中。因此,围绕思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他扩大了对符合历史的法学的理解,这种法学同时也就超出了单纯历史科学的范围并形成一种区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就是建立在其独立性基础上的。


萨维尼在当代的影响还有什么?萨维尼的作品直接产生作用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虽然今天几乎任何一个图书馆都有他的作品,但除了总结19世纪之外人们已经很少再使用。我们当代的私法学有了更多基础。但是,在国际私法和中世纪法学史中,萨维尼的作品迄今当然仍属于直接的基础文献。当代法学方法论上的许多基础要归功于萨维尼的创造和活动。除了关于法律体系的建构之外,他有关各法律制度的学说仍然具有意义。同样还包括解释问题、抽象化和简约化的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类推适用的可能性等。他的法律行为学说、代理学说、意思表示因错误而撤销学说迄今仍然为人们所承认。人们也可以说,《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萨维尼的学说为基础的。作为实践家,萨维尼也做出了贡献,他在履行立法委员会成员职能时对当时立法程序的出色表现作出了贡献,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法学中保持理论和抽象化之间的平衡,对萨维尼一直非常重要,这种抽象化的另一方面是实践。


概括而言,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对19世纪的科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法学领域,而是兼跨历史、法律和哲学不同领域。直到今天,人们关于他还谈了许多,这就是明证。


伯恩哈徳·温德沙伊徳

Bernhard Windscheid

1817-1892

生平

约瑟夫·胡贝特·伯恩哈徳·温徳沙伊徳,1817年6月26日生于杜塞尔多夫(Düsseldorf),在税务顾问费迪南徳·温徳沙伊徳(Ferdinand Windscheid)和其妻子[生于塞尔维亚(Servaes)的弗雷德里克(Frederike)]的11个子女中,排行第三。他在埃姆里希(Emmerich)、雷克林豪森(Recklinghausen)和杜塞尔多夫长大,1834年以优异的成绩在杜塞尔多夫高中毕业。


在波恩(Bonn)(1834年至1835年)和柏林(Berlin)(1835年至1837年,1837年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法律学习结束之后,他在波恩以题为“论妇女所为的债务承保的效力”(De valida mulierum intercessione)的论文取得博士学位,以题为“论《拿破仑法典》的无效法律行为”(Zur Lehre des Code Napoléon von der Ungültigkeit der Rechtsgeschfte)的论文取得教授资格。学习过程中,他曾经听过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课(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并受到萨维尼科学作品的长远影响。1837年1月17日至1843年1月8日,他在杜塞尔多夫的州法院完成实习工作。1847年他首先被波恩大学任命为副教授,同年赴巴塞尔(Basel)大学担任罗马法教席。此后,他担任格雷夫斯瓦尔德(Greifswald)大学教授(1852年)、慕尼黑(München)大学教授(1857年)、海徳堡(Heidelberg)大学教授(1871年)和莱比锡(Leipzig)大学教授(1874年),直至1892年10月26日去世,他一直担任莱比锡大学教授,此间,他拒绝了柏林大学、施特拉斯堡(Straburg)大学和维也纳(Wien)大学任职邀请。1868年他被授予贵族头衔。他将其教学视为其所从事工作中最有意义的部分。



代表作品:《学说汇篡教科书》


《学说汇撰教科书》 Nabu Press 2010年版


马克内克教授对温德沙伊徳先生的评述:


温徳沙伊德深受其同时代人尊敬。他被认为是天才和典型,被认为是楷模,这首先是因为他具有正义感、客观性、认真和责任感。同时应强调的还有他高贵的举止。他绝不自以为是,一般会适当考虑其他不同观点代表人物的观点。他从不参加论战。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他对穆特尔(Muther)猛烈攻击的回应,对此它还进行了演讲。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温徳沙伊德在其教科书中对少数出版物的批评,具有非常强的客观性,并且其动机也是出于科学的需要,这一点获得了同时代人的普遍承认。并且,它还总是听取学术新人的见解,从来不对他们的见解居高临下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温德沙伊德对当时和当代私法学的意义:


