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为什么不讲中国证据法,非要讲英美证据法?
一本以可采性为核心内容的证据法教材
序
文丨易延友
本书与市面上其他证据法教材的最大区别在于:这是一本以可采性为核心内容的证据法教材。
我主张证据法学的知识体系应当以可采性为中心,教材和课程体系也应当以可采性规则为主要内容。这是因为,除了可采性规则以外,其他与证据有关的规则要么属于自然科学,从而不具备法学的品格;要么依附于法学的其他门类,根本无法承担起证据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之重任。如果不以可采性为中心,则学生在看完一本教材或修完一个学期的证据法学课程之后,要么感觉到证据法学知识性不强,看来看去净是一些大道理,或者纯粹是一些经验之谈,学术门槛很低;要么感觉这门学科知识杂乱,不成体系;要么感觉这门知识完全可以并入其他学科或课程当中。只有当证据法学以可采性规则为中心的时候,它作为一门学科知识的独立性、科学性、复杂性和完整性才能得到充分展示,证据法学的魅力也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可采性规则主要存在于英美证据法中。证据法既然应以可采性为中心,其知识体系也就必然以英美证据法为核心内容。当然,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有零星的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我们在讲授英美证据法课程时,对我国已经建立或移植的证据规则也应当提及;在证据规则日益受到重视,甚至日益繁多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重点讲授那些已经建立或移植的证据规则。这样,在如何传授证据法知识上,就面临两种路径:一种是把英美证据法知识贯穿到中国相关证据规则中;另一种则是把中国证据法知识融入英美证据法中。由于我国法律中关于可采性的证据规则迄今为止尚不成体系,在此前提下,如果按照第一种路径,也就是以中国法为中心来建构证据法学的知识体系,这个学科很可能就是支离破碎的。以此为框架来传授证据法学知识,学生学习到的证据法知识必然是零散的、碎片化的和不成体系的。其对知识的运用也必将是一知半解的和毫无章法的。如同一部被撕掉了大半部分的辟邪剑谱,练此神功之人除了首先必须自我伤害以外,其实并没有什么大的收获。因此,作为一门专门的法学学科,证据法学仍然应当而且只能以英美证据法为核心,在英美证据法的知识框架内,对照我国的相应规定加以讲述。
毋庸回避,我所主张的这种路径必然面临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不讲中国证据法,非要讲英美证据法?或者说,为什么不以中国法为中心,非要以英美法为中心?问题在于,这个世界上是不是存在一门叫作“中国证据法”的课程或学问?我认为并不存在。在佛教、佛学传入中国之前,没有一个正常人会愚蠢到发出这样的追问:为什么不讲中国佛学?在玉米没有传入中国以前,也不会有人问:为什么不吃中国玉米?我们可以在大学里开设中国民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课程,那是因为我们有民法总则、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作为该学科的基本研究对象。但是,中国没有证据法典;在诉讼法典中也很少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因此,在大学法学院开设的证据法学课程,一开始就应当是作为一门比较法学而存在,是一门系统性地介绍英美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则和实施状况的课程,而不是以研究和阐释中国证据法为目的的课程,至少主要不是以此为目的。学生们在掌握英美证据法体系化知识的前提下,也不妨害对中国有关证据规则的了解和掌握。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学生们学习并掌握这些知识,才能够既让别人对他们刮目相看,又让他们对自己肃然起敬。所以,在一部比较完备的证据法典颁布之前,中国的学者在讲授证据法学时仍然应当而且只能以英美的证据法知识为基本框架,才能达到体系化地传授证据法知识的目的。
基于以上原因,我将本教材的重心放在了证据可采性规则上。尽管全书仍然分为三编:总论、证据和证明,但第二编“证据”基本上只涉及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不涉及证据的审查判断。有关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论述,占到全书篇幅的三分之二。
在形式方面,本书将全部内容分为“规则”“案例”“评注”“思考”等板块。规则及其原理的介绍是教材的基本内容,也是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评注主要是对规则或案例的反思与评价。思考则是对某一个规则或案例所体现问题的进一步追问。由于证据规则本身比较复杂,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本教材使用了大量的案例来说明规则的含义,基本上每一个规则之下都有一个案例。三分之二左右的案例是美国的案例,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案例是中国案例。我也希望尽可能地使用中国的案例。但既然我们认定世界上本不存在所谓“中国证据法学”这样一门学科,更多地援引美国证据法案例也就心安理得了。其中有些案例非常经典,我认为完全值得学生花时间全文通读。对于这样的案例,我只做了很少的删节。但是,至少有一半左右的案例,我是将课堂讲授的录音直接整理成文字,也就是对案例进行了剪裁。经过剪裁的案例,更容易理解。
