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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辱母杀人案:狂欢已毕说点正事(校对版)

2017-04-11 空空追梦 米塞斯骑士团

辱母杀人案是个关键词,用在题目上比较好,但这篇文章却不是重点讨论辱母和杀人的。


无论支持于欢无罪的还是认为于欢有罪的,很多人都把辱母和杀人当作支持和反对的重点,但对于我来说,这两点重要度不高。因为它们只是线下追债行为和持械自卫行为的恶劣结果或行动方式。更需要讨论的是,追债行为的合法边界在哪,自卫的合法边界在哪?对于他人的悲剧,我们旁观者在主持公道和捍卫自己的价值观的同时,第一个重要目的应该是我们如何不陷入这样的悲剧,如果有一天我们需要向他人追债或者被暴力追债,我们应该怎样做?我们应该追求怎样的法律,让我们无论作为追债者还是追债的对象,都不陷入动辄违法的窘境。所以我写了这篇只讲道理,不大在乎有没有用的文章。


  • 这可能是关于于欢案,梳理和分析最为细致的一篇文章;

  • 本文包含自然法视角的法理学论证和在本案的应用;

  • 本文包含了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对本案经济背景的分析,及企业家行为分析;

  • 这可能是关于本案最重要的一篇文章,文章很长,请确保手机有电;


 1 

行动正义源于权利

不可预知的结果不能为行动定罪

首先我阐明观点,虽然关于此案报道疑点重重,还有许多疑问。但从现在看到的信息以及我能够想到的疑点上看,我坚持认为于欢的行动是正当防卫,是任何一个人陷入相同困境,有权做出的合法行动,不仅合乎道德也更合乎自然法。如果我陷入相同的困境,我只希望自己手头有枪有刀子,并且尽快的拿出来。为什么有人反对这种判断?我认为无外乎傲慢与偏见。


傲慢在于对破产者家庭的偏见,和自以为支持财产权至上的正义感幻觉,偏见则是来自对媒体特别的南方系煽情风格的厌恶,以及对民粹的警惕,使这些朋友出于逆反心理站在追债者一方。当然,不可否认,支持于欢的同样有相当一部分出于对孝道传统道德的傲慢和对高利贷的偏见而站队的,至少我不是这样,我讲理。


于欢持刀捅伤追债者的行动,是直接造成此案涉及人命的原因。从古老的法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角度来看,似乎这对母子罪有应得,欠债的不还钱,杀人的不需要偿命还要上诉,但是,高速公路上撞死横穿高速公路的酒鬼也要判刑吗?火车司机撞死飞跃铁路的莽撞之人也要偿命吗?答案是否定的,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都不需要,司机合法驾驶行人违法穿越,合法的行为不会产生非法的后果。当人遇到威胁的时候,遇到非法拘禁的时候,反抗同样是天赋人权,如果此案中,于欢反抗是正当的,那么就不存在偿命的理由,我们无法要求一个人面对八九个(或十一个)壮汉的反抗行动,要考虑到风险而不使用武器。更何况于欢的刀子并没有割掉死者的头颅,也没有向任何人的要害发起进攻,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延误治疗,失血过多。那么于欢的责任无论如何不应该比酒驾飞跃护栏,撞死田连元爱子的那个司机重,因为在本案,死者和公安在事前事后都是有相当大的责任的。 


那么问题的焦点是,于欢的反抗是合法行为吗?


欠债还钱没错

怎么还?怎么催?催谁来还?

世界上有两种人,一种是男人一种是女人,这是不正确的,不仅政治不正确,而且并不严谨,绝非不言自明。正确的说法是:世界上有两种人,一种是男人,一种是非男人。它符合逻辑排中律,必然成立。我不是在说废话,这是一种分析方法。当我们讨论问题,陷入此一时非彼亦一是非的时候,或者看似两种真理或自然法出现了逻辑冲突的时候,我们就要去分析基本概念,往往是因为人们认识程度低,把需要细分的不同情况,放在一个集合里说。奥卡姆剃刀原则指出,如无必要无增实体,那么有必要就可以增加,什么是有必要,我说的这种情况就是。在无数种划分中找到可以帮助我们分析问题的划分方法,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世界上有两种债务违约,一种是老赖,一种不是。第一种情况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无论利息多高,放贷者将钱借给借款人使用,在归还之前无法使用这笔财产用于其它投资或消费,到期索回本息是他的权利,如果老赖拒绝归还,就是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侵犯了他的财产。在债权人求告无门,无法获得赔偿的时候,使用暴力虽然是犯罪,但是在道义上值得同情。因为,他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从自然法的角度,无论政府是否允许暴力追款,如果是索回自己被霸占的财产,债权人是可以使用暴力的,政府不允许是政府违法。


另一种债务违约不是老赖,这里面还可以细分,但最常见的一种是由于个人的生活悲剧,导致破产,财产无法归还欠款。只要债务人在努力归还债权人欠款,没有拒绝违约条款上的罚息,没有跑路,且借贷时提供的手续并未伪造,那么就没有侵犯到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借贷风险的正常触发。因为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只要没有违法违规的使用款项,那么都是合法行为,经营出现风险和亏损,并不能说是符合债务人行动的目的的——通常情况下,没有人愿意亏本,无论本钱是自己的还是借来的。那么自愿借贷和合法使用,导致了资不抵债无法归还的后果,并不能据此得出债务人之前的合法行动是罪行。

