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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中英: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方针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7-10-13 石中英 中国教育学刊

石中英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这是一些政策文件、工作报告以及在办学实践中教育者们常说的一句话,也是党和国家对全体教育工作者提出的基本要求。然而,一些观察表明,说这句话是一回事情,真正理解这句话的内涵并切实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办教育,则是另外一回事情,两者之间时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这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引起教育学界的关注和研究,并在当前和今后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否则,党的教育方针凝练得再好也会失去其政策和实践效力。


重申党的教育方针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首先要解决认识的问题,要明确党的教育方针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和实际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广大教育工作者对党的教育方针的地位和作用在思想意识上都认识不清,或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那么所谓的“贯彻落实”就不会真正地见诸行动。有关党的教育方针的地位和作用,尽管教育学课程中都会有所论述,但是实际工作中,确实还有些教育界同仁不是非常清楚,需要进一步强化认识。


“党的教育方针”这个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完全相同的表述方式。在政府的政策文件中,一般叫“党的教育方针”,有时也并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教育学教科书上,一般简称“教育方针”。“党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教育方针”三种表述的内涵和外延是完全一致的。根据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的定义,教育方针指“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在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发展的需求与可能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政策或总的指导思想。内容一般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等”。一部近期专门研究党的教育方针问题的论著《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90年发展研究》一书,在综合比较研究了各种有关教育方针的定义后,认为:“教育方针作为执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总方向和总的指导思想,是关于教育的性质、目的、任务、功能及其实现途径的总规定,是教育政策规范的总概括。”根据以上论述,我们认为,党的教育方针是一个时期党和国家有关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性指导方针和纲领性政策表述(内涵),规定了一个时期党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任务、价值取向与教育目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方向性、针对性和强制性(性质),是各项教育决策、各级各类教育管理以及学校具体教育活动的政策根据(作用)。


从教育方针和教育法的关系来说,在没有教育立法的时代,教育方针具有政治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在教育法出台以后,教育方针表述是教育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案第五条就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一般认为,这是目前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法律性表述。从教育方针的政策效力上说,教育方针的政策效力源于教育法的法律效力,因而高于其他的教育政策的政策效力。其他的教育政策行为理论上应当是以教育方针为总根据,是对教育方针的具体化,并且不得与教育方针相违背。正是在此意义上,党的教育方针构成一定时期教育决策、管理和实践活动的总依据,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因此,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及其有关要求。



把握党的教育方针的阶段性和统一性


党的教育方针是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任务提出来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根本指针,不同历史时期教育方针的表述在具体内容上会有差别,但是不同阶段之间也有一以贯之的内容,体现着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反映着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教育发展的规律,具有阶段性和统一性相结合的显著特征。对不同阶段教育方针阶段性和统一性的深入了解,是教育界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背景条件。


熟悉1949年以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演变历史的人们都知道,1949年至1956年党的八大之前,指导新中国教育工作的教育方针主要是毛泽东在1940年提出的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这个带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教育方针反映了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要求,同时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教育的优良传统,具有鲜明的民族性、科学性和人民性,“为人民服务”首次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述中。1956年党的八大之后,我国正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针对当时的社会形势和教育情况,1957年毛泽东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个方针是我国首个反映社会主义教育性质的教育方针,并将“社会主义觉悟”作为对人才培养的意识和政治要求。在1957年方针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58年颁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就明确:“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由党来领导。”这个教育方针的表述明确了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权。1957年和1958年的教育方针,后来在理解和执行上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出现了比较大的偏差,与其他复杂社会因素一起形成了严重的社会历史后果,其教训值得汲取。


改革开放以后,经过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逐渐回归正轨。1983年9月,邓小平同志为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三个面向”的题词高瞻远瞩,体现了教育新思维,吹响了新时期教育改革的号角,虽未明确为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但实际上成为三十多年来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明确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两必须”),匡正了教育工作的价值方向。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将教育方针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表述首次将“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教育目的的总体表述。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中第一章第五条将教育方针规定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就人才培养规格而言,在1990年教育方针有关“建设者和接班人”表述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字样,进一步明确“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社会属性。1999年6月,江泽民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教育方针的表述,提出了教育工作的两个价值取向——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后来学界简称为“两为”,并将“美育”作为全面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来,进一步丰富了全面发展教育的内涵,促进了大中小学的美育工作。


进入21世纪,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的表述总体来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但也有一些新的理念和主张。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个表述中,强调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基本原则;将“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首次写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是对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人民性”的一个明确表达。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表述突出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对于克服教育领域中存在的一些工具主义、功利主义以及久治不愈的应试教育弊端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原来第五条中有关教育方针的表述修订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表述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强调了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在“德智体美”后面加上“等方面”字样,说明对于全面发展教育的内涵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回顾1949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教育方针,可以发现,党的教育方针的结构还是比较清晰的: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工作的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教育,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体现在教育工作的价值取向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社会属性与总体规格上;教育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这“两个服务”之间是有机统一的,不可分割;从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上说,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这既是造就德才兼备、知行统一的各行各业人才的需要,更是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从人才培养的素质结构来说,还是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从培养人才的总体规格上说,突出强调“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加强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解读和宣传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解读和宣传是两个关键环节。可是这两个关键环节,也是以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过程中比较容易忽视的环节。如上所述,党的教育方针作为党在不同时期指导教育工作的根本性指针,其制定和完善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情,凝聚了全党和教育界方方面面的智慧,其表述言简意赅、一字千金。但是,这个制定与完善的过程以及其中的各种考虑未必都为教育界和社会各界所知晓。因此,加强对教育方针的解读和宣传,是充分发挥教育方针的政策效力、提升其指导作用的必要条件。


