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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民法典》司法解释(草案)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1年12月30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民法典》司法解释(草案)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茆荣华,上海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杰普出席会议。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副秘书长,来自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二中院、静安区法院、崇明区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律师协会等实务部门代表,以及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同济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学者参加会议研讨。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研究与法律教育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晓喆主持。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杰普和上海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进行致辞。


周杰普教授回顾了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历史,总结研究会在学术研究、法治建设、回馈社会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她强调民法学研究会的成就离不开成员的合作与奉献,期待研究会今后取得更高的成就、结出更丰硕的成果。此外,她指出将《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草案作为研讨对象,是适应后法典化时代的迫切要求,是对时代脉动的精确把握,是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最后,她还介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以及民商法学科,并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向与会来宾表示真诚的感谢与祝福。

上海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向与会领导、专家表达诚挚谢意和热烈欢迎。他高度肯定近年来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取得的丰硕成果,对民法学研究会建设成为优秀研究会充满信心。他指出,《民法典》实施即将满一年,其现实意义及相关问题已经突显,期待专家学者在会议上各抒己见,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为制定高水平的、科学合理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作出应有贡献。

第一单元

会议第一单元以“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工作报告”为主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茆荣华作工作报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金可可教授主持。

茆荣华会长代表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向市法学会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感谢,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他提出,此次年会的召开来之不易,已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履行相关健康要求。他指出,2021年民法学研究会在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法学会的有力指导下,各项工作都有新进步,取得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治建设,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秉持大局意识,发挥智识优势,积极为立法和司法活动建言献策;注重问题意识,深入开展调研,推动民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向纵深推进;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法治宣传,着力营造学习适用民法典的良好社会氛围。就2022年民法学研究会的工作,他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研究会的向心力;打造互动平台,推进合作交流,不断提升研究会的组织力;聚焦民法实施,不断推出精品,不断提升研究会的影响力;加强自身建设,注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研究会的凝聚力。

第二单元

会议第二单元以“《民法典》司法解释(草案)条文(法律行为)领读与讨论”为主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金可可教授主持。

在领读条文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赵文杰副教授就《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二十三条重大误解认定的两个方案中的共性与个性进行分析。他指出,在意思表示错误一元论的观点下,方案二较方案一增加“如何认定重大误解”的具体规定,并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他认为方案一的解释方案更为稳妥。针对第二十四条所提供的两个方案,他点明方案二条文清晰,符合传统民法理论,同时指出方案一制定背景和动因不明。就第二十七条,他分析方案一与方案二之间的争议点并表示其合理性有待继续探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肯定《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以下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六条对未依法或依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成立的解释。就第九条,他对预约认定采取弹性的标准持审慎态度,认为该标准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方便实用。他针对第十条的三种情形加以说明,并认为第二项修改为“履行本约主要义务”更为精准,同时对第三项的严谨性持怀疑态度。就第十一条,他对第二种方案表示肯定,并分析第一种方案中所存在的弊端。他指出,第二种方案的第二款第一项中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仍有待商榷。他分析第二十四条中两个方案的定性问题,在倾向方案一的同时指出其仍存在法理逻辑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同时认定方案二因程序问题缺乏可行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孟高飞法官分三方面阐述《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三十一至三十八条的内容,并着重介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内容。首先,他根据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的法律沿革就未来司法解释的变更发表看法,同时就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的变更分析其背后的导向并点明该解释努力的方向和尚且存在的争议。就第三十三条,他就四种分类和兜底条款作详细说明并举例论证,并列举第二类、第三类所存在的争议与分歧并加以解释。他叙述第三十四条的适用范围,但对是否与民事审判领域契合的问题持审慎态度。对于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时间点的延后问题,他持肯定态度,并对第二款提出新的思考。他对于第三十八条方案一持肯定态度并列举四项条款的抽象行为模式。

在自由研讨环节,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施克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美兰,静安区法院副院长陈树森,高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赵超,高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法官张俊,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高庆凯围绕第二阶段研讨问题作交流发言。

施克强主任表示赞同《总则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二十三条方案二并指出其具有排除单方重大误解、不适用实际审判等问题,此外其对于方案一也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孙美兰副教授对《总则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二十七条方案二的解释表示肯定,并对《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六条提出修改意见。

陈树森副院长从起草者的目的出发分析《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性质,并就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部分情形提出简化建议,同时指出部分表述不当的问题。

赵超法官就《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九至十一条的理解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保留意见,并对预约、定金等概念作说明。

张俊法官则针对《司法解释总则编<草案>》第二十七条方案一持肯定态度,并从撤销权行使的性质、反诉的特征及两审终审制设计的角度出发进行说明。

高庆凯副教授认为,《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六条第一句为和意思表示相连接应重新设计,第二句作为司法解释应当废止。


自由讨论环节  

第三单元

会议第三单元以“《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条文(合同履行)领读与讨论”为主题,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竺常赟主持。


