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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上打赏的“游艇”到底给了谁?

2017-11-21 刑事疑案与刑法解释

文章转自公众号《中国普法》



     在这个网络直播平台遍地开花的年代,各类主播应运而生,明星直播、游戏直播、吃播、尬聊播应有尽有。

   

     面对主播门的实力表演或喊麦,围观群众们往往也按捺不住自己激动的心情,有游艇的送游艇,有火箭的送火箭。

   

       看直播的你们在送礼物的时候,有没有关注过自己到底送出了多少礼物?火箭只送了一个,价值微小的“钻石”或者“爱心”送了多少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


宋某是北京某网络公司的研发工程师,负责研发及维护公司网络直播平台的程序。宋某使用自己开发的程序在直播平台上创建了一个房间,观看其他房间直播的用户每次选择‘送礼物’功能时,都会自动从该用户的账户中给宋某的直播房间打赏一个钻石(最小价值的礼物)。


  由于数量少价格低,且用户们在送礼物时会连续点击,往往记不清到底送了多少,长期下来竟然没有用户发现自己账户的异常情况。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几个月来宋某已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取得五万余元。




        宋某在接受讯问时说,本来自己的工资也不低,干了这事儿之后,天天都睡不好觉,为了这几万块钱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目前,宋某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了五种在司法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宋某违法获利共计五万余元,满足上述第四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检察官提醒


  宋某原本是一名前途正好的程序员,因一时的贪念,滥用自身的技术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自己的职业生涯添上了抹不去的污点。


  如今网络直播的发展如火如荼,大家在娱乐的同时也要注重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让网络直播发挥其社交优势,而不要成为犯罪的新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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