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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掉你法律翻译进阶之路上的五只「小怪兽」​

2017-08-02 Miss法律翻译007 法律出版社

做翻译,最重要的不是电脑里装了什么工具,而是自己具备了什么能力。我从来不鄙视简单的工具,我鄙视的是以为有了工具就万事大吉,不加思考生搬硬套的做法。 ——Miss法律翻译007

法律翻译进阶之路

文丨Miss法律翻译007


■推文原载于Miss法律翻译007女士的个人博客,转载至此,仅供法律翻译爱好者研习之需,更多关于法律翻译的精华智识内容敬请参阅@Miss法律翻译007 新浪微博的分享。本次推文由小编艾学灋编辑整理,标题亦为其所草拟,未经作者审阅,如有疏漏,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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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两年,审阅过的法律翻译文件不计其数。中过的招、跌过的坑、憋出的伤,反反复复,来来往往,共同成就了我的血泪进化史。(嗯对,插播一句,非工作时间不要跟我提审阅翻译文件,翻译公司不要找我审阅翻译文件,我谢绝审阅除本 team 小朋友之外的任何人的翻译文件。)


其实说起这些伤,本质大同小异,今天归纳着说一说。


首先要强调,就法律翻译而言,就实践中的法律翻译而言,最终结果的呈现,绝非肤浅的翻译这一个要素,而是译者多项个人素质的集中展示。这里的素质,有些和大众对翻译的认知无异,比如语言功底、文字转换技巧,也有些是普遍适用的,和传统观念里的翻译看似关系不大,比如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解能力。下面分开说。


再说明一点,以下所有对例句的修改都是从校对角度作出的,即只改错误、不润色,并且以最小改动为原则,本文不探究最完美表述之道。





法律翻译进阶之逻辑与理解      




一、思维能力。


把思维能力放在第一条,因为它太重要,是成为翻译高手的大前提,却被忽视到不曾出现在任何一本翻译教材中。


思维能力也是一个人资质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实践中所见的相当比例的翻译错误,并非源自语言功底,而是由糟糕的逻辑思维和肤浅的理解导致,以下就从这两方面说。

逻辑思维方面,先举两个例子:


例一:

近几年来,随着东部地区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处理开发项目与农业、林业用地之间的矛盾成为开发工作的难点。即使双方已约定样品或其它验收标准,因技术条件限制造成的成品与样品或验收标准在色彩、尺寸上的差异为可接受差异。


原翻译: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eastern regions are short of land resources, it turns out to be difficult to coordinate the conflict between development projects and the land used for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修改后: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eastern regions are short of land resources, it turns out to be difficult to coordinat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lands used for development projects and for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例二:

即使双方已约定样品或其它验收标准,因技术条件限制造成的成品与样品或验收标准在色彩、尺寸上的差异为可接受差异。


原翻译:

Notwithstanding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n samples or acceptance standards, discrepancies between finished products and the sample or the color and size specified in the acceptance standard arising out of technology limitations shall be deemed acceptable.


修改后:

Notwithstanding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n samples or acceptance standards, discrepancies between finished products and the sample or the acceptance standard in color and size arising out of technology limitations shall be deemed acceptable.

以上两个例子都是中英翻译。由于中文意合语言的本质特点,极少明示逻辑关系,因此对逻辑思维能力的要求显然更高。而由于英文是形合语言,逻辑关系往往需要介词明示,所以一旦对中文的理解出现逻辑错误,在英文里几乎是无法掩饰的。


例一中,矛盾存在于1 )开发项目用地,和 2)农林用地之间。原文中心词“用地”后置,且为避免重复,两个修饰成分“开发项目”“农业、林业”共享同一个中心词。原翻译理所当然地根据并列连词断句,导致译文所述矛盾出现在 1)开发项目,和 2)农林用地之间。稍微思考一下就可以看到,这两者显然不在同一个逻辑范畴内,不可能存在矛盾。


例二与例一如出一辙。原文所述差异为:1)成品与样品在色彩、尺寸方面的差异;以及 2)成品与验收标准在色彩、尺寸方面的差异。而译文仍然犯了根据并列连词就近断句的错误,忽略了“在色彩、尺寸方面”这个共享成分,导致译文的两种情况为:1)成品与样品之间的差异;和 2)成品与验收标准中色彩、尺寸的差异。首先,原译文两种情况逻辑上显然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其次,将成品与样品之间的任何差异都作为可接受差异,有悖常理。


逻辑错误并非中英翻译专属,试看以下英中翻译的例子。


例三:

“Software” means Licensor’s proprietary computer software and software security devices provided by Licensor under this License.


原翻译:

“软件”指许可人专有的计算机软件和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软件安全设备。


修改后:

“软件”指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许可人专有的计算机软件和软件安全设备。


英文对软件的定义,外延包含两类:

1)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专有计算机软件;以及 2)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软件安全设备,两者共用修饰成分“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


而原译文规定的两类是:

1)许可人专有计算机软件;以及 2)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软件安全设备。


首先,两者在逻辑上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其次,即便从常理推断,在一个许可协议的定义词中出现将许可人专有的计算机软件整体纳入被许可软件的范畴,也是天方夜谭。


例四:

Service Provider shall provide the Services and each party shall perform its respectiv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at its own cost and expense.


