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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佛山市及五区复工复产企业补贴政策汇总

园园 大佛山人才网 2022-05-10

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的突袭拉开了一场庞大的战疫。当前,新型肺炎疫情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大大小小的企业面临着不同的困扰。

面对这些困扰,园园给各位佛山的企业汇总了佛山市目前的补贴政策,让我们携手共进,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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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策


(一)佛山安排2亿元资金对复工企业进行一次性补贴


佛山安排2亿资金补贴复工企业,帮助用工企业招聘劳动力。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人社部门将做好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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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做好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复工补助工作,合理分担企业开复工成本。佛山已率先安排地方财政资金2亿元,并在“省20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助企业范围。目前,人社部门正加快做好资金测算并制定实施细则,在细则出台后,全市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向所属区一级人社部门申请补助。

延缴社会保险费方面,主要是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此举主要是为各类型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全力解决眼前疫情防控问题。

对部分因缺工问题无法正常开复工又迫切有用工需求的,各级人社部门已做好信息登记并推行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招聘成本。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人社部门尽可能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对重点用工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维持疫情防控期就业大环境稳定。




(二)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0条政策


2020年2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其主要内容有:


一、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

二、延期缴纳税款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五、延缴社会保险费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

七、保障疫情期间企业信贷稳定

八、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

九、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十、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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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在佛山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延期缴纳税款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资金,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佛山上岗的务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延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市税务局)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


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委会]


七、保障疫情期间企业信贷稳定


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应降低原担保、再担保和保险费率的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市金控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八、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


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按照《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及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防疫相关要求,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市、区通济基金优先满足名单内的上市企业纾困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市金控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佛山海关)


十、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


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疫情防控期。




(三)佛山市“10条指导意见”


2020年2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有:


一、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规或超出当前防疫工作需要的限制,科学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二、积极主动有序引导员工返岗,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问题;三、全力保障交通运输渠道畅通,切实解决企业物流问题;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协调运行,切实解决产业配套问题;五、引导企业扩产、转产和开发卫生健康产品,切实解决防护物资紧缺、公共卫生和健康产业短板等问题;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七、完善派驻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八、推动企业“暖春”行动与复工复产相结合,帮助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困难;九、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各方协同联动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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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

