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此次疫情算不算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突如其来的“2019-nCoV”给当事人及仲裁工作造成了困难。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与“2019-nCoV”相关的商事仲裁案件将提至仲裁。其中,当事人把“2019-nCoV”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请求仲裁庭免除合同责任的案件将会在涉及此次疫情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有鉴于此,未雨绸繆,围绕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会带来的不可抗力新问题,小编作了相关研究并以期通过简单的方法予以科普,让普罗大众在后续应对相关案件时有所启发。


Q:何为不可抗力?


A:所谓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从法律分析角度来看,通过梳理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实践与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这种客观情况是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的。举例而言,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再如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政府行为,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Q:“2019-nCoV”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


A: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召开了紧急委员会议并宣布此次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高级别的预警,也意味着“2019-nCoV”疫情的严重、突然和意料之外。从法律上分析,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谈至此,我们不妨对比一下2003年的非典疫情,此次疫情爆发时间接近年关,且当下交通运输相比也有了高度完善的发展,所以其传播的广泛性、快速性及严重性都比非典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再从政府措施来看,针对“2019-nCoV”,全国大多数地区已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国家亦把此次疫情纳入乙类病毒,采取甲类措施进行防控。而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06月11日颁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来看,其中明确“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认定非典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 

  综上所述,“2019-nCoV”疫情的确是一种突发的、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广大群众及相关专家均无法预见,截止目前亦未有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小编认为,“2019-nCoV”疫情可以认定是人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Q:"2019-nCoV"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仲裁当事人会产生何种影响?


A:不可抗力事件在法律实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较多的影响,从法律后果来看,我们主要梳理为以下两方面进行简单介绍:

  1.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2019-nCoV”疫情一旦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将会导致合同履行大致出现“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如期履行”三种情形,而上述不同的情形又会衍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不履行”等。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合同解除或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的,所以在审理实践中,还是要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根据个案分析而作出具体认定和处理,切勿一概认定为解除或免责,毕竟债权人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例如,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只是一时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仲裁庭可以基于请求变更合同或支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等。

  2.对程序利益的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最主要体现是期间利益。我们不难发现,为响应此次疫情防控的部署,近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均发出了公告,而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针对各种程序期间作了适当改变或顺延。为此,从仲裁审理实践来看,受疫情影响的程序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参加仲裁,开庭、质证等;或当事人被隔离、住院无法到现场参加仲裁;当事人在立案后预交费用期间感染病毒、被隔离无法缴费。

  (2)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或调取证据。

  (3)对仲裁协议或管辖有异议的,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

  (4)案件申请执行或提出执行异议期限届满日在疫情发作期,申请人无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或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因疫情不能履行债务。


Q:如何应对不可抗力?


A: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旦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就要全部或部分地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而不进行任何补救行为,想当然地减轻或者解除其违约责任,这是不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118条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通过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关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与对方协商等方式,主动寻求解决办法。基于此,小编总结了四点具体措施供大家参考:

  (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通知对方,注意,此处的通知内容不是简单的情况通报或理由,而应该明确指出此次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且对合同履行造成了何种实际影响,最好能一并提供相关证据。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债务人附随义务,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债务人因执行政府防控疫情命令或因相关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收集并提供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尤其是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另外,债务人还应注意,该类证据必须与合同的性质或具体履行存在关联性,且要证明达到了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否则也无法证明构成不可抗力或达到免责的条件。

  (3)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同样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债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能采取而不采取,消极地不作为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程度加重的,则债务人可能会被推定为有过错,并根据其过错程度而认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积极沟通协商:现在大多数商业合同均有关于不可抗力或送达的相关约定,基于友好协商原则,当事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的同时,最好能一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或适当诉求。若在沟通的过程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可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由仲裁庭或法院对不可抗力事件、违约或损失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认定。










今天小编给大家普及不可抗力的知识,是考虑到疫情肆虐期间难免有人会碰到此类需求,于是就想给有这方面问题的读者们做一个简略的指引。我们之后将对比大量“非典”疫情时期涉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案件,结合各地法院以及最高院的主流观点,推出相关微信,更详细、专业地分析各类具体案件的细节,敬请关注;另外,小编希望值此非常时刻,即使大家碰到这类问题也要本着友好协商,诚实信用的精神去解决问题,齐心协力将经济损失减到最小。
在国家有难的危急时刻,我们更应该守本分,履行自己该履行的义务,若是以疫情为幌子恶意违约,拒不履行义务者,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众志成城才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本文为小编个人观点,不代表裁判观点)


欢迎大家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于:

“广州仲裁委员会”

(gzac_gziac)微信平台。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14楼、17楼(办案),江湾大酒店A座6楼、8楼(案件受理部、开庭庭室)

电话:(020)83287919、83288547

传真:83287761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南沙资讯科技园软件楼南5楼

电话:(020)34681908

传真:(020)34680698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号财富广场B座18楼

电话:(0769)22857262

传真:(0769)22855972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中山商事仲裁大楼3楼

电话:(0760)88162168

传真:(0760)88162165


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1号总部经济区A4栋16楼

电话:(020)32382015

传真:(020)82514171

--------------------------------





长按扫码关注



阅读、转发、关注三部曲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