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反贪报告丨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

2017-02-04 肖扬 法律出版社

天下大事,熙熙攘攘,皆难游离于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定律之外。在农历新年伊始上班的第一天,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牌匾从大门口摘下的影像在我们的朋友圈刷屏时,监察体就同春天的气息席卷了整个神州大地。之所以反贪局转隶监察委员会,按照顶层制度设计层面的说法,反贪总局自 1995 年设立以来,近 22 年的发展,一些影响办案成效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诸如机构设置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统筹乏力、装备落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亟待改革。


或许你并不一定知晓,其实中国的反贪局系统并不是从上至下设立的,不是先有总局再有地方各大反贪局。中国第一家反贪局是广东的创设,当时担任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肖扬是「发明人」,肖扬前后担任过司法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共产党14大、15大、16大、17大代表,15届、16届中央委员。


1989年8月1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反贪污受贿工作局揭牌仪式


作为法律人所熟知的面孔,早在 2008 年“两会”期间,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慰问随团记者特意提到,整个会议期间给他留下最深印象的就是下面的这张照片。他说,这张照片非常人性化地展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风采。


2008年3月7日,全国“两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来到广东代表团听取意见建议,肖扬是广东河源人,听到家乡人说的蹩脚普通话,肖扬开心地大笑起来。(王辉/图)


光阴似箭,从第一家反贪局到今天重设反贪转隶监察委员会,已越时 27 载。曾经坊间预言的高级别,独立性强的大陆版「廉政公署」亦然在润物细无声中萌芽。同时,作为中国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沉浮中厚重的一笔,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转隶监察委无疑可载入共和国法治史值得的历史性的一刻,这惹得小编也忍不住欲与诸君一同回瞰,当初设立反贪局之时的初心为何?创设中国第一家反贪局的背后又有那些鲜为人知的故事?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听听肖扬大法官为我们悉数道来.....

反贪局的诞生

文丨肖扬 来源丨《反贪报告》



肖扬(萧揚),汉族,1938年8月生,广东河源人,196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1月参加工作。历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司法部部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 本文节选自《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肖扬/著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决策的提出


出访回国不久,我就召开了党组会议,汇报了访问新加坡和泰国的情况,并详细谈了刘复之检察长要求我们先建立一个惩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指示。党组成员一致认为,目前先集中精力办好这件事。1989年6月20日,全省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斗争经验交流会在深圳蛇口召开。我对建立反贪专门机构提出了一个初步构想:


“确立一个有权威、手段齐全、装备精良、反应灵敏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建立一支高质量、高效率的侦查队伍,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也是检察机关能否担负起反贪污贿赂斗争重任的根本保证。现在的经检部门同承担反贪污贿赂斗争的繁重任务总的来说不相称。我们曾设想:经检部门可否改为反贪污贿赂侦查机构,比检察院低半格,属检察院领导,建立举报—侦查—预防—信息储存—技术鉴定—情报网络‘一条龙’,按照现代化的构想进行设置。同时,配备一支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数量足、质量高的反贪污贿赂斗争的专业队伍。当然,这一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可以作为一项改革进行研究,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与会人员对此反应热烈。 


6月23日至24日,中共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后不久,我们传阅了邓小平的两个重要谈话。一是《邓小平同志1989年5月31日与李鹏、姚依林同志谈话要点》;另一个是《邓小平同志1989年6月16日同杨尚昆、万里、江泽民、李鹏、乔石、姚依林、宋平、李瑞环同志谈话要点》。


两个谈话要点都收入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分别为“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和“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当务之急”。


在6月16日的谈话中,邓小平说:


“惩治腐败,要认真做几件大事。……处理这个问题在减少障碍,可以搞个政策,就是在一个期限内自报、退回赃款的,可以不予起诉,从宽处理。限一个期限,给他一个机会,同时也劝说一下,也可以举报。搞一个临时大政策。我估计这类案子不少。如果把县以上也算起来,就会更多。要认真查处几件。处理这个问题不能迟。……但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确实有失败的危险。因此,这次事件中反对腐败的口号尽管对他们是陪衬,我们也要搞个政策,使这件事能进行得比较顺利,能有结果。这是一个党内问题,也是整党的一个重要内容。你这里艰苦创业,他那里贪污腐化怎么行……” 


在这次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搞一个临时大政策”的设想,我觉得在当时的情况下,搞一个大政策,规定什么时间投案的,可以从宽,否则从严惩处,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效果也可能不错。但是,必须抓住当时的环境和气候,不能迟。为了争取主动,我要求当时的广东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余万宁同志,结合广东的实际,抓紧时间,组织力量,研究出一个具体方案来。


7月6日至9日,我到北京参加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座谈会。


在大会发言中,我谈了关于设立惩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具体设想:


“要使我们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这一手硬起来,要建立有权威的、过硬的惩治贪污贿赂机构,目前的经济检察部门要突出地成为对贪污贿赂的侦查机构。具体地说,我的意见是要把现在的举报、侦查部门和新增设的预防、情报资料部门一体化,实现举报、侦查、预防和情报资料‘一条龙’作业,并在装备、手段措施方面予以加强。”


对于“搞一个临时大政策”问题,我说,要发挥这个大政策的作用,关键要抓住时机,中央应尽快拿出这个大政策来,可考虑发个公报之类的,规定什么时间投案的,可以从宽,否则从严惩处。


我的这些设想得到与会同志的赞同。


会议结束时,刘复之检察长又作了指示,指出:


“小平同志提出的‘搞一个临时的大政策’,这个问题,中央已要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方案。各地也可以研究方案,如果有需要又有条件,可以试办,不必老等中央。待中央大政策出台时,以中央的为准就是了。”“广东省提出关于加强反贪污、受贿机构的设想,不涉及修改组织法,我们同意进行试验,要报告党委,取得支持。”

刘复之(1917-2013)

历任司法部部长(第三任),公安部部长(第五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


散会后,刘复之检察长要求我回广东后,把在检察院设惩治贪污贿赂机构的具体设想和理由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经研究后拿出个意见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名称就叫××检察院反贪污局,或者用其他更合适的名称。


建立反贪局的经过


1989年7月14日,我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刘复之检察长电传了一封 29 51407 29 15290 0 0 2708 0 0:00:18 0:00:05 0:00:13 2996名信,就“临时大政策”和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信全文如下:


我7月10日返穗后,即于7月12至13日上午,主持召开了省检院党组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特别是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会议认为,7、8、9三个月是个关键,除了继续加强常规性的措施外,必须有一些大的动作。着重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大政策”,二是建立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权威机构。现将我们的原则意见汇报如下:


一、关于“大政策”。制订这样一个“大政策”一方面不能各自为政,必须与中央确定的原则相衔接,另一方面又不能等,必须结合我省的实际,采取积极、主动、大胆的态度,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拟先搞方案,分别报请高检院和省委审批,然后再着手发布“通告”事宜。“大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人员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拟自通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为限);

2.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从宽处理;其中彻底交代问题、退清全部赃款,并检举别人有立功表现的,一律不捕不诉;

3.在此限期内在押案犯主动坦白交代的,同样依法从宽处理;

4.对于逾期拒不投案,或者进行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转移、隐匿罪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5.检察机关有权责令重大涉嫌贪污受贿人员限期申报财产、说明来源。对于拒绝申报财产、说明来源的涉嫌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所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以非法所得论,一律没收;

6.对知情不报,故意伪证、窝赃、包庇放纵罪犯,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干扰政法机关查案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举报重大案件者,予以重赏。


二、关于建立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权威机构。我们的意见,先在省检察院进行,初步确定的方案内容包括:


1.名称暂定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局;

2.级别二级局(正厅或副厅级);

3.编制50至70人;

4.任务:指挥协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案件的举报和侦查工作,直接侦查特大案件,搞好预防工作;

5.内部设举报、侦查、预防、资料情报处室;

6.权力:除可以采用通常侦查手段外,明确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用秘密侦查措施。对重大涉嫌人,可以适时决定刑事拘留和搜查、扣押涉嫌财物赃证,以及强令财产申报、说明来源,等等。


以上初步意见,我已于7月13日下午专门向省委常委、政法领导小组1989年未设政法委员会。


组长宋志英同志作了汇报。宋志英同志当即表示赞同。我的意见,以上各项,在得到您的批复后,即于7月15日下午向省委常委作专门汇报,并在本月底前召开市、分院检察长会议进行部署。


刘复之检察长于当天下午就在我的信上作了批示:


“同意。电话告肖扬同志,按此向省委汇报请示。即刊反映增刊。”


7月15日下午,我向省委常委扩大会议汇报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座谈会的主要精神、上半年全省开展惩治贪污贿赂斗争的情况和贯彻高检院这次会议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有省委书记林若,副书记、省长叶选平,副书记谢非,省委常委宋志英、王宗春、郑国雄、朱森林以及省政府、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的有关负责同志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会议肯定了全省上半年开展惩治贪污、贿赂斗争的成绩,认为高检院这次座谈会的精神是符合四中全会精神的,也符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全省各级检察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同意我代表省检察院党组提出的贯彻意见。


……


一、同意省检察院“7、8、9三个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的意见。……


二、关于处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临时大政策”问题。会议指出:“为有利于开展反腐败工作,如中央有关处理贪污受贿犯罪的临时大政策,在短期内不能出台,我省可以考虑先搞。”