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研究出台《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关于科学做好疫情防控创造条件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等政策措施,迅速成立市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领导小组,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在员工返岗、交通运输物流、产业链供应链协调运行、资金和运营成本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佛山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规或超出当前防疫工作需要的限制,科学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取消以疫情防控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审批、备案等行为,企业复工复产无需批准、无需签订承诺书,不得要求返岗员工提供健康证明。全面取消超出防疫必要、不切实际的复工条件和要求。各区、镇(街道)、村(居)不得擅自下发通知或变相推迟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在国家、省、市的要求以外搞层层加码。各级、各部门都要深入企业,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复工复产后一旦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应按照防疫要求迅速妥善处置,不能简单一关了之、一停了之。
二、积极主动有序引导员工返岗,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问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进村(居)难、租住难等制约企业用工的突出问题,各镇(街道)、村(居)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必要的体温检测和消杀后,未见异常的一律予以放行,不得采取封路、设障等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对来自非疫情重点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要保障其出行、租房等正常生产生活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及时掌握用工缺口信息,建立动态空岗信息库。加强与劳动力输出大的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对接,有组织、分批次向我市输送务工人员。对于返岗员工比较集中的地方,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务工人员。优化“佛山人才网”等线上招聘信息系统,积极引导用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线上对接。
三、全力保障交通运输渠道畅通,切实解决企业物流问题取消不合理的交通运输管制措施,对企业生产物资等运输车辆在疫情防控期间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保障通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调,确保全市交通畅通无阻、人员物资流通高效顺畅。主动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畅通市际之间的物流通道。积极帮助更多的物流企业复工,支持企业创新物流方式,采取物流直配、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提高物流效率。
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协调运行,切实解决产业配套问题加强各级政府与复工复产企业的联系,建立复工复产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服务平台,更加精准地为全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牵线搭桥。强化市内企业的供需对接,积极帮助解决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不同步、不衔接的问题,促进市内企业形成衔接紧密、分工协作、运转顺畅的供应链体系。对企业需协调外省、市有关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外沟通联络,及时采取发函给配套企业所在地政府等举措,帮助企业实现供需对接。积极推动便民生活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开工开业,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引导企业扩产、转产和开发卫生健康产品,切实解决防护物资紧缺、公共卫生和健康产业短板等问题主动适应防疫新形势,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支持重点生产企业转产、扩产防疫物资。积极引导全市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快速诊断、疫苗研制、防护物资、关键医疗设备等方面,研发生产适应公共卫生和公共健康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对扩产、转产防疫物资和投资开发公共卫生健康新产品的企业,在金融、税收、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全市各类金融机构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利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解决面临的资金问题,不得断贷、压贷、抽贷。强化“佛山通·企业融资快线”与粤信融、中小融平台的功能协同,为企业融资提供便捷通道和贴息、风险补偿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压力增大的问题。用足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防疫保障重点企业要主动服务,及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财政贴息。
七、完善派驻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工作指引,派驻联络员到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靠前贴身服务,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积极向企业推送政策,指导帮助企业落实防疫措施,协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防疫物资短缺、招工用工难、物流运输不畅、供应链不配套、资金紧张等问题。
八、推动企业“暖春”行动与复工复产相结合,帮助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困难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市、区、镇(街道)三级同步开展。各级领导干部主动深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服务保障,重点帮助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困境。对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要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反映较为紧迫、突出的个性问题,协调督导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九、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依托各类线上办事平台和数字化应用,大力推行企业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指尖办、速递办”,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办事“零跑腿”。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专项服务,开辟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代办帮办、上门服务等措施,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强化“12345”政务服务实时在线咨询和申报辅导服务,组建市、区、镇(街道)三级网上办事应急响应队伍,建立健全网上办事在线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式服务。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各方协同联动的工作合力坚持全市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加强各方统筹,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全市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管行业就要管复工复产,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加快复工复产步伐。各区、镇(街道)要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将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全力创造条件支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安排组织生产,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佛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



(四)佛山市“科技12条”


2020年2月20日,《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科技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发布,佛山将实施支持科研攻关及成果推广、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稳定发展、优化提升科技管理服务三个方面的“科技十二条”举措,全面支持科技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其主要内容有:


(一)启动应急科技攻关

(二)建立省市联合自然科学基金专题目录

(三)加强科研临床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四)发挥重大平台战略科技支撑作用

(五)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疫情防控

(六)加快疫情防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七)鼓励孵化载体减免租金

(八)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

(九)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十)开展科技企业“暖春行动
(十一)主动做好外国专家服务工作