非常遗憾的是,很多自由至上主义者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考虑到主观意愿和行动合法性的重要条件,而是把资不抵债的后果看成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财产的盗窃,包括我们尊敬的导师穆瑞.罗斯巴德在他光辉而粗糙的《自由的伦理》中也持这样的观点,我认为这缺乏考虑。然而本文中提到的自然法,都是以这本非凡的著作设立的框架为开端,展开论述,这本书没有在法学领域得到应有的重视,是这个时代的悲哀。


回到本案中,可以看到债务人苏银霞与债权人的争执是房产过户的事情。苏银霞拒绝用房子抵帐,在苏银霞的陈情书中有这样的表述“吴学战要求我以房屋抵债,因房屋是我家仅有的住房,我们没有同意,并抓紧筹钱还债。”,虽然苏某声称在抓紧筹钱还债,但我并不支持她拒不交还房子的理由——只有一套房产。


在以往的中国法律执行中,债务违约人自住房产往往被看作生活必需品,导致了债务人可钻的漏洞,不过2015年5月份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经有所弥补:“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更何况什么叫生存所必须的?一个没有家产进程务工的青年会倒毙街头吗?没有财产打工租房嘛!况且,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的是自然法,不需要太在意这些。


行文至此,读者大概会感到很糊涂,你到底是哪头的,说了这么半天,好像讨债的是合理的了。没错啊!债权人吴学战确实有权剥夺债务人苏银霞的所有财产,而且我也看到了苏银霞夫妇和女儿在数额更大的非法集资案中的身影,案子没有判,这么大的事情背后有多少内情不得而知,我不认为他们是清白的。但是,请注意,采取自卫行动的人是于欢而不是债务人苏银霞。

据说可以作为最客观依据的一审卷宗上有这么一段:“把欠账男孩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还扇过欠账男孩一巴掌。”这里问题来了,什么叫欠账男孩,本案所有证据包括能搜索到的涉及这一家债务的案子,都不存在于欢作为债务人存在的情况。而且我们更应该看到,除了对债务人苏银霞使用暴力和侮辱手段,对于欢本人的直接施暴更直接。先看于欢本人陈述:

无论正反双方都有一个误区,就是于欢是为了保护母亲而自卫。这一点未必成立,但自卫成立,因为于欢本人受到了相当严重的暴力威胁和人身自由限制。在据称是逃亡中的于欢之父于西明发布的帖子中还有事发前一天于欢被追债者扒光了衣服。于欢不是债务人,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没有理由因为父母的债务问题而被逼债,无论天理人情莫不如此。从被捅伤的几个讨债人的口供中,也能看出于欢本人直接经受的暴力,被脱鞋、被煽耳光,被按在沙发上。想跟警察一起出去,却被制止且警察没有保护他的自由——再强调一遍,他不是债务人,没证据表明他欠谁的。

于欢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在求助警察都不能保护自己自由的情况下,拿起水果刀并出言警告。追债人的反应呢?凑过去了。你别说追债人没拿凶器——十多个壮汉人,面对一把水果刀这样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多么的无助,手拿水果刀的杀人凶手于欢同学何等残暴?——这不像话。一个人被限制了六个多个小时的自由(晚饭吃没吃?让喝水不?),经历着亲人被侮辱的痛苦,求助警察却没有解决问题,如果是真的前一天还曾被扒光示众,他拿起一把水果刀恐吓他们,想让追债者知难而退,然而这些刚刚扇他耳光或者殴打过他的壮汉围了上来,情急之下动刀是可以理解的自卫行为。


然后看看说背部被捅伤的,并不是说这人逃走了而被追上捅伤。他的同伙的证词非常有策略,但仔细分析你能明白想往西跑还没跑,在转身之前,他是从西边逼近于欢,构成了包围圈的一部分,这个时候,可能就是他转身的时候,于欢挥刀乱捅,被捅在了背部。并不能说于欢有能力在出刀前感受到此人要跑,危险解除却蓄意挥刀报复杀人,追债者转身难道不可能是为了掏刀子?十年前沈阳储户计程与运钞员口角,在掏兜的时候被击毙,因为运钞员怕他是要掏枪,最后押钞员仅仅是有期徒刑两年还缓期三年。两个案子的审判者是否是依据同一套法律逻辑同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


所以,无论于欢父母、姐姐犯过什么罪,于欢并没有欠钱,这个高中毕业没上大学在母亲的工厂挂名而不是有独立生存能力的九零后,甚至没有欠钱的能力和资格。那么只要这一点没有错,那么于欢就是自卫,他自己就是暴力的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做出合法行动,导致了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后果,这不是他想要的,事件当时无法控制。更何况,死的那个自己要负很大责任。


有人说警察没有离去,在楼外了解情况,一个警察说能看到屋内情况,于是推论于欢也能看到外面,知道警察没有离开,那么就没有必要动刀,且不说警察也说马上要走,所谓调查不过是走个流程,且不说警察说能看到屋里是不是真的,是否说谎,我就问你你知道当时几点了吗?警察来的时候都晚上十点多了,屋里打着灯吧,一个债务缠身的企业大院里不会灯火辉煌亮如白昼吧,于欢怎么可能就一定能看到外面的警察?排除了这个问题,说于欢故意行凶彻底说不过去,而只能是合法的自卫。按照现行法律,可能不可避免判个防卫过当,但在自然法视角下,他是无罪的。

3

媒体是否诚实,重要吗?

