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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 | 教育惩罚的发展性价值及其实践向度

2016-07-18 刘德林 中国教育学刊


摘要

促进违纪学生的道德成长是教育惩罚的本体性价值。当前学校教育中盛行的警戒惩罚和赎罪惩罚无疑背离了惩罚的发展性价值。实际上,惩罚是一个与纪律规范相关联的范畴。通过惩罚来确证违纪学生所侵犯的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从而重塑其纪律精神,这是教育惩罚最根本的价值。


文 | 刘德林  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


教育中的惩罚具有何种价值?厘清这一问题对于惩罚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教育惩罚最根本的价值在于促进违纪学生的道德成长,这就赋予了教育惩罚以发展性价值。根据教育惩罚的发展性价值来实施惩罚,有助于发挥惩罚的教育功能,彰显惩罚的道德意义。


一、学校教育中有违发展性价值的两种惩罚理念

(一)两种惩罚理念:警戒惩罚和赎罪惩罚

当前学校教育中对惩罚的价值定位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惩罚实现警戒价值,二是通过惩罚实现赎罪价值。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惩罚理念,即警戒惩罚和赎罪惩罚。

警戒惩罚强调的是惩罚的以儆效尤功能,即通过对违纪学生实施惩罚能够预防相同或相似的不良行为被其他学生所模仿。“我们必须惩罚孩子,使他不再有不端之举,防止其他孩子模仿他。”警戒惩罚实质是要在两种观念,即不良行为的观念与痛苦的观念之间建立内在的关联性。学生一旦作出了不良行为,则必定要承担惩罚所赋予的痛苦体验。教师对违纪学生施加痛苦体验的目的是要对其他学生制造一种恐吓和威慑效果。因为学生对痛苦深感厌恶,这种厌恶无疑起到了降低不良行为在他们身上重复出现的可能性。如此一来,惩罚就达到了以儆效尤和杀鸡儆猴的功能。所以,警戒惩罚在本质上是属于预防性的,它强调惩罚的作用在于禁戒和防范不良行为的出现。

赎罪惩罚强调的是惩罚所具有的补偿功能,即通过惩罚来赎罪补过,把不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恢复到原本的状态。“惩罚本身应该具有一种对过失行为中所包含的恶产生补偿作用的价值。”如此一来,惩罚就不是为了防范不良行为的重复发生,而是为了弥补不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所以,赎罪惩罚并不关注惩罚的未来价值,而是把惩罚的价值转向了过去。有了惩罚弥补已发生的过失,过去好似就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情一样。在赎罪惩罚看来,虽然学生的不良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秩序,然而通过对违纪学生施加惩罚,这种被扰乱的秩序能够得以弥补与重建。那么,惩罚的补偿功能如何得以实现呢?在法国学者皮埃尔·雅内看来,通过惩罚所制造的痛苦能够弥补不良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惩罚不仅应当是一种确保法则得以实施的威胁,而且还应当是补救或赎罪……被放纵不羁的意志所打乱的秩序是通过遭受苦难而重新建立起来的,遭受苦难是犯错误所带来的结果。”这种赎罪惩罚实质秉持的是以恶报恶的理念。它通过对违纪学生施以痛苦体验,从而抵消了不良行为带给受损方的痛苦体验,这就实现了教育惩罚的补偿功能。所以,赎罪惩罚实质是一种对等的弥补性的惩罚。