(十二)优化科技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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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科技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关于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决策部署,按照《佛山市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佛府电〔2020〕1号)的工作要求,主动作为、多措并举,保障要素供给、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科技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科研攻关及成果推广(一)启动应急科技攻关。2020年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1500万元,设置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组织和支持一线防控主体力量和优势企事业单位,在疫病防控各方面开展抗击疫情相关的科技攻关,发挥科技在疫情防控战中的强大力量。构建优势互补、快速响应的协同创新体系,鼓励产学研创新联盟和高新技术企业联盟围绕疫情防控开展联合攻关,积极承担国家、省、市有关科研攻关项目。加强与省内外及港澳地区在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上的合作,支持市外科研机构和人员参与我市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立项项目经费可先行下达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实行包干使用,对科研经费开支科目比例不做要求。
(二)建立省市联合自然科学基金专题目录。2020年省市财政安排4000万元资金,继续实施广东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佛山市联合基金,重点围绕重大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与健康、生物安全与应急防控等领域建立专题项目目录,组织本地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优势企业独立或联合省内外及港澳地区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三)加强科研临床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补齐我市生物医药领域重大平台缺乏、供应链不完整、配套能力不足等短板,将疫情防控作为我市建设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研发机构的重要方向,主动参与全省临床研究基础条件设施资源布局,推动建设高水平研发和检验检测平台,自主设立应急防控项目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可视同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优先支持在应对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申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四)发挥重大平台战略科技支撑作用。支持省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创新平台聚焦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转型发展中的科技需求,开展科研攻关及服务,主动提供药物研发、疾病溯源、快速检测、装备研发、转产升级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对在疫情期间做出技术支撑等服务的机构,在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博士后载体时优先推荐,在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等方面予以重点服务。
(五)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疫情防控。全面落实省有关政策,大力支持入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重大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对其中行之有效、应用广泛的防治技术和产品设备,优先提名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和省人才荣誉称号,择优推荐纳入省重大人才工程给予接续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开设“绿色通道”实行重点推荐,支持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博士博士后所主持的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经费保障,并在各类科研培训、合作、大赛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人才,支持其参加2020年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拨。
(六)加快疫情防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以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为着力点,广泛动员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全社会力量,紧急征集和快速推广应用一批疫情防控防治技术、产品和药物(含抗体、疫苗、中医药方剂等)。对我市及港澳地区内的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在疫情期间成功登记与疫情防控有关技术合同的,可在本年度申报我市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中获得加分。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不受应用效果满两年以上、课题须结题验收等限制,优先进入省科学技术奖培育库,优先提名参评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单位。
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稳定发展(七)鼓励孵化载体减免租金。2020年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1500万元,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的运营单位视情况为在孵企业和入驻团队减免租金,全力纾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困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做出重要贡献的孵化载体,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中予以评优支持,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后补助中择优给予经费补助,并在创业孵化培训、创新创业展览展会、创业大赛合作单位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八)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2020年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入2000万元,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将疫情防控所需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纳入支持范围。引导科技服务机构积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研发和转产提供技术支撑服务。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时给予优惠,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九)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相关子基金和合作机构重点投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且具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支持。加强科技企业信贷服务,拓宽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白名单”范围,主动协调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服务需要提供有关高新科技型企业科研立项、成果等相关信息,帮助企业快速获得优惠贷款。积极落实省“战疫人才贷”专项融资服务,面向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主要研发人员的在佛注册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最长10年、最高3000万元的免抵押担保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和手续从简从快,并减免贷款涉及的相关评估、登记费用。
三、优化提升科技管理服务(十)开展科技企业“暖春行动”。建立重点科技企业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和研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指导企业率先应用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取得的成果、技术和产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等政策宣讲、辅导和审核,做到普惠性创新政策应享尽享;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安排专人指导开展政策申报业务。2020年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不少于2亿元,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在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补助。
(十一)主动做好外国专家服务工作。为来佛山参加疫情防控的外国专家全流程网上即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凭邀请函可享受口岸签办理等出入境便利。采取“先承诺后补交”方式开展外国人工作许可延期、注销、变更等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开通英文咨询电话服务,便利在佛山的外国专家沟通咨询,并积极做好外国专家疫情防控指引和安抚纾解工作。优先支持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外国专家申报高端外国专家等项目,对其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优先提名参加中国政府友谊奖和广东省友谊奖评选。
(十二)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按照业务办理“不见面”的需求,实现科技项目管理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尽量简化工作程序,研究开通疫情防控中应用的技术及产品信息调查收集、疫情防控相关紧急研发项目快捷申报等功能,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确需召开的评审会采取“不见面”视频会议方式开展。需结题验收的合同期限适当延长半年,项目经费可继续按规定使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在2020年申报市科技创新项目时不影响项目申报。建立和完善佛山市科技创新监测平台,实现与国家、省科技部门以及市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对接。利用佛山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发布和宣传有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举措和科普信息,引导和鼓励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平稳发展。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五)佛山“金融15条”

2020年2月19日,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佛山市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包括保障重点、企业纾困、降低成本、服务效率等四方面内容共十五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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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做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佛府电〔2020〕1号)在金融领域的组织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满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

