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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卷首语 | 石中英:让学校充满自由的精神

2016-06-25 中国教育学刊

导读

让学校充满自由的精神,不是纵容学校教育者在教育问题上为所欲为,更不是让学校成为传播西方自由主义精神的沃土。真正的自由精神是对法律的敬重、对必然的认识和对权利的维护。

文| 石中英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是自由自觉的类的存在物。异化劳动把人的活动贬低为手段,从而也将人本身异化。马克思的这段光辉论述不仅适用于分析人类的经济活动,同样适用于分析任何一种人类的社会活动。在教育领域中,如果人——具体地说就是校长、教师和学生——的自由自觉的类本性得不到尊重和实现,那么同样会发生人的异化与教育的异化问题。这种问题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在教育领域中产生如马克思在经济领域中观察到的同样现象:倦怠、无趣、不自在、不舒畅,甚至是逃避工作,极大地降低学校的办学活力,影响教育活动的品质与质量。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除了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外,最关键的就是要让学校充满自由的精神。让学校充满自由的精神,并不是说纵容学校教育者在教育问题上为所欲为,更不是说让学校成为传播西方自由主义精神的沃土,这是对“自由”的误读,也是长时间以来教育中的自由精神被压制的一个借口。不管学界关于“自由”内涵的争议有多大,真正的自由精神意味着三件事:对法律的敬重、对必然的认识、对权利的维护。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和时代必然是做到了这三点的社会和时代,一个真正有自由精神的人一定是努力做到这三件事情的人。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依法办学彰显了教育活动中的自由精神。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对规律的遵循,随心所欲的教育行为恰恰是不自由的表现,并且伴随着极大的伦理风险。自由作为一种社会权利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保护师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并为他们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恰恰是创办更加自由的学校的基本任务。

让学校充满自由的精神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它受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掣肘。教育立法、执法和法律救济方面的不健全,会给学校以外的权力随意干预学校办学留下可乘之机。名目繁多的行政控制、干预和检查评估持续地削弱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强化了学校对于外部机构的依附性,使校长们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外部关系的建构和维持上,很少有时间和精力静下心来认真研究教师发展、学生发展以及课程与教学问题。在对教育规律的认识方面,尽管一线的教育工作者和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付出了长期的、大量的努力,但是依然还不够清晰,有关的表述中充满了价值的纷争,教育实践和教育改革的共识依然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平。“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大多数时候还是停留在良好的愿望和改革的口号中,教育实践中的主观主义、经验主义、本本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时而可见。在教育权利保障方面,尽管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师的教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学习权利在法律上已经有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在政策上和管理实践中还缺乏可操作性。频繁的学校评估、教学检查以及过重的课业负担进一步压缩了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权利实现的空间,并将他们不折不扣地置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和学习活动的客体地位上,主体性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发挥。

让学校充满自由的精神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各方的努力与协作。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该忠实履行依法治教的职责,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服务和监督职能,真正落实学校在办学方面的各项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依规办学。从学校的角度来说,要进一步推动学校民主化建设,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师生代表在学校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支持学生社团活动,营造一个宽松、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学校文化氛围。从研究者的角度来说,要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努力破解“教育规律”难题,基于古今中外的优秀教育经验和大量的科学研究报告,从寻找最简单的教育共识入手,不断地扩大对教育工作成败的规律性认识,经过充分的、深入的讨论和辩论,不断地发现构筑和支撑整个现代教育大厦的基石。从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要充分认识到学校中的自由氛围对于培养孩子的自由人格和造就未来合格与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极端重要性,为创办更加自由的学校提供积极的舆论和社会支持。

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2016年第六期,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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