(二)对警戒惩罚与赎罪惩罚的反思

把教育惩罚的价值定位为警戒或赎罪无疑是片面的,因为它们都违背了教育惩罚的发展性价值。也就是说,这两种惩罚都未能把促进违纪学生的道德成长当作根本目的,这就使惩罚丧失了道德功能,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把施加痛苦当成惩罚的本质要素,无法彰显惩罚的道德教育意义。警戒惩罚的根本目的是给其他具有仿效倾向的学生制造对痛苦的恐惧感,而赎罪惩罚强调通过对违纪学生施加某些痛苦以补偿受损方的痛苦。其实,痛苦只是惩罚的偶然结果,它并不是教育惩罚的最本质要义。实际上,如果教师把制造痛苦当作教育惩罚的最本质要义,那么这种惩罚只会给学生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即判断行为好坏的标准只以结果是痛苦还是愉快来加以检验。如果行为的结果引发的是不愉快的体验,也即受到惩罚,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被禁止的行为,这就很难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行为是一种道德错误,也即自己的违纪行为在根本上损害的是学校道德规范的权威。这样的惩罚因为难以引起违纪学生的良心自责和道德的自我谴责,所以难以达到教育与挽救违纪学生的目的。二是警戒惩罚与赎罪惩罚都未能彰显惩罚的教育功能,也即未能通过惩罚促进违纪学生的道德成长。因为警戒惩罚侧重于惩罚的恐吓与威慑功能,惩罚的目的是杜绝其他学生仿效违纪学生的不良行为。而赎罪惩罚突显惩罚的赎罪补过功能,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给予受损者精神安慰,发挥惩罚伸张正义的功能。对于违纪学生来说,这两种惩罚的功能都是外在的而非内在的。警戒惩罚关涉的是潜在的仿效者,赎罪惩罚关涉的是受损方,它们都未能把教育与挽救违纪学生当作最根本的目的。恰恰相反,违纪学生成了实现与己无关的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就无法彰显教育惩罚的道德意义。


二、促进过失学生的道德成长是教育惩罚的本体性价值

(一)教育惩罚应向违纪学生确证纪律规范所具有的道德权威

惩罚的价值既不是警戒威慑,也不是赎罪补过,那是什么呢?要准确定位惩罚的价值,应该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即违纪学生的不良行为所造成的恶是什么?一般认为,违纪学生之所以要接受惩罚,是因为其不良行为引发了某种恶,这种恶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给受损方制造了痛苦。这种看法无疑是片面的,是赎罪惩罚出现的重要原因。那么,违纪学生不良行为造成的恶是什么呢?贬低与侵犯了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这是不良行为的最大之恶。“更多的恶来自以下事实:过失行为威胁、损害、削弱了它所侵犯或否认的规范权威。”这便是由违纪学生不良行为引起的真正的损害,是一种道德上的损害。

纪律规范一旦被学校或班级确定,就被赋予了道德权威。其权威表现为其内含规范的神圣性与不可侵犯性。换言之,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都不能任意侵犯纪律规范的这种权威。纪律规范被赋予道德权威的前提是学生对其存在的价值与理由有深入的认识与理解。因为只有这样,学生才会发自内心地尊重与遵从纪律规范。要让学生能够深入认识和理解纪律规范存在的价值与理由,最根本的是要改变以往纪律规范只是由学校或教师单方面制订的做法,改成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参与纪律规范的制订。由学生自主参与纪律规范的制订,可以让其了解纪律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同时,由于纪律规范是学生自主参与制订的,这也就表明了他们对纪律规范权威的认可。因为,如果学生不同意或对某条纪律规范存有疑惑,在制订纪律规范时,他应该提出自己的意见。纪律规范一旦获得一致通过,学生就必须尊重其道德权威,不得对纪律规范的权威实施任意的贬低和侵犯。如果有学生随意侵犯纪律规范的权威,教师绝不能采取容忍或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因为教师的不加干预会给其他学生造成一种错觉,即教师本人也不再尊重纪律规范的权威。如此一来,学生也会从根本上怀疑纪律规范的价值,纪律规范的权威将荡然无存。所以,在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教师必须采用某种方式来确证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那么,确证的方式是什么呢?

教师可以通过惩罚来确证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诚如涂尔干所言:“惩罚能够防止规范丧失权威,如果允许日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会侵蚀掉规范的权威。”实际上,违纪学生一旦作出不良行为,则表明了其对纪律规范的神圣性与不可侵犯性的藐视。这就会导致其任意贬低与侵犯纪律规范。而教师对违纪学生施加惩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确证被其侵犯的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换言之,通过惩罚要向违纪学生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的不良行为尽管贬低与侵犯了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但教师对纪律规范的尊重之情感不会变,纪律规范在他看来永远都是神圣受尊重的。由此,纪律规范所具有的道德权威丝毫不因违纪学生的贬低与侵犯而丧失。“要维护规则的权威性,须使规则在表面上虽有所损,但本质不变,仍能保持其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惩罚是达此目的的重要手段。”教师一旦通过惩罚向违纪学生成功确证了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就可以重新唤起其对纪律规范神圣性的认可。而违纪学生对纪律规范神圣性的认可意味着其获得了纪律精神。所以,确证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从而重塑违纪学生的纪律精神,这就是惩罚的最本质要义。

