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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采取办法限制公务员参加遴选!网友给省长的留言有回复了!

公选王遴选网 公选王遴选网 2020-09-03

公选王遴选网整理自人民网

安徽省一网友前段时间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长李国英留言,反映蚌埠市五河县采取各种办法限制公务员参加遴选。

尊敬的省长,您好,我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考入五河县某单位,在五河工作多年,按政策完全可以参加本次省直公务员遴选,但五河县却制定地方“土规定”,限制其县内公务员参加遴选

五河县规定其县内每个单位只允许两人参加考试且两年只有一次机会,且不允许考蚌埠市外遴选,这样的做法严重限制了人员流动,使我们外地公务员难以通过遴选等合理途径考回家乡。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介入,使我们有一个公平参加遴选的机会。

五河县发布于工作群内的“土规定”全文:关于参加考试政策仍保持不变,去年参加过的一律不同意报考,10人以下单位同意1人报考,100人的同意2人,100人以上编制的同意3人。各单位将拟报考人员名单报我部公务员股备案。凡未备案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蚌埠市政府10月1日已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给李国英省长留言,反映五河县限制公务员参加遴选考试问题,蚌埠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五河县政府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五河县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的延续性、促进干部队伍健康成长,允许机关单位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五河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和2019年4月19日经会议研究同意,制定《五河县关于公务员参加招录类考试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保障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各单位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办法》规定:“允许报考中央、安徽省、蚌埠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组织或同意的考试;行政编制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单位,每年允许参加招录类考试的人数不超过实际在编人数的1人;编制在1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单位,每年允许参加招录类考试的人数不超过2人;编制在100人以上的单位,每年允许参加招录类考试的人数不超过3人。当年参加招录类考试没有被录取的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录类考试;夫妻两地分居的,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根据《公务员法》第73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单位有权同意或不同意其报考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其是否能参与考试作出相关规定。以上规定均是对公务员的正常管理,完全符合《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

如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五河县委组织部联系。

联系人:张龙               

联系电话:18375529358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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