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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男博士网上征婚被骗案』例,告诉你诈骗犯罪立案到底难在哪儿?

2017-07-04 陈亮 法律出版社


近日一篇“男博士网上征婚,6天被骗近万元,自曝全程聊天记录”的文章在各大微信群和朋友圈被频繁转发(原文链接>>>)。网友在对男博士唏嘘的同时,公安机关为何对此类以相亲或处对象为名,行诈骗他人钱财之实的案件不予立案;受骗的被害人如何维权等问题也引起了笔者对于此类疑似诈骗案件的深度思考。


从“男博士网上征婚被骗案” 

谈诈骗犯罪立案难问题 


︳陈亮


■陈亮,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河北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攻防之道:刑事诉讼控辩攻略与技巧》一书作者。本篇推文原载于”陈亮的攻防之道“微信公号(ID:cl2017329),经作者授权发布。 



一、基本案情

在北京工作的张博士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女网友李某(李某自称在西安某超市工作),二人互加微信后,张博士看到李某的微信头像照片后比较满意,遂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李某展开追求。李某先后以吃饭、父亲住院需要用钱、需要换手机、要到北京看张博士需要路费(李某并未购买车票)为名多次向张博士借款共计人民币7462.12元(张博士通过微信转帐)。后张博士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以谈对象为名,多次向其“借款”,且无归还的意图,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对此案作出不立案决定。




二、对本案定性的法理分析

本案中,张博士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了”女网友李某,李某虚构了各种事实,多次向张博士“借款”,张博士基于其追求李某的目的,也基于对李某编造的各种借款理由的错误认识,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多次向李某“借款”七千余元。


笔者认为,李某通过虚构各种事实,以谈对象为名向张博士“借款”,李某在向张博士借款之时,编造各种理由,表明其主观上未曾想过归还借款,而欲无对价地非法占有该笔“借款”。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立案。


三、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

纵观本案,公安机关对此案不予立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本案中,在李某所有的“借款”之中确实存在张博士为追求李某而对李某赠与的部分款项,而对于赠与部分的款项难以界定为李某在主观上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2、公安机关取证较难,后续问题较多

在本案中,张博士所有被骗的依据基本是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帐记录,而且张博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经过删减不清楚,如果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则还应当先抓获李某并取得李某的供述,而李某的供述只有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才能证实张博士报案的事实。由于张博士仅能提供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破案线索较少,如何抓获李某还需要进行大量的技术侦查工作。


另外,张博士与李某之间是否有其他约定不清楚,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并调取其他证据后,发现不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再作出撤案决定则可能存在后续问题较多的后遗症。


3、本案仅有张博士一人报案,其他被害人并未报案,如何认定犯罪数额也是公安机关会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如果从张博士的转帐数额中扣除张博士赠与李某的部分款项,其余的借款是否能够达到诈骗罪犯罪数额的立案标准也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公安机关基于上述三点的考虑,最终作出了不立案决定。


四、被害人权利救济及本案的启示

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特别是手机等移动互联网工具的普及,相亲网站等网上交友成为了很多大龄男女青年结识异性的重要途径。由于网络交友的虚拟性,许多不法分子用其他美女照片作为微信头像,利用被害人急于找对象的心理,先向被害人进行小额借款,在骗取了被害人信任后,再以种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后跑路的现象屡见不显。事实上,与被害人聊天的人可能并不是微信照片本人,甚至与被害人聊天的是一名同性别的人,因此也不可能与被害人形成实质的恋爱关系。部分被害人发现受骗后,因嫌麻烦而吃了“哑巴亏”,也有部分被害人像本案中张博士一样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却被公安机关告知不予立案的情形。对于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是值得广大法律人认真思考的问题。另外,由于取证较难、对案性定性把握不清等原因,导致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难于立案。


对此,笔者建议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先对被害人的报案进行登记,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初查,尽量多的搜集相关证据,并说服其他被害人积极到公安机关报案,统计被害人实际被骗数额,一旦达到诈骗罪犯罪数额的立案标准就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借助网监等技术侦查手段尽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犯罪证据及时予以固定,以保证后期侦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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