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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该如何选择与国际法的关系?

2017-06-26 何志鹏 、孙璐 法律出版社

作为一本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项目作品。下述内容的两位作者长期从事国际法基础理论研究,就其理论体系中的每一个命题都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并提出和论证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下述分享即来自本书的导论及序言部分,欢迎转需跟品评。


强国之路的方式选择

文︳何志鹏 孙璐 


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公共外交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获得者,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获得者。何志鹏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的法理学研究,具体领域涉及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与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共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独立出版9部学术著作。

孙璐,女,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当前,中国已经不以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意志和好恶为转移,迅速地发展成为世界强国。不论其为大国,中等国家,还是小国,都很难阻挡中国的成长壮大。作为大国,中国在民族复兴和富国强民的路上,期待采取和平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参加并引领全球治理,温和而善良地成为世界秩序的主导者。诸多周边国家对中国采取这种方式的观念真实性与可信性表达了惶惑。一些理论家甚至直接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对此种方式能否真正成立持质疑态度。同样,中国在强国之路上,存在很多对原有原则规范的突破和革新,也有很多不同以往的利益、独有的主张、特别的需求。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考虑有何实现自己的愿望,也就涉及中国如何处理其与现存国际秩序、国际规则(也就是国际法)的关系。


大体而言,当前中国在与国际法的关系上有三种选择


第一,在原有的国际法规范体系内发展。在此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中国不能发展,但是很多时候,作为大国的中国会觉得原有的机制并不符合中国自身的特点和国情,遵守此种机制会损害中国的利益,忽视中国的主张,抹杀中国的贡献,抵触中国的文化,淡化中国的文化,并因为这些不良反应、不适应性,引起中国的不满心理,激发中国国民的反抗情绪。


第二,不理会现有的规则,我行我素,特立独行。这种方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一些方面直接维护我们的利益,不过却非常可能同时给我们的长久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国家的形象会变得野蛮强横、粗鄙恶劣,国家的声誉会降低,由于受到了相关国家的暗中抵触,以及国际社会的普遍担心和忧虑,国家的国际合作机会因而减少,国家的远期利益会收到损失。这就是逞一时之勇,求一时之快的问题。


第三,既着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又以变通的方式去解释和反思既有的规则,进而以规则的外表和躯壳去阐述自身的立场。也就是,不以硬碰硬的态度,单纯而完全地靠军事、经济等力量简单而粗暴地赢得利益,而更着眼于标新立异、移风易俗,以更加复杂和综合的手段来潜移默化地维护自身利益。这实际上是第一种选择与第二种选择之间的一个“中庸”版本,或者说,是力图汲取第一种选择与第二种选择之利,而避免第一种选择与第二种选择之弊的混合模式。它注重从文化和文明的角度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体现自身的规范意识,通过对原则规则的充分解读,对体系和制度的细致评论,来形成自身的规范立场,理论话语。这样就不仅赢在了局部、短期层面的获取,而且赢在本国名望声誉、国际事务引领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培养。这就是说,以软实力的方式维护硬实力,着眼于持续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看,大国比小国更需要国际法的理论。既因为大国的国际事务范围更广阔,所以需要在诸多事务中思考是否能够遵守现有的规则,如果不能遵守的话该怎么做,使国家适应规则还是使规则适应国家,国家越大就越会觉得后者更为合适。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显然需要提出新观点、新理论。而比起大国,崛起中的大国在规则及其阐释上的需求要更大,它在发展的路上总是会认为既有的体制和机制不符合其发展的需求,正如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总会觉得原来的衣服鞋帽不断变小,从而不能适应其行动的需求一样。从国家的角度,它会觉得基友的国家引领和决定事务的结构不符合其权力的现状以及其在大国之中的排序,因而需要改变。原有大国构建的制度也很难符合其战略意图和利益取向,故而都需要弃旧图新、破旧立新、除旧布新。在这种新旧替换之时,仅靠国家的军事实力、经济实力、人口实力、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恐怕都不能令人信服,因而就当然地需要提供一种正当性的申辩,这样方能避免实际效果不佳、远期问题众多的压服,而实现心服口服、心悦诚服。这才是相对稳定、可持续的国际秩序,也就是肌肤和崛起大国的预期,也能获得其他国家认可、接受,甚至支持的方式。


