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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来缓和家庭矛盾,我们应当提倡和鼓励...”

2018-01-01 农历十一月十六 潮阳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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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微博上一律师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成立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不应构成强奸罪。”

并为自己的这一观点论证

还说出

“提倡和鼓励夫妻之间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方式来缓和家庭矛盾…”等论点

顿时引来众多网友的强烈抨击!



接下来大家一起看看这个律师所主张的论证吧

简直脑回路惊人!



哇,真是前所未闻啊....


“婚姻之内的一切性行为,都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我们应当提倡和鼓励夫妻之间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来缓和家庭矛盾。”


我们来看看网友们都怎么说吧

@爱Fireloli真是太好了了了:如果你不想做,你的妻子把你按在水泥地上骑在你身上上了你,你也会很开心么?!


@大灰狼小姐其实是条金鱼: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都是强奸,不应当以是否结婚为前提,也不应当以妇女职业是什么为前提。


@新蜜蜂alex182:那么就学术地说:你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强奸罪的立罪初衷就因为在性关系中男性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因而女性的性权利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这种性权利的弱势,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所以仍需要保护。


@无非如是大骗子:权利跟义务没问题。但是 45 31766 45 14455 0 0 7602 0 0:00:04 0:00:01 0:00:03 7599否有权利强迫对方履行义务,这个才是问题。强奸的问题在于,是否用强,在用强的一刻,就已经是犯罪了,这一刻,你就已经不具备权利了。


@听闻青春十言九妄Amber:可是违背女性意愿就是强奸啊,不管婚内婚外,违背意愿这个本质都不会变,所以探讨婚内强奸是否合法根本没必要啊,因为强奸就是违法的!


@眼睛的小耳朵:婚内强奸很难定性吧,但是倡导夫妻吵架就来个“霸王硬上弓”这也太扯了吧?!你以为什么问题都能用发生关系来解决么?


@古畑家的七子犬:说婚内强奸不合法的,都是默认婚后女性就变成丈夫的私人财产吧。一张结婚证不是卖身契,女性不是商品。性决定权是每个人都基本权利,去剥夺和侵犯任何一方的性权利就是违法。


@blackcat居士:结婚里应该有爱,有情,有相互的尊重,如果结婚是为了父母的意愿是为了传宗接代,是为了啪啪啪,或者是为了钱,我觉得更像是一种相互利用,或者一种交易,相爱的人在一起结婚,我想大部分并不在乎得到多少财产或者是得到一个孩子。

不过这位律师似乎还不能理解为什么会被那么多人喷....


据了解,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虽然对于家庭暴力,《刑法》和《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刑法》中相应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来处罚。那么,实施性暴力,构成婚内强奸的,当然也可以依照刑法中的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圈哥也查询了一圈了解到,“婚内强奸”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但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有一正一反的案例。白俊峰案和王卫民案。由于案件赘述太长,感兴趣的朋友们自行去了解一番吧。


这两个案例都登载于最高法院编《刑事审判参考》上,并被全国各级法院参照,事实上成为判例。现今我国法院对待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问题采取部分肯定立场,处理原则有三个:


1、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且未进入离婚诉讼阶段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2、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3、对犯强奸罪的丈夫判处较一般强奸案件更轻的刑罚(缓刑)。


“婚内强奸”这个议题看来很大也很复杂,不过你是怎么看呢?


本来圈哥觉得这个律师可能的确是在法理内探讨“婚内强奸”这个议题,还以为保持下中立观望的态度的,但是圈哥最后看到了这位律师好几天前的言论...真是火都来了:)


一个小姑娘当伴娘被人拉进房间摸了一个遍

小姑娘都要自杀了

这位律师倒好,居然说出这样的话

“不能白摸,摸了就要娶,或者坐牢”


摸了就娶???

天啊,这是生活在公元前吗???

“摸了就娶”那是公然鼓励人渣猥亵

而猥亵姑娘的人有什么资格娶人家

这简直是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


其实也不难理解网友为什么那么激愤,现在的观念和以前完全不一样了,社会中流砥柱也变成了90后,很多婚姻观、婚姻追求都不同,但是不管怎么变,还是基于两个字:尊重。


所以,这位律师,你知道为什么被骂了吗?:)


“圈哥”新微信:cyqqg01

欢迎投稿、爆料;公益、商业合作。

这律师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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