(一)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按照《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及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落实财政部关于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政策,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确保列入名单制管理的重点企业的贷款利率成本低于1.6%。

(二)银行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列入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内的上市公司确需市、区通济基金参与纾困的,可予以大力支持。

二、做好疫情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四)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五)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同时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七)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企业,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防控疫情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确保疫情期间内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

(九)对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十)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市融资担保基金应降低再担保费率50%,相关合作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应降低担保费50%以上,政府对合作机构该部分业务原应收取的担保费实行50%的政策性补助。同时,对1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免收再担保费。

(十一)因疫情或假期延长造成银行贷款逾期在30日之内的企业,可享受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使用费率由每日0.15‰下调至不超过0.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资金使用期限可由10个工作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十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合作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综合费率上限由3%下调至2.4%。生产销售防疫产品或提供防疫服务但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也纳入扶持范围。

(十三)与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合作的信用增进机构应将其担保费率(保险费率)上限由2.5%下调至1.5%。

四、有效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十四)强化“佛山通·企业融资快线”与粤信融、中小融平台的功能协同,为企业融资提供便捷通道和贴息、风险补偿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压力增大的问题。

(十五)各政策金融工具的管理平台或管理人应对生产销售防疫产品或提供防疫服务等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优先保障其资金需求。

本意见中涉及的资金申报均通过佛山市扶持通平台申报。本意见执行期为疫情防控期,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2

禅城区政策


(一)2月22日推出助力禅城企业打赢防控阻击战的15条具体措施


1.支持防护救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支持生活物资供给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给予税收支持。

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给予税收支持。

5.落实高新研发优惠,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6.落实普惠性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7.抗疫防疫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8.优化调整疫情期间税收管理措施,简化部分业务办理流程。

9.社会保险费实行阶段性“免、减、缓”三项措施。

10.打造“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套餐。

11.推行“非接触式”发票业务。12.畅通“非接触式”咨询辅导服务。

13.试点V-tax应用,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渠道。

14.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实行全面预约、先收后办。

15.营造安全高效办税环境,落实双重拦截、全面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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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防护救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仍可以享受该政策。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其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2.支持生活物资供给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 对从事蔬菜、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给予税收支持。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给予税收支持。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等)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落实高新研发优惠,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6.落实普惠性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抗疫防疫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优化调整疫情期间税收管理措施,简化部分业务办理流程。

  •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 对因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9.社会保险费实行阶段性“免、减、缓”三项措施。 

  • 对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三项险种的单位缴费实行阶段性免征。

  • 对大型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三项险种的单位缴费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对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实行阶段性减征。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10.打造“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套餐。

  •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出口企业(包括四类企业)均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线上渠道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

  • 出口企业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允许纸质资料延后补报。

  • 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申报出口退(免)税、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应事项。


11.推行“非接触式”发票业务 

  • 疫情期间,除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纳税人外,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纳税人及其他未评级纳税人也可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即所有纳税人均可网上申领发票。

  • 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 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发票代开,并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可在2月份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

 

12.畅通“非接触式”咨询辅导服务。

  • 配置专人团队支撑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45行政热线、睿智平台等各大在线咨询平台的咨询解答工作,在疫情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准确、及时高效的涉税疑难咨询辅导。

  • 全面公开各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值守接听,对纳税人的咨询做到即时响应、及时解答。



第一税务分局咨询电话:0757-82346092;

第一税务分局佛山大道延伸点咨询电话:0757-83983142;

第一税务分局绿岛湖延伸点咨询电话:0757-82346350;

第二税务分局咨询电话:0757-88336768;

祖庙税务分局咨询电话:0757-88336776;

石湾税务分局咨询电话:0757-83983157;

张槎税务所咨询电话:0757-83827030;

南庄税务所咨询电话:0757-88338914。

 

