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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楼市新政:租房户子女可就近入学!(附政策原文)

2018-01-17 襄阳房协

古有孟母三迁

今有择校而居

要问为人父母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许多人会斩钉截铁的回答

教育!!!

为了孩子可以接受更好的教育

成为优秀人才

家长起早贪黑的工作

想要为了孩子买套学区房

但是听到学区房的价格后

瞠目结舌后背发凉

好消息!

好消息!!

好消息!!!

襄阳正式出台

租购同权新政

无房家庭子女

可以在租房地上学啦

根据《方案》

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

享有就近入学权益

保障租购同权

无房家庭子女

可在租房地上学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及外地来襄人员的随迁子女

其监护人在市区无住房

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

作为唯一居住地且

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

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就近安排和服从调剂原则

安排到学校就读



值得注意的是

学区商圈优先建租赁住房

夫妻双方公积金还可支付房费


可以肯定

这个消息将影响很多襄阳人

赶紧跟着小编

来看看详细信息

↓↓↓

房企能卖房也能出租房


  《方案》指出,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鼓励成立住房租赁的专业经营企业,可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的方式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运营,通过积极组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主体。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房屋,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发展“城中村”现代租赁服务业,鼓励村集体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要求的住房统一出租,鼓励并扶持企业参与老旧社区、“城中村”和厂区住房微改造。

无房家庭子女可在租房区上学


  《方案》指出,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权益。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外地来襄人员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市区无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安排和服从调剂原则安排到学校就读。

  租房户可提取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连续交存3个月公积金,只要家庭在本市无房,在租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按照租房面积和实际租金,每月最多可按每平方米15元提取。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政府也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扣除。对房产中介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减按5%;一般纳税人出租在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征收增值税。

学区商圈优先建租赁住房


  为了发展和培育租赁市场,《方案》提出要增加租赁市场供应,引导新建租赁住房,结合住房需求状况,将租赁住房纳入年度发展规划,在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中安排落实,探索在重点学区、主要商圈、工业园区等供需缺口较大的区域新建租赁住房,在村集体土地上建租赁住房等。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水、电、气价格应按照民用标准执行,消防安全验收标准应与实际用途相符。

  鼓励开发企业结合市场实际,提供个性化商品房,适量推出10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普通装修、简单装修房屋,供购房人出租和自住,满足中等收入夹心层、新婚家庭、温饱型家庭住房需求。



附:《襄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分工方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9日

 


襄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深入推进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扩大租赁市场有效供给,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培育发展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一)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鼓励成立住房租赁的专业经营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积极组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探索房管部门将部分房管事业单位改制成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PPP模式,将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汉江国投)

  (二)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实行免费办理。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三)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组织的作用,督促中介机构强化诚信经营和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四)发展“城中村”现代租赁服务业。鼓励村集体、经济联社租赁经营“城中村”住房,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鼓励并扶持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社区、“城中村”和厂区租赁住房微改造,实施专业化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五)推进房产服务行业转型发展。支持传统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向房产现代服务业转型,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开展“管家式”服务,为业主提供房屋租赁中介、代管理、代维修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四、支持租赁居住方式

  (一)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权益,保障租购同权。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外地来襄人员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安排和服从调剂原则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体细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房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职工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租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租金,每月最多可提取每平方米15元的租房租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落实公共服务政策。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及在市区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根据《襄阳市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就业、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环保检测和质量监督管理,强化租赁住房燃气消防安全监督,确保租赁住房室内环保、安全,满足居住标准。(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六)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通过服务和监管平台,方便租赁双方当事人和具备资质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信息发布、成交配合和网上签约。信息平台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开住房租赁市场的即时租金水平,定期分析发布市场供需状况和平均租金水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稳定房屋租金。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应当与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资金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七)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转变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支持符合租赁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通过市场租住住房,租赁住房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对符合条件的租房家庭,结合人均住房面积和收入情况,分类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五、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引导新建租赁住房。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年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积极探索在重点学区、主要商圈、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等住房租赁供需缺口较大的区域,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根据市场调控需要,探索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住房。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民用标准执行,消防安全验收标准应与实际用途相符。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

  (三)合理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鼓励开发企业结合市场实际,提供个性化商品房,转变纯毛坯房的市场供应方式,适量推出100平米以下户型的普通装修、简单装修房屋供购房人出租和自住使用,满足中等收入夹心层、新婚家庭、温饱型家庭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四)结合公有房屋解危解困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破产改制企业移交老旧公有租赁房屋,符合相关条件的,应纳入房屋征收计划,尽快实施改造,并统筹还建不少于原房屋面积的公租房,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予以安置;对于暂不能纳入棚户区改造的C级、D级危旧公房承租人,符合公租房安置条件的及时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予以安置。(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房管局)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一)落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房管部门应根据租赁市场发展需要,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制,落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合理设置租赁备案服务网点,加快实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对于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出租房屋,在房屋租赁备案证书上另行注记。(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二)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有机统一房屋租赁管理与居住证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房屋安全管理,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住房租赁人员登记和安全检查,实现住房租赁监管全覆盖。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公安局)

  (三)强化租赁管理制度建设。研究出台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房管部门应从安全、环保等角度,研究制定住房出租的最低标准。(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四)加强协同监管。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协同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市房管局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协调工作,要牵头继续深化研究“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支持租赁居住方式”的各项措施。各县(市)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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