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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 | 时间都去哪儿了——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工作时间实证研究

2017-11-10 左卫民 刑事疑案与刑法解释

编者按:本文原载于《现代法学》2017年第5期,为方便阅读,本文已删除注释。若有与刊发版出入之处,以刊发版为准。

作者简介: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一线法官的工作时间都用到哪儿去了,这个问题一直吸引着学界与实务界。一方面是法官加班“常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新闻报道中关于法官工作时间“五加二”“白加黑”的说法屡见不鲜,法官群体更是将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作为己身标签;另一方面,有人质疑法院“案多人少”是“伪命题”,法官有时间“扫大街”、“普法”,做信访人员的停访息诉工作,承担维护社会和谐等政治任务,却无充分时间办案是讲不通的。姑且不论这些认识与判断是否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但毫无疑问,作为一个公共话题与学术命题,法官的工作时间与工作状态到底如何尚未得到扎实的实证资料尤其是实证数据的验证与支撑,一些判断更多停留在个体经验层面甚或想象之上。有鉴于此,同时也为了确立起公共讨论与学术研究的事实基础,笔者率领的课题组于2015年5月初至6月中旬在S省C市G区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证调研,观察该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三名法官的日常工作时间分布状况。我们的期待是:通过对G区法院的实证研究,可以大致发现中国基层法院尤其是案多人少的大城市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工作时间一些带有共性的较普遍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以澄清先前研究之中的谬误,寻求新的研究结论。

一、 若干发现

通过实证调查,我们有若干发现,兹述如下。

(一)一线刑事法官的工作时间主要用于办案

在以往的讨论中,很多人都认为,中国法官承担着大量的“业外负担”,例如上级法院布置的调研任务、各类考核评比、征地拆迁乃至扶贫帮困、环境保护,等等。然而,我们的实证调查却发现,情况并非如此,一线刑事法官的工作时间及工作精力主要还是集中于办案,非办案事务占用工作时间较少。

在G区法院,笔者统计了三名法官的工作时间后发现,办案业务类时间在非领导职务法官的工作总时间中占据了绝大比例,同时领导职务的法官(庭长)也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办案。        

图1:S省C市G区法院刑庭法官工作时间总体情况

(统计时段: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8日)

由图1可知,三位法官的办案时间在总工作时间中均明显超过了一半,达到70%左右。除了A庭长,BC两位法官的办案时间甚至超过了75%。因此,可以说基层法院刑事法官的办案时间并不如以往想象的那样被办案之外的其他工作所挤占,相反,办案在法官的工作时间中占据了绝对多数。由图1我们还能发现,普通法官除去办案时间后,其主要时间都花费在个人日常事务,个人日常事务占到了B法官总工作时间的14%左右,而C法官为17%左右。这其实非常好理解,法官毕竟不是工厂流水线上的机器人,一味地埋头苦干不仅与人性相悖,也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与质量的下降,适当处理个人事务反而有助于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另外,与以往认识几乎完全相反的是,普通法官处理行政类事务的时间花费非常少,BC两位法官均仅为2%左右(参见图1)。值得注意的是,A庭长的时间花费类型与BC两位普通法官不同。尽管A庭长的办案业务类时间同样是所有时间花费类型中最多的,但是其行政类时间却占据了其总工作时间的20%左右。相较于普通法官在行政类时间上2%左右的比例,庭长20%左右的比例约为普通法官的十倍之多(参见图1),这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庭长职位在中国法院运行中确实具有一定的行政性,需要投入一定的工作时间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

综上,我们似乎可以做出如下判断:基层法院普通刑事法官日常工作主要是以司法性活动为主,非司法性的工作在其工作时间中占据的比例其实非常小;庭长这类承担一定管理与行政职能的领导型法官也将大部分工作时间投入司法性工作,但庭长的行政性活动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原本可以用于司法性活动的时间。

