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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专访: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在改革中发展完善

2017-09-27 民主与法制周刊 法律出版社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运行16载,本人有幸同行13年,其中9年身处核心岗位(在考试司考试处参与政策拟订工作3年,在考试中心负责命题工作6年),一路走来,几多自豪,几多感慨。特转载此文,以飨诸君。                                                                               ——桑磊


2017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田家炳高级中学考点,考生在抓紧时间复习。


【编者按】


今年9月16日、17日,我国“最后一次”司法考试顺利完成,这标志着作为一项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在运行16年后,正式宣告完成历史使命。从明年起,司法考试制度将正式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司法考试的沿革和完善,相信经过一系列缜密严格的改革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继续为我国的法治建设遴选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


本期聚焦文章回顾了自1986年起至今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发展变迁的过程,介绍了司法考试施行16年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的贡献,并针对目前舆论关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变化展开探讨,同时介绍了国外一些成熟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以供借鉴。


今年9月16日、17日,第16次国家司法考试顺利完成,这标志着作为一项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在运行16年后,从明年起,将正式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从而以崭新的面貌,继续为我国的法治建设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从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到1995年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制度的建立,到2002年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直至明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正式实行,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历经三十余年后,更加健全完善。


在长达半个甲子的岁月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不断改革完善,每一次改进都是一次进步,都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基于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必将更好地服务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


司法考试考生蜂拥进入考场。


律考:一代人的记忆


据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介绍,1986年,司法部率先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参加并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符合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条件的人除外)。之后,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3年,律师资格考试改为每年举行一次。至2000年,我国共举行了12次律师资格考试,通过人数达18万人左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彭雪峰是1986年首次司法考试的通过者。


他清楚地记得,1986年开考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时,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


两年后,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考,彭雪峰注意到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这次考试明确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还处于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彭雪峰回忆说。


律考是一代人的记忆,也改变了一群人的命运。


郑碧波律师在回忆当年律考经历时颇有感触:1993年年初,与我西政同届毕业的同学王鸿打来电话,问我是否参加那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因为从不太关注律师资格,我告诉她自己没有报名。她催促我和另外两位同学一起报名,如果都考取了,我们就共同设立一家由硕士研究生组成的律师事务所。怀着这种美妙的憧憬,我们三个同学一起赶到司法厅的报名处,却被告知报名期限已过。失望之余,司法厅的工作人员却告诉我们可以在开考那天现场报名参加考试,原因是每次考试都有若干虽然报名而放弃参考的人员。就这样,我们在离开考大约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开始备考。如今,二十多年过去了,虽然已经记不清是哪天开考,但记得我们在那天提前赶到考场,果然顺利领取了准考证。虽然不记得考试科目的次序和内容,但我依稀记得每一科目的试题数量庞大,大大小小的应用性案例题特别多,每一场考试都有时间不够用的强烈感觉。由于题量大,准备时间不足,复习资料匮乏,我在考完之后对能否通过并不抱乐观预期。幸运的是,公布成绩时,我竟然以超过不足10分的成绩通过了本次考试,而另外两位同学仅几分之差与此次律师资格失之交臂。同年7月10日,我领到了编号为(鄂)司律证字第25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这一纸在现在看来简陋不堪的证书,却意外地成全了我在北京从事专职律师的难忘经历,至今仍在延续。



四种准入制度并行选拔法律职业人才


贾丽群表示,在2002年以前,我国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的准入,实行的是分散的考试制度,除了律考,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全国初任法官、助理审判员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初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考试和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四种不同的考试构成了我国分散式的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制度。


我国的公证员资格制度始于1992年司法部举行的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从1992年至2002年,我国组织了四次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的复习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我国的初任法官、助理审判员考试始于1995年。此前,我国没有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法官的制度。1995年,法官法通过并实施,该法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建立了初任法官考试制度,并于1995、1997、1999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共进行了3次考试(1998年还单独加考了一次),通过人数近4万人。


我国的初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考试制度同样始于1995年,亦是依据1995年通过并实施的检察官法建立起来的,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并于1995、1996、1998、1999年分别举行了4次考试,总报名人数6万余人,通过人数约为3.5万人。


 “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四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模式设计上存在较大区别,四种考试的组织部门不同、性质不同,标准不一、门槛不一。此外,通过四种考试取得的资格不能通用,四种职业也互不流动。我国实行的这种分散、不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不利于我国司法人员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适用的统一。着眼于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在我国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成为国家法治建设发展的趋势和要求。”贾丽群说。

    

