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上班坐地铁的时候,在微信群里看到一篇《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的文章。
由于昨天刚写完河北迁安反锁封门的文章,因此心里想着,难道是司法部门开始意识到,最近各地爆出的防疫过度甚至是某些行为已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整理出来这样一篇文章,以便让各地防疫人员学习领悟,既告知他们工作行为的界限,也保护自己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还尽量减少民怨产生?
然而现实告诉我,我还是图样图森破图耐维(naive)。
打开文章一看,发现普及的确实是“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普及的对象不是政府及防疫工作人员,而是普通公民。
坦白说,看到这样的文章,我不难理解公号注册主体为某县融媒体中心的良苦用心。他们本心还是希望当地公民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不要破坏防疫大局,以免承担法律后果,尽管文章意思里面也有威慑的成分。
但本着为公仆服务的心,我还是期待我们的司法部门能整理出来一份类似这样保护我们公仆的材料。毕竟三年来,因为防疫过度而被处理的公仆还是有一些的。
比如,像昨天文章中防疫工作人员因打砸公民而被批评教育的,还有干部因为拒绝没有核酸证明的患者进入医院就诊而被处理的,以及河北迁安的“核查、整改”!
看,是有一些吧,但真的不是很多,处理的似乎也是不痛不痒。尤其是像我们觉得应该要处理的情况,比如,某地一名高中学生,因其家长从外地返回未按要求向学校报备,对该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并全市通报。
尽管事后该市市长表示,该文件“没有效力的”。对于该学生,不会采取开除这样的处置,只会进行批评教育。
然而对于出具这份“精神惩罚”的当地教育机构,我们似乎没有听到它被处理的消息。
还有一些地方荒唐的春耕证以及借防疫之名阻挠春耕生产的等,我们依然没有听到相关处理消息。
所以,有人无奈又痛心的感叹,“防疫”一词,已然成为某些人,某些部门擅权妄为、败法乱纪的庇护所和挡箭牌。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这说明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硬核”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无论是法规、规章还是司法解释都不能侵夺,更不用说是规范性文件乃至“红头文件”。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说明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采取“硬核措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公务员就属于“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需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政府防疫违法行为后果”,其实是有法律规定的,但现实却是鲜有执行,很多都是即使事后问责,也可以搪塞一句“初心是好的,方式欠妥”,就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全身而退。
这又让我想起了美国里根总统的那个关于美国宪法与其他国家宪法的区别。他说,美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的区别在于,美国宪法是,人民告诉政府可以做什么,而其他国家宪法是,政府告诉人民可以做什么。
有人说,我们的法律本来就是装饰品,没事的时候挂在那里确实挺好看,还有一堆专业裱糊匠维护着,甚至看起来很光鲜亮丽,但关键时刻其实是可以用来当柴烧的。
我希望,这不是真的,我希望我们的法律不是装饰品!
鉴心斋主人,一个不似90后的90后。关注我,为你传递最辛辣的社会评论,分享最真实的职场故事。欢迎留言、点赞和转发。近10年来,累计写下百万字。专业经济学,关注职场和文学,还有一点热心思考身边的世界。创过业,打过工,自觉一路在攀升,现实告诉我原来在做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