另外,似乎与传统中国法官办案压力大,天天“白加黑”、“五加二”的印象不同,实证研究发现,一线刑事法官还是有一定的自由活动时间。尽管法官因工作过于辛苦而辞职、病倒的新闻常常见诸报端,但是通过对S省C市G区法院三位法官工作时间的调查我们发现,他(她)们平时花费在个人日常事务类上的时间在总工作时间中占据了约14%—17%左右的比例,这些时间属于他(她)完全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他(她)甚至可以处理一定的个人事务。

(二)一线刑事法官的办案时间以书面类型活动为主

在了解了一线刑事法官日常工作时间的分配构成之后,另外一个问题便自然浮出面,这就是法官在司法性活动中又是如何耗费这些时间的呢?也就是说,主要用于办案的时间是如何花费的?由图2展示的实证数据可见,在一线刑事法官的工作时间中,无论是庭长抑或普通法官,书面类型的工作时间如阅卷、撰写刑事判决、撰写审理报告,占据了其办案时间的70%左右,而口头类型的工作时间如庭审、沟通公安、检察院、看守所、律师、被告人,其所占其办案时间不到30%。值得注意的是,三位法官在办案工作时间上的分配情况极为相似,庭长与普通法官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三人的言辞类工作时间与书面类工作时间的大致比例均约为三七开。应当说,这一发现在一定程度上了印证了笔者以前的判断,即由于案卷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具有中心地位,法官对案件的处理较为依赖对案卷笔录等书面材料的研读,而对庭审活动的仰赖程度有限。  

图2:S省C市G区刑庭法官个人办案工作时间分布图

(统计时段: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8日)

与这种法官工作以书面类型工作为主的工作模式相应,法官的工作时间以庭前工作与庭后工作为中心,庭审时间在法官工作时间中的比例较低(参见图3)。笔者曾指出,法院的受理审查完全依赖案卷,主要依赖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法官的庭外活动则以阅卷为主。尽管立法并没有明确要求法官庭外必须阅卷,但为便于指挥庭审或做出判决,法官通常在庭前会对起诉书及相关证据进行阅读和审查,更不用说庭后阅卷了。本次实证研究也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这一观点。实证研究发现,法官的工作时间重心明显向庭前及庭后工作倾斜,而在庭前及庭后工作中,又以阅卷及撰写裁判文书工作为重点。  

  图3:S省C市G区刑庭法官庭前、庭审、庭后工作时间折线图

(统计时段: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8日)

具体而言,尽管法官的个人办案习惯不同,对庭前工作与庭后工作的偏好亦不尽相同,但图3的数据表明,庭前及庭后工作占据了法官办案业务总时间的85—90%左右,而用于开庭审判的实践仅占办案总时间的10%—15%左右。此外,我们还发现,在庭前工作时间中,法官的阅卷时间占据了“大头”。尽管三位法官庭前花费在阅卷的时间比例上各不相同,但是基本接近并超过了其庭前工作时间的60%,其中A庭长接近70%,B法官更是达到了77%。

图4:S省C市G区刑庭法官庭前工作时间分布图(单位:分钟)

(统计时段: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8日)

需要指出,在两位普通法官的庭后工作时间中,撰写刑事判决的时间占到了90%以上,A庭长亦接近80%(参见图4)。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中国刑事法官倾向于在庭后做出最终判断的惯习。

         

图5:S省C市G区刑庭法官庭后工作时间分布图(单位:分钟)

(统计时段: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8日)

(三)一线刑事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时间明显增多

前文已经提到,三位一线刑事法官庭后撰写判决书耗费的时间所占整个庭后时间的比例较大。但由于使用的统计单位是比例,因而没有直观地展现出他们到底耗费了多少时间用于撰写判决书。为此,我们专门统计三位一线刑事法官撰写判决书所花费的时间,而且还将其与其他工作如阅卷、庭审、参加行政类会议等所耗费的时间进行了比较。

