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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谈中美经贸摩擦:若美方任性妄为,中方必亮剑

2018-04-20 美国时刻

近日,美方又掀起贸易战新波澜,4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问:美国商务部日前禁止美国企业向中兴公司出售零部件,称中兴违反了对朝鲜和伊拉克的贸易制裁。


我们是否可以将此视为即将爆发的中美贸易战的又一场冲突?技术领域是否已成为中美贸易冲突的主战场?


答:关于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兴公司采取出口管制措施问题,中国商务部今天上午已就此作出回应。


相信你已经注意到了。中方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随时准备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于美301调查及由此引发的中美贸易摩擦问题,我们已多次清晰明确坚定地表明了中方立场。


美方行为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和赤裸裸的经济霸权。中美都是世界大国,经济深度融合,本应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


大家都注意到了,连日来,国际社会多方纷纷呼吁美方尊重世贸组织,遵守多边规则。美国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包括107家商贸协会联名反对美方这种损人害己的行为。


如果美方继续逆潮流而动,任性妄为,我们必将严阵以待,毅然亮剑,打赢这场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保卫战。


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中方正当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


凤凰网也对近来的动向进行了简单整理:


4.16 华尔街日报:美国将开辟贸易战新战场


当地时间4月16日,《华尔街日报》报道称,针对中国对美国云计算及其他高科技服务供应商的所谓“不公平限制”,美国正在研究反制措施,从而开辟中美“贸易战”的一块新战场。


知情人士透露,挑起中美贸易摩擦的主力军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能再次动用“301调查”工具发起新一轮贸易投诉,声称中国在高科技服务领域对美国企业设置了所谓的“不公平”的限制。


上述知情人士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把矛头指向云计算会获得公众支持,但尚未最终决定是否要走这一步。


该机构称,亚马逊、微软等美国企业如要在华开展云计算业务,必须与中方设立合资企业并转移技术。而阿里巴巴等中国企业在美却完全不受限制。


所谓301调查,是指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美国总统能够单方面实施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其他国家“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损害,例如违反贸易协定或者增加美国企业负担的“差别对待”等行为。


2017年8月18日,莱特希泽正式宣布启用301调查,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对中国启动调查。


2018年4月3日,美国发布对华“301调查”项下对话加征关税产品建议清单,涉及中国约500亿美元出口,重点为信息和通信技术、航空航天、机器人、医药、机械等行业。数小时后,中方公布对自美进口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500亿美元商品征税的对等措施。


4月5日,特朗普突然命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考虑再对1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关税。中方回应称将奉陪到底,不惜付出任何代价,必定予以坚决回击。


4.16  美国全面制裁封杀中兴


美国商务部在美东时间4月16日宣布,将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通讯销售零部件、商品、软件和技术7年,直到2025年3月13日。


理由是中兴违反与美国政府去年达成的和解协议(2016年3月美国政府以中兴通讯及其三家关联公司违反美出口禁令为由将中兴列入出口限制名单,后中兴缴纳8.9亿美元罚金和解),违反了美国限制向伊朗出售美国技术的制裁条款。


路透社17日报道称,中兴目前生产的设备中估计有25%-30%的零部件由美国企业提供。


由于美国公司在这7年内都不得卖东西给中兴,对中兴而言,未来不论是产品开发、规划、制造、销售等环节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无疑将重挫中兴的发展。


对此,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注意到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兴公司采取出口管制的措施。


中方一贯要求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政策,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中兴公司与数百家美国企业开展了广泛的贸易投资合作,为美国贡献了数以万计的就业岗位。


希望美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并为企业创造公正、公平、稳定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商务部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随时准备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兴17日上午紧急发布声明称:中兴通讯已获悉美国商务部对公司激活拒绝令。公司正在全面评估此事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各方面积极沟通及应对。中兴通讯当天上午同时发布了停牌公告。


4.17 中国对原产美国高粱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国内高粱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78.6%)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初裁后,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商务部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正当程序权利。


本文来自外交部网站、商务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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