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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点对点”式刑法工具书有多少精妙之处

2017-07-31 谭 淼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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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的

刑法工具书有多少精妙之处

——不止是“刑法”“工具书”

目录

一、独创“点对点”式体例,探索知识融合的无限可能

二、多维深度融合,实现“知识点高度集成”

  1.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深度融合

  2.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深度融合

  3.刑事法与非刑事法的深度融合

  4.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深度融合

三、立足司法实践,解决“真问题”

四、注重编纂细节,编排贴心实用




独创“点对点”式体例

探索知识融合的无限可能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刑法工具书也不例外。刑法工具书内容的准确、全面,只是其最起码的要求,这也是其共性所在。而刑法工具书的个性应在于其形式,确切地说,在于其体例。


多年来熟悉“块对块”式注释体例的读者诸君,估计对“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是倍感陌生的。


何为“块对块”式注释体例?


在“块对块”式注释体例的刑法工具书中,司法解释等内容,通常被作为一个整体而附在刑法典相应条文之下;即使有所拆分,还是止步于对刑法条文进行“大而化之”的整体性解释,并没有进一步精确到刑法典中某个特定概念。这种体例虽然实现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某种程度的结合,但依然未从根本上脱离简单堆砌的窠臼。


何为“点对点”式注释体例?


形象地说,一是像文言文的注释书,逐字逐词地进行注释;二是像《四书章句集注》,将关于某个知识点的各种观点尽可能地搜罗齐全,集于一处。


在“块对块”式注释体例的刑法工具书中,盗窃罪司法解释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对应起来的。而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中,首先将盗窃罪的罪状拆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各个不同的刑法概念,然后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拆分,最后将两者一一对应起来,从而真正实现了司法解释对刑法条文的精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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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1

例1: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八)【盗窃罪】盗窃1公私2财物3,数额4 较大5的,或者多次盗窃6 入户盗窃7 携带凶器盗窃8 、扒窃9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10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11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释在本质上存在着主从关系,刑法工具书的编纂,就应准确反映这种主从关系。本书以刑法典为“纲”,以其中的关键概念、术语或范畴为“点”,创造性地确立了“点对点”式注释体例,通过“合”的路径,将刑事司法解释深深地嵌入到刑法典之中,实现了“融为一体、合而为一”。


正是有了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刑事司法解释的拆分,才有了无限可能。


本书针对刑法典全部 490 个条文,设定了 1122 个注释,而每个注释之中通常又包含多个子注释,这些子注释多达 1492 个。除此之外,全书还有 550 个脚注,收录了大量的学理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容易误读的刑法知识点予以强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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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2

例2: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1,人数较多2,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3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4,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5,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6,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7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8或者行业9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10,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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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3

例3: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1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2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3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4,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5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6的技术信息7和经营信息8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多维深度融合

实现“知识点高度集成”


1.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深度融合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作者发现,控辩双方真正的争议焦点往往是总则问题而不是分则问题,因为总则问题往往是抽象的深层次问题,而分则问题则是具体的表层问题。基于此,全书尽可能将散布在各个司法解释中涉及总则问题的内容摘录出来,以解释刑法总则的特定概念。


例如,不仅将诈骗罪、贪污罪和抢劫罪等常见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既遂和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中的“未遂”,还引用相关指导案例,以便我们对这一重要概念的理解更加“立体而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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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4

例4: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23-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3.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指导案例第62号)

关键词  刑事  合同诈骗  数额犯  既遂  未遂

裁判要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再例如: 你是否还在为正确理解“共同故意”而绞尽脑汁呢?该书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污染环境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诸多司法解释中形形色色的“共同故意”的汇总起来,以便我们多角度掌握这一概念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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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5

例5: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1犯罪。


25-1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2015年12月16日)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17年1月1日)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2017年2月1日)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实务工作者有必要更加重视刑法总则问题的学习,善于运用刑法分则来加深对刑法总则的理解,再运用刑法总则原理来创造性地解决刑法分则问题。   