由表1可知,B、C两位法官在撰写刑事判决书上所花费的时间占据了其工作时间的大头,分别为2397分钟与2355分钟,位列其所有工作耗费时间的第一位,甚至超过了对中国刑事法官案件处理非常重要的阅卷。A庭长的情况较为特殊,其撰写刑事判决所支出的时间在其日常工作时间中排名第三,距离第一的阅卷时间有905分钟的差距。这可能与庭长审理了较少需要详细裁判文书的简易程序案件相关。

表1:S省C市G区刑庭法官工作时间花费排序表

(统计时段: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8日)


A庭长

B法官

C法官

1

阅卷(1905分钟)

撰写刑事判决(含刑附民)

(2397分钟)

撰写刑事判决(含刑附民)

(2355分钟)

2

行政类会议(1075分钟)

阅卷(2205分钟)

阅卷(1113分钟)

3

撰写刑事判决(含刑附民)

(1000分钟)

庭审(868分钟)

庭审(779分钟)

在笔者看来,一线法官用于判决书撰写时间增多可能是最高法院一系列司法政策推动的结果。自上个世纪末,学界就开始强调判决说理。这是因为我国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千篇一律。譬如,一些判决“千案一理”,只有共性,没有个性,“民愤极大”,“手段恶劣”之类的言辞使用过多。时任最高院院长肖扬也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为此,最高法院在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即提出,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2014年,在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背景下,最高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四五改革纲要”中进一步提出,要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此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的实施也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裁判文书判决说理的进一步加强。最高法院的这些要求使得法官必须认真对待判决书的撰写,自然而然花费在判决书撰写上的时间明显增多。

(四)一线刑事法官庭外活动时间少且多数时间用于沟通控方

在本项调查中,笔者还关心一线刑事法官的庭外活动及其时间耗费。之所以关心这方面的问题,是因为学界有学者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所确立并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继承的抗辩式审判制度虽然限制了法官的庭外活动,但立法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的改变,法官仍在积极地进行庭外调查活动。我们的实证调查发现,一线刑事法官的庭外活动情况并不多见,即是有,其多数时间也用于与控方的沟通。

表2:S省C市G区刑庭法官庭外调查、沟通工作时间情况图(单位:分钟)


A庭长

B法官

C法官

与控诉方沟通

公安、检察院

314

381

143

184

187

262

被害人

67

41

75

与辩护方沟通

辩护人

101

148

19

253

90

120

被告人

47

92

0

被告人亲属

0

142

30


由图5可知,A庭长与B、C两位法官用于庭外调查、沟通的时间总数分别为529、437、382分钟,平均至工作日约为22、15、17分钟。其中,A庭长与C法官将70%的时间用于与控方沟通,与辩方沟通的时间约为30%。与A庭长、C法官略显不同的是,B法官将58%的时间用于与辩方交流。
总体来看,法官与控方的沟通交流较多,而与辩方的沟通交流相对较少。笔者以为,这种将庭外调查、沟通的时间大量向控方倾斜的现象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展示了控审双方处于同一条战壕的“战友”关系,以及控方在当下中国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关系中无可争议的优势地位。同时,这一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辩方介入刑事案件的非普遍化及其活动欠主动。

(五)一线刑事法官用于平等合议与讨论的时间较少

一线刑事法官在实践办案过程中如何做出决策以及在此过程中是否讨论、与谁讨论,一直是学界关心的问题之一。有学者在观察了实践中刑事案件决策机制的具体运作后认为,院庭长参与讨论案件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案件决策机制。另外有学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庭室讨论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讨论的比例达到90%以上。针对这些判断,我们也从法官办案时间耗费的角度调查了案件讨论的情况。

由图6可知,一线刑事法官的个人办案类的时间占据了办案业务类时间的90%左右,而集体办案讨论类时间只占10%左右。这意味着一线刑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仍以“单打独斗”为主,耗费在案件讨论上的时间可能并不多。当然,这一发现与上述学界已有的判断并不直接矛盾。因为案件讨论所耗费的时间少,并不意味着案件讨论的数量少。完全有可能的是,案件讨论的数量并不少,而只是每次讨论的时间非常短,这也可能造成整体的案件讨论时间花费少。不过,一线法官在案件讨论上耗费时间少的事实,则表明法官还是将绝大部分精力用于了案件处理的个人活动。        