1.我们已经提到过,概念法学与体系化思维是当时的表现形式,只有将二者联系起来才能理解它们。它们并不构成任何由温德沙伊德单独代表的法制度。


2.对于处理温德沙伊德与同时代人的关系问题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它如何对待曾经处于统治地位的历史法学派。他自己是拥护历史法学派的。他一直是其老师萨维尼的追随者,并把萨维尼作为自己在科学上学习的典范。与此相适应,他曾经有过法是历史的产物的论述。另一方面,他认为法史的价值只是法学的特定价值,它只限于“对未来的法的认识做出某种贡献”。这一见解也许表明,温德沙伊德有意识地使自己不同于其他从事法史研究的罗马法学家。208因此可以把温德沙伊德看作历史法学派的“左翼”。因此,他在自己的《学说汇纂教科书》中很少分析法的历史发展。此外,与19世纪的其他法学家相比,温德沙伊德更强烈地支持通过《德国民法典》实现的法统一。因此,他采取了特有的双重立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他看作“历史法学派中年轻的、具有进步倾向的首席发言人”,由于去世前不久他曾经补充过格奥尔格·贝泽勒(Georg Beseler)的见解,因此他被归入日耳曼化的日耳曼法学家。温德沙伊德关于法史的见解被同时代的人认为“非常有独创性。”


3.温德沙伊德生前在国外被认为是德国法学中的领军人物;在德国他也同样受人尊重。例如,从耶林开始就承认温德沙伊德是19世纪后半叶学说汇纂法学家中的领军人物。温德沙伊德作品全集被认为是创造了民法典的学说汇纂法学精神的表现。他的作品“几乎毫无例外地”被作为是“德国学者作品的杰作和典范”。


4.由温德沙伊德发展起来的前提学说表明,温德沙伊德学术活动不限于收集整理既有法,而是走了一条自己的路。该学说直到今天对于交易基础丧失法律制度都具有意义,这一点上文已经提及。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由他创造的请求权的概念。温德沙伊德对德国私法中这两项法律制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5.即使在法政治方面没有任何论文,温德沙伊德同样也对法政治领域产生许多影响:如通过创造请求权的概念或者通过法概念的德语化。较之于其他同类作品,他的《学说汇纂教科书》对法统一化以及普通法的法典化、《德国民法典》等都做出了更大贡献。


6.温德沙伊德的贡献不仅仅在于普通法的法典化和法统一化。通过为《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奠定基础,他影响了《德国民法典》,进而又对未来德国私法产生了影响。


7.通过在体系内严格选择素材并将他们进行整理的工作,温德沙伊德应当被视为最有影响的概念法学家和体系化论者之一。温德沙伊德对今天私法学的影响,也就是其理论的直接影响,自然比不上他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大。温德沙伊德主张研究立法者和法律制度的真实思想,并且反对所有超越这些内容者,如果结合罗马法的特点,较之于对现代立法尚能发生的作用,该论点就显得有些过于狭隘了。


鲁道夫·冯·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1818-1892



生平


鲁道夫·冯·耶林,1818年8有22日,耶林出生于德国北部东弗里西亚的奥里希(im ostfriesischen Aurich)。他的父亲格奥尔格·阿尔布莱希特·耶林(Georg Albrecht Jhering)就是律师,其家庭则有大约三百年的法学传统。


耶林从1836年在海德堡(Heidelberg)开始其法律学习。他学习生涯的其他站点是慕尼黑(München)哥廷根(Gttingen),最后自1838年起到了柏林(Berlin)。1842年他在柏林以关于遗产占有人的“论遗产占有”(De hereditate possidente)为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博士学位。耶林的老师中有许多著名人物,首先要特别指出的是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 )(1798—1846),他对耶林刚刚开始的学术活动具有最重要影响。