原翻译:

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服务且各方应自行承担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修改后:

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及各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本句是对服务协议双方费用分担的约定。约定了两种情况:

1)服务提供商自行承担提供服务的费用;

2)各方自行承担各自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费用。


原翻译断句错误,导致两句约定分别是:

1)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服务;

2)各方应自行承担履行义务的费用,且不说两者毫无并列或递进关系,其中第1)项即便用常理判断,也是不合常理的废话——既然是服务协议,服务提供商当然应提供服务,协议中更应该出现的是就提供服务作出的具体约定,而不是此类泛泛之谈。


综上,虽然以上例句出自不同译者,但具有极强的共性:

1、完全依赖连词断句,

2、没有看到共享成分对整句话中较远句子成分的影响。


概括起来就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其实,句号才是对语义更靠谱的了断,翻译时如果不能至少站在整句话的高度思考和判断,是很危险的。另外,从对以上例句的分析可见,语言问题的解决从来不是只有一种方案,即便无法从逻辑角度下手,通过常理判断也可以完美解决绝大多数语言纠结。译者需要做的是,深入语言,超越语言。


经常觉得,具备完备逻辑思维的人,或者数学成绩好的人,十有八九也可以做好法律翻译。是的,我相信法律和数学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据说罗素说过一句话,大意是,数学是符号加逻辑。如果说数学是数字符号,法律翻译甚至广义上的法律工作者每天把玩的就是概念与文字符号。不论哪种符号,本质都是逻辑。

再看理解能力,仍然先举例子。


例五:

Licensee shall at all times implement current industry standard physical,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measures to (a)restrict access and use of the Content to Authorized Users as permitted under this License Agreement...


原翻译:

被许可人应始终采用现行行业标准的物理、管理和技术措施以 (a) 在本许可协议允许的范围内限制授权用户访问和使用内容…


修改后:

被许可人应始终采用现行行业标准的物理、管理和技术措施以 (a) 将对内容的访问和使用限定于本许可协议允许的授权用户…

原文是许可协议的常见条款。被许可人获得许可人授权之后,向授权用户授予使用权限并有义务将使用权限限定在授权用户范围内,但不会是限制授权用户访问和使用。用更通俗的语言说,被许可人和授权用户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但凡理解能深入到这一层,原翻译的划线部分一眼扫过就会 stick out like a sore thumb(特别扎眼)。多数时候审阅稿件,发现错误不是通过对比原文一个单词一个单词抠出来的,那种做法实在既过于笨拙又缺乏实效。如果你做得更聪明一些,错误会在你的逻辑和理解框架中因为格格不入而自己跳跃出来。


例六:

If 5% or more of the Journal cease to be published by Licensor during the Term, upon Licensee’s written request,Licensor will, at Licensor’s sole option, offer to Licensee (1) access to additional Content , or (2) a credit toward any future acquisition of a Product.


原翻译:

如果在期限内,经被许可人书面请求,许可人停止出版的期刊达5% 或以上,许可人应自行选择向被许可人提供 (1)  额外内容的访问权限,或者 (2) 将来购买产品的抵免额。 


修改后:

如果在期限内,许可人停止出版的期刊达5% 或以上,经被许可人书面请求,许可人应自行选择向被许可人提供 (1) 额外内容的访问权限,或者 (2) 将来购买产品的抵免额。 

本条款是出版商许可协议的常见条款,规定了停刊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用脚趾头想一想,出版商作为许可方,是否停刊,实在跟作为外人的被许可方没有半毛钱关系,Game Over。再退一万步多说一句,假设你居然果真没看出来被许可方对许可方停刊一事指手画脚有什么问题,再想想合同向来都是权利义务对等,如果要求对方停刊,对方不找你算账,已是万幸了,还要求对方提供额外权限和抵免额,你当你是谁呢?这话,看哪儿哪儿不对。


综上,例五和例六也有鲜明的共性,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始终漂浮在很浅的层次。可以断定的是,TA 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就已然完成了翻译。


出现上面这样的错误,就像练就了一身行走天涯的本事,却在出发前跌进自家水沟里一样。纵然你的文笔再优美流畅,但是很抱歉,游戏开始前你就出局了。


看到这样的翻译时,我经常想起《教父》那句经典台词:花半秒钟就看透事物本质的人,和花一辈子都看不清事物本质的人,注定是截然不同的命运。清爽的逻辑、健全的思维,是从事任何工作的必备技能,翻译当然不会例外。这也是为什么,我从来不认为翻译是一项被动的工作,也不认为工作年限和翻译能力有必然正相关的联系。


深入翻译,超越翻译。纵然层峦叠嶂,胸中自有丘壑,是高手进阶的必经之路。如果看到具备这样资质的翻译,请深深地喜爱TA。




法律翻译进阶之告别翻译腔    



打掉输入部分“逻辑与理解”的小怪兽之后,我们迎来下一项挑战:输出。输出部分从翻译腔开始,因为它太讨厌了。


What —— 什么是翻译腔?


用最通俗的话讲,翻译腔就是不说人话。更具体一些,这里说的翻译腔,指英文翻译成中文时,由于受英文影响而产生的不规范、难理解的表述。


Why —— 为什么要告别翻译腔?


我认为 Matthew Arnold 这句话完全可以对此作出解释:

The translation ought to be such that the reader should, if possible, forget that it is a translation at all, and be lulled into the illusion that he is reading an original work; something original. – Matthew Arnold, On Translating Homer.


