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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首例!二次醉驾违法当事人被依法逮捕

鹰潭交警 2023-06-08

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一次谁知不吸取教训依然无视交通法规不到两年的时间还敢再次醉酒后驾车最终锒铛入狱近日,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江大队查处的二次醉酒驾驶违法当事人潘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放 

2020年7月,信江交警大队民警齐震宇、李恺在鹰东大道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当晚,市民潘某驾驶赣L89XXX小车沿鹰东大道行驶至梅园翠林附近时,被民警齐震宇、李恺拦下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即民警将潘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测,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17mg/100ml,潘某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民警查询潘某的个人信息竟发现,潘某于2018年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查处,这次不到两年的时间又因危险驾驶罪被信江交警大队查处。“二次酒驾我们交警部门查处的很多,但像潘某这样的二次醉驾,在我市还是头一例。”办案民警齐震宇惊讶的说到,这是我市交警部门查处的首个二次醉驾案例。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潘某二次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情节。因此,月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潘某执行逮捕,潘某也成为我市首 位因二次醉酒驾驶被逮捕的违法当事人。

法律科普:醉驾从重处罚的行为有哪些?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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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桂守强

编辑:邱莉红   审核:洪忠敏     核发:唐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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