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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

台州检察 2024-03-18



近日,三门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2017年三门县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随着行政检察职能的变化,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三门县检察院探索办案新模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凝聚监督共识,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



三门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数字赋能等科技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更好的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行政检察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要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执行活动违法等问题。要推动法律监督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要积极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就处理落实情况加强跟踪督促,发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要加强数字检察建设,充分运用各种平台,推动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提升监督实效。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开发“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模块与人大·检察法律监督智联督办应用、行政诉讼人大e监督平台衔接,实现相关案件网上移送、线上监督。
三、县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与支持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立案、裁判、调解、执行等司法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机制,对于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接受配合此项工作的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
四、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接受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要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平台建设,一体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时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目录,报备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及时做好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的回复与落实。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权力清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要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县各行政执法部门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新形势下的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县检察院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切实保障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加快建设“法治三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9日三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来源:三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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