也就是说,最好的翻译就是让读者觉得自己不是在读翻译。如果你看不懂上面那段英文,同时又无法理解我的解释,联想这句话:最好的丝袜,就是让别人看上去好像没有穿丝袜。条条大路通真理,嗯。


所以,归化异化之类的理论研究还是留给老师吧。实践中的翻译,看得懂、读得顺才是王道,法律文件尤其如此。


How —— 如何告别翻译腔?


在避免翻译腔方面,翻译教材林林总总介绍了不少技巧,比如增词减词、词性转换、句型变化等等。但是,多数技巧都是“剑招”,是从零碎的、肤浅的现象出发的。我更喜欢的路径是直接从“剑意”看问题,系统的、深刻的本质才是学习的精髓和捷径。


本质要从原因开始挖。翻译腔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处理两种语言在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上的差异。如果肤浅、片面地看语言,生搬硬套源语言来处理目标语言,翻译腔就会形成。因此,避免翻译腔的根本途径是深刻理解两种语言的特点,尤其是两种语言之间的差异。


中英文之间的差异,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中文偏向于演绎思维,是意合语言;英文偏向于归纳思维,是形合语言。这一根本差异又是衍生出各个语言层面差异的主线,下面具体分析。


词语方面。首先,两种语言各个词类的作用不对等。由于英文需要明示逻辑关系,表示逻辑和指代的词类非常强大,比如介词、代词和连词。比较之下,这些词类在中文里的功能要逊色很多,甚至某些情况下还不及标点符号作用强大。其次,即便是同词类表示同语义,中文词语和英文词语也绝对没有一一对等的关系。


这方面的差异导致的典型症状:其一,用力过猛,对介词、代词、连词、冠词、数量词等较少在中文出现的词事无巨细、生搬硬套;其二,不管不顾语境,某一个中文词语与某一个英文词语通篇携手同行、不离不弃。


例一:

Whether or not the Customer chooses to defend any claim, all the parties hereto shall cooperate in the defense thereof and shall furnish such records, information and testimony, and attend such conferences as are reasonably required. 


原翻译:

不论客户是否选择就任何索赔进行抗辩,本协议所有各方应在抗辩中进行配合,提供该等记录、信息和证人证言以及在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参加该等会议。


修改后:

不论客户是否选择就任何索赔进行抗辩,本协议所有各方应在抗辩中进行配合,提供合理必要的记录、信息和证人证言,以及出席合理必要会议。

绝大多数法律翻译看到such都过于激动,第一反应是它兄弟“该等”是不是要出场了!本句的such ... as …句型是高中英语内容,却在实践中难倒了无数名校硕士、JD和LLM。首先,原翻译断句错误,as引导的从句 are reasonably required 修饰前面两个such,而非仅后面一个。所以真正应该重复的是“合理必要的”,而不是傻傻的“该等”。其次,such在某些情况下的确可以翻译成“该等”,但不代表任何情况下见到“such”都要“该等”。本句的such和as应整体理解,不论such还是as都无实际语义,生搬硬套,实属多余。


再看看连词的表现。连词在英文里八面玲珑,含义灵活多变。比较而言,中文里的连词屈指可数。因此,在法律文本中,绝大多数翻译都会把“and”与“和”对应,“or”与“或”对应。真的只能这样吗?看下一个例子。


例二:

…if an order is made or an effective resolution is passed for the winding up of a Party, or a Party becomes bankrupt, insolvent, is unable to pay its debt as they fall due, stops, suspends or threatens to stop or suspend payment of all or material part of all of its debts, or proposes or makes a general assignment or an arrangement or composition with or for the benefit of its creditors…


原翻译:

……若对一方下达破产命令就一方的破产通过有效决议,一方破产、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暂停威胁停止暂停偿还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为其债权人之利益提出或作出整体转让安排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修改后:

……若存在就一方破产下达的命令通过的有效决议,一方破产、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暂停可能停止、暂停清偿全部大部分债务,与债权人为债权人利益提出进行整体转让、安排和解……

原翻译问题一,连词“或”在一句话里出现了 11 次之多,除了照搬英文所有 10 个“or”之外,还意犹未尽地在中文里自行添加了 1个;原翻译问题二,以相同的标点符号(顿号)表示不同层次的内容,导致看上去逻辑混乱。修改之后,形式上“或”减少为7个,内容上逻辑层次更清楚——


首先,第一层和第二层句段的分割全部使用逗号实现(第一层句段指由第二个“或”字分割的前后句内容,该字后面几个分句共用一个主语“一方”,共同构成第一层)。


其次,顿号退居三线,只用来表示句段内部的并列关系,必要时以“或”连接,顿号和“或”都表示选择并列。现在看懂了吗?


再来看看过度翻译是怎样毁掉一封信函的。


例三:

We do appreciate that you have dispatched a team of senior executives to review the project but we honestly don’t know what they could possibly find out on this trip that they don’t already know after working together for so many years.