耶林的首部主要作品《罗马法的精神》(Der Geist des rmischen Rechts)就奉献给了他。1843年耶林开始担任柏林大学法律系的编外讲师。1844年他的首部专著于1844年以《罗马法论文》(Abhandlungen aus dem rmischen Recht)为题出版。1845年开始,耶林就已经开始担任巴塞尔大学(Basel)法学教授,此后的时间里,他先后接受了罗斯托克大学(Rostock)(1845年)、基尔大学(Kiel)(1849年)、吉森大学(Gieen)(1852年)、维也纳大学(Wien)(1868年)的任命,最后于1872年接受了哥廷根大学的任命,在那里生活任教直至1892年8月6日去世。耶林生前就已获得相当多的荣誉。他是阿姆斯特丹(Amsterdam)、罗马(Rom)、维也纳和柏林科学院的通讯成员。1872年离开维也纳的时候,他被授予莱波尔德骑士十字勋章的,并被授予世袭贵族头衔。189286日去世前不久,耶林的亲属、学生和朋友和他一起举行了获得博士学位50周年庆祝会。迄今为止,耶林在受到极高尊重的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1968年,以其诞辰150周年为契机,在哥廷根举办了一届涉及内容极为广泛的研讨会。1992年召开了一次纪念耶林逝世100周年的研讨会。



代表作品:《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马克内克教授对耶林先生的评述:


1.鲁道夫·冯·耶林是19世纪历史法学派传统中著名的德国法学家,其研究重点是流传下来的罗马法。他的老师包括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普赫塔这两位历史法学派中最有意义的代表人物。

2.耶林在其早期坚持概念法学的学说。它首先应该被理解为语言概念导向的法学。作为其中核心的是从既存诸具体规范抽象出法律原则,以及将其制度按照体系化完整进行安排。


3.耶林在其第一部主要作品《罗马法的精神》中发展出关于概念的教义学发展的“自然历史”方法。在其第一步“分析”中,我们将法律材料分类并寻找一般原则。在下一步“总结”中,已发现规则按照基本原则进行简化。最后一步是“建构”,在这一步中,将努力从材料中获得抽象的法律思想。建构的最后一步曾经被耶林认为是法学艺术的顶峰。


4.在后期作品中,耶林批判性地对待概念法学学说及其“自然历史方法”。他也认识到,外部抽象的思维方式只是在纯粹概念行为中进行,这就排除了现实生活的经济和社会给定性。因此他将目的作为法律的推动力并作为其后期作品的核心。生活需要应该成为法律规则的标准。法律应受其目的引导。因此,耶林成了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该法律学说直至今日仍然发挥着作用,它引导现行法中法律规范的解释及其转用于或者扩张适用于当事人的利益。该法律概念并不仅仅服务于被承认是正确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概括。耶林的利益法学转向体现在其后期主要作品《法律目的论》中。


5.耶林的第三部主要作品《为权利而斗争》介于《罗马法的精神》《法律目的论》之间。《为权利而斗争》在国际上非常引人注目,并且是耶林传播最广的作品。该作品的基本见解是,斗争是实现权利的本质特征。按照耶林的理解,权利实现会遇到抵抗,因为它要实现利益。对立利益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耶林将权利视为个人在斗争中主张的个别权利。另一方面又主张人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法律制度只有这种方式才可能主张。


6.德国民法中几项当代比较稳定的法律制度都可以追溯到耶林。最著名的就是缔约过失。对于缔约过失,耶林发展的不仅仅是其名称,还包括其法律基础。缔约过失涉及缔约行为中很多情形的过失。耶林自己涉及的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错误并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时,对于不当适用的损害赔偿问题。尽管缔约过失旨在补充先合同保护义务违反问题,但借助于该理论可以调整《德国民法典》中的大量内容。


7.与耶林关系密切的其他法律制度,是通过让与动产返还请求权转让动产(《德国民法典》第931条)。他的贡献在于将商法中提单转让所适用的规则转用于一般民法领域。通过让与返还请求权可以转让所有权,这一点及其后来发展都不是耶林一个人所主张的。


8.关于民法和刑法的理论,耶林还主张区分违法性和过失的理论。耶林时就已经开始研究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中的善意占有人的保护等题目,这些题目,今天都已经成为现实。


9.耶林对于当代德国法律体系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简化个别法律制度。通过阐明纯粹概念导向的法律思想问题以及开辟利益导向法学的道理,耶林产生了更大的影响。此外,他那清晰的概念化和法律建构的思想仍然在起着作用,这对于将目的导向的法学作为手工活动的工作来说是必要的。


