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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黔南州各用人单位的一封信:落实工资支付制度、严禁使用童工


全州各用人单位:


首先,感谢你们在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黔南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加之劳动用工管理不够规范,我州部分用人单位劳资矛盾多发、频发。为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依法用工相关事项,向全州用人单位温馨提示如下:


——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承担补签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和行政处罚等风险。


——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备案。《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辖区内的所有用工单位,都应当自主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新设立的用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工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指变更合同期限、工种、岗位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工单位合并、分立或用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工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真落实特殊劳动制度。国家对妇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严禁使用童工。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真落实工资支付制度。劳动者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按时参加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全州每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开始时间是3月,到6月底结束,全部实行网上年审。用人单位如未按时参加年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在工程建设领域,要落实依法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缴纳工资保证金、配备劳资专管员等制度规定。否则,一旦出现欠薪投诉举报,将面临行政处罚、列入欠薪“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失信联合惩戒等风险。


我们将一如既往做好服务和执法工作,与广大用人单位一道全力营造全州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携手共建美丽幸福新黔南。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来源: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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