原翻译:

贵方曾派高管团队视察项目情况,我们对此表示赞赏,但坦率而言,我们在共同工作多年之后已并不期待他们通过此行就能够取得任何新的收获。


修改后:

贵方曾派多位高管人员视察项目情况,我们对此表示赞赏,但坦率而言,在多年合作之后,我们并不期待他们此行取得任何新的收获。

对“团队”“工作”两个词的修改略去不表。争议解决案件中的信函,语气微妙,时而剑拔弩张,时而峰回路转。语言必须服务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但不论局面如何,至少需要表现出谈判的自信和底气。原翻译整体而言固然不能算错,但时态“已”、介词“通过”、情态动词“就能够”的出现,以及将状语“共同工作多年之后”放置在主语“我们”和谓语“期待”之间形成的长句,不仅不符合中文表述习惯,而且极大地弱化了语言力度。大家可以脑补“打,打,打,打,打劫”的画面。迟迟看不到主要信息,连被打劫的人都会不耐烦的。


综上,逐词对照式翻译不是严谨,而是死板。是病,得治。翻译时必须对两种语言中不同词类的特点保持洞察,有所为、有所不为,避虚就实。

句 子


句式结构方面,为了清晰表达逻辑关系,英文除大量使用介词、代词、连词外,还存在大量从句,甚至从句叠加,导致句型复杂、冗长。相反,更多依赖悟性的中文只有一个特点——短、短、短。

这一差异导致的典型症状是中文不断句。英语可以一口气读到底,但中文不可以不喘气。例3就是一个被不断句毁掉的例子,另外再举两个。


例四:

To the fullest extent permitted under applicable law, under no circumstances will the aggregate liability of Provider or its affiliates and their employees and directors in connection with any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e Services, the Supplied Content, Web Content, Customer Provided Content or the Access Link, exceed the lesser of Customer’s actual direct damages or the amount Customer paid to Provider under this Agreement in the twelve(12) month period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date the claim arose.


原翻译: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提供商或其关联方及其员工和董事就因服务、提供内容、网页内容、客户提供内容或访问链接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有关的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客户的实际直接损害赔偿与根据本协议客户在该等索赔发生前十二(12)个月内向提供商支付的费用中较低的数额。


修改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提供商或其关联方及其员工和董事就因服务、提供内容、网页内容、客户提供内容或访问链接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有关的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客户的实际直接损害赔偿与根据本协议客户在该等索赔发生前十二(12)个月内向提供商支付的费用中较低的数额。

修改2: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若有因服务、提供内容、网页内容、客户提供内容或访问链接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提供商、提供商关联方及其各自员工和董事所承担的责任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客户的实际直接损害赔偿与客户根据本协议在索赔发生前十二(12)个月内向提供商支付的费用中较低的数额。

本句是对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原翻译“严谨”地照搬英文句式结构,导致产生了一个长达120字的超长中文句子,能一口气读到底的都是勇士,我反正是看不懂的。第一种修改,也是最简单的改动方式,只需要在主语中心词“责任”后面加一个逗号,读者就能喘口气,趁机想想你要说什么了。没错,中文逗号可以在主语之后断句呢。第二种修改,如果你能顾及中文读者的思维习惯,把句子切分成更简短的分句,比如把修饰成分转换成状语,让逻辑结构更加清晰,读者会更爱你的。


中文不喘气不仅出现在结构复杂的超长英文句子翻译中,简短的句子也可能因为照搬英文句式结构令人费解。


例五:

If it might seem to others that decisions you are making on behalf of the company are more for your benefit than the company, there is a conflict even if you think you are being objective.


原翻译:

如果可能在别人看来你代表公司所做的决定好像较公司而言对你自己更为有利,即使你客观行事也是存在冲突的。


修改后:

如果在别人看来,你代表公司所做的决定可能相较公司而言对你自己更为有利,即使你认为自己客观行事,也视为存在冲突。

首先,原翻译断句死板照搬英文,敌不断,我绝对不断。其次,原翻译该翻的没翻,不该翻的过度翻译。该翻的,如 if you think,法律环境下主观判断(认为自己是)和客观判断(是)是不同的;不该翻的,如过于充沛的情态动词,一个“可能”还不过瘾,同一句话里又搬出“好像”来回应might seem to 的单词数量。译者还没纠结完,读者已经要发疯。


综上,理解时要以完整句子为单位,但输出时,具体到一句话内部的分句、从句,应以中文和英文各自的表述习惯为标准进行切分。同时,上文很多例子都证明,中文标点符号的作用被大多数人低估了。

逻 辑


在逻辑层面,归纳和演绎的区别最突出的表现是中文倾向于重心在后,而英文倾向于重心在前。具体而言,多数情况下,中文由因及果,主句后置、中心词后置、从句前置、定语前置;英文由果及因,主句前置、中心词前置、从句后置、定语后置。


如果没有领悟到这一层差异,即便意思表达准确无误,也很难创作出原汁原味的翻译作品。上文例4的赔偿条款即是典型的例子,几乎所有的英文赔偿条款都是以结果(XX shall indemnify XX for)开始,而几乎所有中文赔偿条款都是以原因开始(若……索赔)。再举一例。


例六:

A Prohibited Payment does not include a payment of reasonable and bona fide expenditures, which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motion, demonstration or explanation of products or services or the execution or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provided that such payments are permissible under Applicable Laws.