13.试点V-tax应用,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渠道。

  • 试点上线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实现“非接触式远程办税”,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审批透明、服务全方位、时空无限制的“一次不用跑”办税服务。通过V-tax系统,纳税人可同步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和在线咨询辅导的需求。持续推进智能办税自助应用,开放智能办税服务厅,利用智能办税设备实现隔离式柜台办税。 

 

14.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实行全面预约、先收后办。

  • 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面预约”,提前预判预约业务量及业务种类,有效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理、网上办理,减少人员集聚。

  • 推行“先收后办”服务,先收下纳税人递交的资料,办税服务厅办理完成后通过网上渠道缴纳税款,将办理结果交由邮政快递寄回给纳税人,有效避免复工期间因纳税人缺少资料多次往返办税服务厅。

 

15.营造安全高效办税环境,落实双重拦截、全面防护。 

  • 加强办税服务场所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对进入办税场所的人员实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

  • 对所有自助办税设备进行接触隔离防护,加大工作人员之间、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间隔距离,设立隔离护板,有效防止飞沫传播。





(二)贷款额度高达500万元!禅城中小企融服平台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为帮助中小企业“共克时艰,抗击疫情”,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的精神,帮助禅城区内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解资金紧张的难题,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佛山农商银行在“禅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https://www.fsccrz.cn/)对中小企业推出“降息送温心,携手抗疫情”的优惠政策:在禅城中小企融服平台发布专属贷款产品“抗疫贷”,为防疫防控相关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防控疫情期间,对存量普惠性小微企业进行阶段性减息,年利率下调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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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高达500万元!禅城中小企融服平台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佛山农商银行“抗疫贷”适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配套运营的企业或企业主,年利率低至4.15%,贷款额度可高达500万元,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禅城中小企融服平台提交申请。


平台通过与佛山农商银行建立的双向“绿色通道”迅速响应,加快“抗疫贷”的审批流程,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战胜疫情。


禅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是禅城区经科局委托广东哈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基于区块链的融资服务平台,已于2019年12月上线运营。平台通过整合多部门政务数据,生成中小企业成长发展报告,并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关键信息和操作数据的安全可信,大大降低征信成本,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普惠金融政策的落地赋能。


广大中小企业可来电咨询:

抗疫贷产品咨询热线: 96138

平台服务热线:0757-82340928、82340445。




(三)禅城区拟定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2月10日,《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禅城还将通过降费延期等措施,帮助企业更好渡过疫情时期融资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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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拟定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10日,《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禅城还将通过降费延期等措施,帮助企业更好渡过疫情时期融资难关。

  禅城于2015年设立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融资专项资金规模3.75亿元,可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禅城融资专项资金覆盖面广,中小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仅2019年就转贷近60亿元,惠及企业334家。

  根据市相关文件精神,禅城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将进一步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细则》,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和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经市、区政府同意,企业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将部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其他用途。

  其中,单笔融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含); 单笔超过2000万元或申请企业在同一时点(天)、同一银行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超过2000万元,须审批。申请企业在同一时点(天)、同一银行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额度累计不能超过500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含)。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遵循区内企业优先原则、先到先得原则、首次使用优先原则依次对企业实施扶持。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收取资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自然日0.15‰。企业(团体)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含)。区经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未来将降低融资专项资金的收费标准、延长使用时间,帮助企业尽快度过疫情难关。




(四)禅城各行各业复工指引

2020年2月9日,佛山市禅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 企业复工分类指引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有:

1.可封闭管理的产业园区复工指引 2.单独管理的企业复工指引 3.商业写字楼复工指引 4.商场复工指引 5.临街商铺复工指引 6.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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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政策


(一)南海“稳企十五条


2020年2月6日,南海区人民区人民政府出台了《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五条政策意见》(简称“南海稳企十五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成立区应对疫情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领导小组(二)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三)加强企业金融保障(四)舒缓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五)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七)延缴社会保险费(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九)延期缴纳税款(十)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十一)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十二)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十三)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十四)支持配送防疫物资(十五)支持防疫物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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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五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工作安排,认真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南海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积极应对疫情、实现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南海稳企“十五条”)。