媒体不诚实,事件就不能讨论了吗?

媒体诚然是不值得尊重的存在,但反对道德批判的人首先就是在对媒体进行道德批判,这是非常吊诡的事情。人趋利避害,见利忘义,或有高尚者,又难辨真伪。对于任何行业的从业者,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市场竞争使其不敢妄为,而不能寄希望于职业操守素养等等。南方周末以及南方系媒体,确实把新闻的文学性发挥到了一个极致,善于挑动公众的热情。但是对其报道纠偏不正应该是它的竞争对手应该做的事情吗?不仅仅是商业媒体,包括自媒体时代的公民记者都可以去纠正。


我们不能对记者求全责备,除了考虑到现实敏感性,过多采访容易导致公关行动,致使稿件流产的危险,再有就是媒体本就是专门报道人咬狗这种稀奇之事,博人眼球的存在,把事件加工的更吸引人,本就是他的天职。再有就是平媒不是网媒,有版面限制,将一件事情分几天来报,而不是面面俱到,是纸媒的起码要求。最重要的是,媒体有其受众,对于大众媒体的受众来说,面面俱到观点不鲜明的报道,不会受到欢迎。比如空空老师写的这篇文章,就是包括自然法、经济学等诸多知识大而全的文章,大众媒体是不会欢迎的,如果你觉得这样的文字更有价值,那就多多打赏空空老师就好了,打赏金额是最诚挚的赞美,分享数量次之。广告结束,回到正题,不得不遗憾的说,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确实是有诸多缺陷的。

一是片面根据于欢姑姑的一段录像,无视判决书等更多内容揭示的事实,把价值七十万房产算作已经归还的债务,实际上此次事故发生就是为了促使债务人过户房产,那么不考虑据说与本案无关的集资案导致的欠款,苏银霞的债务也并不只有十七万。第二最重要的是,为了满足受众孝道观念,牵强的将于欢的自卫行动解释为护母导致了重大的逻辑漏洞,因为流血事件不是在母亲受辱之后马上发生的。最后就是这个事件扑朔迷离之处尚多,媒体不应停止挖掘。


需要继续深挖的,首先就是房子的问题,上一节我强调于欢是自卫,但由于信息不全,我也在质问自己,在什么情况下我会反转。从种种迹象表明,追债者针对于欢本人实施暴力,并不仅仅是对债务人苏银霞施暴的附带行为,而是有一定针对性,我有一个猜测,很可能这间房子的产权是落在于欢名下,正如同中国大多数父母那样,把最好的房产落在儿子名下,以避免结婚后成为婚后财产。那么,如果这一假设成立,追债者对于欢施暴就有了一定的合理性——注意不是合法性。因为如果是这样,只要于欢同意了就可以过户,苏银霞是否同意反倒是次要的了。那么如果是这样,自然法层面于欢是否有权自卫,取决于购买房子且归于于欢名下的时间。这个媒体有能力挖掘,希望能够得到确切消息。


如果是公司即将破产,苏银霞夫妇用借来的钱给于欢买了房子,逃避债务,那么相当于盗窃。但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借高利贷为了续贷,后来银行抽贷,不大可能有余钱去购买价值70万的房产。那么问题就在于是购买房产时就归于于欢名下,还是债务危机有所征兆后急切而为。


总结如下:1、如果房产不在于欢名下,那么他受到暴力是无妄之灾,自卫完全合法。2、如果房产在借贷发生之前购入且归入于欢名下,这是于欢合法财产,债权人无权剥夺,于欢是合法自卫。3、如果房产是债务危机后用借贷的前临时购入,无论写谁的名也涉嫌非法转移资产,于欢成为施暴对象是可以理解的,其自卫行动并不具有自然法层面的合法性;如果房产是在债务危机后临时转移到于欢名下的,那么同样也涉及非法转移资产,侵犯债权人权利。


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就算这个房产不再属于苏银霞或于欢,应该进行债务清算,考虑到苏银霞一家债务的复杂性,这一房产未必归属于吴学战,而应该由所由债务人协商。怎么划分资不抵债者的财产给多个债权人,这是司法实操最具技术含量的事情。然而根据实在法,无论这70万的房子是否被执行,都没高利贷什么事情,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高利贷是非法的,但我却认同高利贷的合法性,合乎自然法。说了半天,一般人可能会迷糊,你说的自然法到底是什么?下一节就说说为什么我说高利贷合法,资不抵债非罪,从论述中,你也就明白我说的自然法是什么东西。借机把这些理论想的更清楚,才是我们关注新闻、议论时事最重要的意义。


下一章的思想来自米塞斯和罗斯巴德,但不要告诉我两位导师对具体问题的看法,我采用以理服人的方式讲道理,那么请用道理说服我。


4

为什么高利贷是合法的?

