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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新疆旅游遇到这10种行为,请电话投诉!

2016-09-14 阿克苏地区电视台


爆了爆了!

“双节”期间新疆旅游市场各种火爆!

各大旅行社也迎来了丰收旺旺季。

那么问题来了,

作为游客,

我们如何能开心且不被宰的玩耍呢?


2016年5月,

新疆发布《新疆旅游行业行为规范“十不准”》,

严格要求旅游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古尔邦节、中秋节、及“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服务规范,节日期间,自治区旅游局、地州市旅游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督导和暗访,同时委托义务监督员跟团访查,对违反“十不准”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将加大处罚力度



如遇以下10种行为

可第一时间拨打12301

全国旅游投诉咨询服务热线!

▼


1

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准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2

旅行社、导游员在接待游客过程中,不准故意降低合同约定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3

旅行社(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发布虚假广告、实施价格欺诈,不准以不合理低价招揽客人参加旅游;




4

旅行社不准租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5

旅行社不准隐瞒出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滞留情况;



6

导游、领队人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不准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7

导游、领队人员不准未经游客同意或接到旅行社批准,擅自更改接待计划,以增加景点名义加收任何费用;




8

旅游景区不准强行出售套票,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团体收费价格;景区内所有经营性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9

旅游景区不准隐瞒停止服务的游览项目,对无法提供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必须提前告知游客,并相应减少收费;



10

住宿经营者不准擅自违约,因违约而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并有责任协助游客安排相应标准的住宿服务。




开开心心旅游,维权意识不可少!

对违反“十不准”的旅游企业和个人

一定要进行投诉,

支持的点zan!



责任编辑:赖明婷
本文编辑:一朵
微信号:AKSTVXW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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