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 普法为民 | 有精神残疾证明,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吗?
邵海霞
三门县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他是个精神病人,应该不用负刑事责任吧!”
李某某年幼得过脑膜炎,精神存在一定障碍,常年需要吃药控制。家人为其办理了残疾证,证件显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2020年11月30日中午,李某某骑着三轮车路过某小学,看到一年级学生小花独自一人走在学校围墙外,便朝着小花走过去,将其抱起来,对其进行猥亵,受到惊吓的小花不停挣扎,并大喊救命,李某某因害怕有人路过,便把小花放下来,小花趁机逃进学校。当晚,小花妈妈报警,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表示李某某是个精神病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残疾证、病例记录等精神病证明材料,并以精神病为由提出“不负刑事责任”,要求释放李某某。
那么,像李某某这样
有精神残疾证的精神病人
就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吗?
是时候“叫醒官”出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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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门县检察院办理了这起精神病人猥亵案。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具有精神二级的残疾证,常年吃药控制的事实,检察官认为应当对李某某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根据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精神医学评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评定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其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讯问过程中,陈某某谈吐虽与正常人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交代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经过等均能准确表达,并能准确辨认案发现场,同时也承认自己做法不对。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近日,三门县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叫醒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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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精神病人犯罪的一刀切予以不处罚,而是具体刑事案件中严格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的李某某虽具有精神残疾证,但案发时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希望监护人能履行好职责,最大程度避免精神病人伤害他人,也避免其被他人伤害。
来源:三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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