三、同意省检察院关于建立“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局(二级局)”的意见。宋志英同志说:“我完全同意在检察院设立一个贪污贿赂罪案侦查二级局。”叶选平同志也说:“关于加强反贪污贿赂的侦查队伍建设,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二级局)问题,应该试一试,绝对不会有坏处。”林若同志表示:“检察院提出成立一个‘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局(二级局)’的设想是一个创新,原则上同意成立,你们再专门就这个问题写一个报告,报省委正式审批。”

(注: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纪要六届[1989]19号文里记载道:“省检察院提出的成立‘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局(二级局)’问题,常委表示同意,请省检察院提出书面报告和具体要求,以便提交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要加强惩治贪污贿赂斗争的宣传工作,大造舆论,显示党委、政府清除腐败的决心。……


五、同意召开全省市、分院检察长会议,传达贯彻高检院召开的座谈会精神。


7月18日,按照省委常委会的要求,我们以省检察院党组的名义向省委常委写了正式的书面请示报告,提出了建设惩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基本方案。报告内容摘录如下:


“……在反贪污贿赂的斗争中,我们深深感到原来的经济检察机构,含义不清,很难承担反贪污贿赂斗争的繁重任务,也很不适应斗争的需要。为此,我们认为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个有权威,手段比较齐全,装备比较良好,反应灵敏的反贪污贿赂侦查机构,不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非常紧迫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贪污罪等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建议撤销原来的经济检察机构,在各级检察机关建立贪污贿赂罪案侦查机构,集举报、侦查、预防、信息情报于一身,形成‘一条龙’,同时,配备政治好、业务强、数量足、质量高的专业队伍,把反贪污贿赂斗争的任务真正地担当起来。目前,首先要在省检察院建立起这个机构。基本方案如下:


A.名称定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局。为二级局建制。

B.主要任务:指挥协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案件的举报、侦查、预审工作,直接侦查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大、危害大的特大案件和厅局级以上干部犯罪的要案,搞好预防工作。

C.内部机构设置:举报中心、侦查处、预防贪污处、资料情报室。

D.权力:除通常侦查手段外,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商请公安、安全机关采用秘密侦查措施;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专案和社会调查的特情耳目。对重大涉嫌人,可以适时决定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搜查、扣押涉嫌财物赃证,以及强令申报财产、说明财产来源等。

E.经费、装备:经费要有充分保证,办案经费实报实销,并且每年要拨给一定专门业务费。根据办案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侦查车、摩托车及通讯、侦查器材和设立临时羁押场所。

F.编制:80人。除由省院现有编制中调整解决30人外,尚缺50人,可先从留作开办检察学校的机动编制(50人)中补充。


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局成立的同时,撤销省检察院经济检察处。


至于各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应在省院建立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局后,逐步建立相应机构,编制可先由当地解决,待最高检察院下编后扣回。


……”


7月25日,针对广东省实际情况,关于限令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临时大政策”草拟完成,取名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告》,并于当天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委审定。现在回过头来看看,这个通告与后来的两高《通告》相比,仅在宽严的幅度方面有些微出入,我觉得基本上还是正确的。这里将我们草拟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关于落实小平同志“搞一临时的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请示报告》全文抄录如下,供读者参阅。


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负有重大职责,务必抓紧抓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尽快贯彻落实好小平同志关于“搞一个临时的大政策”指示,关系重大,实属必要。遵照复之同志指示以及省委常委7月15日会议精神,我们就此专门草拟了一个关于限令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实施方案,拟在8月份集中力量侦破、起诉一批大案要案,配合法院宣判一批严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造成强大的政治攻势之后,再于9月1日以“通告”形式公布。


制订这样一个方案,我们的基本思路是,结合广东实际,与中央确定的原则相衔接,强调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既可以真正起到教育挽救和分化瓦解犯罪人员的作用,又可以充分显示党和政府严惩腐败、切实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心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威力。主要内容是:


1.限期犯罪人员投案自首(《通告》公布后两个月为限);

2.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退清赃款赃物的,一律从宽处理;其中有立功表现的,一律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在限期内主动坦白交代罪行的在押案犯,可以免诉;

4.对违抗者,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5.检察机关有权责令贪污受贿人犯申报财产、说明来源;

6.对举报有功者,予以重赏。


为使这件大事得以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我们建议,《通告》(详见附件)在报请省委批准并经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后,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名义公布。同时,请省委专门就此召开一次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求各级党委切实加强领导,制订落实措施,务必抓紧抓好这件大事。具体意见是:


一、组织发动。各单位都要按照省委电话会议的精神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使《通告》家喻户晓,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大胆举报,坚决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作斗争。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系统分行业,层层动员敦促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严肃纪律。各级党委都应重申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说情、包庇或干扰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情节严重者要及时严肃处理。


