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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丨这样做,可能会获刑!
4月14日,经黄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岩区法院日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3月至9月26日期间,包工头黄某某与黄岩某超市签订装修合同,雇用汪某等10名工人进行装修。工程完工后,黄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支付汪某等10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16万余元。期间,黄岩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2019年10月2日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某某仍然拒不支付。
“不算了,不算了,大不了坐牢去了!”就在双方对工时问题各执一词时,黄某某突然账本一盖,笔一扔,椅子一推不干了,工资结算因此停止。当天,黄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承办检察官王枥申多次提讯黄某某,对其进行释法说理,黄某某最终认罪并主动表达了支付工资的意愿。在征求工人代表意见后,由黄某某家属先行代付拖欠的工资5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主动邀请黄岩区劳动监察大队、公安机关、工程甲方,现场与黄某某、工人等面对面交流并商讨解决方案。与此同时,检察官多次组织联络,接待工人来访、来电咨询,同步告知双方进程。截至2019年12月27日,黄某某将本案16.5万余元拖欠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工人们拿到钱安心返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说
劳有所得,乃民生大事。处理欠薪问题不能只靠道德约束,须配合以法律保障,才能让劳动者不再忧“薪”。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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