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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受贿案一审宣判
今天上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朱恒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其受贿赃款及孳息合计人民币1443.1853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朱恒福受贿案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美鹏担任公诉人出庭履行职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庆担任审判长。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恒福利用担任浙江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在产品销售、用地性质变更、土地开发与转让、业务承接和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88.70382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如实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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