暨为什么我认为资不抵债不是犯罪

人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是用来做什么的?有很多种答案。但如果换一种表达方式,可能就很少有异议。人类或人的前身灵长类动物本没有法律,法律是人有目的的造设物,立法、守法、用司法行动维护法律都是人有目的的行动。在丛林中两个动物有了矛盾冲突,比如抢食物或洞穴,如果没有一方认怂逃走,打一场就好了,兔子可以蹬鹰,野牛有时也可以顶死狮虎,没有什么必然的律法。但人类不一样,人类追求行为的正当性,可预期性。人想求得不需要打一场就可以预知结果的可预期的秩序,也就走向了混乱和暴力的反面,走出了丛林,或者说成了真正意义的人。人对自己和同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不会立法要求狗不可咬人,人不是狗,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人能犯罪,也可以克制自己遵守法律。可以说法与人共生共存,法体现了人这个概念最核心的性质。而自然法就是依据人的性质设定法律,这种法律必然是存在的一种极致状态,但如何至达这个状态,需要研究,也就是说一旦断定某种法律违背自然法,或存在一种比旧有法律更符合自然法的可能,我们就应该修订现行的法律文本。


人们为什么会有争议,以至于需要法律或暴力解决?首先是因为人要行动,人不行动就无法改善自己的状况无法生存。不行动岁月静好,行动起来自然就要动手动脚,伤到花花草草。除了极少数情况下对其他人纯粹恶意导致的暴力、杀戮外,人们之间冲突不断,很大程度是因为这世界大多数物品具有经济性质,而我们生命的福祉,却有赖于通过对这些物品施加消费行动来实现。在固定的时间空间内,当我使用某物的时候,别人就无法等效的使用它。故而财产权是法律最基本的东西,表面是物权,实际是人的行动权。法律无法管理物,物的性质是客观的物理存在,人类灭绝了也许土地也还在,说人的法律能管理物是个笑话,法律管理的是人。法律保护人支配财产、保障人的行动收益是针对他人侵权行动的风险,而非大自然,人在法律的保护下行动、分工,使用并依赖彼此。法律没有额外的灵验来去除不确定性,却可以保护你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法本身就是应然的东西,人类需要法就是求助于应然公理,而不是实然的冰冷现实,否则原告被告打一场多简单,谁怂谁认输。法的诞生一开始就是理想化的,如用实然否认应然,毋宁说是主张在人类走出丛林的道路中间叫停,让人类回归暴力。


法律——哪怕是终极至善的法律,也必然要依靠暴力来维护,但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维护法律,是一种合法的行动,是维护法律的手段,而非法的本质。而法律不是因暴力而存在,而是基于客观事实和逻辑的应然观念。人类曾陷于无法无秩序状态,我们的法律曾经每一行文本都被恶法充斥,这些法律不是为了保卫人们捍卫财产的应然观念,不是基于财产占有的合逻辑可理解的自然法,而是用暴力维持的王法,就好像丛林中猛兽驱逐更弱的野兽一样。然而我们还是要法治,这个不仅仅是人类的理想,更是人类的本质,远离丛林,用道理决定财产的归属定分止争,用财产界定行为的正当性,用正当性替代强权。


与美食吸引苍蝇一样,法律曾被或现在仍被贼寇篡夺,各种各样的暴徒以法的名义做下恶事,并用上帝、民主、公义或功利主义为恶行辩护。天主教的辩护者曾为他们烧死布鲁诺辩护,说不是为了日心说,而是宗教异端。似乎不是为了科学,就没有那么大的罪行,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似乎科学贡献大,烧死科学家罪行比烧死宗教家要大一些。但在自然法的视野下,是全然无差别的。你用强权烧死了一个人,极大地侵害了他的财产,而这个人并没有做出侵害他人财产的罪性,他的行动没有违背自然法。即便这种刑罚符合当时的成文法,无论这种成文法来自宗教、传统还是民主,这都是用强权压迫代替权利逻辑的丛林法则的变种,在法律的对立面上,违背人类本质这一足以裁决过去、现在、未来一切法度的至高宪法。


大谈人的本质会引发古老的名实之争。事物有其本质吗?本质可以认知吗?在这里我不想陷入古老的争论。我受伤的这个苹果可能没有什么本质,但“苹果”有其本质,苹果不是我手上拿的这个苹果,而是苹果这个概念。人为什么定义一个词,把它从水果中单独分离出来,有其必要性,如无必要无增实体,唯名论巨擘奥卡姆的智慧,我这个满嘴本质的人确是非常赞同,我所说的本质就是这种必要性。我们为什么要把人这种概念区别出来,这就是本质,背后就是人的心智结构、认知模式等等,但概念有其本质,特别是人的行动学领域,人的行动是直接从人的心智出发而触动的,除了受物理学能不能的制约,剩下的只是主观上应不应的问题。那么在这个领域,概念的本质就是最基本的观念,这也是为什么我赞同奥地利学派在人的行动学领域坚持主张方法论的本质主义的原因。