一、稳定企业经营


(一)成立区应对疫情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发改、科技、经促、财政、人社、国资、市场监管、金融办、税务、工商联、人行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疫情期间以及疫情解除后一段时间内我区制定贯彻企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应对疫情、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开展。(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区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南海支行。)


(二)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企业疫情防控的能力,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联、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大融资支持


(三)加强企业金融保障。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提高额度、降低利率或费率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南海支行。)


(四)舒缓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流动资金出现紧张的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千方百计满足近期企业在延迟开工情况下各类刚性支出的需求。扩大现有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规模至5亿元;降低中小企业申报准入门槛,将规上工业企业、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提高合作金融机构逾期率警戒线至6%;建立资金管理人容错机制,设置风险补偿项目逾期率警戒线不超6%;放宽贷款使用范围,除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外均可使用。扩大现有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规模至6亿元,减免企业资金使用费。此外,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还可享受如下扶持:1.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9号)扶持对象范围,可享受相应贴息、奖励;2.属于OTC挂牌企业的,给予挂牌费用补贴:有限公司全额补贴挂牌费用,股份制公司给予挂牌费用50%补贴;3.通过OTC股权质押融资的,按股权质押融资利息20%给予补贴。上述扶持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南海金融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三、稳定职工队伍


(五)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和法定年节假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按照市的统一安排,由财政安排资金,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有关要求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南海上岗的务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四、降低企业负担


(七)延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区、镇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十)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经济促进局。)


(十一)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五、保障防疫物资


(十二)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按照《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及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防疫相关要求,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区通济基金优先满足名单内的上市企业纾困需求。(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济促进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南海支行、南海金融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十三)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的,或者企业通过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的,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由于特殊原因未能申报的,根据企业在防控疫情中做出贡献大小,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十四)支持配送防疫物资。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区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十五)支持防疫物资进口。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




(二)南海稳企“十五条”金融风险补偿细则

2月21日,南海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落实南海稳企“十五条”(融资风险补偿)政策的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有:

1.放宽融资资金使用范围

2. 中小企业申报条件放宽

3.扩大基金规模

4.调整风险补偿项目逾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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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落实南海稳企“十五条”(融资风险补偿)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五条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2号)中“4.舒缓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重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规模最高扩至5亿元,视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动态调整,以实际本金余额为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政策(南府〔2015〕29号)。

入库企业通过风险补偿基金项目获得的资金,可用于除资本市场投资外的其他范围。

本细则所涉政策,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入库企业均可享受。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在南府〔2015〕29号文的基础上,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具体条件如下:

(一)“规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在库的工业法人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名单由区统计局提供。

(二)“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南海区小升规后备企业培育库的工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由区税务局提供。

(三)“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以上同时须为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在库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名单由区统计局提供。


第五条  入库流程

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整理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名单后汇总提供给风险补偿基金监委办(设在区经济促进局),由风险补偿基金监委办通知风险补偿基金资金管理人(即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直接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


第六条  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参照南府〔2015〕29号文执行。

合作金融机构须于融资资金(贷款等)发放后三个月内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风险补偿融资项目报备。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七条  风险控制

(一)合作金融机构风险控制

合作金融机构逾期率警戒线提高至6%。计算方式为单个金融机构的逾期项目数量占该金融机构的在保项目数量的比例,或该金融机构的逾期项目金额占该金融机构的在保项目金额的比例,具体以资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二)资金管理人风险控制

建立资金管理人容错机制,设置资金管理人风险补偿基金项目逾期率警戒线不超6%。计算方式为逾期项目金额占基金在保项目金额的比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已享受疫情期间国家、省或市融资优惠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本细则内容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020年2月6日至12月31日(以融资资金即贷款等发放日为准),由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南海税务局“税收政策解读”2月21日,南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南海稳企十五条税收支持政策解读》,利好政策主要包括:
1.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2.  延缴企业社会保险费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4.  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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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收集梳理截至2020年2月18日发布的南海稳企十五条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关于南海稳企十五条第七项