原翻译:

禁止支付不包括合理且善意的支出,该等支出直接与产品或服务的推广、展示或说明,或协议的签署或履行相关,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类似翻译:

禁止支付不包括合理且善意的支出直接与产品或服务的推广、展示或说明,或协议的签署或履行相关,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的支出。

修改后:

禁止支付不包括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与产品或服务推广、展示、说明或协议签署、履行直接相关的合理且善意的支出

原翻译完全沿用了英文的句式结构,可以减轻翻译过程中投入在句型转换方面的精力,的确是一种省时省力的方法。某些翻译教程甚至很鼓励使用这种同位语从句(这种处理方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以“即”字引导同位语从句,见“类似翻译”)。但从中文表达习惯看,定语前置、中心词后置其实更符合中文的逻辑顺序。修改后的翻译,即是对条件状语和中心词作出了调整。当然,要说明的是,如果英文确实过长,利用同位语从句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断句方式。


综上,中文和英文不仅在词语和句子方面有各自鲜明的特点,在逻辑思维方面的差异也清晰反映到各自的语言中。若要提供原汁原味的翻译作品,这种差异不可不察。

小 结


首先,本文只提供克服翻译腔的思路,笼统列举显然无法穷尽各种语言差异。


其次,强调一点,任何技巧都是为目的服务的,千万别被把式套住。关于剑招和剑意的关系,《倚天屠龙记》里张无忌学剑的片段绝对是经典。大敌当前,张无忌向张三丰学习太极剑法。张三丰演示三遍,每多演示一次,张无忌忘记的内容就更多一些,待第三遍演示完,张无忌已经“忘得干干净净了”。张三丰很满意,无忌也居然真的打败了敌人。翻译其实挺像太极剑。终极的作品是“空”之后的“有”,“不变”状态下的“应万变”。


最后,翻译腔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它的存在熟视无睹。市面上翻译很多,对自己有要求的翻译不多,希望你是其中一个。




法律翻译进阶之文字功夫   



说到法律翻译,我实在听过太多迷思。例如,他是很棒的律师,一定能做很棒的翻译。例如,他有多年翻译经验,一定是个好翻译。又例如,他有英语和法律背景,法律翻译职位一定很适合他。


我只能呵呵哒了。


前段时间见了位小朋友,说自己之所以希望进律所,是因为梦想改变中国人权现状。有梦特别好,但得落地才能生根发芽。我实在是见过了太多心系“中国人权”的雄心壮志小青年,照抄名字都会出错,中英文标点分不清,“的、得、地”的区别不知道,数字错误连篇,码出来的字人话不是。


所以先醒醒吧。想成大事,先从做好每件小事开始。想拿出优美的作品,先从保证自己的文件不会害人开始。能否在提高翻译水平的路上走得快、走得远,关键就在于那些基础的、琐碎的、令人不屑的文字功夫。


扎实和牢固的文字功夫,一定是深刻的、系统的、灵活的。而不扎实的文字功夫,就像“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总会在细节之处暴露真相,比如以下。

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基本功不扎实的常见症状之一,是以偏概全,把一个单词最常见的语义等同于这个单词的全部语义,或者生搬硬套,或者理解不能。


例一:

Subject to Article 4.6 below, the Publisher shall not be liable to the Distribut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or any Order for any loss of profit, indirect, special or consequential loss or damage whether arising from negligence, breach of contract, misrepresentation or otherwise.


原翻译:

受限于第4.6条,出版商不就与本协议或任何订单相关的利润损失、间接、特殊或结果性损失或损害向分销商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该等损失或损害是否由过失、违约、虚假陈述或其他原因导致。


修改后:

受限于第4.6条,出版商不就与本协议或任何订单相关的利润损失、间接、特殊或结果性损失或损害向分销商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该等损失或损害由过失、违约、虚假陈述或其他原因导致。

我们深入探究一下whether这个词。从语义角度,它的确有“是否”的含义,但除此之外,它还有另一个含义——“不论”,Collins的解释是:“You use whether to say that something is true in any of the circumstances that you mention”。结合语境判断,本句中的whether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原翻译的“是否”两字暴露了没有吃透whether在具体语境下含义的真相。


经常听到一种说法,哎呀,做不好翻译是因为“英文不好”。我想说的是,英文不好固然可能是事实,但是,难道母语中文就一定没有问题吗?看下面的例子。


例二:

乙方同意,若其员工不遵守甲方书面行为准则或甲方人员的口头指导,将有可能被甲方禁止进入场地。同时,乙方应就因其不遵循书面行为准则或口头指导而导致甲方、甲方顾客或第三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原翻译:

Party B agrees that Party B’s employee who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written rules of conduct of Party A or the oral instructions of Party A’s personnel may be prohibited by Party A from entering the venue. At the same time, if it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written rules of conduct of Party A or the oral instructions of Party A’s personnel, Party B shall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sulting losses suffered by Party A, its customers or any third person.


简单介绍协议背景。甲方是场地提供方,乙方是场地使用方。本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是:首先,乙方员工使用场地需要遵守甲方规则;其次,不遵守规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对“同时”这个词的翻译与上下文格格不入。从语义角度,《现代汉语大辞典》对“同时”的解释如下;1. 同一时候。 2. 并且。前者是时间并列关系,后者是逻辑并列关系。根据语境判断,本句显然是后者。原翻译的问题与例一相同,未经思考就照搬了“同时”最常见的语义。可以考虑将at the same time改为also/in addition/furthermore等表示并列或递进关系的连词/短语,修改后翻译不再另行赘述。


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对翻译造成影响的基本功薄弱问题不仅存在于外语中,也可能存在于母语中。而基本功有问题,很可能导致翻译在理解环节就已经出局了。

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学习一种语言应该从这种语言本身出发,判断语义应该扎根于语境。基本功不扎实的另一个表现,是不得不借助母语学习外语,以逐词对照方式作出孤立判断。


例三:

除就光伏项目取得不同部门的特别审批或备案外,与一般建设项目类似,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还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


原翻译:

Other than the special approval or record filing at different authorities, the Construction Use Land Planning Permit, the Construction Works Planning Permit and the Commencement Permit, as is similar to gener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should be obtained for a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project.