如无必要,勿增法条,财产归谁所有,契约如何订立,只要不涉及合同缔约人以外其他人的财产,没有任何人有权干涉。不仅仅罗斯巴德市场无政府主义会赞同我的这种说法,米塞斯和安兰德粉丝,如果真的读懂了两位大师的著作,小政府主义者也同样会接受这种自然法视角的论述。按照古典自由主义小政府主义的设想,政府的合理性在于维护秩序抗击外敌保护人权和财产权,保护人的自由,那么像禁止高利贷这样不存在受害者的,侵犯财产权和缔约自由的恶法是何等荒谬。


高利贷无论利息多高,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借高利贷的不傻,为什么这么高利息也要借?因为已经山穷水尽。低利息的贷款借不到,借高利贷可能会死,但不借立刻会死。在没有借到钱的时候,他是渴望高利贷能够成交的。放高利贷的也不傻,他不知道借钱的已经山穷水尽了吗?而是他想要收这么高的利息,信用比苏银霞之辈更高的借款人不会接受。每个人都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法律——即使是理想中的终极良法——所能保护的只是你的财产不被人的非法行动侵害,而不是反抗自然和命运,自然由物理学统治,命运暂由神灵窃据,法律在这里没有用武之地。


自愿达成的交易,风险和收益都是明确的,是否接受高风险,是否承受高利息,借贷双方使用自己的财产的自由,无关人等无权干预。否则即使国家立法,法本身也是非法的,它背离了人们需要法律的目的。国家立法用行政力量干预人们使用自己财产的自由,只不过是以力相迫的丛林法则在文明社会的残留,这正是作为人类本质核心的秩序偏好——法治的对立面。它违背自然法,敌视社会,反人类。国家政府和王权曾经是在建立法律的过程中起到一定加速的作用,但其本身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精神的存在,它曾起到的正面作用并非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在今天技术水平下,绝非最优的。未来的人们回首看今天的司法体系,跟我们看沙利亚法不会有多少不同,或者会更加的鄙视。


与禁止高利贷是违背法律原则一样,将资不抵债者一概说成盗窃债权人财产,同样是一种违背法律原则的错误观念。如果债务人遇到天灾人祸或并非蓄意而为的失败,陷入了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的窘境,也并不能说债权人的财产被债务人“盗窃”了。因为债务人并没有做任何侵犯债权人财产的行动,而是不具备履行约定的能力。债务人在使用债权人借给的财产用于经营的时候,没有人能铁嘴钢牙的判断必然失败,债权人如果担心滥用,可以在约定中禁止债务人在归还债务前从事赌博等高风险活动,甚至基于偏见禁止债务人从事某些债权人看来高风险或不吉利的行为。只要债务人同意这些条款,就是约束性的法律。但只要债务人没有违背这些约束性条款,到期无法还债,那只是一种命运上的或自然领域的事故,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强求结果,没有罪行(违法的人的行动)而导致的能力欠缺,绝非盗窃,也绝非任何一种罪行。


如果说禁止高利贷,是国家侵犯人权的反人类反法治的丛林法则,那么把非蓄意的资不抵债导致的违约看作是罪行,则是违背自然规律,超出法律范围的神判法,跟把嫌疑人扔到海里让命运裁决的神判法没有区别。我们无法想象,需要一个警察这样面对债务人,先生你太倒霉了,以至于触犯了法律!不!这是法律的耻辱,它僭越了自己的本分和能力,是立法者的不明智。


5

一审卷宗:犹抱琵琶半遮面

顾头不顾腚屁股露半边

回到开头说到的案子,我这里并不是说苏银霞是这样的纯然的倒霉者,那套房子是否是她藏匿窃据的财产需要更多的事实来佐证。这个案子还有太多的事实需要被揭示,很多东西模糊难明。似乎司法当局和原告被告合谋在隐藏什么。但由于卷宗文案不具备空空老师这样的专业水准,在一审判决书上存在不小的马脚,媒体可以追踪一下。

首先是郭彦刚陈述:“4月14日那天我们到了之后先说的苏银霞私刻公章的事情……”这是什么事?是苏银霞借钱的时候造假了?不是这个事情,至少跟吴学战没有直接关系。而是跟当地赛亚公司的非法集资纠纷,苏银霞和女儿于家乐被逮捕关押,也是因为这个事情,苏银霞的丈夫于欢的爹于西明外逃据信也与此有关。这个案中案也透着诡异,就是冠县两家公司赛亚公司和新宇制钢向公众募资,苏银霞的源大工贸和她女儿于家乐为法人的正典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投资人将款项打入赛雅和新宇两家公司的账号。2016年5月,投资人发现利息停止支付,于是上告,诡异的是两家公司没人被抓,作为担保人的苏银霞母女被逮捕。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据界面新闻的报道,新宇制钢董事长蔚文国声称“是源大公司当时资金紧张,苏银霞的女儿在济南成立一个公司,在那儿融资,我们是以受托支付的形式把这个钱转过来,就形成目前这个局面了。”之所以与源大公司发生这种“业务”合作,蔚文国说,“是因为当时源大公司比较困难,我们都是冠县的企业,他们说帮帮忙吧。”有没有打款记录是一回事,受托支付可不是这么托的,投资人收到的信息是借款给你新宇制钢,你告诉投资人要更新设备,结果你做了这个托就免责了?而赛雅公司更离谱,说合同都不是他们签的,合同上的公章是私刻的假章。大萝卜都能刻戳这个谁都知道,但对公账号可不能随便打钱,有点财务常识的都知道,您说您对公账号打了上千万元,苏银霞母女带着投资人考察团没事在你们单位转悠,还有高管介绍项目,你们说自己不知道?看来聊城真是法治模范,换成我当县太爷,先给这胡说八道的刁民上上夹棍,哪容他逍遥法外。但是名义上的担保人苏银霞母女确实被逮捕了。这案中案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伙追债人追的恐怕不是吴学战这一笔款子,事情没写全,还有没有其他事儿,需要挖掘。