(二)教育惩罚通过重塑违纪学生的纪律精神彰显着发展性价值

确证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从而重塑违纪学生的纪律精神,这是教育惩罚的本质所在。也许有人会认为,纪律规范的显著特点是对学生的限制与约束,这种限制与约束无疑会阻碍学生的自由发展与道德成长。由此,以重塑纪律精神为目的的惩罚具有消极价值,这种看法无疑是片面的。恰恰与其相反,如果缺乏纪律精神,那么学生的无拘无束和无穷无尽的欲望渴求反而会阻碍其成长。涂尔干曾经对纪律精神作过分析,他认为纪律精神包含了两个要素:一是对常规性的偏好,二是节制欲望。正是纪律精神所内含的两个要素,赋予了纪律精神对学生道德成长的积极价值。

对常规性的偏好,就是要消除行为的随意性和冲动性,使自己能够在社会中有规则地生活。之所以要偏好常规性,这是因为整个社会生活都是按照既定的时间与方式来进行的。如果承担社会功能的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执行他的工作,整个社会生活就无法协调进行。而学生,特别是年龄较小的学生本性刚好与这一要求相反。由于他们的心理发展还不成熟,容易受一时的冲动、一时的性情所左右,故生活缺少规则,行为变化无常。而学生的这种不确定性情绪也意味着其处于一种无休无止的不稳定状态,这种不稳定状态通常意味着在道德上的缺陷。“道德的前提,就是能够在相似的环境中举止相似的某种能力。因而道德也就是一种能够养成习惯的某种能力,对常规性的某种需求。”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对常规性的偏好是学生道德健康与人格完美的充分体现。

节制欲望是指让各种欲望渴求能够被限定在某一范围之内。那种对欲望的无穷无尽的渴求不但不会促进自身发展,相反还会损害自身的成长,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超出一定限度的欲望追求会打破社会均衡机制。涂尔干对此有过分析,他认为,人为了生存将会以储量有限的生命力去面对各种生活需求。而为了实现任何一种既定的目标,人能够投入的能量必然是有限的。能够限制这种能量投入的是人拥有力量的总和,以及人所追求的目标的相对意义。如此,整个生活都变成了一种均衡机制,每一种要素之间相互加以限制。这种均衡机制一旦被打破,将引发人生的痛苦。而对欲望的无节制渴求恰恰就打破了这种均衡机制,这是造成人不幸的根源。另外,对欲望的无限度渴求会让人异化成欲望的奴隶。这种人无法成为自己的主人,只能听任欲望的摆布。所以,节制欲望不但不会阻碍人的发展,相反,这种节制还是人幸福与健康的条件。

正因为纪律精神所内含的两个要素对人的幸福与道德成长具有正面价值,因此,以重塑纪律精神为根本目的的惩罚就必然对违纪学生道德成长起着促进作用。由此,这种以促进违纪学生道德成长为根本目的的惩罚就被赋予了发展性价值。教育中的惩罚绝不是一种“恶”的因素,而是一种“善”的存在,是一种教育性因素。


三、教育惩罚发展性价值的实践向度

(一)始终把教育违纪学生当作惩罚的根本目的

当前,学校中的惩罚被较多地赋予了负面价值,其中的重要原因是惩罚的目的时常被教师异化。惩罚要么是教师用来警戒潜在仿效者的工具,要么是通过惩罚来安慰受损方,甚至有的教师将惩罚作为彰显自身权威或打击报复违纪学生的手段。这些惩罚都未能把教育违纪学生当作根本目的。惩罚之所以是一种教育因素,在于它能够确证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重塑违纪学生的纪律精神。由此,教师在实施惩罚时应始终着眼于重塑违纪学生的纪律精神,以促进其道德成长。

首先,教师要明确教育违纪学生而实施惩罚所指涉的对象是学生的不良行为。笔者认为,学生的身体、学生的心灵、学生的不良行为是惩罚指涉的三个对象。而把惩罚的对象限定为学生的不良行为符合惩罚“对事不对人”的原则。福柯说:“最理想的惩罚应该是直截了当地针对所惩罚的罪行。”涂尔干则明确指出惩罚是“针对特定行为的责难”。这里的关键是对“不良行为”的惩罚。因为惩罚的运作对象是违纪学生的不良行为,这就在不良行为与惩罚之间建立了内在联系。把惩罚的对象限定在不良行为,而非学生的身体和心灵,不仅仅能够杜绝体罚、变相体罚与心理惩罚,更重要的是对不良行为的惩罚能够较好地让违纪学生认识到其行为违背了特定的纪律规范。因为教师能够对某一行为作出“不良”定性的依据恰恰是与之相关的纪律规范。

