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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余人围观庭审丨电脉冲惊虾仪非法捕捞承担高额渔业资源修复费用

台州检察 2023-05-02


6月2日,由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某、江某某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案在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美鹏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担任审判长。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展示四组电子证据,充分论证了张某某、江某某实施的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要求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随后,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为查明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害程度,论证以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的可行性,增强专家评估意见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检察机关申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并接受质询。

通过法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释法说理,两被告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书》,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本次庭审邀请了24名代表委员参与现场旁听,并同步通过微信视频号、头条号、抖音号等多平台进行直播。宁波海事法院10家位于沿海渔区的“海上共享法庭”以及玉环法院、温岭法院的渔区“共享法庭”同步组织基层渔民到庭观摩,台州地区部分渔业乡镇、渔业企业、渔业管理部门也直播了本次庭审,累计受众超8万余人次。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3月,张某某驾驶其与江某某合股出资经营的浙岭渔船,雇佣船员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惊虾仪进行捕捞作业,捕获虾、鳗鱼等水产品并予以销售,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7万元左右,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月,温岭市人民检察机关就张某某、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江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5月13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某、江某某承担相应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检察提醒


非法电捕鱼会导致区域内水生生物生理、生育功能受损,影响生物繁殖,张某某、江某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水域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早在2015年,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就已明确将电脉冲助渔设备列为我省禁用渔具。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使用电毒炸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不但要受刑事或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承担巨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台州市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与广大渔民朋友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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