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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责任体系,突出责任压实——《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获全面修订

BioBAY Plus
2024-10-09

3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次修订体现新形势新要求和江苏特色,通过新增和细化众多可操作性强、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以解决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问题。


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健全


此次大幅修订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的法定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在强化治理体系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并统筹区域布局和空间布局,推进各功能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在明确责任上,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乡镇和街道一级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修订后,条例从两个层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政府和监管部门层面,条例新增建立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两个清单”制度;细分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分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和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等。


生产经营单位层面,条例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要求,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一些重点行业、领域,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条例还规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组建安全生产管理互助帮扶联合体、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再压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这一法定职责通过修订获进一步压实。


条例修订时突出关键人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事故隐患管理,新增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等制度。


条例还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等。


此次修订还将此前几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一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制度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如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科技兴安提高本质安全等。


以表彰奖励为抓手强化预防


此次修订不仅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还在多处增加表彰和奖励条款,体现了鲜明的预防导向。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现金奖励。全省已经建立了统一的‘12350’举报受理平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工,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举报奖励的资金由各级财政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三是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畅通并且公开本单位的受理渠道,对主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激发员工主动发现隐患的积极性,提高安全意识。奖励资金可以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予以保障。

内容来源:新华日报



责编:赵家帅
审核:任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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