 

图6:S省C市G区刑庭法官个人、集体办案业务类工作时间分布图

(统计时段: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8日)

图7:S省C市G区刑庭法官集体办案讨论类时间情况图

(统计时段: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8日)

进一步的调查还发现,在G区法院的案件讨论中,法官主体间平等的合议与讨论相对较少。在集体讨论时,尽管行政式汇报、审委会讨论、合议庭讨论以及刑庭成员之间的讨论均是集体讨论办案的方式,但法官们更倾向采取行政式汇报方式,如向院庭长报告;而合议时间也不太多,但B、C两位普通法官显然在刑庭讨论、互动时间上更多投入。整体而言,裁判主体间平等讨论案件时间比例仍然不敌行政式汇报,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不足。尤其A法官可能因为是庭长的原因,其行政式特征尤为明显。图7清晰地显示,A庭长参加审委会讨论以及作为庭长接受B、C两位法官的请示汇报在其集体讨论办案类时间中占据了多数,其余时间也主要用于向分管副院长以及中院请示汇报,而用于合议庭、刑庭讨论的时间则明显偏少。

二、进一步的分析

(一)一线刑事法官主要是业务型的法官

通过对一线刑事法官工作时间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一线刑事法官基本上是业务型的法官,他们的工作时间主要以司法活动为主,审理并裁判案件占据了一线刑事法官工作时间的绝大部分。虽然这一结论对既往关于法官将相当工作时间消耗于行政与事务等非司法性活动之中的认识形成了有力挑战。考虑到这样的认识并非建立在扎实的实证调查基础之上,更多是根据媒体的一般性报道与对司法机关的刻板认知所形成,而本文的结论则是建立在跟踪与观察一线刑事法官每天日常工作情况的基础之上,可信度无疑更高。从这一点来看,上述这种流传甚广的司法资源长期被非司法性工作大量占据的观点可能与实践并不完全符合,至少与笔者所调查的情况相去甚远。

同时,本文也发现,法院中的领导型法官如刑庭庭长确实将大量的工作时间投入于行政事务。这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以往领导型法官精力被法院内部行政事务所占据的观点。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的调查结论并不支持领导型法官的工作时间均大量耗费于行政事务的观点,因为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A庭长只有20%的工作时间用于了各类行政事务的处理。考虑到既往一般性认识与本文的发现所依据的基础不同,可以认为既往见解可能夸大了行政性事务对某些领导型法官工作时间的占用。另外,本文还发现,庭长级领导型法官所处理的行政性事务并非是之前饱受人们诟病的如“扫大街”、“普法”,做信访人员的停访息诉工作,承担维护社会和谐等政治任务及社会性事务,而是法院中层领导型法官所必须承担的行政管理型事务,一些还属于案件处理所必须从事的管理类工作。所以,或许我们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可以把庭长层定义为一线业务性法官,至少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A庭长具备这样的属性。

进一步可以思考上述发现对目前司法改革的意义,在笔者看来,其意义在于为领导型法官职责的调整与法院内部审判资源的优化提供了实证依据。虽然本文指出法院中层领导型法官耗费于行政性事务的时间并不占其工作总时间的大部分,但毕竟还是耗费了一定的工作时间。仅就庭长而言,这些时间也许并不多,但鉴于法院内部领导型法官的数量不在少数,这些时间一旦累加可能就较为可观。