写作这本教材的最初动因,是由于我讲授的证据法学课程在三年前的一次学生评教中,在全校同类课程中得分最高,为全校第一。这让我大受鼓舞。我分析学生喜爱这门课程的最主要原因,是该课程体系化程度高,逻辑性强,知识量大,再加上课堂讲授以案例为主,就显得这门课既有理论含量,又有实务内容。尽管我的证据法课程主要是讲授英美的证据规则,看上去貌似与我国司法实践没有太大关系,甚至让人觉得一门课程的核心内容居然是别国法律,说起来总有些心虚。即使是将每一个规则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那些案例也只是美国的案例,反映的是美国的司法实践,折射的是美国的社会生活,与我等何干。没想到,学生对我的课程评价颇高。这至少说明,我潜心研究的这些规则和精心挑选到课堂上讲授的这些案例,还是有些意思的;也说明,证据法课程是可以成为精品的。
因此,这本教材的文字最初是根据清华大学2014年春季学期法律硕士生证据法学课程的课堂录音整理而成。一开始我只想把它改写成一本讲义性质的专著,并没有想到要把它写成教材。后来觉得还是写成教材更有价值,因此又在原来的录音整理稿上对文字进行修订,增加了评注和案例等内容,尤其是在第二编各章增加翻译了一些美国证据法上的经典案例,在第三编则尽可能地从众多中国案例中选择了一些适合本教材的案例。
在这里,我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丁小宣先生和陈慧编辑。没有丁小宣先生亲自鼓励,本教材可能遥遥无期。没有陈慧编辑的策划和催促,本教材可能根本不会问世。我要感谢清华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生全体同学。没有他们在课堂上的深度参与和对授课的高度认可,我也不会想到要出一本证据法教材。我还要特别感谢我指导的2013级法律硕士生李文倩、胡丽蓉、黄建文、何平平、聂亭亭、宋立强、张伟等同学,他们的辛勤付出,是我得以在录音文字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的前提。另外,书中第七章和第十章、第十五章个别案例的翻译,得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慧敏同学、马勤同学的鼎力相助。教材最后的校订,得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丁宇魁,硕士生姜雅坤、梁风培、侯尧、朱宗祺、陈双亚妮等同学的帮助。在此一并向他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当然,本书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易延友
2017年9月1日
易延友教授最新作品·《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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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丨书丨目丨录
图书目录(简 目)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证据法概论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编 证据
第四章 关联性
第五章 品格证据
第六章 证人作证与交叉询问
第七章 鉴定意见
第八章 传闻
第九章 特免权
第十章 实物证据
第三编 证明
第十一章 证明责任
第十二章 推定
第十三章 司法认知
第十四章 自认与自白
第十五章 证明标准
案例、评注目录(简目)
第一章 证据法概论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四章 关联性
第五章 品格证据
第六章 证人作证与交叉询问
第七章 鉴定意见
第八章 传闻
第九章 特免权
第十章 实物证据
第十一章 证明责任
第十二章 推定
第十三章 司法认知
第十四章 自认与自白
第十五章 证明标准
作丨者丨简丨介
易延友,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2008~2012年)。兼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案例法评论》主编。曾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1992~2002年),先后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并留学于英国华威大学(Warwick University,2001~2002年),获法学硕士(LLM)学位。2003年至今,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2012年起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2013年1-5月,任耶鲁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代表性论著包括:《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修订版)、《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2013年第4版)、《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解读刑事诉讼法》(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美国Homa出版社2013年)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Punishment & Society: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nology》、《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等期刊发表中英文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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