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上海银行关于调整存量房贷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上海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要求,积极响应《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现将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范围(一)我行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二)贷款用途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不含个人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二、调整规则(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1、已经取消利率下限的城市,当前执行LPR定价且加点值高于-30个基点(以下简称“BP”)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加点值至-30个基点,不区分首套房及非首套房。2、目前仍有利率政策下限的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当前执行LPR定价且加点值高于-30个基点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加点值至所在城市相应利率政策下限,区分首套房及非首套房。部分城市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可调整下限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