在目前法院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愈来愈凸显的背景下,将这些总体可观的时间用于行政事务的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旦将庭长级领导型法官从繁杂的内部机关式行政管理类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其更多地将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审理与裁判案件的司法性事务中来,无疑会增加司法资源的有效供给,从而缓解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考虑这部分法官本身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让他们办理更多的案件还提升办案质效。其实,按照当前司法责任制与员额制的改革要求,领导型法官实际办理案件将成为普遍的趋势,办理案件的数量也会不在少数。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的司法改革方案要求,法院庭长的办案数额为普通法官的50%左右。这一改革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解放领导型法官工作时间的要求,因为领导型法官如果将过多的时间用于处理行政事务,那么他/他可能会面临办案时间不够充分的压力。因此,未来的改革可以在梳理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类型的基础上,调整领导型法官的职责,尽量减少必须由其处理的行政事务,以让其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案件处理。

(二)高度书面化的刑事法官工作可以适当反思与调整

实证调查表明,一线法官的工作时间主要用于司法性活动上,而司法性活动又主要体现为大量的书面性工作,如阅卷、撰写判决书等。一方面,一线法官司法性工作的高度书面化显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背后所反映的是中国法院内部高度科层化的组织结构对司法审判运行的深刻影响。正如达玛什卡所言,“他们逐渐惯于在井然有序的文件的基础上来进行决策,这些文件过滤掉了可能营造出决策中的回旋余地的、‘杂乱的’情境性和个人性细微差异”,“卷宗里包含的文档并不是旨在帮助某一位特定官员组织其活动的官方内部文档,而是为初始决策和复核决策提供基础的信息源”。而在中国,随着法院等级化构造的日益常规与深入,司法系统内部的管理与监督日益依赖于通过案卷材料而展开,中国司法的书面化与科层化变得愈发牢固与互相依赖;另一方面,一线法官高度书面化的工作特点一定程度上也与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刑事案卷的高度依赖有关。由于现有制度事实上赋予了案卷中各种书面证据材料相应的证据能力并可以直接成为定案的根据,法官自然会将自己的工作重心用在对案卷的研读上,从而在时间的分配上出现“阅卷时间”远多于“主持庭审时间”的现象。

在现有司法体制与刑事案件处理运行模式下,一线法官的司法工作所呈现出的高度书面化的特点显然是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甚至接受并不代表不去反思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里至少可以提出两个疑问:其一,书面化似乎更适宜于上级审、法律审、复杂审,而对充斥大量简单、事实争议不大案件的基层法院而言,过于明显的书面化特征似乎值得思考。第二,在法官司法性工作时间既定的情况下,过于书面化的工作方式必然会挤占口头化审理活动的时间,这是否恰当,会不会影响案件处理的质效。这两个疑问其实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我国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定位于化解纠纷的基层法院是否有必要将大量的司法资源尤其是一线法官主要的工作时间用于阅读案卷与制作文书,是否有可能将法官从冗沉的书面化工作中解放出来,是否应当以更为直接与口头化的形式处理司法事务、裁判案件?从域外的司法经验来看,不管是在英美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初审法官普遍并未在阅读案卷与制作司法文书上耗费过多的时间与精力。以德国为例,在德国的处罚令程序中,法官在检察官提出处罚令申请后,如果能够通过审查案卷排除合理怀疑,确信被告人有罪,即可签发刑事处罚令,而不需要开庭审理并以判决书的形式进行充分说理。而在美国,由于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中,联邦刑事审判率从审结案件的10%下降到仅仅6%,下降的比例超过了3/4”。大量案件在审前程序即得以完结,真正需要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案件数量实际上很少。当然,这与它们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尤其是发达的分流程序与快速处理机制有很大的关系。域外的经验表明,只要相应的程序机制作为支撑,将基层法院的法官从繁重的书面性司法工作解放出来完全是有可能的。因此,笔者以为,未来刑事审判程序改革应该围绕程序分流与程序简化构建更加简易的案件处理程序,以减少法官投入于阅读书面材料、制作裁判文书在内的书面化司法工作时间。同时,对于真正需要完整开庭审审判的复杂、疑难案件,应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思路下强化更为直接、更为口头化的直接审判活动。其中,应当鼓励简短的书面文书以及快速的口头审理案件模式取代现有的需要制作详细的裁判文书及阅卷的审理模式,应该减少现有的文书式、科层式裁判模式。

