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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获利150余万被抓:是他抬价吗?

鉴心斋笔记 鉴心斋笔记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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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有购物的经历,如果你在买东西的时候,看到张三标的价格比你心理价位贵很多,你可能会扭头就走。原因无他,你知道张三这东西也不是蝎子粑粑——独(毒)一份。此处买不到,还有别处能买。
 
现在假设你在一个方圆50里都没有人烟的地方,此时你人又累又渴,非常想喝水。碰巧看到前面有一个人在卖水,但水的价格是平时一般地方的100倍。
 
此时,你心里应该会觉得这个卖水的人是在趁人之“危”。应该说,他确实是在趁人之“危”,但你需要知道的是,令你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是你自己或者也有可能是别人,但绝对不是他。
 
另外,此时与这个100倍的水作比较的,不应该是平时一般地方的水,而是你的生命安全。因为如果你不买,你就需要强忍着走出50里才能买到平价的水。但问题是,你不一定能坚持到。因此,在生命安全面前,水贵了100倍也是值得的。
 
而这,其实就像我们在一些景区的山顶上遇到的零售店一样,只是我们的生命安全相对来说没有遇到那么紧急的威胁。如果遇到,对方要价100倍,我们也只能接受,因为让我们处于山顶的,是我们自己,而非店主。
 

这个道理,具体可以看看上面张是之老师的视频,相信会对你有很大的启发。
 
下面,我们说正事。
 
据人民日报消息,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男,42岁)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静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犯罪。
 
据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六条解释,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如此看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这位高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甚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法律目前是这样的规定的,我们这里不便讨论。

但上海的情况,这几天大家通过网络也都知道了。坦白说,这位男子确实是在趁人之“危”。但这个“危”,也就是不能自由买卖而造成饥饿的危险境地是他带来的吗?
 
还有,我在文章一开头也说了,买卖不是卖家想卖多少就能卖多少的。如果可以,那卖家卖一亿!可稍微有点脑子的人都知道,卖家要是卖一亿,压根就没人买了。
 
所以,到底是谁在“哄抬物价”?很明显是买家嘛。对一包菜,张三愿意出价50,李四愿意出价100,王五愿意出价150,那商家卖给谁?只要商家跟这些买家没有特殊关系,我相信大家都能做出判断。

 


关键是,这个王五愿意出价150,说明他的情况可能非常紧急。商家此时卖给他,老实说是解了他的燃眉之急。
 
现在,这位高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后续的保供市场没有跟上,后果相信大家也能想象。
 
祝福上海市民!
作者简介

鉴心斋主人,一个不似90后的90后。关注我,为你传递最辛辣的社会评论,分享最真实的职场故事。欢迎留言、点赞和转发。近10年来,累计写下百万字。专业经济学,关注职场和文学,还有一点热心思考身边的世界。创过业,打过工,自觉一路在攀升,现实告诉我原来在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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