这第三种选择,就是本书的核心关切,即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它是国际法治中国立场的系统化陈述,是国际事务中国观念的规则性阐释。


国际事务是碎片化的,纵使有的时候有“一超多强”、“两超争霸”或者多元竞争这样对于整体状态的总结,仍有诸多此框架下的小群落、小机制、小秩序、小争端。所以,国际社会的新问题始终由于新技术、新力量对比、新行为体的出现而层出不穷。长期以来,很多国际事务中的问题,并不像古人所云的,“阳光下没有什么新东西”,而是非常具有挑战性,是人类历史上未曾经历、因而也没有什么经验教训科研的,所以需要相关人员放下包袱,开动机器;摒弃成见,启迪智慧,提出新的应对方式。而很多的解决方案都可能被称为“主义”,这一系列针对“问题”思考“主义”的努力,就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理论增益的过程。回顾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历史,无论是“史汀生主义”、“卡尔沃主义”、“埃斯特拉达主义”,还是“不干涉主义”,都体现了一些国家对于国际法某个方面的新理解。


国际社会本无规则,交往多了,就出现了规则。国家之间相互往来,要避免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就要设法增加行为的可预期性,这样就建立起了规则。这种规则被称为国际法,或者可以叫做国际制度。


国际法本无理论,疑问多了,也就出现了理论。理论的存在意义就在于对于不同于传统的说法和做法进行辩护,理论的贡献并不在于锦上添花,对于一个已经确立的、长期被接受的观点和做法而言,理论的确立并无实质效果,这种因循守旧、仅限于注释的“理论”很难进入人的知识体系,很难提升人的认识、挑战人的智力、刷新人的理念。理论的作用恰恰在于,对于一种原来所不认可、不接受、不赞成的做法和思路进行论辩,为此种观念和行动提供正当性支持。


当初,国家允诺了什么,就是什么,“约定必须信守”,体现了人们对于国际法的形成及运行的朴质而真实的理解。但是,事态变得越来越复杂。例如满,不想信守约定怎么办?B、C、D国想要A国遵守它没有参与的约定怎么办?A国不想遵守B、C、D国的约定怎么办?在这些情况下,就都需要说理,需要拿出一个与以往的观点不同的说法,因而出现了“不平等条约”、“情势变更”、“持续反对者原则”、“习惯国际法”以及“强行法”等一系列的说法。这种原则加例外、原则规则化、规则再叠加例外的过程,就使得原来粗疏但相对明确的国际法变得更加细密,不过同时也就变得更加复杂而难以辨别是非正误。这种精细化的趋势不仅出现在国际法效力的问题上,也同样体现在国际法的具体领域。例如,当初武力使用时国家的权利,后来就出现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别。进而,20世纪以后,一些国家的政治家试图将战争非法化。以《巴黎非战公约》为引领,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将不得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过这里也留出了几个重要的例外:被称为国家天然权利的自卫;基于安理会决议的集体安全措施。不过,冷战时期,有相当多的事例,上述规则并没有被严格遵守。那么,该如何看待国际法原则被忽视的事实?而且,冷战之后,有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规范非常清晰的情况下明显地采取不符合规则的行动。如何姐是这样的情况?行动者表达了自身的立场:着或者可以被视为是“反恐战争”,对一种凶恶者的惩治,不在原来国际法禁止的范畴之内;或者属于对原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10多年以前的)的执行;或者被解释为国际法上自卫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即预防性自卫,或称先发制人的自卫。此时,国际法就出现了一些理论。


规则本常变,理论亦多元。理论并不是普适的,并非对每个国家都适用、都有效果,而是为了本国、本国所在的国家集团的利益而采取的解释立场、维护主张的话语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虽然经常被宣称为表现各国共同价值、共同信念、共同利益,被视为各国都应遵从的规范,却在很多时候都是为主张的国家服务的。


