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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师大毕业生,这些政策你一定要看看!





《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内容包含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优惠政策,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基层就业户口档案政策,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简介,中央基层就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优惠政策


1. 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 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4.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三、基层就业户口档案政策


7. 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四、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简介


8.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五、中央基层就业项目优惠政策


9. 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10.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各省(区、市)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11. 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专科)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12. 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3.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14.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15. 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普通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内容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资金扶持政策、工商登记政策、户籍政策、创业服务政策、学籍管理政策等。


一、税收优惠政策


1.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政策;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总额的10%。对10万元及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三、资金扶持政策


5.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7.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8.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工商登记政策


9.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创办企业,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五、户籍政策


10.取消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创业服务政策


11.免费创业服务: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


12.技术创新服务: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


13.创业场地服务: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14.创业保障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七、学籍管理政策


15.折算学分: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成学分。


16.弹性学制: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可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公告》


内容包含优先征集政策、学费资助及优待政策、升学优惠政策、复学政策、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退役后技能培训政策、退役后就业服务政策等。

一、优先征集政策


1. 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高校新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2. 报名网址:

全国征兵网

 https://www.gfbzb.gov.cn/ 


3. 报名时间:

上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女兵:当年1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下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女兵:当年7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二、学费资助及优待政策


4.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5.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三、升学优惠政策


6.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8000人,并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7.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 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四、复学政策


10. 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11. 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12. 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五、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


13. 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可选拔为提干对象。


14. 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15. 优先选取士官。


16. 参加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退役后技能培训政策


17. 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七、退役后就业服务政策


18. 退役后一年内,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19.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0. 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


21. 教育部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动员征集局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告》


包含岗位信息服务、就业指导服务、签约及去向登记服务、查询反馈服务等内容。

一、岗位信息服务


1. 教育部会同社会招聘服务机构推出“24365校园招聘服务”,举办各类区域性、行业性、联盟性专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可用学信账号登录“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或微信搜索关注“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并绑定学信账号,获取求职意向登记、岗位一键搜索、职位精准推荐、在线求职应聘等一站式服务。


2. 各地各高校不定期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各地各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及其网站,获取信息服务。


二、就业指导服务


3. 教育部推出“互联网+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通过新华网、央视频、学习强国、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平台,围绕就业形势与政策、职业生涯教育、求职择业指导、行业发展趋势等主题,帮助毕业生答疑解惑。毕业生可通过“24365就业资讯”(ncssweb)公众号获取课程直播信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学职平台版块回看课程。


4. 组织开展“宏志助航计划”,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网络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类网络课程,帮助大学生拓展职业视野、了解行业发展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学生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宏志助航版块进入。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还可在高校报名参加线下培训。


5. 各地各高校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指导活动,提升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毕业生可以在各地各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获取指导服务,也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访问“我的辅导员”与辅导员关联,获取辅导员帮助指导。


三、签约及去向登记服务


6. 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与毕业去向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网签平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根据高校的要求,选择在线签约和去向登记。平台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网上签约/去向登记版块进入。


7. 毕业生可使用平台完成线上签约/解约、线下签约/解约、登记就业协议信息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咨询本校就业部门。


8. 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网签平台上传就业协议,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其他去向的毕业生通过平台选择毕业去向类型,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关去向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


四、查询反馈服务


9. 教育部提供毕业生就业去向查询反馈服务。每年6月-9月,应届毕业生可以登录学信网在“学信档案”中查看本人毕业去向,并可在线反馈信息是否准确。如信息不准确,可备注说明具体情况,由毕业生所在高校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政策目录


一、就业扶持

(一)大学生毕业前

1.求职创业补贴

2.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3.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补助

4.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5.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6.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

(二)大学生毕业后

7.就业见习补贴

8.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9.基层和艰苦边区地区工资待遇激励

10.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12.鼓励参加“三支一扶”项目

13.鼓励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

14.鼓励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15.鼓励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和志愿兵役)

16.鼓励到社区就业

17.鼓励继续升学和报考第二学位

18.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就业

19.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21.税收优惠

22.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


二、创业扶持

(一)扶持创业大学生

23.扶持对象

24.创业培训补贴

25.创业补贴

26.科技创新苗子项目支持

27.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支持

28.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29.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30.青年创业贷款

31.创业提升培训

32.高素质农民培育

33.税费减免

(二)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专家

3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

35.创业指导补贴

(三)扶持创业服务活动

36.创业活动补贴


三、其他

37.取消户籍限制

38.简化体检手续

39.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40.住房保障和安居政策

41.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42.学分管理


政策清单


一、就业扶持


(一)大学生毕业前

1.求职创业补贴。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低保家庭、原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由高校会同校区所在市(州)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毕业学年10月底前发放到位。

2.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省内高校全日制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校区所在地人社部门(或实际培训备案地、鉴定评价地的人社部门)负责办理。

3.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补助。对符合帮扶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给予每人600元的一次性就业帮扶补助。由高校和教育厅负责办理。