本句的关键是准确理解“除……外”的含义。查找《新汉英词典》可以看到,“除”既可以表示不计算在内的情况(except),也可以表示计算在内的情况(besides),具体所指要根据语境判断。就本句而言,光伏电站项目“还应就……取得……”充分表明,本句说明的是光伏项目的特殊审批程序和一般证照要求两种情况,“除……外”表示计算在内的含义。


原翻译之所以出现错误,是因为翻译表示排除的“除……外”时,见到过other than短语,但既没有充分理解“除……外”,也没有充分理解“other than”,就盲目地在两者之间画了等号。可以考虑将other than 修改为in addition to/besides等可以表示包含关系的连词/短语,修改后翻译不再另行赘述。


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中英文两种语言在词语层面上绝无一一对应关系,因此,中文词语并非学习英文的可靠桥梁,对词语的理解和选择务必结合语境作出判断。

只知其表,不知其里


基本功不扎实的表现,还包括对某些词语只有笼统的理解,了解大概含义,但未全面掌握具体应用。


例四: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does not apply to the License Agreement.


原翻译: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本协议。


修改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本协议。

Apply的含义是“适用”,这个判断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介词错误。语言角度看,介词“于”表示对动作对象的引入。即便从朴素的常识出发,也应该是将“公约”作为标准,将“本协议”作为对象。因此,“to”所对应的“于”字不可省略。否则,含义完全相反,将变成以本协议为标准、以公约为对象,显然是荒谬的。


这个例句也再一次印证,有些翻译错误并不是因为外语没有学好,而是连同母语在内的文字功底普遍薄弱。而母语功底薄弱,反倒是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小 结


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其实每天把我们绊倒的根本不是什么高深的技巧或费解的知识,而是反反复复出现的基础和常识。以很多人千疮百孔的文字功夫,根本轮不到拼翻译技巧。


《学习之道》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能成为顶尖选手并没有什么秘诀,而是对可能是基本技能的东西有更深的理解。每天都要学得更深一点而不是更广一点,因为学得更深可以让你把我们潜力中那些看不到、感受不到但又极具创造力的部分挖掘出来。”这个观点完全可以适用于语言学习和翻译练习。大道至简,我们无需炫耀每天背了多少单词、考了多少证书,踏踏实实的文字功夫会给你带来真正的回报。


多说一句,收到过无数请我推荐法律翻译教材的私信。其实,相比推荐哪一本教材,我更想说的是,比选择一本书(广度)更重要的是如何读一本书(深度),能否读懂、看透、通过实践内化,才决定了这本书真正的效果。有时候,制心一处,远胜读书万卷




法律翻译进阶之美学修养      



这个话题太大了,而且似乎轮不到文字工作者来写。但是,我仍然认为精良的翻译离不开美感,于是斗胆说一说。 

简 洁


简洁明了是任何文字工作者、甚至任何职场人的基本修养。


首先,信息时代,每个人的时间都很宝贵,耐心都很有限。除文学修辞需要外,任何多余的文字都是对阅读者的亵渎。其次,繁复的表述不仅弱化了信息重点,而且极可能造成歧义甚至误解。


先从小处说,随手解救一个短语:

maximum legal limit


原译文:

(法定利率)最高上限


修改后:

(法定利率)上限

英文limit一词既可以指上限、也可以指下限,所以需要maximum加以限定,明确界定“上限”的含义。然而,中文里“上限”一词本自具足,不存在任何歧义空间,“最高”一词纯属多余。


再随手解救一个句子:

This certificate is not valid if it is removed or altered in any way whatsoever.


原译文:

本证明不论以任何方式删除或改动都将失去效力。


修改后:

本证明涂改无效。

这句话源自一份公证文件。英文以古旧繁复的方式表达了捍卫文件效力的决心。原译文则一以贯之地严谨展示了原文的风貌,似乎很努力——我都已经把每个词都搬到中文里了呢!然而,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修改后的译文字数减少一多半,但语义和实际法律效果有任何差异吗?“本证明涂改无效”七个字已然有效地保护了文件。


说到简洁,我常想起无印良品的广告画:地平线一望无际,渺小的人几近消失不见。将简洁的境界推向极致,却并不令人感觉空洞。正如原研哉在《设计中的设计》一书中所言,“看似空无一物,却能容纳百川。”语言何不如是。简洁是极高的修养,去除所有繁复的过程,如同大浪淘沙、烈火炼金,淬取出的逻辑是明了的、纯粹的、有力的呈现。自信无需依托于复杂冗长的文字堆积。翻译中的极致自信不是巨细靡遗,而是放手去除所有繁枝末节,却依然拥有一览无余呈现信息的底气。

精 准


翻译的最终目的是达意,达意的最高境界是精准。所谓精准,增一分太多,减一分太少。 


随手举例:

Completion of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Company Equity pursuant to the exercise of the Put Option or the Call Option, as the case may be, shall take place on the date falling fourteen (14)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notification by the Valuer of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Company Equity or such other date as the Parties may agree.