奥托·冯·吉尔克

Otto von Gierke

1841-1921




生平


奥托·冯·吉尔克,1841年1月11日生于什切青(Stettin),在五个兄弟姐妹中排行才老大。他的父亲尤利乌斯·吉尔克(Julius Gierke)曾任什切青市的法律顾问(“城市法律顾问”),后曾官至普鲁士农业部长,再后来任布罗姆贝格(Bromberg)上诉法院的院长。吉尔克的母亲特蕾泽(Therese)出生于波莫瑞的齐特尔曼(Zitelmann)法律世家。


吉尔克最初在什切青上学,后来在布罗姆贝格上学。1855年他的父母双双在考雷拉(Cholera)去世,这些孤苦伶仃的孩子搬到了他母亲的兄弟司法顾问奥托·齐特尔曼(Otto Zitelmann)那里,而他自己也有很多孩子。


1857年吉尔克完成了中学学习,此前在什切青又上了两年玛丽亚教会中学(Marienstiftgymnasium)。他对法律的学习始自柏林著名的洪堡大学,当时他16岁。1860年8月21日,19岁的吉尔克吉以一篇题为“论采邑义务”(De debitis feudalibus)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78年,吉尔克为德意志法学家大会撰写了一份关于法学学习的专家意见书,他在其中讨论了八个学期制的学习。1887年,吉尔克被聘任到柏林,他在那里接替了他的良师益友贝泽勒(Beseler)。1887年6月29日他同时被授予司法枢密顾问称号。这样,吉尔克又回到了他获得博士学位和教授资格的大学。


1895年,吉尔克出版了他关于德意志私法的作品,该著作直到1917年才全部完成。由于参加国际性会议,吉尔克一生中不仅在国内广有声望,而且还具有杰出的国际声望。它在英格兰、意大利和美国都曾经获得荣誉。1909年位于波士顿的哈佛大学授予他法学博士学位。1911年1月27日,吉尔克被授予世袭贵族头衔。1915年,他被任命成为功勋奖章和平会(Friedensklasse des Ordens Pour le Mérite)中30名有表决权的骑士之一,该会是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皇帝(Kaiser Friedrich Wilhelm IV)专为功勋科学家设立的联合会。


在其人生的最后30年,奥托·冯·吉尔克和他的妻子生活在夏洛滕堡(Charlottenburg)的卡梅尔大街(Carmerstrae)。1921年10月10日他死于肺炎,时年 80 岁,已经为柏林大学热情服务了70个学期。


代表作品:《

Unsere Friedensziele


Unsere Friedensziele》 1917年版


马克内克教授对冯.吉尔克先生的评述:


奥托·冯·吉尔克的作品确实是辉煌雄伟,虽然这些作品今天读起来不再有与它所处时代相同的魅力和相同的需要。冯·吉尔克作为基本问题的很多思想,在今天仍然和当时一样具有现实意义,特别是他在很多论述中都领先于其所处时代。即使其学说从未普遍而且全面地为立法者或者法学所接受,冯·吉尔克迄今仍然是最有影响的日耳曼法学家和国民经济学家。在塑造社会化的类型中,他在社会历史概念构造上达到了一个此后从未达到过的水平。其他法学家没有谁像他那样了解法学的社会使命。尤其是冯·吉尔克当时进行的基本价值争论直到今天仍然有其意义。他研究的虽然是历史,但他的作品却超越了历史,既是法律史的,又是前瞻性和面向未来的。奥托·冯·吉尔克的所有历史的、哲学的和政治的思想都与法学有关。他在今天仍能够使读者的眼光更加敏锐,使他们能掌握一种分析工具,从而对当代法学做到以古鉴今。这些事实使得他的作品在当代颇值一读。