能否利用好国际法,能否使国际法用世界利益的话语表达一国自身的关切和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能力和技巧。这种技巧的最基本内涵就是“通用术语+特色阐释”。对于中国来说,这种用通行术语、公知概念表达本国立场和本国主张的话语就是国际法的中国理论。




《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序言

文︳车丕照 



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研究会副会长。


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强行收缴外商违禁输入中国的鸦片时,曾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翻译过西方国际法著作的某些章节,确信"各国皆有当禁外国货物之例",并据此向英国政府交涉。那时的林则徐未必预见到国际法这"舶来品"日后会经常伴随中国,他大概更想象不到将来会有"国际法的中国理论"问题。


1949年,毛泽东在西柏坡筹划新中国的对外关系时,提出"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三大外交方针,希望在加入社会主义阵营的同时,平等地与各国发展友好关系。但他或许没有想到,新中国后来会在一段时期里既不属于西方阵营,也不属于东方阵营。直到他的晚年,新中国才被联合国所代表的国际体系接纳。在那样一个历史时期,"国际法的中国理论"难以系统化,也难以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


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尚处于酝酿阶段的时候,邓小平就想到了国际法,我们不能不佩服他的高瞻远瞩。从那时起,中国开始全方位地融入国际体系,中国的实践与国际法进行互动,国际法的中国理论也不断成长。


从那时算起,又有38年过去了。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举足轻重的一员,中国的立场、中国的主张影响着国际制度和国际秩序的生成。因此,现在是系统梳理和阐释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的时候了。正是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志鹏与孙璐伉俪为我们呈现出他们的新作《国际法的中国理论》。


作者在书中首先对"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加以界定,认为这一概念是指"由中国政府或学术研究者等行为体提出的,代表中国立场、表达中国观念的,关涉国际法的局部、具体制度或者对国际法的整体功能与效用进行评价的系统阐述。"随后,作者论证了建立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指出,当下国际法中国理论的意识和能力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接下来,作者系统地考察了当代中国国际法观念的形成,指出,由于国际法对中国的负反馈和中国国际法知识与能力的不足,中国曾长期对国际法持敬而远之的态度。中国的独立和强大,改变了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作者认为,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即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为国际法走向后殖民时代所做出的重要贡献,也为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中国政府多年来有关国际法实践的研究以及对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的梳理,本书作者从六个方面归纳出对于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推进具有重要意义的观点和理论:中国对于国际法的地位与功能的认知、中国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论、中国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理论、中国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论、中国关于国际法治的理论、中国和谐世界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此外,作者还专章讨论了中国国际法理论中的发展观以及国际经济法的中国理论等问题。


志鹏与孙璐两位作者长期从事国际法基础理论研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掌握娴熟的研究方法,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即便如此,要完成"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研究仍面临很大的挑战。为此,作者不仅查阅、梳理和归纳了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更是花大力气从多年的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报告中探求中国政府就相关国际法问题所表达的立场及从事的实践,使作者的各项研究结论都具有丰富的论据支持。


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仅对中国政府及中国学界有关国际法理论表达的梳理与整合,而且作者几乎就书中的每一个命题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并提出和论证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例如,作者提出,中国的国际法心态最根本的是受两大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物质的因素,包括中国的政治、经济状态和国际关系格局等变量;另一方面是文化的因素,其核心变量是中国的法律观念。再如,就国际法理论中的发展观问题,作者提出,纵观20世纪以来的国际法,虽然国际法规范迅速增多,但规范主旨未变;虽然行为体在拓展,但核心主体未变;虽然运行方式强化,但弱法状态未变。相信作者的上述研究结论会给读者带来某些启发。


作者在本书的导论中谈到,崛起中的大国在它发展的路上总是会感到既有的国际体制和机制不符合其发展的需求,正如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总会觉得原来的衣服鞋帽不断变小从而不能适应其行动的需求一样。这里再次表达出作者的国际法发展观。


我们或许还可以这样来拓展这个比喻:我们不应因为现有的衣帽过于拘束而拒绝衣帽,我们也不会强求他人穿戴与我们相同的衣帽,当然,我们更不会贸然接受他人送给我们的衣帽——万一套到我们头上的是一只金箍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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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中国理论》何志鹏 孙璐 著

法律出版社 2017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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