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两岸区域协调与法律统合论坛顺利召开
第一届两岸区域协调与法律统合论坛顺利召开
——百年上财 卅载法学
法学院30周年院庆系列活动之一
金秋佳节,秋高气爽、丹桂飘香,恰逢上海财经大学百年校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2017年11月11日,作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系列学术活动的重要环节,第一届“两岸区域协调与法律统合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共同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三所高校以及南京师范大学、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单位的学者和实务界专家4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上午8时50分,第一届“两岸区域协调与法律统合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准时举行。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副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煦棋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等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宋晓燕教授首先对各位法学同仁莅临财大表示欢迎与感谢,接着对本次论坛召开的背景做了介绍。本次论坛是在三校已共同合作了三届“两岸自贸区法治论坛”的基础上发起的,希望基于既有合作的良好经验,进一步延伸至公法和私法研究各领域的创新与发展,以此促进更深层次的学术交流。衷心祝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继续保持一贯良好的合作,把“两岸区域协调与法律统合论坛”打造成促进学术研究的有力平台。
东吴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煦棋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主办、承办单位表示感谢。两岸一家亲,东吴大学法学院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具有良好的合作研究的历史,经过以往三次论坛的交流,目睹了大陆自贸区快速发展与进步。希望将来通过深入研究,为两岸投资往来的法律问题、司法仲裁程序等提供理论支撑。王煦棋院长还代表东吴大学法学院向我院赠送了院庆礼物。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首先代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对财大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表示祝贺。三家法学院源远流长,长期以来以自贸区为论坛主题,合作研究意义重大、成果丰硕。希望本次论坛能够继往开来,以过去良好合作为基础,深入研讨,拓展研究视野与研究能力,建立长期合作交流机制。
随后本次论坛正式启动,共由四个单元组成,横跨金融投资、政府公共管理、国际法与竞争法等法学研究领域,陆台两地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讨论深入、气氛热烈。
第一单元主题为“金融与投资”,由东吴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煦棋教授主持。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博士、东吴大学法学院洪令家助理教授作了题为《金融管制新挑战:谈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内线交易》的发言。洪老师紧扣中国大陆金融热点,从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创新引出本次发言的议题,然后结合台湾过去发生的两件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进行内线交易的重大案件,讨论台湾目前对于衍生性金融商品管制规范的问题,再以美国2010年发生的SEC v. Rorech案件为研究客体,讨论美国如何面对衍生性金融问题新挑战,最后重点讨论了对当前衍生性金融商品内线交易管制的启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徐健副教授作了题为《台资准入管理的法律问题》的发言。徐健老师首先对台湾居民在大陆法律上的地位作了详细的梳理,结合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对台资主体作了精确细致的划分。其次,通过历史地分析台资准入管理的过去与目前的处理方式,总结出大陆对台资准入管理的一般规律,并提出未来管理需要考虑的要点。最后,他从还原国民待遇、整合清单管理等方面谈了对台资准入管理改革的想法。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君律师的发言题目为《陆资入台投资保障机制研究》。施君律师指出,随着大陆与台湾地区规范陆资入台投资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陆资入台投资从理论研讨、政策规划正式转入实际操作和实施阶段。陆资入台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促进陆资入台投资具有重要意义。施君律师提出了完善陆资入台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可行性与合理化建议,并提出在两岸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完善陆资入台投资法律保障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在点评中认为,金融与监管是相生相成的。洪令家老师从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衍生性商品的金融监管角度提出相应观点,材料详实、结构严密。从现状来看,内线交易是全球性普遍问题,其本质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不当利益。内线交易文本解释与立法目的存在一定程度脱节,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徐健老师对台资准入问题做了深入细致探讨与反思,对未来提出的解决路径具有相当见解。施君律师从陆资入台市场准入与市场地位两方面阐释了陆资入台现状。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促进两岸投资往来无疑可成为专家学者关注的重点。