三、协调配合。各级党委都要坚持定期召开纪委、公、检、法、司、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互通情报,协调动作;遇有重大分歧意见以及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四、掌握政策。各地一定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党纪、政纪代替法纪,也不能将党纪、政纪问题当作刑事问题来处理。同时要十分注意斗争策略,强调抓紧办案,也要防止发生影响合法经营、正常生产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现象。


五、舆论宣传。在《通告》公布期间,省、市报刊要及时刊登,电台、电视台要增加播放时间,以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今后,凡经检察机关查实的大案要案,允许新闻单位跟踪采访,在决定逮捕、侦查终结或提起公诉时,可以有选择地公开报道。省、市检察机关对于《通告》贯彻执行情况,要定期发布新闻,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与此同时,我们还提出了实施意见和草拟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告》,尚有一些独到之处,现抄录如下:


为了惩治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一切犯有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到犯罪所在地,或其居住地、户籍(包括临时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二、凡在本通告限期内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退清赃款赃物的,一律不予逮捕,依法从宽处理;其中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一律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本通告限期内,所有犯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罪的在押犯主动坦白交代,退清全部赃款赃物以及检举揭发其他严重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起诉。


四、对犯有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行而逾期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将依法严厉惩处。对进行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转移、隐匿罪证活动的,一律视作继续犯罪,加重处罚。


五、对公民举报又经检察机关受理初查的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涉嫌人,检察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申报财产、说明来源。对违抗者,可以当即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惩处;其所有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以非法所得论,一律没收。


六、对故意伪证、窝赃,以及包庇放纵罪犯或威胁报复揭发检举人、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事实及其嫌疑人,均有义务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将根据《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予以法律保护,并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凡知情不报,或严重干扰检察机关查案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八、本通告于1989年×月×日公布。


后来,高检院可能是考虑到两高《通告》即将出台的缘故,对上述请示未作批复。


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决定》提出,当前要切实做好几件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


“……


G.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当前,为了给犯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行为的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更有力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有必要规定统一的期限,在期限内坦白自首、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坦白自首的,依法从严惩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发布具体的司法解释。要鼓励和保护举报,对重大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对打击陷害举报者的人予以严惩。要排除干扰和障碍,严肃处理。舆论要注意配合,组织好宣传报导。同时,要大力宣传各级干部中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典型。”


1989年7月28日至30日,广东全省市、分院检察长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讨论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等问题。我在讲话中指出:为了改变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落后状况,“真正担负起反贪污贿赂斗争的繁重任务,检察机关要建设一个有权威、手段齐全、装备良好、反应灵敏的反贪污贿赂机构,省院设想撤销原来的经济检察机构,在各级检察机关,首先在省院成立‘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局(二级局)’。这个侦查局集举报分类、侦查预审、技术手段、信息储存、情报网络、预防犯罪于一身,形成反贪污贿赂‘一条龙’。我们这个方案已得到高检院同意和省委的批准。


“为了落实这个方案,省院党组决定成立一个筹备组,并由陆成景同志任组长,加紧筹备工作。侦查局应该按照廉洁、公正、精干、高效的要求选配干部,建立一支政治好、业务强、数量足、质量高的专业队伍,培养一批侦查能手和预审专家,切实改变目前侦查队伍素质较低的状况;

要熟练掌握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手段,根据办案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大胆探索一条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全面加强侦查手段’的路子;

加强侦查技术装备建设,解决办案经费,以适应反贪污受贿斗争的需要。”


与会检察长讨论相当热烈、激动,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的大事,对于强化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工作,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都会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致表示回去后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反映,争取支持,尽快把专门机构建立起来。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麻云生汇报说,广州市委已同意市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


8月10日,广东省委正式批复同意建立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复函中批示道:


“你院《关于建立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局的请示报告》收悉。省委同意在省检察院建立反贪污贿赂机构,名称可叫‘广东省反贪污受贿工作局’(二级局),同时撤销省检察院经济检察处;该局除要抓好贪污受贿案件的侦查外,还要做好有关的防范、教育工作。请示中有关该局内部机构设置、经费、装备、编制等问题,请省政府研究解决。”


据此,我们于8月14日向省政府写了书面报告。报告在写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主要任务、局内设置、人员编制后,进一步提出: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经费要有充分保证,除每年拨予一定的专门业务经费外,办案经费应予实报实销。目前急需解决以下几项经费:

1.开办费30万元;

2.急用的侦查器材购置费70万元(含适量外汇);3

.需配备侦查车、指挥车、工作车、囚车五辆,摩托车四辆。我们自行调整解决一部分后,尚缺汽车三辆,摩托车三辆,约需50万元。以上合计共150万元。

4.工作局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干部宿舍,另作专题报告。”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限令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否则,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8月17日,广东省政府正式作出批复。全力支持广东省检察院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8月17日下午,我们将省委、省政府的批复和我们准备于明天挂牌办公,并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具体方案,电传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刘复之检察长。