菲利普·(冯)黑克

Philipp Heck

 1858-1943





生平


菲利普·(冯)黑克,1858年7月22日出生于圣彼得堡(St.Petersburg),在俄罗斯度过了最初几年,不过,他在那里却主要是伴随着海外德国人危机成长起来的。他是尼古拉·冯·图尔(Nikolai von Tuhr)家的常客,而黑克的母亲玛丽娅·黑克(Maria Heck)原姓图尔,尼古拉·冯·图尔则是她的兄弟。他也是学校里的常客,而在这所圣彼得堡的改革宗社区的教会学校里,德语是教学语言。1872年举家迁到威斯巴登(Wiesbaden)。在那里,黑克进入了文理高中学习并于1877年复活节高中毕业。


黑克先后在莱比锡、海德堡柏林学习法学。1881年通过候补官员考试(Referendarsexamen),1886年通过了候补法官考试(Assessorexamen)。他的毕业论文题目是国际私法领域的“《关于抛弃的罗迪亚法》与共同海损的关系”(Das Verhltnis der lex Rhodia de iactu zu der groen Haverei),这是一个典型的存在漏洞的领域,影响了他后来的方法。1889年1月出版了博士论文“关于共同海损的历史的两项论述”(Zwei Beitrge über die Geschichte der groen Haverei),131889年7月出版了教授资格论文“共同海损法”(Das Recht der groen Haverei),而教授资格论文早在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时就已经完成了。集中于诸如共同海损等较大的法律领域使黑克很短时间内获得了博士学位和教授资格。在这些作品中就已经可以发现利益法学的萌芽了。


1891年,黑克获得了第一个任命,即赴格雷夫斯瓦尔德(Greifswald)任教,它曾经被认为是年轻教师的晋升阶梯,仅仅一年之后,他就赴哈勒(Halle)任教,成为了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的继任者,是法律史、德国私法和商法、帝国和邦国家法以及必要时教会法的教席。1933年希特勒(Hitler)向他授予了歌德艺术和科学奖章,1936年他被任命为“德国法研究院”成员。此外,他自1902年起担任《民法实务档案》杂志的编委,将这本杂志当作了向普通的专业群体传播其观点的论坛。1943年6月26日,黑克在图宾根去世,这正是纳粹和那些依附于纳粹的法学家们毁坏他的科学著作之前不久。



代表作品:《

共同海损法



马克内克教授对黑克先生的评述:


黑克在其法学创作的全部领域为他的思想和贡献获得承认而奋斗。当他为公众接受的程度降到最低点的时候,他已经去世了,而今天人们已经不再记得他的名字了。然而,这些不能改变黑克的思想仍然继续存在,而且直到今天对于科学发展仍然具有意义。这有赖于他的思想具有创新性并且是面向未来的。在一个崇拜独裁的时代,他与众不同,顽强地坚持着法律对法官的合宪约束力。他的方法经过了深思熟虑,通过一种必然带来成功的方式进行了阐述。他没有精心打造的语言哲学的基础,仍然成功说明了法律文句的效用边界是法律发现的基础,而且清楚阐明了法律文句对于法律发现而言从来不构成不可逾越的边界。黑克的方法学说直到今天仍然是在内部完整性上不可超越的杰作,特别是他的“纲要”成了他为法学和实践留下的宝贵作品。


黑克对20世纪德国方法发展的贡献是指导性的,因此,他的方法论思想和利益法学的方法,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仍然继续存在,至少部分如此,而不能确定的是,他的名字在多大程度上会保留在将来的法律人的记忆中。


恩斯特·拉贝尔

Ernst Rabel

1874-1955





生平


恩斯特·拉贝尔生命之初就已经表明了他今生的方向。1874年1月28日,他作为阿尔贝特·拉贝尔(Albert Rabel)和贝尔塔·拉贝尔(Berta Rabel)[原姓埃廷格(Ettinger)]的孩子在维也纳(Wien)出世,他在那里入学,1891年高中毕业,然后开始其法学学习。他遵从他的父亲——一位宫廷和法院顾问——的意见,决定学习法学。