原译文:

根据出售选择权或购买选择权(视情况而定)对公司股权进行的出售和购买,应在估价师对公司股权的公平市价作出通知后的十四(14)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完成。


修改后:

根据出售选择权或购买选择权(视情况而定)对公司股权进行的出售和购买,应在估价师对公司股权的公平市价作出通知后第十四(14)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完成。

原翻译因对完成日的理解偏差而与精准无缘。英文中的完成日具体明确,即通知后第14日。而根据原译文,完成日则可以是通知日起14日内的任何一天。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以这种精准度界定合同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律师会很开心吧……


不论音乐、舞蹈,还是任何一种其他艺术,极致的呈现都需要精准,美好的翻译也离不开它。而且,如果说其他艺术中还存在天马行空的空间,翻译特别是法律翻译就几乎没有给个性创造留有任何余地了。然而精准也并非紧张的产物,相反,最优美的精准源自放松。某种程度上,两种语言的关系像极了双人舞。极致的翻译,是译文在音乐伴奏下收放自如、随心所欲,却始终与原文不离不弃,共同精准地踏在节拍上。

结 构


即使表达的语义同样精准,以不同结构进行表达,最终的效果也千差万别。


先看下例:

A Prohibited Payment does not include a payment of reasonable and bona fide expenditures, such as travel or lodging expenses, which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motion, demonstration or explanation of products or services or the execution or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provided that such payments are permissible under Applicable Laws.


原译文:

禁止支付不包括合理且善意的支出(如差旅费或住宿费),该等支出直接与推广、展示或解释产品或服务,或协议的签署或履行相关,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修改后:

禁止支付不包括合理且善意的支出(如差旅费或住宿费),该等支出直接与产品或服务推广、展示、解释或协议签署、履行相关,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原翻译真的没有“错”,但也真的和美好没有关系。“推广、展示或解释产品或服务”是动宾短语,而紧跟其后的“协议的签署或履行”却摇身变成了名词短语。好比乡村音乐中突然插播摇滚,节奏一下乱了,满满的违和感。


上例虽然谈不上美好,但至少没有出什么大问题。有时结构问题在精准问题的陪伴下出现,就有可能造成惊吓了。


看下面这个例子:

If the Event does not take place 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by Organizer or if the Event is cancelled, then the Athlete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any payment in respect of the Event Fee and shall not hold Organizer liable in any way whatsoever.


原译文:

若在主办方规定的时间内未举办赛事或赛事被取消,选手无权就出场费获得任何付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主办方的责任。


修改后:

若赛事未在主办方规定的时间内举办或赛事被取消,选手无权就出场费获得任何付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主办方的责任。

原文中,两个if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构成平行结构。这种结构的特点是用相同结构表达相似语义,结构一致、语义清晰,既减轻了读者的阅读负担,又可以避免歧义。原译文将第一个条件状语从句中的时间状语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by … 提前到句首,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平行结构,更要命的是造成了歧义。根据原译文,“在主办方规定的时间内”这一状语成分既可以修饰赛事未举办,也可以修饰赛事被取消。那么,如果赛事在主办方规定的时间外取消,到底是不是适用本条款呢?


所以说,结构对于翻译作品的最终呈现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结构服务于内容,内容依托于结构。翻译就像建筑设计师,主谓宾、定状补,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都是手中的素材。平行结构简明扼要,复合从句错落有致,短句直截了当,长句百转千回。如何选择材料,如何运用结构,以何种方式呈现,最终将决定读者看到的是山寨高仿,还是顶级设计。

小 结


话说,谷歌都会 GNMT 了。人家还高效率、低成本,没有加班费和加急费,而且从来不挑活、不抱怨、不睡觉。有这样的竞争对手,难怪很多翻译对自己的前途捉急了。


其实,任何行业和职业都是金字塔。外行或者道行浅的人,看到的多半是热闹,进而在热闹表象的牵动下情绪万千。不幸的是,这样的人在任何行业和职业都是大多数。


真正的丰富是无可取代的。在我看来,机器翻译一定能取代部分人工翻译,比如那些码字不经过大脑的。但是机器翻译也注定无法取代某些翻译,比如那些用心做事的。人相比机器的最大优势不是运算速度,而是人可以有审美,人可以有心——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嘛。




法律翻译进阶之洞察细微     


细节是魔鬼


不说废话,先看例句。


例一:

Party A shall not make any claim against Party B, and hereby waives any such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Parties prior to the Closing Date.


原翻译:

甲方不得针对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特此放弃因双方之间于交割日前签署的任何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主张。


修改后:

甲方不得针对乙方提出任何因双方之间于交割日前签署的任何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权利主张,并特此放弃上述权利主张。

这个例句也可以放在逻辑和理解部分说。为什么没有?因为一处细节:标点。由于标点的参与,原文就从考验逻辑思维能力转而开始更多地考验细节洞察力了。“and hereby waives any such claim” 前后两个逗号的出现,使这一分句成为插入语。进而使得修饰成分“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不仅限定了紧邻的any such claim,也可以穿越到any claim against Party B并加以限定。也就是说,shall not make(不得提出)和waive(放弃)的宾语是一致的。原翻译“甲方不得针对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显然扩大了双方原本约定的弃权范围。


再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大家自行感受下逗号出场这件事对整体句子含义带来的巨大影响。


例二:

Subject to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Licensor hereby grants to Licensee a non-transferrable and nonexclusive license to use the Software and its associated Documentation, including upgraded, modified or enhanced versions, and to use any Third-Party Software included therewith or therein, solely for Licensee’s internal business purposes.


