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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黑户”也能登记落户了!浙江出台实施意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
关注丨“黑户”也能登记落户了!浙江出台实施意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
民生66
2016年5月23日,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代拟稿,确定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
2016年7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吹响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新的行动号角。
★ 有关政策规定的解读 ★
3.1999年4月1日后,公民捡拾弃婴(儿童)的,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为更有利于被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抚养、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己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等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签发《收养登记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村(社区)通报,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私自收养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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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