此外,对他产生影响的主要是奥匈帝国首都的氛围,而奥匈帝国曾经是仅次于俄罗斯的欧洲第二大国。维也纳当时正处于科学艺术繁荣昌盛时期。它是一个强大帝国的文化中心,在这个帝国生活着德意志人、匈牙利人、意大利人、克罗地亚人、斯洛文尼亚人、捷克人、斯洛伐克人、波兰人和罗马尼亚人。多种民族、语言和习惯彼此交错地生活着,这对拉贝尔而言是他的童年和青年时期自然而然的印象。由此也说明了他的基本立场,使其科学品格具有了他所生活时代的特点,并且为其研究指明了方向。


拉贝尔所看到的已经超越了他自己的国家和他自己的文化,而且他确信存在一个西方文明的统一体。拉贝尔在1893年通过第一次法学国家考试,两年后在路德维希·米泰斯(Ludwig Mitteis)那里获得博士学位。在他父亲的事务所工作很短时间之后,他到巴黎学习了一年,然后又在维也纳担任了短期的执业律师。


1899年,他最终追随他的学术老师米泰斯来到莱比锡(Leipzig)。1910年,拉贝尔到了基尔(Kiel),但他在那里学习和研究的时间不长。1911年9月29日,他就接到普鲁士文化和教育事务部长的命令,自1911年10月1日起调任哥廷根大学法律系。他接任了约瑟夫·帕尔奇(Josef Partsch)的罗马法和德国民法的教席。拉贝尔在哥廷根时期的学术作品主要致力于罗马法。特别是他撰写的法律史作品《罗马私法基础》,1915年作为弗朗茨·冯·霍尔岑多夫和约瑟夫·科勒主编的“体系化法学全书”的一部分而得到出版。即使拉贝尔后来的作品主要涉及国际私法和现行法,他对罗马法的热爱也从未消逝。从1926年至1934年参与《萨维尼法律史杂志:罗马法部》的编辑工作和与恩斯特·利维(Ernst Levy)共同编辑《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添加索引》,可见一斑。沃尔夫冈·孔克尔称其为罗马法律史的大师,而汉斯·尤利乌斯·沃尔夫则称颂他是罗马法学历史上所有时代中最伟大的罗马法学家之一,永远存在的伟大的创新者,当然,拉贝尔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位法律史学家。



代表作品:

《出卖人权利瑕疵责任


马克内克教授对拉贝尔先生的评述:


在本书中仅仅列举出拉贝尔的创造性劳动在当代司法裁判立法学说中发挥作用的三个例子,他的影响远大于此。与此同时,他的作品不仅是继续存在于一个或者两个特定法学领域,而是在诸如法律史、一般民法或者国际私法等很多不同领域持续产生影响。不仅是德国法学,还包括世界范围的法学,它们都不可缺少。这一方面清楚地表现在实体法中,拉贝尔通过他的作品对国际买卖法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他通过创立在慕尼黑和柏林的研究所,还在法学领域确立了一种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当时在不同国家有为数众多的追随者。理论和实践相联系、对于实践的需求的理解和他的全部创造如同一条红线指引着功能性比较法,拉贝尔的作品因此而出色,与其他法学家相比更为突出。因此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马丁·沃尔夫将拉贝尔与伟大的德国法学家卡尔·弗里德里希·冯·萨维尼相提并论了。 


卡尔·拉伦茨

Karl Larenz

1903-1993





生平


卡尔·拉伦茨,1903年3月23日出生于莱茵河畔维瑟尔(Wesel am Rhein),当然这时还不能看出他将来会选法学家为其职业。但是,拉伦茨出生在一个法律人之家。他父亲名字也叫卡尔,曾任普鲁士高等行政法院(preuischen Oberverwaltungsgericht)的高等行政法院顾问(Oberverwaltungsgerichtsrat)并最终担任其合议庭庭长(Senatsprsident)。该法院位于柏林(Berlin),拉伦茨一家因此于1915年搬到了柏林。在那里,拉伦茨就读于海因里希·冯·克莱斯特实科中学(Heinrich von KleistRealgymnasium)并于1921年毕业。1926年1月,他在策勒(Celle)通过候补文官考试。同年11月他通过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秀(summa cum laude)。他的论文题目是“黑格尔的归责学说和客观归责的概念”(Hegels Zurechnungslehre und der Begriff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该文借助黑格尔法哲学对各个法领域中存在的归责问题进行了说明。没有进行候补文官实习(Referendariat),也没有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Assessorexamen),拉伦茨开始撰写教授资格论文。