第二单元主题为“规制与公共管理”,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作了题为《规制法的范围与研究纲领》的发言。刘水林教授指出,规制国家已经形成,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实则是规制改革,这是研究规制法问题的必然性与紧迫性依据。规制法研究的思路,既要遵循现代规制法共识,又要审视既有研究路径的不足。规制法的研究框架包括规制法的范围与规制法的研究纲领。在描述的意义上,规制法的内容是由两个层次、三大领域、三种类型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在实质意义上,规制法是国家针对风险及具有巨大市场力量的经营者的社会公共性影响行为,为防止这些行为造成公害,以及激励人们从事促进公益行为而制定专门法律,依法成立专门规制机关,并授权规制机关制定规则对这种具有较强社会公共性行为予以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规制法的解题机制是其研究纲领内部自身演化的方法论——“启发法”,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反面启发法告诉人们研究应避开哪些道路,正面启发法告诉人们研究应遵循哪些道路。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论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与难点》。程雪阳老师指出,为了适应当下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需要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系统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国土资源部所提出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有许多进步之处,但并没有完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其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将这个概念扩大之虞;对于补偿标准的修订没有遵循“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对于宅基地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改革则没有直面其根本制度缺陷。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宇欢博士作了题为《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的发言。王宇欢老师在发言第一部分中以“立法机关走向衰落”这个问题作为引子,提出了20世纪中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立法机关正在走向衰落”这个学术界盛行一时的观点。紧接着,王宇欢老师从域外议会中的委员会,特别是英国议会委员会的萌芽与演进论述了“委员会”的早期想法。第二部分中,王宇欢老师深入细致地阐释了人大委员会制度研究。《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继而从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原则、主要功能等方面作了详细分析与论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徐继强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刘水林教授、程雪阳副教授的议题有很大的相关性,体现了现代国家规制与公共管理无处不在。刘水林教授充分论证了规制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有独特之处,同时对公共利益本质的概括独辟蹊径、具有巨大启发意义。但是,如果假设公共利益不以权利为基础,其激励与保护的主体如何界定?程雪阳副教授对土地管理法中公共利益的规定作了详细梳理,希望能够进一步思 41 32348 41 13306 0 0 4681 0 0:00:06 0:00:02 0:00:04 4680与解决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利益框架下私权保护问题。王宇欢老师对英国议会委员会制度研究很有见地,但是要考虑中国人大制度与英国议会制度在法律文化与理论基础上的显著差异。
在自由讨论环节,东吴大学法学院林桓副教授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认为法律也应该成为商品,从管制到管理,追求社会效益大于成本。程雪阳副教授提出政府管制必须建立在现代化治理体系与能力上。宋晓燕副院长(主持工作)认为经济学理论对公法理论研究有借鉴作用,对管制有效无效等问题具有方法论意义。施君律师从实务角度对土地管理法律与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三单元主题为“国际法前沿”,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主持。
东吴大学法学院林桓副教授作了题为《从世界关务组织论自贸试验区贸易管制可能发展之方向》的发言。林桓副教授从大陆自贸区入手,指出应将自贸区作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试点,以达到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需要。当前边境管理面临着挑战,海关必须创新策略方向,通过全球联结的海关、更佳整合边境管理、智慧导向风险管理、海关与业界伙伴关系、实施现代化作业方法程序与技术等十方面创新以积极应对。林老师同时简要介绍了京都公约规范的修正。最后对自贸区管制措施提出了建议,如法规要能产生预期发生的规范效果,必须要能先形成被管制者有愿意遵循的行为动机;法规内容必须要从被管制者的立场与角度,了解是否明确与可行;贸易管制措施应个案判断其适用的妥适性,不适用一般性的负面表列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利民副教授作了题为《协议管辖实际联系要求之拷问》的发言。张老师指出,实际联系是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要求。实际联系要求的依据主要包括审案的方便性、防止本国诉讼资源的浪费、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在对外关系中有利于争夺管辖权、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规则接轨等。但经研究后认为保证审案方便、防止资源浪费之理由不具可靠基础;保护当事人之理由,带着家长主义色彩,对当事人的主体性欠缺考虑;在国家利益层面,实际联系的要求作用可疑;参考国际做法在取样上具有片面性;立法指导上的理念陈旧。可以通过从宽解释方法缓解这一规定的负面效果。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戴悦博士的发言题目为《解读 CRS 全球税务影响》。戴悦老师指出,税收的共同申报准则是指凡是加入CRS的国家必须无条件向其他加入的国家互换税务信息,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与地区同意加入。CRS是受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影响而发展起来。CRS具有全球性性质,中国承诺2018年9月首次交换信息。