原翻译:

适用本许可条款的前提下,许可人在此授予被许可人一项不可转让的非排他性许可,授权被许可人使用软件及其相关文档(包括其升级、修改或增强版本),以及仅为被许可人内部商业目的,使用附带或嵌入的任何第三方软件。


修改后:

适用本许可条款的前提下,许可人在此授予被许可人一项不可转让的非排他性许可,授权被许可人仅为被许可人内部商业目的,使用软件及其相关文档(包括其升级、修改或增强版本),以及使用附带或嵌入的任何第三方软件。

解读本句的关键在于solely for Licensee’s internal business purposes之前的一个逗号。具体不再赘述。


再看一个词语细节的例子。


例三:

This legal entity transformation will not have any impact on you or the contract relationships between you and the Company. The entity’s share capital, bank account number, VAT number, business registration code, administration and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as well as your commercial interface within the Company will remain unchanged.


原翻译:

此次法人实体变更不会对贵司或贵司与我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造成任何影响。本实体的股本、银行账号、增值税税号、商业登记编号、管理和授权,以及贵司与我司的商业往来均将保持不变。


修改后:

本次法人实体变更不会对贵司或贵司与我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造成任何影响。本实体的股本、银行账号、增值税税号、商业登记编号、管理和授权,以及贵司在我司商业对接人均将保持不变。

所有两种语言之间存在差异之处,都是翻译中常见的陷阱。诸如例三的情况,英文存在大量介词,但中文没有相同的介词可以与英文对应。因此,以中文为母语的翻译经常掉进两个大坑:一、忽略介词对语义的影响。二、不知道如何对等处理介词。


针对状况一。本例中,如果介词within改为with,原翻译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原文分明多了两个字母in,朗文字典对within的解释:inside a society, organization, or group of people。由此可见,commercial interface这个词指向的一定是公司内部的关系,而非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Interface原本是计算机术语,指计算机界面。在商业环境下,指的其实是一个公司内部对外的界面,即与其他公司进行业务对接的人。


针对状况二。在中英文存在明显差异的词类和词语上,我们应该保持语义对应而非词类或词语对应。本例中,如果把“within”翻译为“在我司内部的”,固然不能算错译,但是很死板。再比如“the contract by and between the Parties”,大可以翻译成“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动词来弥补中文介词匮乏的缺憾。

匠人精神


细节问题导致的错误不胜枚举。任何能够以语言形式呈现的信息,无论点(如标点符号、单复数形式)、线(如时态、语态)还是面(如语体),一定都会对语言含义有所影响。平庸的翻译和精良的翻译,差距就存在于细节之中。


但是也一定不要跑偏。最近有个被用烂了的词叫“匠人精神”。很多翻译陷进这个词里拔不出来,以为做翻译就要苦哈哈地死抠细节。苦哈哈、死抠的不是匠人,而是愚钝。理想的翻译状态是心有猛虎、细嗅蔷薇。将一切细微之处尽收眼底,但又不会陷入其中无法自拔,深知何处应该有所为,何处可以有所不为,进退自如,利用有限的资源呈现最大的成效。真正的匠人精神一定是建立在智慧基础上的。

按自己的意愿,做喜欢的翻译


这个系列,就告一段落吧。越往后写,个人体验的成分就越多一些,没有相当实战经验的读者感受起来就越发困难。再者,体验是很个人化的事情,正如通向罗马的路不可能只有一条,体验也可能因人而异。所以,文中所有观点也仅供大家参考和交流,大可不必迷信。


反思最初的命题,我好像从一开始就进行了道德绑架。法律翻译就一定得进阶吗?做个七八十分的翻译已经挺好,从80分到100分,耗费的时间精力可能比入门到及格还要多,忙活半天会获得回报吗?一份工作而已,赚个奶粉钱,我要求不高,钱多事少离家近就行。


我其实特别尊重每个人把字码成自己喜欢的样子的权利,也特别尊重每个人从码字这件事本身获取自己想要的东西的权利,无论是物质上的富裕还是精神上的满足感与成就感。山顶的景色固然美好,视角固然宏大,但又过于艰辛。半山腰又不是看不到点点繁星,坐在帐篷里烤烤火,免去后半程的劳顿,也可以说自己到此一游了。生活不就应该是每天睡眼惺忪地到达办公室,想方设法偷懒应付老板之后回家过过小日子吗?对此,我还是要说那句话:你自己的生活,你开心就好。


于我,文字是细微的,文字所决定和改变的却可以非常巨大,是我从事法律翻译的初衷。而精良的作品是来自内心的召唤,半山腰的风景固然也包含了点点繁星,但远远无法取代山顶的宏大。相比之下,旅途的劳顿只是登顶过程中的点缀罢了。


再说回报这件事。希望每做一件事都获得对等回报这个朴素的愿望无可厚非。但很多人都把逻辑顺序搞反了。不仅工作,任何事都是付出和能力在先,回报在后。有了付出和能力,回报可能会滞后出现,也可能会没有。但前者缺席,后者一定不会出现。求的太多,是苦了自己。


生活是自己的,与他人无关。祝大家都能按自己的意愿,做喜欢的翻译。

本图连同推文橱窗图均源自天津外国语学院


作丨者丨调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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