“延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解读:根据国务院2020年2月18日常务会议精神,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近期将出台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政策,税务机关已经在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中提醒用人单位暂不缴费,待政策明确后再申报缴费。

同时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南海稳企十五条第九项

“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解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申报流程戳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已将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依法申请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解读: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详情请戳


关于南海稳企十五条第十项

“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



【政策】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以及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于2020年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关于南海稳企十五条第十一项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除税法规定的捐赠扣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最新实施的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税收政策


【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切实保障防疫企业发票供应。


解读: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支持抗疫医护人员和个人防疫以及鼓励社会抗疫捐赠


【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支持物资供应以及复产复工相优惠政策

【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解读: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切实减轻定期定额户的税收负担。


解读: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定额;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提供发票免费邮寄服务。


解读:2020年2月期间,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以及广东税务APP等线上渠道申领空白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均可享受免费邮寄服务



【政策】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导致逾期申报的纳税人权益。


解读:对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关于南海稳企十五条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咨询,可拨打:12366。




(四)桂城“撑企十条”出台成立1亿纾困基金,减租补贴

2月19日,为助力企业做到科学有效防控,平稳有序复工复产,南海区桂城街道出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撑企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纾困基金

二、设立专项帮扶资金
三、减免企业租金

四、鼓励企业互助

五、倡议各界业主减租

六、支持保障用工

七、支持防疫物资生产

八、支持园区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九、为企业复工“背书”

十、“一对一”差异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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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撑企十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要求,做到科学有效防控,平稳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桂城“撑企十条”:


一、设立纾困基金。成立总规模1亿元的桂城街道中小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基金,为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千方百计满足近期企业在延迟开工情况下各类刚性支出需求。


二、设立专项帮扶资金。(街道财政投入3000万专项经费),从多个方面给予直接扶持,帮助辖区内的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三、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桂城街道公有资产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除2个月的租金(预计4000万)。


四、鼓励企业互助。由桂城总商会牵头,发动企业集资成立互助基金,帮助桂城街道的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现已募集超过1000万元)。


五、倡议各界业主减租。鼓励各商贸广场、写字楼及产业载体、各农村社区经联社及经济社的物业业主,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减租。


六、支持保障用工。

1、租车补贴。支持企业以“点对点”的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工,对企业租用客运专车从疫情相对平稳地区接送、招聘员工返岗的,按照省内1000元/车次,省外2000元/车次给予补贴


2、增员补贴。鼓励企业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300元标准补助企业


七、支持防疫物资生产。对符合条件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其生产线设备投资总额的5%进行补贴,最高为50万元(已获得省、市、区相关补贴的除外)。


八、支持园区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对疫情防控落实到位的园区,每月按照园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两个月的补贴。


九、为企业复工“背书”。企业如发生疑似新冠肺炎病例,需租用宾馆、酒店等作为隔离场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桂城街道承担。


十、“一对一”差异化服务。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为辖区内的“四上”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困难。




2

顺德区政策


(一)顺德区“战疫情,保发展”二十条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顺德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战疫情,保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1.降低成本,协助解决企业困难2.强化优惠,落实多项税收暖企举措3.强化扶持,发挥金融助力经济重要作用4.加大补贴,助力相关行业渡难关5.凝聚力量,缓解受影响企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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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用工保障工作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后用工保障工作的通知》:顺德将出资接送企业员工返顺,新员工最高可领1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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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后用工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区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企业加强复工复产后用工保障工作,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和企业携手并肩,由区统筹,以镇(街道)为单位,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1日,通过包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等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企业员工返回顺德,并协调当地政府支持我区开展长途运输包车费用由政府全额负责解决。
二、鼓励企业多途径招录新员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1日,顺德辖区内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顺德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每人1000元生活补贴。
三、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引进职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1日,成功招用首次在顺德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
四、区、镇(街道)两级政府搭建平台,拓宽渠道,主动帮助企业对接各类院校,组织有专业技能的学生到顺德辖区内企业实习。
本通知适用于在顺德辖区内注册的所有企业,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经济促进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各承担50%
本通知与上级政策如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三)佛山市顺德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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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佛山市顺德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实施细则》(顺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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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政策