在领读条文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肖俊副教授说明《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二十七条“替代清偿”的定义与性质。针对《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四十三条,他指出双务合同中债务人部分给付行为的合理性,并阐述解除权、履行抗辩权必须共同行使的例外情况。他阐述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内在含义,点明连带之债的相对效力事项和绝对效力事项并结合追偿权的基础进行深入的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王蒙指出《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四十六条并未解决根本问题,在未来易产生适用规则不明的问题。他通过分析其背后的内涵、体系、原则肯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正当性并加以说明,同时他指出该司法解释第二款应进一步精确化。就第五十三条中的两个方案,他逐款列举方案一中起草者的目的及背后法理,并指出方案二的规定更为具体,同时也存在很严重的逻辑问题并加以分析。他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表示赞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团队负责人傅伟芬法官指出《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五十五条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从共同理解的误解问题、立法背景援引、民事诉讼规则等三个角度表示对该条的质疑,主张严格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她就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间点的规定持否定态度并结合理论、实务加以说明。

在自由研讨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严桂珍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副教授、高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张俊法官、铁路运输法院俞巍副院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孙美兰副教授、高院商事审判庭孟高飞法官围绕第三阶段研讨问题作交流发言。

严桂珍教授就《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中意思表示瑕疵和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阐述观点,并就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的规则持保留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副教授从法典结构的合理性和操作的可行性角度出发,建议涉及合同编效力规则的规定应当适当划分至总则编。其次他将裁判解除情形分类并加以分析,提倡适当给予形成判决溯及力。并对连带债务中中断事由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展开思考。

张俊法官分析《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四十七条中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条款所带来的冲突,并根据撤销、解除、变更等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建议与说明。

铁路运输法院俞巍副院长就《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五十六条时间点的规定强调其与解除合同的区别,并从法律文义和审判逻辑两个层面加以论证。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孙美兰副教授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对“法院判决生效”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孟高飞法官通过两个实务案例丰富对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五十六条的考量。

自由讨论环节  

第四单元

会议第四单元以“《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条文(合同不履行)领读与讨论”为主题,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澜波主持。

在领读条文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老师从《民法典》的第五百三十五条出发,通过分析《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功能、法条变动出发,强调其从权利要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并就纳入从权利的形成权进行分类讨论。就第六十一条,他主张其含义否定诉外主张代位权的成立,通过诉讼途径可打破入库规则,并结合法条进行体系化解读。他对于第七十五条方案二表示赞同,并分析其优势及方案一的弊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李兴法官就《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七十八条结合先合同义务,从立法背景入手分析二者特点,确定其主观归责要件和损失赔偿的范围,并对其结构定性作阐述。关于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结合《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分析抵销的法律后果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他从实务难点的角度出发剖析第八十四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肯定争议较大条文中负面意见存在的意义,并对相关规定持审慎态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副教授将《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八十八条“调整”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同时总结第九十条的法条变迁,结合体系解释、实践要求以及公平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讨论。同时,他点明第九十一条存在的证明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争议,并对第九十二条所存在的漏洞进行细化梳理,并根据漏洞提出相应建议。他将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相对照分析其变动原因,并主张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意思自治空间。他就第九十五条强调其实践难点为定金罚则双向效力的适用,并结合实务案例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同时就第九十六条表示赞同。

在自由研讨环节,高院民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陈克法官、高院金融审判庭法官黄海、铁路运输法院俞巍副院长围绕第四阶段研讨问题作交流发言。

陈克法官就持续性合同的问题主张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和《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八十四条就违约方的解除的规则统合起来,并对解除合同的妥当性进行解释阐明。此外,针对《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五十八条,他强调区分权能和从权利范围的必要性。最后,就违约金问题提出注重违约责任的定性问题。

黄海法官首先从金融审判的角度指出,就违约金相关规定似乎对违约方存在过度保护情况,并就填平原则分析其弊端。他提出要对《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八十四条重新定性,并结合具体案例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俞巍副院长就《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是否衔接得当表示商榷,并就第二款结合与《破产法》衔接的问题作说明。

闭幕式

闭幕式由朱晓喆教授主持,茆荣华会长作总结发言。

在总结中,茆荣华会长充分肯定此次《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研讨会取得的研讨成效。他指出,大家报名踊跃、思维缜密、汇报守时,研讨活动达到预期目标,将有助于研究成果的产出和上海民法学界的发展。就下一步工作,他强调:一是要完善反馈机制。及时梳理汇总研究成果,适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反馈上海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声音。二是要形成研究品牌。通过联合举办好上海法院司法实务论坛等系列研讨活动,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凝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情,形成品牌效应。三是要推出精品力作。不仅司法机关要不断推出精品案例,上海民法理论界乃至实务界专家也要推出优秀的、有建设性的文章著作。四是要注重培养人才。上海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青年人才要有信心、有担当,让上海民法研究获得其应得的地位与水平。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民法典》司法解释(草案)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供稿 | 李雪莹

供图 | 穆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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