还有那些马仔的供述也值得研究,其中张书森、程学贺的供词有明显删削的痕迹,他们都说案发时他们刚从外面进来,而之前的公司都在门卫室内做现场证人,他们出去干嘛了?可能是欢送下警察叔叔?还是做其他事情?为了表现出警察出去调查,没有离开,所以规避被追债集团欢送的情节?可能不是这回事,很可能他俩相约出去尿尿,但供词为啥缺一块呢?判决书有字数限制?


况且就算如官方所说,警察没有离去,而是针对这一借贷纠纷,放着当事人不管,半夜十点钟跑外面黑天下火的不知道找哪个鬼了解情况,警察的责任也非常明显。最重要的是,供词中多处提到了在警察从屋里离开的时候当事人(有的表述为于欢打算跟着离开,有的表述为于欢和苏银霞打算离开),追债人怕他们跑了伸手阻拦,这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警察没有指出而是听之任之,这不是执法者的素质。还有死者被捅伤后自己开车去很远的医院,据说还在门口与人发生口角,警察在案件发生后,三个警察没有一个人去送伤者去医院,也没打120,而是放任伤者自己开车去医院,结果失血性休克伤者成了死者,你说警察责任大不大。与此相比,去黑天下火的工厂大院了解情况没有留一个人控制现场,已经是非常微小的疏忽,不提也罢,你说谁能面面俱到呢?宽容些,判几年有期徒刑算了。


了解了这些,似乎苏银霞自身不干净,又是非法集资,又是借高利贷不还等等,似乎不是什么正经企业家。丈夫于西明是地税局副局长,似乎是这一家坑害当地企业和民众,包大人应该一拍桌案狗头铡伺候。具体集资案是怎么回事,还需要看后期报道和审判卷宗,我想说的是从企业经营和欠款的因由上看,苏银霞不无令人同情以致落泪的地方。而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害苏银霞到今天这地步的并非是罪恶的高利贷,而是利息非常低廉的“合法”贷款,这使我们的讨论又进入经济学部分。


6

源大为何盈利却破产?

信贷周期浪打浪啊!

2014年苏银霞的源大工贸遇到经营困难,非法集资和借高利贷都是这个时候。于欢杀人案是2016年4月发生,下个月也就是5月集资案的投资人就没收到利息,集资案发。但在有于欢姑姑介绍案情的视频上,源大工贸的厂房不能说窗明几净,也是大致保持整洁,放哪都说得过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家工厂一直保持开工状态,直到2017年1月老板苏银霞被抓,才彻底停工。能维持生产说明什么?说明主营业务不亏钱,生产要比不生产要赚钱,能够帮助还债。如果产品没有需求,市场萧条,那么应该跟某些国企一样,越生产越赔钱,这个时候不会有人给他免税,也就是说刨除税费工资,苏老板还有钱可赚,买卖不错。那为什么到了这步田地?炒房去了?赌博去了?没听说。但做生意,往往跟赌博也差不多。


民营企业的典型死因——银行抽贷:贷款还上了不给续贷,但为了拿到续贷民营企业却借了高利贷,最后万劫不复。这样的场景如果看过日剧《半泽直树》应该不陌生。而在源大工贸的死因上,又具有中国特殊的时代背景,就是温JB四万亿。2008年11月初国务院出台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其具体措施归纳起来大致如下:


  •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房屋建设;

  • 加大铁路、公路、机场等大型交通类设施建设;

  • 加快震后重建工作;

  • 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

  • 加快医疗、教育、环保、文化等方面建,政策上对农业倾斜,支持企业创新和结构调整等。


这四万亿投资可不是普通的红头文件而是有执行力的,是实实在在的基础货币注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一个明显的经济周期。那些年的房价想必读者们都有印象,基础建设是一方面,房地产繁荣带来的开发热潮是另一方面。别的都是虚的,对钢材的需求是实实在在的,基础建设需要大量钢材,而由此带来的对矿石的需求也需要钢材设备,而第二年即2009年苏银霞成立了源大工贸,正是应运而生——背运。