4.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公招考试中,特殊困难家庭毕业生免收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市(州)及以下机关空缺编制和职位主要用于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乡事业单位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条件,可结合实际分别放宽到本科、大专。省属、市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岗位特点和实际,公开招聘无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聘用后5年内须安排到基层锻炼2年。

5.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1)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重点加大大学毕业生特别是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奖励力度。(2)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按学期复学或入学。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并对本专科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和基层工作经历。(3)高职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4)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上述学生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县级(含)以上兵役机关提供服役证明材料,所在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5)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在校生(含新生),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6)优先考虑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申请,退役后复(入)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特殊类型招生等除外)。

6.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实行校企对接,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组织开展“逐梦计划”大学生实习活动。拓展就业实习、见习基地的领域和功能,积极培育、认定一批学科门类齐全、基础条件完备且集实习、见习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相关补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由高校创办及高校与企业联办的大学科技园、电商基地,纳入实训基地认定范围。对认定的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二)大学生毕业后

7.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可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对留用的毕业生,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

8.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资待遇激励。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按规定高定薪级工资。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

10.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分年度向就读高校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国家规定的77个县市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及以上的,可向就业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学费奖补。奖补金额按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的应予以扣除),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1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到中小企业就业,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规定外,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对论文、科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为统一或硬性要求。对任现职以来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四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一年。

12.鼓励参加“三支一扶”项目。(1)招募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服务。(2)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在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按规定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免试入学和保留入学资格;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4)其他优惠政策:职称评定优先;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和费用减免。

13.鼓励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从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年龄在30岁以下、本科及以上或高等师范专科应往届毕业生中,招聘到项目实施县的乡村学校任教。聘期3年,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它津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享受当地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经县教育部门审核,县人社部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期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3年内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14.鼓励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1)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中选拔招募,实施乡村教育、服务乡村建设、健康乡村、基层青年工作、乡村社会治理等5个专项。(2)服务期间,享受工作、岗位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统一购买综合保障险;服务地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提供免费住宿。(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享受以下政策: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免试入学和保留入学资格;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学费贷款代偿。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与全国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5.鼓励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和志愿兵役)。(1)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标准与在校大学生一致。(2)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3)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1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川内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初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和录取。(4)服役五年以上的(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报考基层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5)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选调生报考条件之一,且年龄相应放宽两至三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定向招录(聘),比例不低于录(聘)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50%。(6)事业单位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专项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旅(团)级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义务兵、优秀士官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2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另加4分、累积不超过6分。(7)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8)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

16.鼓励到社区就业。支持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或组织见习。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领域和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城乡社区服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围绕“互联网+”健康、养老、托育、家政等领域专项培训,提升技术技能水平。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出现空缺岗位要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17.鼓励继续升学和报考第二学位。落实专升本政策。对未就业本科毕业生,鼓励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对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鼓励报考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制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

18.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就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优秀毕业生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9.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21.税收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我省确定的具体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2.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人才网上联合发布公开招聘信息。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普遍实行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范围,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创业扶持


(一)扶持创业大学生

23.扶持对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同等享受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省内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以及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在川创业的港澳台大学生,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24.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可在常住地(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和晚自习等时间,在40天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25.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经确认,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大学生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并对其购置农机具累加补贴至40%。

26.科技创新苗子项目支持。对 “省科技创新苗子工程” 培育项目给予1万元至5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7.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支持。对参加“创客中国”四川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暨“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同时享受“投贷服”联动机制等帮扶措施。

28.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继续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0.青年创业贷款。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3—10万元免利息、免担保,为期36个月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1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在蓉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直接向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申请。

31.创业提升培训。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以及在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可申请免费参加全省“我能飞”大学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

32.高素质农民培育。在项目区域内,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

33.税费减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生创办的实体招用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税收优惠,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专家

3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期3年)的,认定时给予90万元补助;被认定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补助。

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改扩建)和大学科技园,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奖补;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众创空间、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

35.创业指导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三)扶持创业服务活动

36.创业活动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可给予创业活动补贴。


三、其他


37.取消户籍限制。户籍不在本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暂住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8.简化体检手续。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除国家和我省有特别规定外,高校毕业生取得我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健康体检证明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予认可。超过3个月未到半年需重新体检的,无需再做X线检查,尽量避免重复体检。

39.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项目选择、开业指导、投(融)资等公共创业服务。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40.住房保障和安居政策。各地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和贷款购房。住房保障具体政策和个人申请,可在“川渝安居·助梦启航”服务平台查询办理(网址:http://jst.sc.gov.cn/scjst/xhtml/dist/#/);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可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登录当地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咨询办理。

41.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每2年至少2个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高等学校、园区对作出贡献的导师,在工作量认定、职称评定、待遇报酬等方面给与激励,支持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指导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职称。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0。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兼任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义务辅导员。

42.学分管理。高校将就业创业课程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纳入学分管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创业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并可折算为实习学分。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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