(一)三水“二十五条”


2月10日,三水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五条”》(下称“二十五条”),其主要内容有:

1.税收减免支持

2.援企稳岗支持

3.生产经营支持

4.金融服务支持

5.政务服务支持

6.叠加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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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政策

(一)高明“十五条”2月18日,高明区政府发布《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十五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有:

1.  加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扶持力度

2.  给予企业延迟复工补助

3.  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4.  减免区属国有物业承租者租金

5.  加速兑现企业帮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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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共渡难关的十五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根据高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高标准落实国家、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应对疫情相关经济决策,贯彻广东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见附件1)、佛山市政府《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见附件2)精神,以及上级其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按照上级最高优惠标准制定细化措施,确保上级政策措施早日落地。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出台的惠企政策与本措施重叠的,经区政府批准后企业可叠加享受本措施。


二、加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扶持力度


对2020年3月31日前备案生产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现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增资扩产及技术改造扩大现有产能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项目,建立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供应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相关专项资金、补贴或贷款贴息。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


三、给予企业延迟复工补助


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复工,并为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返岗(返岗时间指企业通知的复工时间)湖北员工(春节前已返湖北)进行了就业登记(2020年2月5日前)、且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补助标准为佛山市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即1819元/人)。


四、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对受疫情影响,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但被迫放弃参展的,视为已参展企业同等享受区级支持企业参展参会的政策扶持。


五、加大对服务业扶持力度


对在高明区注册的景区、旅行社、限额以上住宿单位、民宿,按该企业2020年全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2020年2月、3月、4月份,对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给予电费补贴,营业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中小型超市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运输、应急运力准备的道路客运、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经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在高明区注册登记的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畜禽场、家庭农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给予土地、厂房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标准为该单位2019年一季度租金总额的50%。单一经营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加大企业就业促进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业新招聘或推荐受影响职工在本区企业成功就业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给予每人4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高明籍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大中专(含高中、高职院校)毕业生以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高明区中职院校应届毕业生留在高明就业,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为: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每人2000元,高职(专科)毕业生每人15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1000元。对用工规模较大的大型骨干企业,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扶持。


八、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期限最长6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单家企业扶持资金总额最高25万元。对于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运用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融资所支付的保费,区级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补贴。发挥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企业续贷减负,免除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九、减免区属国有物业承租者租金


对租用区属国有物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免收2020年2月、3月租金;因疫情影响导致缴纳租金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租金;因疫情影响合同到期而未能及时办理合同终止的,可顺延办理相关手续,顺延期间不视为承租者违约。


十、优化企业通关环境


开通减免税专用通道,设立企业快速通关窗口,提供“一对一”帮扶服务,第一时间办理设备的减免税手续。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十一、提升企业服务效能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利用“高明通”综合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十二、加速兑现企业帮扶资金


建立企业扶持资金审核绿色通道,加快各类专项资金扶持审核拨付。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


十三、加强企业法律援助服务


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公益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为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引导支持其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四、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


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需求采购对接和保障调度平台,加强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十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申报指引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中涉及区级责任和权限的措施,以及本政策措施精神,在本政策措施印发5个工作日内,制定简洁明了、易于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申报指引,确保各项帮扶政策举措及时兑现。


本政策措施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信部20条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9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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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来源:广东发布、佛山发布、禅城发布、南海新闻、高明发布、三水发布、佛山科粤、南海桂城、西樵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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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季华园)



园区建筑总面积9.2万平方米,设有六大功能区,涵盖商务办公、创业孵化、人才MALL、公共服务、健康休闲等功能。



园区定位高远,理念创新。利用区域优势错位发展,力争成为立足佛山、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幅射全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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