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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从权利法理到致害责任

韩旭至 法律出版社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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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已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这些词汇已越来越为法学研究者所熟知。与传统的法律问题相比,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在形成机制、内在逻辑、法律机理上均有所不同。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马长山作序,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执笔所著的新书:《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从权利法理到致害责任》。本书结合域内外相关制度,初步回应了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信息权利的基本范畴、数据确权的基本逻辑、司法区块链的制度构建、自动驾驶的侵权责任、搜索引擎的致害责任等智慧社会变革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韩旭至,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特聘副研究员,民法学博士、法理学博士后。工业与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先后入选上海市首批“超级博士后支持计划”、上海市长宁区首批“青年创新人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上海市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课题等多项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出版专著《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及类型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合译《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2》(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参编《数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并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法学论坛》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智能算法、数据中心、5G、IOT(物联网)等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获得了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它在大幅提升人类生活品质的同时,也带来大量的相关法律问题,甚至对现有秩序进行了重塑。最近,部分地区上线了“自动驾驶网约车”项目,随之而来的安全与责任问题即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实际上,信用评分、工作评估、金融分析、犯罪预测中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而人工智能产业也正面临着数据合规、产权归属、责任承担困境,政府监管同样面临着算法规制和产业政策的风险与难题。这表明,数字正义已经成为当代生活的一种必需品。



这些问题体现了新兴技术的颠覆性变革和数字社会的逐渐成形,促动着现代法治向数字法治的转型升级。对此,北美、欧洲、东亚等发达国家都将人工智能的发展视为全球竞争中的重要议题,在数字法治建设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5年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研究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的工作小组。其明确指出,欧盟人工智能立法的目标,即“获得人工智能话语权,成为数据经济和应用的全球规则主导者”。2018年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战略》,将人工智能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以明晰面向未来的数字化变革理念与行动。2019年美国国会成立了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出,美国人工智能的工作重点在于,研发投资、国家安全应用、培养和招募人才、保护和建设美国的技术优势、促进全球合作。2019年,特朗普政府签署了《美国人工智能计划行政令》,将人工智能列为美国政府的研发重点。2020年美国《人工智能未来法(草案)》亦明确提及人工智能对确保美国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也十分迅速,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距离逐步缩小,有些领域(如5G建设)还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与此相应,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平台治理等方面的立法不断加快。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2020—2025—2030”“分三步走”,最终建成“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表明,重视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编辑等新技术新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当前,中国的数字法治建设路径与模式,体现着国家/社会/个人的“包容治理”精神,进而与欧盟的“权利保护”模式(如GDPR)、美国的“公平保护”模式(如《算法问责法案》)明显不同。



面对方兴未艾的信息技术革命和数字社会变革,法学界特别是青年法学人才积极回应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涌现了大量优秀成果,形成了数字法治的新型“问题域”及重要理论命题,本书作者就是其中比较活跃的一位。韩旭至是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科的一名优秀骨干,为人直率达观,勤奋向上,富有团队精神;其研究既具有民法学的深厚基础,又具有法理学的理论高度,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特色。《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从权利法理到致害责任》一书,立足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和法律变革,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信息数据的确权困境与破解之道、智能应用的法律风险与致害责任等重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阐明了自己独到的学术观点,对相关研究会起到一定的启迪和促进作用。当然,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是一项复杂而深刻的重大时代命题,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本书涉及的只是其中的几个方面,无法囊括所有相关内容,如“数字人权的保障”“算法治理的路径”“智慧司法的方向”“人脸识别的规制”“平台责任与治理”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探讨。期待作者能在日后的研究中不断丰富和深化相关研究,为数字法治领域的学术研究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马长山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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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从权利法理到致害责任」

韩旭至 著



结合域内外相关制度

初步回应了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等智慧社会变革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从权利法理到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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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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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上编 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



第一章 人工智能的“非人”法律属性 


  第一节 “人工智能也是人”的迷思 

  第二节 人是法律人格的中心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无法挑战法律人格 

  第四节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无法合理构建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人工智能的代码规制路径 


  第一节 “法律代码化”:以代码重塑法律制度

  第二节 “代码法律化”:以法律与伦理规范代码

  本章小结



中编 信息数据的确权困境与破解之道



第三章 信息权利范畴的模糊性使用   

  第一节 信息权利范畴的模糊性使用类型 

  第二节 模糊性使用的成因:信息与数据的多重面孔 

  第三节 模糊性使用的后果:理论与实践的双层危险 

  第四节 厘清信息权利范畴的策略选择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数据确权的困境及其成因 


  第一节 既有规范适用的类型及缺陷 

  第二节 新型权利理论的模型及困境 

  第三节 困境成因:传统权利理论的失效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算法维度下数据确权的反向实现   


  第一节 算法构成数据价值的中心   

  第二节 算法奠定数据权利的基础   

  第三节 算法确立数据权利的规制框架   

  本章小结



下编 智能应用的法律风险与致害责任



第六章 司法区块链的可能与限度 

  第一节 司法区块链的应用图景 

  第二节 司法区块链的复合风险 

  第三节 司法区块链的双层规制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自动驾驶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自动驾驶类型及其侵权责任模式 

  第二节 自动驾驶的产品责任适用   

  第三节 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构建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的三层结构   

  本章小结

 

第八章 搜索引擎算法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搜索引擎的属性及责任 

  第二节 侵扰性内容的判断及“被遗忘权”的影响  

  本章小结

 

代结语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批判与回应   

 

附录 域外人工智能规制的典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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