其次,教师通过对学生不良行为的谴责确证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对违纪学生不良行为的惩罚最主要的是对行为实施谴责。对行为的谴责包含了对行为的斥责、责难和责备等。这种对不良行为的谴责实质是对该行为作出性质剖析和细微解析,它能够较好地让违纪学生认识和反省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体认纪律规范的神圣性与权威性,重塑其纪律精神。因为教师谴责的对象是不良行为,故其谴责的依据只能是与该行为相关的纪律规范,而不能泛化到与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当教师的谴责是以特定的纪律规范为依据时,这同时也就向被惩罚学生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即被其贬低与侵犯的纪律规范在教师眼中的价值分毫无损,其道德权威并未因自己的侵犯而荡然无存。由此,该纪律规范就有值得让学生继续尊重和遵从的理由。违纪学生一旦能够自觉尊重和遵从纪律规范,即意味着其获得了纪律精神。

(二)惩罚过程中避免削弱和损害纪律规范的权威性

惩罚是要向违纪学生确证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这其中首要的是让学生感受到纪律规范的权威。如果教师实施惩罚不当,很可能给学生造成错误的印象,即纪律规范的权威性根本不值得尊重,这就很容易削弱和损害纪律规范的权威,导致惩罚的无效。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现象,教师实施惩罚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惩罚时应公平公正,切忌偏心。有些教师在对待不同学生的不良行为时会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如对待后进生会给予惩罚,而对待优秀生则采取放任和不干预的态度。这种偏心现象最容易削弱学生对纪律规范权威性的尊重之情感。因为学生具有向师性的特点,他们以前曾经真心信奉纪律规范,是因为教师在指导学生制订规范时向他们声称这些纪律规范有存在的价值与理由,纪律规范不仅仅值得全体学生尊重,教师本人也应理所当然地加以尊重。然而,一旦教师对特定学生的不良行为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这种无原则的容忍和放纵会给学生提供无可争辩的证据,那就是教师也不再尊重纪律规范了。由此,学生也就不可能尊重纪律规范,纪律规范的权威性必然受到削弱与损害。所以,在面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时,教师必须通过一种毫不含糊的惩罚方式向学生证明,其对纪律规范的尊重之情感并没有改变,纪律规范在他的心目中永远具有神圣性与权威性。教师的这种态度无疑会夯实学生对纪律规范权威的尊重之情感。

其次,教师在惩罚时应该要有原则性与坚持性,不能对已经决定了的惩罚随意变更。有些教师在作出了惩罚的决定后又突然取消惩罚,或者决定了某种惩罚方式后又随意变更方式,甚或任意变更惩罚的轻重程度等。这种朝令夕改的惩罚态度会让学生觉得纪律规范可以迁就、可以变通,它并非具有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由此,学生也就不会从内心上尊重纪律规范。所以,无论什么惩罚、采取何种方式实施惩罚,一旦决定下来,就不要轻易加以变更,除非违纪学生采取了措施对不良行为进行了明显的补救。

最后,教师不能采取有悖班级纪律规范的方式来对违纪学生实施惩罚。有些教师的惩罚方式本身就是对班级纪律规范的藐视和践踏。这主要体现在对学生的体罚、变相体罚与心罚之中。如班级纪律规范中有“校园内不准有说脏话、骂人、殴打他人等不文明言行”。而采取谩骂、讽刺和打耳光等方式,显然违背了这一条班级纪律规范。学生在面对这种现象时很可能会觉得既然教师可以不尊重班级纪律规范,那么自己也就没有理由遵从它,这无疑会从根本上削弱和损害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

(三)要依据违纪学生所侵犯的纪律规范有的放矢地实施惩罚

惩罚是确证纪律规范权威性的重要手段,这说明惩罚是一个与纪律规范有关的范畴。这给教师的重要启示是:惩罚不能脱离违纪学生所侵犯的纪律规范来实施,否者惩罚将陷入盲目性与随意性。

