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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黑户”也能登记落户了!浙江出台实施意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

2016-08-19 浙江岱山公安

关注丨“黑户”也能登记落户了!浙江出台实施意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

2016-08-17 民生66


         为从根本上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2016年以来,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等决策部署,省公安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协商讨论,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2016年5月23日,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代拟稿,确定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
        2016年7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吹响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新的行动号角。



★  有关政策规定的解读 ★



一、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1. 出生在助产机构内(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按照《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在新生儿出院前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出生在助产机构外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等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中,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原因,不能提交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另一方信息;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是父母应当事先商定新生儿的姓名,新生儿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二是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的内容为《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新生儿出生姓名、时间、体重、身长、地点等出身状态信息以及新生儿父母的姓名、国籍、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






二、关于规范收养登记。
         公民申请收养子女,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身份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向儿童福利机构、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2.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

3.1999年4月1日后,公民捡拾弃婴(儿童)的,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为更有利于被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抚养、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己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等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签发《收养登记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村(社区)通报,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私自收养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三、关于规范新生儿和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新生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后,应及时到父母或养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 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实行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随父或者随母办理制度。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者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新生儿可以随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办理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二是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2.在县级民政部门或公证机构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的常住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登记。






四、关于依法解决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与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相同,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出生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实施意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随父或者随母办理其常住户口登记。因父母双方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本人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实施意见》“规范收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实施意见》中“其他无户口人员”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4.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以失踪或者死亡为由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因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凭补领或者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实施意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8. 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登记常住户口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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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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