2.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深度融合


随着刑事一体化趋势日益深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紧密。本书适度收录了某些司法解释中关于个案的逮捕条件和立案管辖等程序性规定,以及针对特定罪名的特别程序。例如,对涉嫌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此类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等程序性规定收录其中。这种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合编的编纂技术,有助于读者诸君树立刑事一体化的思维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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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6

例6:第三百八十五条1 【受贿罪】

385-1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刑事法与非刑事法的深度融合


刑法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知识体系,而是始终与其他部门法保持着紧切的互动。对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必须要联系到相关部门法,而相关部门法的修改立法势必影响到对刑法相关概念的理解。


例如,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定义的修改,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广告”的内涵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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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7

例7: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1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2,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222-2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再例如,《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最新界定必然影响到刑法中“单位”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书将刑法之外的知识纳入其中,意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更广阔的思考空间。



4.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深度融合


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作者从警四年、从检六年和从事刑辩八年的工作经历,以及长达十余年的法学理论研究所产生的问题意识,使其时刻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病”和“疑难杂症”。


例如,单位犯罪的认定虽然只是一个定性问题,但其结果直接影响到被追诉人刑事责任大小这一定量问题。我国刑法典只是从实质违法性而不是形式违法性的角度规定了单位犯罪,尽管单位犯罪和金融犯罪这两个常见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容。作者就产生了一个大胆的猜想,既然单位犯罪最初源于《海关法》,就说明单位犯罪在走私犯罪中较为普遍,那么答案也许就隐藏在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之中。思路决定出路,作者很快就从中找到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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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8

例8: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1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0-1  1.《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2001年1月21日)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2002年7月8日)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全书还收录了大量案例,其中有 30 个指导案例、7 个热点案例。“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本书精选近年来的 7 个热点案例,抛开大而化之的法理探讨,从中挖掘出解决司法疑难问题的具体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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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1

例1:“秦火火寻衅滋事案”中,“秦火火”完全具备核实网上信息真伪的能力,但故意不去核实那些客观存在的真实信息,而偏偏在网上传播那些虚假信息,故认定其是“明知”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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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2

例2:“快播案”中,吴铭对“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视频事实”的“明知”,除可以直接证明其明知或者因他人告知而明知外,还可以基于其特定身份、职业、经验等特点而推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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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3

例3:“刘汉案”中,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立足司法实践

 解决“真问题”


找准现实需要,才能抓住真问题。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全书关键词的摘取,均源自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和“真问题”


例如,很多人出于对财产安全的考虑,关注没收财产的范围问题。于是作者就针对该问题作了专门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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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9

例9: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1 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5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年11月6日)

第九条第一款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再例如,罪犯最关心的是减刑和假释问题,作者就摘取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此作了准确说明。“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这就意味着,在看守所期间只能一日折抵一日,不能用作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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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10

例10: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刑八)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 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7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2017年1月1日)

第四十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注重编纂细节

编排贴心实用



多处“编纂细节”彰显贴心服务。


例如,全部规范性文件不仅在本书的附录中集中展现,同时还在每个罪名之首将与该罪名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有一个汇总,方便读者有意识地对该罪名有一个全面认识,避免挂一漏万。


再例如,从“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的理念出发,精心选择注释位置,使注释内容与刑法典形成严格的对应关系。为求得最佳效果,全书每一个注释位置都经历了反复调整。例如,虽然多个司法解释针对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解释,但准确地说,是在解释其中的“为”这一词语,故本书将注释置于该词语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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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11

例11: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38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再例如,在帮助恐怖活动罪中,虽然相关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实质上是在解释“实施”这一词语的内涵,故该处的注释位置就置于“实施”一词之后,而不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这个词组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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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mple 12

例12: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三、刑九)【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1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0A-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2009年11月11日)

第五条第二款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无疑是一种全新的编纂体例,其生命力是否旺盛,归根到底还在于其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好刑法典与各类信息的内在联系,切实构筑起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知识之网。


杜甫云:“意匠惨淡经营中”。世界再嘈杂,匠人的内心,必须保持绝对宁静。唯有不掺杂功利主义的工匠精神,才能支撑作者在刑法工具书的编纂领域内择一事,终一生,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不断精进,不断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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