刘复之检察长看了电传后即给我打来电话,他说,“方案”的其他内容都可以,问题只有一个,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名称是否叫“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二级局)。他加重语气,坚决地说,这个机构如果不是设立在检察院内,那么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就不相符。与其这样,还不如不设。他的意见在“广东省”后面要加上“人民检察院”几个字。


我对刘复之检察长说,我也意识到这个问题,我们的请示报告在提出名称时也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字样。我说,按您的指示,我将立即报告省委。


据此,我马上向省委书记林若和省委常委、政法领导小组组长宋志英报告了复之同志的指示,他们都同意复之同志的意见。


8月17日当天晚上,把已写好的“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牌子重新制作,改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其他及有关文件、讲话重新改写。


利剑出鞘——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诞生


1989年8月18日上午。灿烂的阳光沐浴祖国南疆大地。面临广州市东风路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挂着一块用红布覆盖着的长条牌子,令行人止步观望。一时省检察院门前挤满了人群,等待着揭幕的一刹那的到来。省检察院会议厅聚集一堂,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等二十九家报社、省市电视台、电台的记者争相找角度,选位置,交头接耳,打探消息。8时整,建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


我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郑重宣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正式成立了。


我说“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我省检察体制改革的一次尝试。它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历史经验,吸收了国外、境外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周密考虑和充分准备之后建立起来的。”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一个综合性的机构。下设贪污贿赂案件举报中心、侦查、预防贪污贿赂和情报资料四个业务机构,目的就是形成一个有权威的,手段齐全、装备精良、反应灵敏,集举报、侦查、预防和情报资料于一体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强化侦查工作,并把惩办犯罪和综合治理、打击和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直接参与办理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大、危害大的大案要案;直接受理和侦查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协调跨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对涉及国外、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协查工作;组织、指挥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收集、储存犯罪信息情报,掌握全省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动态,研究对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省肃贪倡廉的社会宣传和教育;组织指导开展案前制约、案前监督和预防犯罪等工作;建立和管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队伍;等等。”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在职权范围上不同于经济检察处,原经济检察处受理案件范围不明确,无所不包,而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职权范围重点突出,它的任务就是以惩办贪污贿赂犯罪为主。

其二,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一个综合性的机构。它集举报、侦查、预防犯罪、情报资料于一体;它把打击贪污贿赂和预防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举报中心以来的实践说明,把举报、侦查和预防犯罪配套成龙,办案的效果会更好。

其三,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在检察机关领导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具有立案、侦查、拘留、逮捕等的权力。所以,反贪局是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司法机构,它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贪机构,他们往往把它搞成依附于某一行政长官,或者附设在某一行政机构中,抑或是混淆立法与司法界限,设在议会之中。

其四,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在管辖范围上分工明确。其规定是:地市和厅、局级以上干部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省一级检察机关侦查;县、处级干部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市一级检察机关侦查。这样,可以排除干扰,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克服了以前按地区、按块块划分管辖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所存在的许多弊端,如可以避免说情庇护等。

其五,反贪污贿赂工作局除了可以采用通常侦查手段外,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自行或商请公安机关采用秘密侦查措施;对重大涉嫌人员,可以适时决定刑事拘留和搜查,扣押涉嫌赃物、赃证,以及强令申报财产、证明经济来源,等等。”



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工作局首任局长陆成景


陆成景 

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89年9月3日任广东省反贪局首任局长


1989年9月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成景同志兼任广东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会上有些同志提出反贪局的设置于法无据,我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作了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反贪局就属于其他业务机构的范围,省人大常委会遂通过了该项人事任命。也讲了话。


新闻发布会之后举行了简朴的挂牌揭幕仪式。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熖和我一起揭幕时,群情激昂,掌声不断。一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牌子出现在公众面前。人们的掌声、议论声似乎表达了对反贪局的期望,使我和我的同事们知道自己肩上挑的担子有多重啊!


当天,国内近三十家报纸、电视台、电台,香港九家报纸、两大电视台以及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介都从不同角度作了报道。


8月31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随即,佛山、汕头、茂名等市级检察院和一些县级检察院建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反贪局成立后,得到了全国检察系统的积极响应,不到半年时间内,全省有 18 市级检察院,30 多个县、区检察院设立了反贪局。全国有 14 个省级检察院,55 个地、市检察院,100 多个县区检察院相继设立了反贪局;还有 8 个省级检察院,100 多个地、市级检察院已经党委批准,在加紧筹建反贪局。正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一新生事物发展如此之迅猛,有力地说明了它所具有的强大、旺盛的生命力。


刚刚成立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旋即雷厉风行地投入到贯彻两高《通告》的斗争中,有如利剑出鞘,寒光逼人,趁着两高《通告》的强大攻势,出手不凡,屡建奇功。