不同历史时期党的教育方针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重大的思想和理论工程,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就其大的方面而言,必须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权,体现教育工作的社会主义性质,突出不同阶段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必须把党的教育方针与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领域的工作方针统筹起来,保持彼此之间在根本性质和方向上的一致性;必须从实际出发,反映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必须回答好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等根本性问题,提出对于理想的人才素质结构和人才规格的总体看法。只有在这些重大问题上都有了比较系统、深入 45 33616 45 15287 0 0 3279 0 0:00:10 0:00:04 0:00:06 3279全面的认识之后,才能最终凝练出党的教育方针。所以,党的教育方针在表述上虽然比较简练,但是在背景分析和内涵界定上又确实非常丰富。这种丰富背景和内涵的考虑如果不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教育界加以系统、充分说明的话,教育界的同仁们单单看教育方针的字面表述是很难理解其精神内核和实践要求的。


加强党的教育方针的解读和宣传,要注意抓住一些关键内容和关键人群。所谓关键内容就是指党的教育方针的基本主张,如上面提到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这“两个服务”什么时候提出来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具体要求是什么?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有什么不同的表现?思想上、理论上有什么根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任务来说,目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在哪些方面还不太适应?从人民群众的主观期盼来说,目前我国的教育事业还在哪些方面没有满足?新出台的教育政策,如《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是如何具体体现党的教育方针中“两个服务”要求的?等等。只有把这些问题阐释清楚,才能使人们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认识和理解不停留在一般性的规定上,而是与具体的教育实践工作相结合,从而使教育方针真正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行动指针。所谓抓住关键人群,就是要注意向教育决策者、管理者和一线的教师们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和大中小学的校长们。他们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执行者,应该成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的先锋和模范。如果他们对于党的教育方针不重视、不熟悉,在实际工作中疏于贯彻和执行,那么党的教育工作方针就不能真正落地、取得实效。因此,建议将党的教育方针的学习和理解纳入各级各类教育干部培训、校长培训和教师培训中,作为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的必修模块予以重视。


当前,加强教育方针的解读和宣传,要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系统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战略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围绕着治国理政和教育改革创新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反映着新时期党和国家对于教育工作性质、地位、作用、价值取向以及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等若干重大问题的新认识,是对新时期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新阐述、新发展。20169月,习近平在八一学校看望母校师生时,提出教育改革要有文化自信,好的要坚持,不足的要补齐,首次指出教育工作的文化自信问题。同年1278日,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我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走自己的高等教育发展道路,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他还指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方向要同我国发展的现实目标和未来方向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里的“四个服务”极大地拓宽了以往对高等教育乃至整个教育工作价值的认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明确的价值性,是指导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思想方法,应当纳入现阶段党的教育方针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中去。



开展对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要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就应当将教育方针的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与学校工作督导检查的范围内,就一些部门、地方或学校是否准确、深刻地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以及是否能够认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行督导检查。这其中的理由很清楚:如果一个部门、一个地方、一所学校,连党的教育方针都不能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不能很好地贯彻与落实,那么这个部门、这个地方和这所学校的教育工作就有可能与党和国家对于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不一致,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一致,就有可能在教育工作中犯一些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错误。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教育系统对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是党发挥对于教育事业的领导作用、牢牢把握我国教育工作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根本价值方向的重要制度保障。


开展对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可以从督政和督学两方面展开,采取专题和综合两种方式,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各区县等不同层级的教育部门与中小学校。从督政方面来说,主要看地方政府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创新方面,是否坚持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是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是否存在违背党的教育方针的政策举措和管理行为。从督学的角度来说,主要看各级各类学校是否认真学习和深刻把握党的教育方针,是否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坚决贯彻与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是否存在违背党的教育方针的办学行为,是否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与价值追求。从专题的督导检查来说,可以围绕着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情况,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形势普遍开展一次专题督导,以强化教育系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的严肃性。从综合的督导检查来说,可以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综合改革、教育系统党建、大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等综合性的督导工作中,作为督导检查的一个重要指标与观测点,强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与学校各项工作的有机结合,促进学校用党的教育方针来引领和指导学校的各项工作。不管采用哪一种形式的督导检查,都应该形成制度和规范,建立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立党的教育方针在整个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指导性地位和作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2017年第十期,仅作分享交流用。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源于网络。若转载请注明出处。《中国教育学刊》正刊刊载之全部论文,从不收取任何版面费,有言称收费者,必为假冒,请广大作者仔细甄别,谨慎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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