在CRS框架下,金融机构承担涉税信息搜集的基本职能,主要搜集包括银行在内的存款储蓄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以及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部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周杰博士作了题为《评世界贸易组织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制》的发言。周杰老师指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但是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相对滞后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加之近来网络安全问题突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原因的影响,跨境电子商务正在遭遇发展上的制度障碍。WTO法律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跨境电子商务在关税减让、进出口检验检疫、支付及网络隐私方面带来了新问题。最后他对规制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立法提出了建议。
东吴大学法学院王煦棋教授在点评中认为,本单元各位发言嘉宾提出议题,穿插开放讨论,形式活泼、充满吸引力。林桓副教授对自贸区海关职能作了详细论述,与反洗钱等规制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张利民副教授的观点使我们了解到国际诉讼中法院选择是个技术性很强的策略工作。而CRS、跨境电商一般都可以从反洗钱机制进行解读。科技带来便利也带来挑战,对新的现象是否可以不从旧的法律进行解读,能否迅速找到一条适应新时代、新技术的路径为新科技背书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第四单元主题为“竞争法前沿”,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冠玮律师主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顾婷副教授作了题为《国际礼让在美国反垄断法中的适用》的发言。顾婷老师简要介绍了中国在美维生素C反垄断案的案情及二审判决结果,这是历时12年中国企业面临的第一次反垄断案件,该案裁判依据是国际礼让。《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各国在彼此交往中,不仅遵守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和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规则,而且也遵守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这种国际行为规则不是法律规则,是礼让规则。国际礼让在美国反垄断法中存在不少适用案例,对我国企业海外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占江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反垄断法功能拓展与国家经济治理现代化》。张老师指出,经济治理现代化应是一元化竞争体系,对竞争造成致命伤害的恰是严格监管的经济体制。秩序自由主义是新自由主义的典范,是法与经济的契合。制度分析上,充分发掘与尊重反垄断法的制度逻辑,促进反垄断法的功能拓展以促进转型。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赵毅副教授作了题为《论律师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认定》的发言。赵毅老师指出,律师民事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指律师的侵权行为与委托人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它会影响到律师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与数额。我国法律上,无论原告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损失以及违法执业或者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不可或缺的要件。但除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外,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一般归于原告。这些对于因果关系之认定还多有不足,宜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深入考量因果关系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丁建安副教授在点评中认为,顾婷副教授提出的通过国际礼让原则在本国法律与他国法律的平衡上具有意义。但是礼让的对象除了法律是否还包括政府指令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张占江副教授议题其实质就是政府垄断,对竞争造成根本性伤害。但是通过拓展反垄断法功能显然不能解决垄断问题,必须通过政府治理现代化,必须通过法律体系整体推进。赵毅副教授对因果关系的阐释充分、列举详实,但是可进一步明确自己看法与思路以凸显方法论意义。
在自由讨论环节,顾婷副教授进一步阐释了国际礼让的原则与适用案例,扩大或限缩国际礼让的适用范围。林恒副教授也举例分析美国判例中对国际礼让的适用原则,既有强制又有弹性,并非一概而论。赵毅副教授指出国际礼让不仅是反垄断法的问题,还适用劳动法等领域,其实质是政府管制,对礼让的条件个案衡量不同因素,具有弹性。国际礼让的先例效力也具有一定限制,适用范围有限。
论坛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副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煦棋教授等出席闭幕式。东吴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煦棋教授在闭幕致辞中再次对参与本次论坛表示感谢,期盼未来能够进一步深化合作研究,并作为下一届论坛的承办方对大家表示了欢迎。宋晓燕教授在闭幕致辞中再次代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对本次论坛参会嘉宾与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指出本次论坛十分重要,是三家大学法学院在自贸区论坛基础上深化合作的成果。本次论坛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和综合性,通过两岸学者的合作研究为两岸在公私法领域共同关注的问题建言献策。最后宋晓燕教授对下一届论坛的召开表示期待。
第一届“两岸区域协调与法律统合论坛”在掌声中顺利落幕。
供稿 | 金珂 供图 | 廖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