凭借《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Methode der Auslegung des Rechtsgeschfts)这篇论文,拉伦茨在1926年11月取得教授资格,时年仅25岁。在这篇论文中,拉伦茨在法政策基础上通过发展出效力理论从而克服了意思理论和表示理论之间的矛盾。同年,他娶了伊姆加德·米勒(Irmgard Müller),并且留在哥廷根担任编外讲师直至1933年。在此期间,除了《当代法和国家哲学》(Rechts und Staatsphilosophie der Gegenwart)第一版之外,他还完成了《黑格尔论国家和宗教》(Staat und Religion bei Hegel)、《黑格尔的哲学概念和法哲学》(Hegels Begriff der Philosophie und Rechtsphilosophie)和《黑格尔的意志辩证法和法人格问题》(Hegels Dialektik des Willens und das Problem der juristischen Persnlichkeit)。他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出版的作品有明显的哲学烙印,这也表明了他对哲学有强烈兴趣。拉伦茨在这里就已经将法哲学观点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对他产生深刻影响的哲学家首先就是格奥格·弗里德里希·威廉·黑格尔(Georg Friedrich Wilhelm Hegel)。


法哲学在拉伦茨的生活和作品中这种重要意义和作为黑格尔主义者的知名度可能对他受聘于基尔大学(Universitt Kiel)有实质性帮助。他在那里最初担任哲学家格哈特·胡塞尔(Gerhart Husserl)的讲师职位的代理人,到1935年他成为法哲学教席的担当人。这种发展得益于1933年4月7日《重建职业公务员制法》(Gesetz zur 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体现的民族社会主义高校政策和人事政策,该法旨在使民族社会主义者能够将他们不喜欢的教授从高校驱逐出去。这些人中也包括犹太人胡塞尔。从1936年到1938年,拉伦茨担任基尔大学法学院院长,1941/1942年担任法学院副院长,并且担任法学研究所法哲学分部负责人。

拉伦茨在1949年12月回到基尔大学,1950年重新取得其教席。他在这个夏季主讲了“《德国民法典》总则”讲座课和物权法新生练习课,并且主持了自然法研讨课。1957年他拒绝了明斯特(Münster)大学的聘书。到1960年,拉伦茨一直在基尔任教。这一时期,他出版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首部大作,即以《交易基础和合同履行》为题的专著,它实现了重新理解交易基础现象的突破。关于债法的两册教科书也是这一时期完成的。1960年他接受了慕尼黑大学的聘书,到1971年退休一直在那里。这一时期他又写了关于《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教科书、《法学方法论》和大量的论文、著作和报告。最著名的是关于《成功的法官造法的标志》(Kennzeichen geglückter richterlicher Rechtsfortbildung)的文章。

拉伦茨于1993年1月24日在慕尼黑旁边的奥尔琴根(Olchingen)去世,享年 89 岁。此前一天,他在从邮箱返回时摔了一跤,然后就再也不省人事。



代表作品: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出版 2003年版


马克内克教授对拉伦茨先生的评述:


正如以上诸例所表明的那样,当代德国法学已经不可能缺少拉伦茨的观点了。他无疑应该属于20世纪最有影响的德国法学家。特别是在民法、方法论和法哲学方面的大量作品进一步确保了他的名声。这种成就也只有在拉伦茨将其毕生都贡献给法学时才成为可能。“生命对我来说就是劳动”,拉伦茨曾经这样说自己。这句话也清楚表明,法学工作在其生命中的地位如何之高,拉伦茨如何关注于法学而对其他事物兴趣如何之少。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哲学,它影响了拉伦茨的创作并成为其作品的基础。如果不是第三帝国时期在基尔担任教授,今天他在德国的威望应该还会高得多。当然,虽然生平有这个“污点”,仍不能贬损拉伦茨在德国法学史和当代德国法学上的杰出地位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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