(三)中国司法的科层化、行政化色彩亟需改变

实证研究表明,普通法官的时间精力主要集中于司法办案类事务上,而领导型法官除了办案,其工作时间的较大一块被行政类事务所占据。而且,我们的调查还发现,为了保证庭长有充足的时间处理行政事务,庭长还多承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表明我国基层法院领导型法官与普通法官在司法类事务和行政类事务上时间、精力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我们的调查范围内,似乎可以这样说,一线普通法官是“纯粹”的业务型法官,而领导型法官则只是“相对纯粹”的业务型法官。这种差异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院内部运作长期存在的官僚化、行政化特点。这种科层化、行政化特点使得不少领导型法官尤其是庭长层级法官的工作时间被严重挤压,从而造成了人为的审判资源浪费。

现实的法院作为正式组织拥有一个庞大的管理系统,以满足外部环境资源的输入、输出以及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计划、财务、设施利用和维护、人事控制等事务的需要,而“有管理就有行政,有层级(显著的和隐秘的),还有决策和执行(领导与服从)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的运行就必然走向官僚化、行政化,进而偏离司法运行规律。从域外经验来看,法院组织完全可以采用不同的逻辑处理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即明确法院组织的审判职能与管理职能具有不同的运行系统与运作机理,按照司法逻辑与管理/行政逻辑分别处理审判职能与管理职能,以避免法院组织被行政逻辑所宰制。遵循同样的逻辑,未来中国制度的改革应该在区分法院运行中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的基础上,从法院组织结构、行政管理事务分类、院长与庭长职权调整、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推动法院的去行政化、去科层化改革,一方面扭转中国法院目前过度行政化与科层化的态势,另一方面亟需将那些被行政型事务缠身的领导型的法官“解放”出来,使其成为主要从事司法类事务的业务型法官。就目前而言,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可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先行推进:第一,构建扁平化的法院内部组织结构,明确领导型法官尽量少参与案件处理,一般仅在法官会议上提供业务上的意见。第二,逐步剥离领导型法官的一般性行政事务管理权,仅保留必要的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职权,使其集中精力审理案件。第三,设置不入额的院长、副院长以及不入额的庭长助理专门从事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与党务工作,让真正能办案的法官特别是领导型法官能够将宝贵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司法事务中来。

三、结语

对时间的研究已经成为晚近社会理论的重要研究议题,产生了大量的理论成果,并形成社会学的重要分支——时间社会学。在这些社会学家看来,时间往往包含着复杂的权力关系与重要的社会文化意义。随着这些有关时间的社会理论被广为接受,很多学者对具体工作领域的时间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的研究,中外皆有学者论及。但到目前为止,法学研究领域对司法官员工作时间的研究尤其是实证研究还相当少见。相关研究的匮乏导致人们对司法官员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内容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一般的想象与纯粹的猜测之上,由此引发了诸多误解与乃至争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对此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以期待有关于中国司法更为丰富、多元的研究与见解。

必须承认,由于本项研究所依据的样本非常有限,因而本文的发现可能无法反映更大范围内以及不同法院级别的一线法官工作时间的耗费与分配情况。但是,本文对基层一线刑事法官工作时间细致的观察所揭示出来的情况以及其中所隐藏权力关系与社会意义,特别是其与司法改革相关者,至少具有“样本”意义。从这一点来看,本文的研究虽然存在样本的局限性,但也并非没有意义。事实上,即便忽略本文样本局限性的问题,由于中国司法事实的丰富多样性,以及中国地域差异的巨大性,对于这一问题也远非一篇文章即能充分把握。这是个有趣并值得深究的问题,需要我们持续深入的思考与进一步的研究。配合中国当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这一问题的诸多未解谜团需要下一步的探讨。接下来,笔者打算在进一步扩大实证调查范围,将更多区域与不同法院级别的一线法官的工作时间纳入研究,以期有新的发现并增进我们对法官“时间都去哪儿”的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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