据统计,1989年9至12月,全省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02件,比前8个月的总和增加46.1%;查处贪污贿赂万元以上大案695件,占全省1989年查处贪污贿赂大要案总数的65.1%。1990年1至7月,全省受理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2266件,比上年同期增加34.3%;已立案侦查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案件622件,比上年同期增加1.34倍。立案侦查县、处级干部40人,逮捕归案的厅级干部3人(上年同期为零)。共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5500多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1倍。《通告》过后的1989年11月至1990年3月广东全省有690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反贪局投案自首。这一组数字足以说明,初具规模的反贪局大大地强化了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职能,特别是加强了对大要案的侦查,已展现出良好的势头,表明了反贪局正朝着解决举报与侦查强烈反差的初衷之一的正确方向发展。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建立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关注和支持。


一位老干部在给“反贪局”的举报信中满怀激情地说:“听说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我高兴极了。我虽离休了,但在反贪污贿赂的工作中我没离休,我要为廉政建设做点事!”


一位举报人在信中说:“我本来不想举报,反贪局的成立鼓舞了我的信心和勇气。”


反贪局的成立像平地里树起一面反贪污贿赂战旗,举报线索大幅度增加:1989年广东省受理举报贪污受贿线索28152件,“反贪局”成立后受理的举报就占20070件,比“反贪局”成立前8个月增加148%,1990年1至6月,受理举报线索11万多件,比上一年同期增加52%强。而且重大举报线索明显增加,举报质量也明显提高。署真名的举报信开始增多,匿名举报信逐渐减少。不难看出,反贪局的建立及其果断有效的运作,大大激发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初步实现了反贪局良性循环的科学运作机制。


反贪局成立后,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走上了专业化的路子,加强了预防工作。反贪干警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同时,积极大胆地进行探索,以电视公益广告的形式,在黄金时间反复播放肃贪倡廉的广告宣传;开展共建廉政单位……已显露出一个良好的势头。人们普遍认为,经过反贪局预防部门持之不懈的努力,其预防功能必将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1990年2月,新华社、法制日报社、人民日报社派出记者,专门采访了广东省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他们对我说,在采访中发现,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反贪局卓有成效地运作高度赞扬,寄予厚望。


我对记者们说:


“这只是一个开端,一切刚刚起步,尚在摸索之中。反贪局的建立是与各级党委的支持密不可分的,否则将寸步难行!”


他们说,采访所到之地的党、政领导都十分支持反贪局的建立和工作。在珠海,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市委副书记黄静就颇有见地地说:


“反贪污贿赂斗争应由一个有权威性、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民将这种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就是检察机关专门行使这种职权的组织机构。党委要出面协调各部门在反贪污受贿斗争中与工作局一个调子,形成一个拳头。”


1990年3月16日,新华社发了通稿,题目是《一把利剑——记广东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记述了上述情况。《人民日报》在发表该稿时,配发了题为《有力的措施》的短评。对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给予高度的评价,有力地推动了反贪局的建设和工作的开展。


加强反贪局建设


省检察院反贪局宣布成立后,我们一方面使它加速运作起来,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惩贪状况,加紧调整部署。


1989年9月7日和1990年1月8至9日,我两次主持省检察院党组会议,专题研究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建设问题。会议认为,反贪局成立近五个月来的实践证明,反贪污贿赂工作局集举报、侦查、预防于一身,形成“一条龙”,从组织上加强了同贪污贿赂作斗争,并在贯彻两高《通告》中打出了声威,为我省廉政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得到了党委的重视、政府支持、群众拥护,已在社会上初步树立起良好形象。实践证明,反贪局的诞生,标志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斗争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领导的重视,人民群众的支持,更加重了我们的责任,我们的任务艰巨而光荣,任重而道远。


大力加强工作局的建设,要以“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边建边干,逐步完善”作为工作局建设的指导思想,统一认识,理顺工作关系,对于初创阶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以积极态度加以解决,要敢于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会议根据当前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实际情况和省检察院的工作性质,调整了省检察院反贪局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业务分工。


省检察院反贪局设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处、预防贪污贿赂处、综合指导处。


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的职责:受理群众举报,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


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处的职责:侦查厅(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由省工作局直接侦查的案件;指导或参与办理全省各地、市级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协调全省涉外案件的侦查;组织、管理反贪污贿赂联络员队伍。


预防贪污贿赂处的职责:研究、制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对策;组织、指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加强法律政策研究,为反贪污贿赂、廉洁公务提供意见;开展共建廉政单位活动;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组织、协调开展反贪倡廉的社会宣传教育,鼓励公民与贪污贿赂行为作斗争。


综合指导处的职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斗争,对贪污贿赂以及检察机关管辖的其他经济犯罪案的侦查,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调跨地区案件的侦查;组织、管理税务检察工作;收集、储存全省反贪污贿赂侦查、预防工作经验材料,大案要案资料、统计资料等;草拟工作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请示、报告;负责全局秘书、行政、装备事宜。会议讨论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工作规则》(试行),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1990年2月9日,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规则》(试行),反贪局的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