这里涉及一个经济学问题。新增基础货币带来了成倍的信贷扩张,导致银行贷款宽松,高傲的银行在放款任务的鞭策下,头一次在私营企业老板面前展现出服务意识,甚至有为了让贷款合规帮助企业找人做账的例子,但正是苏银霞及源大工贸走背运的关键。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可以知道,苏银霞是看到刹车片有盈利前景而建厂的,到停产之前继续生产的也是刹车片这一项目。但是在2009年建厂后,很快他们上马了矿山机械项目,因为当时看来确实能赚钱。无论刹车片还是矿山设备,都需要钢材作为原料,特别是后者。因为笔者是汽车配件行业中人,直到刹车片中金属材料,特别是钢制材料最多也就是成本的一半,仅限于背部钢板和用作报警器的钢制弹片。摩擦面主要为石墨、石棉,高级点是陶瓷,低端产品品有金属粉尘,但更多的是铜,但各国环保标准都在控制金属的使用量。有人问为啥不是钢而是铜?因为刹车盘比刹车片硬,钢太硬了,会损伤刹车盘,低端产品不是劣质产品。所以有一点判断苏银霞能用钢材抵押做银行贷款,主要是因为矿山设备生意,因为以他们公司的规模,正常刹车片生产备货钢材没有多大规模供抵押贷款。可以从上图看到,从2009年到2012年钢价是在涨的。这也就是苏银霞拓展矿山设备,并拿到银行贷款,生意最滋润的时期。


2012年钢贸行业出现了惊天逆转,这事情我不细说了,因为文章已经太长太长,我不是怕你没有学习的耐心,我担心各位手机的续航,怕看完了剩下的电量不够各位读者点击打赏完成付款的,所以感兴趣去搜索“钢贸 2012”,因为这个事情,很多无辜的人受到牵连,身份证如果是福建某地人,别说出国、贷款不给办,连信用卡都办不了。苏银霞也算是无辜被牵连吧,银行抽贷,抵押物也在贬值。而且,可能最糟糕的是由于她矿山设备的客户普遍遭遇了钢贸危机的冲击,想必有许多应收款成了坏账,赚的钱没有落袋入账,贷款带来的很大一部分盈利成了坏账,还款能力出了问题,使公司的存续依赖续贷。


而这个时候,银行抽贷到她的头上了,从叙述上看大约是2014年前后,苏银霞向高利贷借贷是在2014年7月,从苏银霞非法集资案的报道看,投资人透露的投资是2014年11月。但是从苏银霞女儿于家乐专营贷款的正典公司的注册时间上看,苏银霞在资金上动脑筋应该是在2012年,正与钢贸案发全国市场震荡的时间吻合。可以认为2012年钢贸危机出现后,苏银霞就开始了为保证现金流而奋斗的苦斗。2014年不过是情况危急到不得不借高利贷的程度。


高利贷不受法律完全保护,又有市场需求,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跟毒品交易一样,能够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必然是涉黑势力,否则不可能盈利。这个谁都知道,但苏银霞还是借了,而不是在银行贷款无法清偿的时候选择破产保护,我想很大程度是不甘心。确实不甘心,产品的销路没问题,即使是被压货款的矿山机械,从买卖价格差来说也是盈利的,到最后一天还是有盈利能力的。作为用钢企业,长期看钢材降价只能说是利好,因为价格取决于工序,刚才降价对刹车片的供需不会有即可的与成本同步的影响。苏银霞也没有参与钢贸虚报库存,重复抵押等等,她只是最下游的用钢企业,她觉得盈利能力还在,还能还上账,还能拿到低利息的贷款……然而贷款不再来,高利贷和集资成本却是死神的脚步,利润无法支付这些贷款的利息,更何况本金。她动脑筋集资、借高利贷,只盼着一天市场逆转贷款再来,让她还清欠债不丢掉看起来还能盈利的企业,甚至讨还回客户的欠款。这里面有多少事情涉嫌欺骗,其夫于西明作为地税局干部,在这里起到了什么作用,那是另一个案子的事情,这里没什么可说的,这里要说的是,苏银霞面对的并不是偶然性和倒霉,而是一场在错误政策下必然的结局。


我们要知道货币也就是钱,其本身并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赚钱的目的是有朝一日花出去。按照已经显得惊世骇俗的常理,银行发放贷款的基础是储蓄,银行能够把钱借给别人,是因为另一个人在这个时段放弃自己的资金使用计划。而利息的原因是时间偏好,但贷款利息的高低则往往取决于资金的供需。如一开始所说的是,在同一风控水平上,银行能高利息贷出款项就不会低息贷出。在同样利息水平上,能借给还款能力高的企业就不会借给还款能力低的企业。但风险因素以来难以预先判断,二来更多地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起作用,利息的普遍变化主要是体现在供需关系上。利率降低体现的是货币供应相对于需求增加,为了贷出款项利率向变化前拿不到贷款的只能承受更低利率的借款人那里移动。这只是一种必然的现象,但原因不同,实质的性质也不同。


在传统的骇人听闻的诚实货币体系下,通常不会有大量货币(比如是黄金)突然增加,所以当货币供应增加的时候,只能说明消费者的消费降低了。这里并不是说广大人民纷纷存金变成了葛朗台,而是人们的有效消费能力与消费品供应达到了一个平衡。虽然消费者会有一定储蓄或闲置货币以备不时之需,但在任何时代都会有这部分闲置,不需要考虑,需要考虑的是,有能力投资的企业家如果再把钱投入到消费领域,就会亏钱或无利可图。这就导致了货币市场的供给相对充裕,消费端对资金的需求不足。这个时候,利率被压低,但货币购买力增高,哈耶克认为这种情况下,消费端企业的会计利润被压缩,实际工资占比较大,消费端企业有更充足的需求,去通过购买机器设备节省人工提高效率,或者采用新的模式。于是使离消费端更远,为了消费类企业服务的资本品生产有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包括且不限于机器制造、职业培训等等行业。这种机会由于以消费端饱和带来的真实需求做基础,所以在降低利息给高息承受能力差的企业并没有增加风险。但这并不是苏银霞能在2009年建厂后拿到银行低息贷款的原因,苏银霞和我们都没有生活在常识统治的世界。


