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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谁之责?看检察官怎么说

台州检察 2023-02-10


年仅8岁的妞妞被亲生父母

“出租”给某盗窃团伙四处行窃

9岁的施某被继母殴打致残

……

如果监护人无法守护他们

这群未成年人的权益谁来捍卫?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之诉长期处于缺乏活力状态,有关组织和个人怠于或消极行使此项诉权,既有制度也有文化的原因。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问题,除了引入“有关主体”作为起诉人的一般民事公益诉讼外,需要考虑引入撤销监护权的检察公益诉讼。文章对检察机关撤销监护权公益诉讼的适用原则、基本程序等进行了阐述。


撤销监护权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原则

1

审慎性原则:一方面是指检察机关在启动撤销监护权公益诉讼之时,尽量不用检察公益诉讼的方式。另一方面是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解决问题的,就不采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或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

2

择要性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启动此类公益诉讼时,应该有所侧重、有所选择,而非全面铺开。

3

全程性原则:第一个层面是指检察机关对撤销监护权之诉的全程参与。第二个层面是指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前、审中和审后指导执行等全程介入、同步监督。


撤销监护权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


一般来说,检察公益诉讼有两种类型,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针对撤销监护权之诉,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需要启动撤销监护权程序的,应该书面函告前述有关组织,建议其提起公益诉讼。


撤销监护权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

检察机关发现存在需要撤销监护权之情形,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检察院法律监督规则和程序,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参与诉讼。此时参与诉讼仅是指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到两造的诉讼之中,它本身不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仅是诉讼的参与人。


第二步

检察机关在采取前述的前置程序依然无法有效解决监护权撤销问题时,应先向民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督促有关组织或个人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能达到启动诉讼的效果,则检察院无需发起公益诉讼。


第三步

如果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履行职责时,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针对民政部门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步

如果检察机关经研究发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撤销监护权之诉,未成年人的监护利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时,可以直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书面函告督促其起诉;前述主体怠于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才直接提起撤销监护权的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刑事案件之撤销监护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按照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启动,无需经过针对民政部门违法或不作为的诉前检察建议程序或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近些年,检察机关非常重视未成年检察工作,尤其是涉及到父母监护人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检察院往往比其他有关机关能更早、更深入、更全面的知晓和介入。为了提高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教育之法律保护效率和效用,将撤销监护权之诉纳入到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范围,能有效的破解难题。


*此论文获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普通期刊优秀成果一等奖

*原标题为《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完善:基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视角》(刊发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作者简介


汪江连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研究方向为检察与监察理论与实务。


柯丽贞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主任、员额检察官,小橘灯工作室负责人,研究方向:未成年人检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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