1990年4月3日至7日,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座谈会在汕头市召开。


我在会上作了题为《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报告(全文见附录八)。


我在报告中指出:“实践表明,在检察机关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既不是凭一时的灵感,也不是靠一时的热情,更不是主观想象出来的,而是大势所趋,是现实斗争的需要,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特殊性决定的。反贪局的建立,顺应历史潮流,符合我省实际,有充分的客观依据、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因而它富有强大的生命力。”


我强调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遵循“一个指导思想”、“一个奋斗目标”、“一个建局方针”,切实把反贪局建设好。


“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举报、侦查、预防”联体配套的指导思想。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就检察机关来说,也应当采取全方位的对策,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犯罪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把举报、侦查、预防联系起来进行统筹运作,这是“大同”;在这个前提下,诸如情报资料部门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二为一,这是“小异”。并使反贪局成为相对独立的有权威的专门机构,在惩治贪污贿赂斗争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一个奋斗目标”:就是要把反贪局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惩治手段齐全,技术装备先进,反应灵敏的有权威和高效率的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实现这一目标,要有个过程,要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目标一经确定,就必须团结一致,上下一心,坚定不移地为之努力奋斗。


“一个建局方针”:就是遵循“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边建边干,逐步完善”的方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有长远打算,又要有近期规划。当务之急是使反贪局的机构正常运作,工作走上轨道,并且努力做出成效,一步一个脚印地加以健全、完善、发展,努力实现既定目标。


这样就把长远的目标与目前的现实结合了起来,基础明确,方向清楚,目标清晰,以此保证反贪局的健康发展。


我对这份《报告》至今还是觉得比较满意的,报高检院刘复之检察长后,复之同志作了“很好”的批示。


会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培宇,副检察长、反贪局长陆成景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反贪局的建设和工作讲了话。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后,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肯定和支持,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广。高检院刘复之检察长、张思卿副检察长对反贪局的情况一直十分关注,给予了反贪局极大热情的支持和扶植。他们在不同的场合反复介绍和推广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1989年9月28日,刘复之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高检院明确肯定和提倡在检察院内成立、加强反贪污、贿赂专门侦查机构,而且肯定并推广广东的经验。……有必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像广东省以及广东省茂名市那样的局,加大权力,加强力量。”


1989年11月21日,刘复之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再次指出:


“反贪污贿赂斗争应由一个有权威性、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民将这种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就是检察机关专门行使这种职权的组织机构。党委要出面协调各部门在反贪污受贿斗争中与工作局一个调子,形成一个拳头。”


“今年7月,广东省检察院经省委批准,在省政府的支持下,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二级局),高检院肯定和推广了这个好经验,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实践证明,设立反贪污侦查机构,有力地加强和落实了对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有利于加强对侦查工作的领导。”


1990年3月29日,刘复之检察长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说:


“去年夏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经验,并得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支持。在检察院内设立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有效地加强了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凡是设立了专门侦查机构的地方,侦破工作都有了显著进展,办案质量有了提高。”4月4日,大会批准了这个报告。


1990年6月26日,刘复之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


“反贪污贿赂斗争应由一个有权威性、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民将这种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就是检察机关专门行使这种职权的组织机构。党委要出面协调各部门在反贪污受贿斗争中与工作局一个调子,形成一个拳头。”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检察院的侦查机构,这是在斗争实践中自然地发展起来的,是客观斗争的需要,是廉政建设的需要;这对深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有明显的作用,有极大的好处。建立这个机构有利于完善法律监督职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省、市、自治区检察院和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院都要在经济检察处的基础上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1995年11月10日,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反贪总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步入了更加专业化、正规化的轨道,并再次昭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贪斗争的决心。


1989年11月29日,张思卿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加强专门工作,提高侦查水平。要努力加强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体系,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实现受理、初查、侦查、预防一体化。”


1990年3月15日,张思卿副检察长在新闻发布会上郑重宣布:


广东省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对当前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起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广东的经验。”


1990年5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座谈会在珠海召开。张思卿副检察长代表高检院党组主持了这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陆成景,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毛存英对广东省和珠海市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建设及工作情况的介绍。


张思卿副检察长在会上作了重要的讲话。讲话全面阐述了检察机关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必要性,认为:


“鉴于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总结我们过去的经验,要把斗争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机构。”“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也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斗争实践中自然地发展起来的,符合客观的要求”。“在检察机关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对于增强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有着重要意义。”


张思卿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委员


张思卿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积极建设,稳步前进,边干边建,以干促建”。认为:


“已经批准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要先搭架子,挂牌子,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边干边建,以干促建,通过工作充分显示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必要性和作用,树立权威,扩大影响。”