在荒谬而实际的法币世界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并没有实际商品做基础的新增货币注入,尤其是四万亿这样的基础货币注入,可以理解为印钞机凭空印钞了。新的基础货币注入单边提高了信贷供应,压低的利率。通过新增信用贷款的获得者(如果没有这笔新增贷款,他们无法承受更高的利息而不能获得贷款)对货币的使用,一层一层的与各个行业细分市场的竞争者抢夺生产资料、劳动力。同样因利息降低而获得贷款的人,他们的不同在于,诚实货币体系下获得贷款的人是受惠于储蓄的增加——其他市场主体对消费的放弃。而法币虚增导致的低息贷款,则是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价获得市场资源,这必将推升竞争激烈的资源的价格。这必虚增的贷款背后,并不是其他市场主体没有更多投资机会所体现的,对资本品的真实市场需求。严谨的说,我不认为这代表着每一笔这样获得的投资都不能成功,但放大到整个市场,风险的扩大是一定的,也就是四万亿带来的是伴随着利息降低的同时,额外的坏账率增加。这就是免费新钱付出的现实代价。哈耶克的理论强调新增贷款对生产结构的破坏,而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上看,这种基础货币注入更多的是扰乱企业的会计盈亏计算。


货币本身应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比如贵金属,最不济也要锚定这些财货。黄金价格也有涨跌,但无论如何,会计核算之后,只要盈利企业总是赚到了更多的黄金这种财货。但今天的法币世界,钱的本质几乎只是一个数字,是除了金额本身不代表任何东西的诡异存在,钱的购买力是最我们最关切的东西,离开具体的购买力估算,货币金额并不足以代表财富的变化。而企业需要的是通过资金获取生产周期每一步骤必须的资源,名义货币损益并不能代表其真实的经营结果,如果由于价格的普遍上涨,阶段性盈利无法完成下一阶段的计划需求,企业如果不能获得更多的贷款,就会资金链、业务流断裂。这种需求的普遍存在,就是通胀导致繁荣-萧条周期的原因。


当新增基础货币注入银行体系,通过部分准备金将其以数十倍的倍数扩大后,首先当然推动了市场繁荣,更多的企业执行更多的计划,招聘人员、租赁场地、采买设备,撸起袖子加油干。但企业发现想要完成计划就需要更多的信贷,而信贷的供给部门银行,却已经开始反馈一些客户出现了坏账,即使名义上信贷增长,但在真实的购买力上就继而出现了紧缩,以至于坏账率攀升后连数字上的紧缩也出现了,放出的款收不回来,即使不考虑购买力,在数字层面放款能力也低于基础货币注入前。这样,即使是之前凭借资本能够拿到银行贷款的好企业,也可能因周期而被抽贷。而前期投资,无论是资本品还是消费品,只要不能进入消费品生产过程进而被消费者购买,那么在时间线上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存在,就如同在沙漠上打一眼泉,但却没有人需要,一百年后有人迁徙到此,这眼井要么干涸了,要么被掩埋了,而凿井所需的物理劳力本可以服务于当时的人。无论这些失败的或被搁浅的投资未来是否会再次被利用,至少是在紧缩周期的时候,新货币注入的恶果就是经济财富供给能力远不如前,新的事业没有成功,更多的资源被浪费了。


苏银霞就是这样被银行处以绞刑,当银行撤走梯子,她接受了高利贷的绳索,让它扣住自己的咽喉,以至于不会马上坠落。她以为她能够坚持的到新的梯子或凳子再次出现在脚下,解脱绳索,代价不过是一点窒息。然而梯子再也没有来,她不接受让她受伤的坠落,却接受了致死的漫长绞刑。在经济周期中,这样的企业家必然广泛存在,但具体到苏银霞个人却可以更明智的避免。法币世界周期如潮,此起彼伏,你会接受绞索吗?或许真的会得救,高利贷的坏账率绝非百分之百。你如何选择?


我们普通人,没有做苏银霞那么大生意,觉得苏老板过于冒险。但没有冒险精神轻易服输的人又怎能做成这么大的生意。后来者无论如何选择,都是权利,只要不要伤害其他人的财产权,不要犯罪,冒多大风险都是个人选择。然而,沦落到全家家破人亡,蹲监狱的蹲监狱跑路的跑路终究是太惨。把儿子牵连进来,大概不是她所愿的。高中毕业在母亲工厂做事不是不可以,但债务危重苏银霞自己心里清楚,2012年让女儿注册金融公司已经可以说明问题,没有把儿子打发到远方闯荡,而是护在羽翼之下,大概是企业家苏银霞最后悔的事情,我为之三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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