今年在部分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贾丽群表示:“今年司法部决定在黑龙江大庆、江苏苏州、广西北海、重庆北碚和宁夏石嘴山5个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



2002年开启新纪元


据贾丽群介绍,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草案时,部分委员提出了尽快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已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加之我国的律师考试、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已经进行了多年,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两法的这一规定,标志着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同年年底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和2005年通过的公证法,将取得律师资格和担任公证员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四考合一”正式形成。


贾丽群表示,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2年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约有2.4万人通过考试,占实考人数的7.6%。这是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后举行的首次考试,社会各方面对此寄予厚望,司法行政机关也给予高度重视。为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司法部提出了将国家司法考试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四严”目标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的“四严”要求。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的成功举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较高评价,被认为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一个良好开端,不仅实现了由“四考”到“一考”的平稳衔接,完成了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由分散到统一的过渡,也为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贾丽群表示,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上强调,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队伍。



16年的坚守与完善


贾丽群表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自2002年建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司法部一直致力于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法治人才保障,不断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全面发展,考试规章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考试监督管理工作明显加强,为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我们不断修改完善考试大纲,改革完善考试内容,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纳入考试范围并加大考查比重,强化对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查,加大法律职业立场、伦理和技能的考查力度,引导广大考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贾丽群说。


截至现在,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全国共有510余万人次参加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88万余人,其中有40余万人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或者成为执业律师和公证员,还有大量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工作,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贾丽群介绍,基于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设要求,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框架内,司法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发挥好选拔储备法律职业人才的职能作用。


为有效解决中西部基层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经中央批准,司法部自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之初,就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偏远、贫困基层地区实施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合格分数线政策,并多次扩大政策的实施范围。目前,全国25个省份的144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实施这一政策,占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一半以上;其中,内蒙古、西藏、青海等10个省(区)为全部放宽地区。2003年以来,对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考生实行降分录取政策。据统计,有15万余人通过放宽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解决中西部基层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08年起,允许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近16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拓宽了司法机关招录法律人才渠道,促进了优秀法律本科毕业生顺畅地进入法律职业。


同时,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司法部先后制定下发了港澳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规定,自200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自2008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在内地和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截至目前,600多名港澳台居民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选拔了一批精通并能运用港澳台与大陆(内地)法律的专门人才,增进了台港澳与大陆的经济、法律及其他交往。


在考试内容方面,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纳入考试范围,促进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合理衔接;在考试命题上,强调基础性、应用性、综合性和实践性,加大案例题的考查比例,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宪法法律知识和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治实践能力,引导法学教育实现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有效融合。

 

新时期继续前行:


司法考试的16年,是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16年,也是为我国十八大之后开展司法改革奠定基础的16年。“16年的司法考试,为司法机关输送大批高素质、高学历、高法律素养的人才,早期参加司法考试的法官、检察官已经成长为司法机关的中坚力量,这就为司法改革顺利推行打下了重要基础。”贾丽群说。


而司法考试制度本身,也在十八大后面临新的改革。


贾丽群表示,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队伍。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2015年6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同年9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提出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根据《意见》的规定,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2017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司法部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重要措施分工方案》,进一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的任务分工。


同时,司法部在广泛征求相关法律职业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建议稿,报全国人大内司委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草案。当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七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通过立法形式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稳致远


贾丽群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与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相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有以下几个明显变化。


首先,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扩大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等。


同时,《决定》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而关于考试制度的衔接,《决定》明确,在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具有同等效力的。此外,在公务员法中还明确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考试资格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这项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公务员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上述岗位上从事上述工作,而且胜任现任职务的人员不受这项制度的影响。


 “根据《决定》的相关规定,相关改革的落实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展开。”贾丽群说。


贾丽群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两办《意见》,抓紧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在广泛征求社会和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内容、考试方式方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等内容,并适时向社会发布,为组织实施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规范依据。


同时,拟成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设计等工作。研究制定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相关政策。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将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的考试政策,继续实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分录取等政策,继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试卷,促进解决中西部基层地区法律职业人才不足问题。同时,研究大四学生、现役军人报名政策等,制定配套规定。在做好司法考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章制度。


 “我们还将进行一项新的尝试,即在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按照《意见》,建立职前培训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职前培训规划,科学设计职前培训内容、方式、时间等,组织编写职前培训大纲,建立职前培训师资库、案例库,研究制定职前培训考核标准,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统一职前培训试点工作。”贾丽群说。


司法考试打下坚实基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扬帆起航,唯一不变的是我们相信,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服务的仍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而最终受益的将是每一个生活在法治社会的公民。

(文/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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