张思卿要求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基础建设和基本建设必须加强。认为:


“反贪污贿赂作为一项检察机关的长期任务,工作局作为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必须把基础工作、基本建设抓起来,这是把反贪污贿赂引向深入必不可少的。”


这次座谈会开得很成功,进一步有力地推动了反贪局的建设和发展。正如一记者在报道这次座谈会时写的“会上介绍的全国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分析的建立反贪局的必要性、提出的建立反贪局的指导思想以及一系列的工作部署,仿佛清风扑面,令人充满信心。”


1990年10月17日,张思卿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


“去年八月,广东省检察院率先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高检院肯定和推广了他们的做法。……从目前的情况看,专门机构建设发展很快,工作情况也是很好的,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显示了建立工作局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各省检察院和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院,都要根据积极建设,稳步前进,边干边建,以干促建的方针,抓紧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建设。”


未竞的事业


据统计,从第一个反贪局的诞生起的五年内,全国已有 2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150 多个分、州、市院和 450 多个基层检察院建立了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五年来指1989年至1994年。全国检察干警朝着既定的目标作了不少努力。一分汗水一分收获,反贪局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在惩治贪污贿赂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这一条出路是走对了。


但是,我们也都清醒地看到,这是一项新探索,新试验,反贪局的每一个设计虽有理论根据,但是又没有实践把握。目前的现状,离我们所设计的目标还相距甚远,反贪局的权威性并没有普遍树立起来,反贪局的刑事威慑功和预防功能能没有充分释放出来,对此有关部门的认识也未能完全一致,跟人民群众所期望的也还有一定的距离。反贪局成立之初,人们对它寄予过高的期望,以为检察机关反贪局的设立马上就能彻底地扫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迅速有效、立竿见影地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的蔓延,但摆在前面的事实却不完全是这样,给人的感觉是贪污贿赂犯罪查了不少,但仍然很多。我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有多种因素,其中既与反贪局的建设有关,也与人们的良好愿望有关。


就反贪局的建设来说,应该肯定反贪局的设计是科学的,符合惩治贪污贿赂斗争实际需要的,这已为实践所证明。但是,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就像一条环环相扣的链条需要协调、衔接,否则就难于达到既定的目标。如失业需要有社会保险和失业救济,就业需要有就业机会和劳务市场,竞争需要价格不能违背价值和人才流动,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需要理顺各种关系,打破铁饭碗需要提高人的承受能力和观念更新,同样,要实现反贪局的手段齐全,技术装备精良,实现反贪局的反应灵敏、高效率,也需要从立法、从组织、从经费等方面的协调。手段的齐全,必须从立法上去解决,我们知道,反贪局成立后,沿用的都是原有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是落后于经济发展步伐的,反贪局侦查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所需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加强。比如说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而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由于没有一个配套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案数额标准等,使得该罪形同虚设,难以操作。又如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硬性规定,对方单位既可以听,也可以不听,既可以执行,也可以采取阳奉阴违的办法拒绝执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的随意性、可塑性和妥协性相当大,往往受到发案单位领导意志的左右。有的检察院在建局时,由政府部门拨给一定的开办费,而有的检察院则一分钱也没有。没有经费或者微乎其微的经费,装备的更新和精良也就是一句空话,惩贪干警的培训、人员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说说而已。总而言之,反贪局的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反贪局目标的实现,权威的提高,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


从人们的期望来说,对反贪局抱有过高期望的人们,其总的指导思想是好的,他们迫切要求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可否认有一些人对反贪污贿赂犯罪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理解不够,以为贪污贿赂犯罪一朝一夕采取一两个行动就能扫清,这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实情了解不深,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认识不足,对目前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了解不多,这就形成了我们对惩贪的操作机制是初级的,但对廉政建设的目标却是理想主义的,工作作风与工作要求的矛盾,惩治贪污腐败的决心与我们能力的差距,从而也就使得人们理想主义的期望难以变成现实。


反贪局走的路还不稳,还会有许多坎坷。反贪局面临的困难,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是,都是一些前进中的困难。这就告诉我们,反贪局的建设还需要我们下很大的力气,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同时也告诉我们,在看到反贪局的成绩时,也要有清醒的危机意识。我仍然坚持1990年4月在汕头广东全省反贪局长座谈会上,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发言时讲过的话——如同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生、成长和发展过程都不会一帆风顺一样,反贪局的建设也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挫折。


对此,广大检察干警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必胜的信心,要以对党对人民的赤胆忠心,以无私无畏的胆略,以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去战胜困难,去开拓创新。让我们在崎岖曲折的道路上共同努力,为开创有中国特色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而努力攀登!


阅 | 读 | 推 | 荐


《反贪报告》

肖扬/著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肖扬法治文集》

肖扬/著 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