首先,教师所实施的惩罚应该要与纪律规范之间建立内在的关联性。惩罚是违纪学生侵犯特定纪律规范的必然结果。这就要求教师在实施惩罚之前应针对学生的行为到底侵犯何种纪律规范作出严格的边界限定。像有些教师在学生考试舞弊后,对其实施跑步的惩罚,这种惩罚由于缺乏针对性显然没有多大效果。因为考试舞弊与罚跑步之间没有内在的关联。罚跑步只会给违纪学生的身体带来痛苦的体验,却无法让其体认到其行为损害和侵犯了诸如“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挟带、抄袭、偷看、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的班级纪律规范。由于惩罚与纪律规范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惩罚显然起不到确证纪律规范道德权威的目的。像前面分析的警戒惩罚、赎罪惩罚以及教师为彰显权威而实施的惩罚时常会使惩罚与特定的纪律规范相脱离。因为这些惩罚的出发点是要让违纪学生的身体和心灵吃苦头,为了让学生体验痛苦,教师就会优先选择那些能制造身心痛苦的惩罚方式,而这最容易让惩罚脱离特定纪律规范陷入任意性。

其次,实施惩罚时要分析违纪学生贬低和侵害纪律规范的根源。换言之,教师要弄清楚是何种兴趣和欲望支配着学生任意贬低与侵害纪律规范,从而有的放矢地实施惩罚以弱化与消除这些兴趣和欲望。如学生迟到与逃学的根源不是厌学,而是贪玩,那么惩罚这些学生就应该针对贪玩这一问题。此时,如果通过停课或关禁闭的惩罚方式来教育他们则是无效的,这种惩罚方式恰恰符合贪玩学生所愿。最好的惩罚是监督他们上课,用这种方式来削弱他们贪玩的欲望并弥补其贪玩导致的过失。

(四)惩罚轻重的标准要考虑学生接受惩罚后能否重塑纪律精神

所谓惩罚轻重,即给予学生惩罚的程度大小,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实施轻微谴责或严厉谴责等。对于惩罚轻重的标准,较为常见的观点是惩罚程度应取决于学生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它强调惩罚应该与违纪行为之间存在对等性,也就是惩罚的轻重必须与过失相当。过失轻,惩罚程度轻;过失严重,惩罚程度加重。惩罚的轻重应该随着违纪行为严重性的增加而相应增加。这种观点没有把惩罚的轻重程度与重塑学生纪律精神结合起来理解。实际上,惩罚的轻重不取决于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最主要取决于它是否有助于重塑学生的纪律精神。由此,教师的惩罚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惩罚的轻重要考虑学生个人对惩罚的接受性。对于同样的过失行为,如果不考虑学生的个人特点而施加相同程度的惩罚,往往难以取得有效效果。这其中的根本原因是教师没有考虑学生个人对惩罚的接受性。每一位学生都是不同的。有些学生在接受教师的轻微惩罚后就能认识到其过失行为侵犯了特定的纪律规范,并且能够真心加以改正。对于这种学生的惩罚程度显然没有必要依据其过失的严重性来决定。如果过失较重,施以较轻的惩罚就能重塑其纪律精神,教师应该优先选择较轻的惩罚,这就用最小的代价获得了较好的结果。而对于有些学生采取轻微的惩罚并不能让其心悦诚服地接受,但施以程度较重的惩罚则能让其产生悔悟并认识错误。惩罚应该公正地面对所有过失学生,但是教师在实施惩罚时应该机动灵活。只要是有助于学生认识错误,真心接受教师批评的惩罚都应该优先为其采用。这种确立惩罚轻重的标准充分体现了惩罚的终极目的是要重塑学生的纪律精神,促进其道德成长。

其次,惩罚的轻重要充分考虑学生作出不良行为的主观动机。这主要表现为学生过失的有意与无意、主动与被动等。对于有意或主动违反纪律的学生,如果采用简单的惩罚很可能难以使其认识到过失的错误性质,选择较强的惩罚则有可能促使其体认到过失行为对特定纪律规范的损害。如果我们是以重塑纪律精神和促进其道德成长作为惩罚的目的,那么对于这类学生可以优先使用较强的惩罚。当然,如果学生的不良行为是源于无意和被动,如“好心做坏事”或被其他学生胁迫做违纪的事情,那么对这类学生的惩罚可能就要采取较轻的方式,如简单的批评或警告。如果这类学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愿意改正,惩罚的目的就达到了。如果还未能认识到过错,应该相应地提升惩罚的程度,直至让其能够真正认识错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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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2016年第六期,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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